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伪造证据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伪造证据,伪造证据行为,规制伪造证据行为,司法公正
伪造证据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丁铁虹[1](2019)在《论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证据的现象层出不穷,并呈现上升的趋势。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伪造证据行为是指,当事人受到胜诉利益的驱使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提供伪造证据,或者唆使或引诱其他诉讼参与人作虚假陈述、提供伪造证据,使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产生偏差或者错误的行为。为了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通过“民事案件”、“2017年”、“伪造证据”、“一审程序”、“关键词:伪造”这五个检索条件检索出266份裁判文书。客观地讲,伪造证据行为乃妨碍民事诉讼审判行为之一,不仅影响了司法审判的效率,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构建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针对伪造证据的行为制定了相关的制裁措施,对该不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但是相关法律规范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仍缺乏严格的追责机制,导致伪造证据的现象频繁发生。本文通过对266份裁判文书的整理与分析,对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行为的危害性及如何规制进行了思考,并强调从法律上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使用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规制的重要性,从而打消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据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念头,树立法官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更重要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9-05-29)
贾阳,石岩[2](2015)在《当交通事故成为捞钱机会》一文中研究指出车辆被撞原本是件闹心事,有些车主想到的却是“坏事变好事”,变换手法趁机牟取额外的损害赔偿利益。在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中,不诚信诉讼行为多发,损害了有关当事人利益,危害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和谐。此类行为如何产生,又该如何规范?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5-09-02)
谢云欣[3](2014)在《从个案分析司法实践中对诉讼诈骗的认定——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诈骗与一般诈骗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应如何定性,在实践中争议颇多。不支持认定诉讼诈骗的观点主要有无罪说、敲诈勒索罪说、妨碍司法类犯罪说、诉讼诈骗罪说。但是,对于此类诉讼诈骗行为,完全可以在我国现行刑法框架内以诈骗罪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不能涵盖诉讼诈骗行为的内涵、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形式方面效力问题存在质疑,确有修改的必要。(本文来源于《天津滨海法学》期刊2014年00期)
李海燕[4](2011)在《关于毁灭、伪造证据等诉讼欺诈行为的刑事法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狭义的诉讼欺诈行为,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将被害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使被害人交付或者借助强制执行获取被害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运用刑法来进行规范和调整,建议在刑法第叁百零七条增设一款"毁灭、伪造证据罪",规定"诉讼当事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行诉讼欺诈活动的,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期刊2011年19期)
陈长均[5](2011)在《伪造证据恶意诉讼行为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1997年5月马某与凿井队签订打井协议,由凿井队为他打一眼深井。凿井队连续打了五眼井,由于不合要求,均为报废井,最后第六眼井打成并使用至今。其中,打第五眼井的时间是2000年11月,地点是高速公路路基旁5米处。2000年8月有关部门招标修建高速公路,2001年4月开始施工。2003年马某将第五眼井的打井时间写成1997年8月,(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1年04期)
周何停[6](2011)在《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从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一文中研究指出问:我是个体工商户,丈夫黄某是公务员。结婚后不久,为便于丈夫上班,我们在丈夫的单位附近购买了住宅。丈夫刚参加工作,没有什么钱,购房首付款40万元是我付的,房主登记的是丈夫和我两人的姓名,装修和月供全是我独力承担。丈夫耍上了其他女人,坚决要与我离婚。我同意离婚,但没有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诉讼开庭时,丈夫(本文来源于《公民导刊》期刊2011年02期)
李秀娥[7](2009)在《试析民事诉讼中律师伪造证据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伪造证据行为是否都为犯罪问题,在理论界较少论及。如果并非所有伪造证据行为都为犯罪,那么该行为又应当如何定性?对此评判标准应是,在律师帮助当事人伪造民诉证据情节严重时为犯罪,除此之外,律师独自伪造民诉证据为民事行为,即使该行为情节严重也并非构成犯罪。(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09年11期)
邓燕华[8](2009)在《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加的罪名,属于妨害司法罪的一种,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司法实务上却甚少处罚。究其原因在于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对本罪的成立条件在很多方面都比较模糊。帮助应当是一种实行行为。行为人需有认识其行为危害司法活动并且放任或希望该行为在司法活动中发生作用的主观故意,行为主体只能是除当事人以外的一切行为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对象是证据而不是当事人,行为手段是毁灭、伪造,包括隐藏、隐匿、变造行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构罪不以被帮助者有违法或犯罪行为为前提,即该帮助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帮助毁灭、伪造行为不应限定在诉讼活动过程中,诉前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也可构成该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具体认定需要分不同诉讼过程来讨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而在法律上不以共犯论处;当事人教唆行为人为其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当事人不构成该罪的教唆犯;行为人教唆当事人自行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人构成该罪的正犯,此外还需辨析此行为与徇私枉法、包庇行为的区别。而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中,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行为人既可以与当事人构成他罪的共同犯罪,也可单独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对亲属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9-05-02)
李岩,张鹏[9](2009)在《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之帮助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被告人盛刚典和其弟被告人盛更生共同经营深圳市宝安区宝城82区裕丰17巷3号楼407房等出租屋。2005年5月1日,二被告人将407房出租给泗海发廊老板吴乙莲。同年6月30日晚,泗海发廊的坐台小姐辛成英与一陌生男子在407房过夜后一直未归。7月1日,吴乙莲在寻找辛成英未果的情况下,便撬开407房,结果在房间内发现床垫席子和墙上有大量血迹。随后盛更生便打电话让被告人盛刚典前来处理此事。(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9年02期)
冯江菊[10](2009)在《帮助当事人毁灭罪证行为的认定——兼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罪的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认定帮助当事人毁灭罪证的行为是构成包庇罪还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存在着行为说、限制行为说、诉讼阶段说及诉讼类型说四种不同的观点。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行为说较为合理。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的行为;实施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行为的应按照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既帮助毁灭证据又作假证明包庇的,应按照吸收犯处理。(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09年01期)
伪造证据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车辆被撞原本是件闹心事,有些车主想到的却是“坏事变好事”,变换手法趁机牟取额外的损害赔偿利益。在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中,不诚信诉讼行为多发,损害了有关当事人利益,危害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和谐。此类行为如何产生,又该如何规范?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伪造证据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丁铁虹.论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行为的法律规制[D].湘潭大学.2019
[2].贾阳,石岩.当交通事故成为捞钱机会[N].检察日报.2015
[3].谢云欣.从个案分析司法实践中对诉讼诈骗的认定——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J].天津滨海法学.2014
[4].李海燕.关于毁灭、伪造证据等诉讼欺诈行为的刑事法律探讨[J].民主与法制.2011
[5].陈长均.伪造证据恶意诉讼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1
[6].周何停.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从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J].公民导刊.2011
[7].李秀娥.试析民事诉讼中律师伪造证据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J].公民与法(法学版).2009
[8].邓燕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研究[D].湘潭大学.2009
[9].李岩,张鹏.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之帮助行为[J].人民司法.2009
[10].冯江菊.帮助当事人毁灭罪证行为的认定——兼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罪的区分[J].河南社会科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