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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以网络技术为主要支撑的电子商务成为当前商业的主要形式,而在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也已成为商业竞争的中心内容。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跨境电子商务的出现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并且推动贸易全球化的新型发展模式,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促使国际贸易得以在良好的环境下运行,也促使全球贸易朝着无国界贸易方向发展。现阶段我国外贸行业步入新常态发展阶段,而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当前一种发展迅速且最为主要的交易方式,有助于推动我国外贸交易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国家应大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风险;防范措施
引言
跨境电子商务为消费者提供一系列网上综合商务服务,为打破传统贸易的地域壁垒提供了可能,增加了跨国贸易机会、降低了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但由于跨境电商的交易特点也增加了交易双方的风险。
1问题的提出
网络经济是一种虚拟的经济形态,需要在虚拟空间完成物权和资金的转移,交易者无法确切知道另一方的真实信息和身份,在交易过程中,商品和资金的流动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不对称的情况,导致了双方的不安全感以及对支付服务供应商可能的欺诈的担心。对买方而言,主要是面临虚假信息,骗取买方下订单,用所谓的促销让利,吸引消费者,创造点击率,扩大商业影响力,从而赚取利益。以及卖方不履行服务承诺,买方付款后,收不到货物,或者未能按约定的送货时间、方式提供服务。对卖方而言,主要的风险来自,虚假交易和交易欺诈,买方在电商平台上注册虚假信息,为日后取消交易创造条件;买方的恶意退货,买方对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寻找各种理由退货,卖方为了自己的信誉不得不接受退货,并承担运费的损失。
2跨境电子商务风险分析
2.1消费者消费风险
面对这一依托互联网时代崛起和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趋势,所有跨境电商平台竞争激烈,但是在进行跨境物品交易的过程中,中间很多环节都需要相关法律政策或其他的规则进行约束。从跨境电商兴起到现在成为一个大趋势的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消费者维权事件也是数不胜数。案例,2014年3月14日,检验检疫局在对一批来自突尼斯的蓝湿牛头层皮进行现场检验时发现这批牛皮的报检重量是24.5吨,但实际货物仅仅占了一个20尺货柜的一半,与报检重量相比有严重短缺嫌疑。最终称重只有5.08吨,短重近80%。在案例中,该企业与国外企业经过网上商谈后就下单,并且未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便将款项支付给国外企业,最终导致索赔困难。
2.2第三方支付的信用风险
大多数支付平台都采用二次清算的模式,导致客户资金在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沉淀,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这一沉淀的资金量十分巨大。第三方支付可以直接支配交易资金,甚至发生越权调用资金的风险,一旦第三方携款潜逃,对交易双方将产生极大的损失。监管机构没有明确相关的支付问题及处理手段,也没有通过对支付运营商实行准入和主体监管的方式来规范支付能力。当前,监管机构既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支付清算服务的提供者,也承担了一部分外汇银行的执行功能,这样既非金融机构又有外汇监督和执行的功能。国家外汇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对经济发展产生的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明确定位和规定。这种风险不加以控制,那么非法资金流通渠道就可能快速形成。
2.3安全风险
在跨境电商中,大多数的网络经营者都会要求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登记个人信息资料,大量的敏感信息要通过互联网在交易各方之间频繁地传输。如果企业并没有对用户的私人信息进行保密而有所泄露,例如企业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建立资料数据库,然后通过一种有价的形式向第三方出售,从中再次获利,这就违反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在跨境电商交易中,电子支付是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核心环节,它涉及交易主体间资金转账的安全,又涉及投资者收益的回报安全。如果其自身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很有可能会被黑客利用或者计算机病毒会突破网络防范,入侵网络支付平台系统,从而危害整个支付系统的安全,对客户、银行等相关者造成巨大损失。
3规避跨境电商中出现的风险的相关措施
3.1加强执法机关的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的监管部门执法缺位现象严重,各部门相互推诿,这种情况体现在跨境电商的监管上更是严重,因此,要加强执法机关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力度,成立专门的行政机关或指定专门的行政机关如工商行政机关统一协动部署工作,形成联动协调、资源共享机制。执法部门应不定期对跨境电商商家行商标、品牌进行检查,发现侵权、涉假等情况依法惩处。并与电商平台密切合作,增强对相关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
3.2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支付问题需要国内外银行以及相关的支付机构在境外依据具体规定开展支付业务,以满足境内外企业及个人跨境电子支付的需求,只有这样才可以促使跨境电子商务支付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在此基础上,国家应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方面存在的空白,推进国内国际跨境支付的互相监管合作,从而推动合作监督机制以及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国内外的消费者提供有力保障。
3.3法律措施
提高立法层次,加强电子支付服务交易立法,特别是风险分担规则的制定。具体讲,第一,明确电子支付服务中参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加强数字技术、电子技术与监管法律标准的研究,建立信息化时代特征的监管法律技术,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服务风险监管法律规范的内容。这主要包括制定谨慎监管规则、制定反信息盗窃机制、制定应急处置机制及制定反洗钱犯罪应对机制等。第三,加强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平台的监管,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主体的市场准入监管、日常运营全程监管、危机处置监管与市场退出监管等一系列内容的系统化和法律化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监管机制。
3.4加强市场监督
由于我国当前缺乏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约束性法律条文,使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列违法欺诈行为,对消费者的经济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国家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应加强诚信体系的建设,同时完善相关的信用评估机制,以保证各个监督部门可以实现信息的及时互换,并且在执法过程中相互协助、认真监督,使得我国当前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各种经营行为可以得到有力监管[8]。与此同时,国家应积极构建和完善防范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风险的预警机制,从而为我国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并在此基础上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侵权行为,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进而为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在发展环境。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时代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对外贸易方式已经发生明显变化,使得传统的经营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贸易需求,这就要求国家的相关部门、企业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方式,让跨境电子商务得以在外贸新常态下不断发展。因此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应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促使跨境电子商务得以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裴思,翟红.出口导向下跨境电商的法律风险防范[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03):39-40.
[2]于文菁.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6.
[3]马汴京.新常态下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外贸转型机制的影响[J].当代经济,2016,(5):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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