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绑架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上海工部局,上海市政府,华人团体,绑架犯罪
绑架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郭淇斌[1](2017)在《自治抑或协防:上海工部局治理绑架犯罪的困境(1927—1931)》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代上海"五方杂处","华洋混居"。城市犯罪在多种政治势力的交织中滋生,绑架犯罪颇为猖獗。上海工部局在治理绑架犯罪时,积极推进警政改革和捕房纪律整顿,以市政自治维护租界秩序,亦尝试与租界华人团体和上海市政府合作,加强秩序协防,但由于各自的动机、目标和理念的差异,各方互相猜忌和指责,使治理绑架犯罪的效率和效益始终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面对上海公共租界绑架犯罪日盛,华人居民安全感降低,工部局指责华界社会"不合作",华人抨击工部局"无能",华界政府的协防也因不符合租界市政自治被工部局摈弃,"合作"消逝而转为"冲突"。上海工部局陷于自治抑或协防的困境之中。(本文来源于《史林》期刊2017年06期)
叶迪南[2](2017)在《共同绑架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责任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2017年2月16日,杨某、赵某、陈某至A市预谋绑架杨某曾经工作公司的董事长毛某索要钱财,后叁人准备车辆、手铐、手机等作案工具,并跟踪毛某至其所在小区,并选择一楼房作为关押被害人的地点。期间,陈某以其母亲生病为由告诉杨某、赵某不再参与犯罪。2017年2月27(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7年22期)
陈北[3](2015)在《用金融保险手段应对绑架犯罪的法理解析与现实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把绑架勒赎这一暴力恐怖犯罪纳入到中国保险法体系中,进而开发绑架勒赎(Kidnap&Ransom Insurance)类保险,从而达到在新形势下,以法律手段应对绑架勒赎这类的恐怖犯罪,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经济转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认为,"绑架勒赎"这一丑恶的社会现象,在新形势下通过金融(保险)手段加以厘定是存在法理基础的,在现实中也是有社会需求的。监管机构应当在条件适当时,放松对此类金融创新的管制,从而有利于中国社会经济向"卡尔多改进"转型。(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18期)
黄庆畅[4](2013)在《中委两国警方联合行动摧毁一个跨国绑架犯罪团伙》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2月14日电(黄庆畅)14日6时10分,一架从委内瑞拉起飞的民航客机徐徐降落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涉嫌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跨国绑架勒索犯罪团伙首犯奚某伟,被我国警方从委内瑞拉押解回国。 据了解,2010年下半年以来(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3-02-15)
敖军荣[5](2012)在《绑架犯罪形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绑架罪是社会各阶层普遍公认的危害性及其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它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谐,危害着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给社会带来难以消除的恐怖气氛。为防范、打击此类犯罪,在司法立法上,我国对绑架罪的惩处规定就非常严厉,这起到了一定威慑和引导作用,同时也引起了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践者的高度关注。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绑架罪的理解和运用一直都存在激烈的争论,并一直从各个角度、各个层次,对绑架罪展开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作为实务工作者,笔者本文主要是结合相关的司法实践,针对绑架犯罪形态的一些问题,展开针对性的探讨。本文主要对绑架罪既遂标准、共犯形态以及“杀害被绑架人”的罪数形态进行了探讨,并对现有的有关观点、理论,结合实践,进行分析论证。论文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叁个部分:(1)绑架罪既遂形态认定标准。笔者认为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应以实际控制被绑架人,将其置于自己支配之下为标准。在文中从绑架罪法益、法律规定来分析、刑法理论上关于目的犯的有关理论叁个方面对以上既遂标准进行了分析论述。(2)绑架罪的共犯形态。关于绑架罪的共犯,主要对其发生阶段和两种特殊的情形(一是部分行为人中途脱离共同犯罪的情形;是部分行为人中途加入到犯罪之中的情形)进行了分析探讨,认为共犯发生的阶段应是自绑架行为着手准备、实施起至绑架犯罪结束为止的整个过程中。对于两种特殊情形,只要犯意上取得沟通,行为上存在相互配合、相互帮助的事实就应以绑架罪的共犯处罚。论文对前一种退出情形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也展开了相应的论述。(3)“杀害被绑架人”的罪数形态。现行刑法第239条对绑架罪的量刑规定了两个层次,一是基本犯,二是结果加重犯。对于绑架罪的基本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理论界争议不多;对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量刑是绝对死刑,这导致对“杀害被绑架人”这一规定的理解、定性,成为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实践操作中不同的法院操作标准亦不相同。对此,笔者本文从“杀害被绑架人”的评价阶段、“杀害”含义、性质判定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论述。认为“杀害被绑架人”应理解为“杀死”,但对于未遂的按基本犯处理;对于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之前,故意杀害受害人,之后谎称受害人被控制进而提出勒索财物或要求实现其它不法目的的,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是以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并处,理论界对此也持肯定态度;对于开始着手实施绑架行为至绑架犯罪结束,释放被绑架人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以绑架罪一罪加重处罚(绝对死刑);对于在释放了被绑架人之后,因种种原因又杀害被绑架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受作者时间、精力、水平的限制,本文在一些观点的论述上不够全面,论述深度存在欠缺,有些观点还有待商榷,希望导师赐教斧正。(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2-12-01)
顾星,张云帆[6](2011)在《人质型绑架犯罪应以“不法要求”为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质型绑架是绑架犯罪的形式之一。人质型绑架犯罪的主观要件应为行为人提出"不法要求"、"获取不法利益"或"满足不法利益",且"不法要求"或"不法利益"应以"重大"为标准。勒索财物、具有反社会、反人类性质的要求,或者其他明显非法目的应当视为"重大不法要求"。(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12期)
孙红玲[7](2010)在《如何区别绑架犯罪的未遂与中止》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绑架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问题,刑法学界的一般通说认为,绑架犯罪是行为犯,一经实施即构成既遂,不存在中止和未遂现象。但也有学者主张,在绑架犯罪中存在中止,犯罪过程中自动释放被害人的,应认定犯罪中止。若不认定犯罪中止,不仅不合情理,也与刑法鼓励(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0-10-20)
张兴武[8](2010)在《绑架犯罪心理形成问题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绑架犯罪行为是绑架犯罪行为人在其绑架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的。而绑架犯罪心理的形成,又是绑架犯罪行为人所身处的内、外各种因素交互影响与作用的结果。笔者试图依据犯罪心理学的基本原理,从绑架犯罪心理的内化过程、外化过程、变化过程等叁个方面的综合分析中,揭示绑架犯罪心理形成的机理,以求促进对绑架犯罪的防控、侦讯、矫正等项工作。(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4期)
伍昭[9](2010)在《论对“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绑架罪的既遂以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人质,将人质置于行为人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因此,根据我国犯罪中止的一般理论,行为人绑架犯罪既遂以后又释放人质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为了保障人质的生命、身体安全,鼓励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防止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大,对于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情形,国外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已经将其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加以规定。从刑事政策和立法宗旨考虑,应当将"释放人质"解释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但应将"释放人质"限定为出于行为人自愿,且必须将人质释放至安全场所。(本文来源于《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3期)
聂玮[10](2010)在《论绑架犯罪的被害预防》一文中研究指出绑架犯罪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犯罪分子不仅损害受害人的权益,而且破坏社会秩序、影响国家稳定。本文通过分析绑架犯罪被害人的共同特征,提出具体的被害预防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12期)
绑架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基本案情2017年2月16日,杨某、赵某、陈某至A市预谋绑架杨某曾经工作公司的董事长毛某索要钱财,后叁人准备车辆、手铐、手机等作案工具,并跟踪毛某至其所在小区,并选择一楼房作为关押被害人的地点。期间,陈某以其母亲生病为由告诉杨某、赵某不再参与犯罪。2017年2月27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绑架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郭淇斌.自治抑或协防:上海工部局治理绑架犯罪的困境(1927—1931)[J].史林.2017
[2].叶迪南.共同绑架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责任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7
[3].陈北.用金融保险手段应对绑架犯罪的法理解析与现实意义[J].法制与社会.2015
[4].黄庆畅.中委两国警方联合行动摧毁一个跨国绑架犯罪团伙[N].人民日报.2013
[5].敖军荣.绑架犯罪形态研究[D].南昌大学.2012
[6].顾星,张云帆.人质型绑架犯罪应以“不法要求”为要件[J].法制与社会.2011
[7].孙红玲.如何区别绑架犯罪的未遂与中止[N].江苏经济报.2010
[8].张兴武.绑架犯罪心理形成问题刍议[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9].伍昭.论对“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处理[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10].聂玮.论绑架犯罪的被害预防[J].法制与社会.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