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判决论文-黄晖

民商事判决论文-黄晖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商事判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选择,司法直觉,选法流程,体系选法

民商事判决论文文献综述

黄晖[1](2019)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直觉选法及其克服——由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终字第9号判决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直觉虽不可避免,但应予监控。冲突法的特殊规范原理使司法中的直觉选法在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裁判中较为普遍。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终字第9号判决是近年来展现涉外选法技艺较为充分的判决,但在法律适用位序、先决问题及时际冲突的裁判过程中仍有司法直觉的残留。以之为鉴,更有助于凸显无形的司法直觉,精准聚焦以利标本兼治。外部规制路径是系统养成冲突法的意识并体系化冲突法的选法技艺,此为治本之策;内部规制路径是促进裁判选法说理的格式化、流程化和模块化,此为治标之策。如此内外结合,持续训练,才能锤炼出反司法直觉的抗干扰能力。(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朱晋莹[2](2019)在《外国民商事判决和民商事仲裁裁决流动性之对比》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社会一直在关注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性问题,具体表现在外国民商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的情况。目前来说,1958年《纽约公约》为仲裁裁决的流通作出铺垫。为了判决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2018《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对促进判决流通作出了规定,但事实上民商事仲裁裁决和民商事判决两者流通性是不相同的,文章主要对比两个公约来分析判决和仲裁的流动性。(本文来源于《广西质量监督导报》期刊2019年08期)

杨黎丽[3](2019)在《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一国两制的大背景下,我国形成“一国两制叁法系四法域”的特殊格局。其中,内地与香港这两大法域之间的经济联系是十分密切的,因而对民商事判决的自由流通有着最为迫切的现实需求。然而由于两地法律制度存在着巨大差异,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在实践中举步维艰,在着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的时代背景下,加快实现两地民商事判决的自由流通成为两地的共同愿景。本文在详尽阐述了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特殊性、现状、存在的问题后,以2019年《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2019年《安排》)为视角,分析了其进步意义以及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提出具体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绪论,介绍研究的背景及意义、研究方法以及相关立法和国内研究现状。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相关基本概念,并进一步分析内地与香港的特殊性与必要性。第叁章通过具体分析2019年《安排》的突破意义。首先,它取消了对判决终局性的限制,其次,大大扩大了适用范围,降低了适用条件,再次,对协调管辖权冲突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最后,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纳入适用范围。第四章分析了2019年《安排》存在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对公共保留制度的沿袭、部分具体规定不明确以及立法转化环节面临的障碍上。第五章在第四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2019年《安排》生效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方面将迎来的新局势。这一新局势整体向好,但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体现在民商事判决在内地与香港的自由流动成为可能,挑战主要包括对内地审判质量提高和立法与司法有效衔接方面的要求。为此,为保障2019年《安排》发挥最大的实效,笔者从完善内地再审制度、提高审判质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以及加强宣传教育叁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对于两地经济交往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加快实现民商事判决在两地之间的自由流动对推进两地经济一体化进而带动两地法律制度的深度交流融合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9-06-14)

章晶[4](2018)在《区际(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反思、探索与完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区际冲突法专题研究委员会第四届研讨会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6月2日至6月3日,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区际冲突法专题研究委员会第四届研讨会在江苏省南京市顺利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区际冲突法专题研究委员会主办,南京大学法学院承办。30余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6月2日上午,会议在南京大学法学院开幕。会议开幕式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晓教授主持,由南京大学社科处副处长刘颖老师和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区际冲突法专题研究委员会召集人、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涂广建教授分别致辞。简洁而不(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8年01期)

屈丽丽[5](2019)在《内地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或可基本实现异地“流通”》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香港和内地《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签署,财富家族香港属地信托的风险正引起市场的深度关注。有财富家族的相关人士向《中国经营报》透露,“相对内地债权人来说,在(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营报》期刊2019-05-27)

姜启波,周加海,司艳丽,刘琨[6](2019)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9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9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分别代表两地在北京签署《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该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已基本全面覆盖,对于有效减少两地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增进两地民众福祉具有重要意义。一、《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商签背景和过程第一,"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为两地开展安排商签提供了基本依据。根据"一国两制"方针,香港回归以后(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07期)

靳昊[7](2019)在《内地与香港特区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安排》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1月18日电(靳昊)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18日在北京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这是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商签的第六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本文来源于《光明日报》期刊2019-01-19)

李月领[8](2018)在《两岸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的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峡两岸实现"叁通"以来,两岸民商事的往来日益频繁,但是在相关方面的法律冲突也日益显着。因此,为了有效地减少冲突与矛盾,那么就必须要构建完善的两岸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制度,进而有效防范民商事冲突的发生,并且使得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得以合理的解决,有效地维护两岸的合法权益,促进彼此的协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共同进步。本文主要探讨了两岸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的构建策略,仅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3期)

吴春萌[9](2018)在《认可与执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新思路》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是国际争议解决中心。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认可与执行香港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变得更加重要。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安排》)。《安排》具有临时性,对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范围做了太多限制,实践效果很不理想。由于特殊的背景,不太可能通过双边协定的方式来解决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应该抛弃互惠原则,改为单边模式。解决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在大陆的认可与执行问题的最佳方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规则。(本文来源于《惠州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雷雨露[10](2018)在《大陆与台湾地区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世纪八十年代海峡两岸“大叁通”的实现以来,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往来不断加强,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法律纠纷呈现出增多之势,而海峡两岸现阶段各自仅依靠单方立法来解决区际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这种单向立法的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适应当前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民商事交往与经贸往来的发展要求。为了保障两岸人民的正常经贸往来以及保护大陆与台湾地区人民的合法权益,如何解决大陆和台湾地区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则非常重要。本文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对比分析方法对大陆与台湾地区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首先对区际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所涉及的相关概念、尤其是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和区际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进行了介绍与比较。最后对大陆与台湾地区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现有法律依据进行了系统地介绍。第二章从立法和实践的层面,对目前大陆和台湾地区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各自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尤其对大陆与台湾地区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既判力问题进行了讨论。第叁章着重对大陆与台湾地区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目前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以及提出强化两岸司法互动和交流的可行性建议,旨在为大陆与台湾地区更好地开展民商事协助活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8-06-20)

民商事判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社会一直在关注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性问题,具体表现在外国民商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的情况。目前来说,1958年《纽约公约》为仲裁裁决的流通作出铺垫。为了判决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2018《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对促进判决流通作出了规定,但事实上民商事仲裁裁决和民商事判决两者流通性是不相同的,文章主要对比两个公约来分析判决和仲裁的流动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商事判决论文参考文献

[1].黄晖.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直觉选法及其克服——由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终字第9号判决展开[J].法商研究.2019

[2].朱晋莹.外国民商事判决和民商事仲裁裁决流动性之对比[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

[3].杨黎丽.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9

[4].章晶.区际(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反思、探索与完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区际冲突法专题研究委员会第四届研讨会综述[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8

[5].屈丽丽.内地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或可基本实现异地“流通”[N].中国经营报.2019

[6].姜启波,周加海,司艳丽,刘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9

[7].靳昊.内地与香港特区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安排[N].光明日报.2019

[8].李月领.两岸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的构建研究[J].法制博览.2018

[9].吴春萌.认可与执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新思路[J].惠州学院学报.2018

[10].雷雨露.大陆与台湾地区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法律问题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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