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优先购买权论文-王林帅

约定优先购买权论文-王林帅

导读:本文包含了约定优先购买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法定,约定

约定优先购买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林帅[1](2018)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约定与法定之辩》一文中研究指出优先购买权指“权利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于出卖人出卖特定标的物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第叁人而购买的权利。”它打破了民法上平等赋权的原则,表现为一种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民事特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其中一种,指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同等条件下,对该股权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依据权利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优先购买权分为法定型和约定型两种类型,在各国立法中各有其拥蹩。我国优先购买权属法定型,规定于《公司法》第72条。优先购买权制度对于本就空间狭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市场而言影响甚大,毕竟相对于我国尚不成熟的投融资及其退出机制而言,股权转让是一条较为便捷的路径,所以究竟采约定型还是法定型优先购买权值得我们慎重对待。笔者接触到轰动一时的上海外滩地王案后,随着案例研读的深入,对案例中法院判决产生怀疑,其超越间接收购交易模式、径行赋予优先购买权以“穿透效力”的做法值得反思;另外,笔者更对法定优先购买权制度本身产生了质疑:转让股东之所以舍近求远去找寻外部第叁人进行股权转让,无非是因为内部转让已经不可能,然而优先购买权股东却随时可以介入到这种努力中,阻碍交易正常进行,或者守株待兔般的等待攫取股权转让交易的“胜利果实”,这种倾向性保护是否合理?该种保护是否仅仅出于人合性利益的考虑?而人合性在当下是否仍值得保护?经研究发现,采约定型优先购买权的模式的国家在数量上已经占据优势,并且很多曾经采法定型模式的国家已经转为约定型模式。而法定型优先购买权在我国的适用情况也不理想,理论上有性质之争的难题,实践中有上海外滩地王案这样的司法误判,究其根源,正在于制度设计本身即存在缺陷。所以,从法定走向约定,是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应然选择,不过出于现实考量,也存在着制度优化的现实改良路径。本文以下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世界范围内法定型和约定型优先购买权的立法例进行介绍并试图找出这一制度的立法趋势;第二部分从理论界讨论较多的权利性质出发,通过各种学说之间的激烈碰撞,以期发现性质之争背后真正的痛点;第叁部分从司法实践中的上海外滩地王案出发,借助对案例的深入分析窥探法定型优先购买权的实践运行情况;第四部分是直接对法定型优先购买权的制度设计本身进行综合分析;第五部分则是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为我国优先购买权的制度完善提供了理想和现实两条路径,希望能为日后的研究产生抛砖引玉的效果。(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8-05-24)

钱佳[2](2017)在《论约定优先购买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有优先购买权立法体系以法定优先购买权为中心,未对约定优先购买权作出系统性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社会公众自我选择的空间和意愿,使当事人不能约定,也不知道可以约定优先购买权。本文以我国现有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评析为切入点,对我国现有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状况、权利架构模式、设立方式等问题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约定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合理性。同时,在充分借鉴大陆法系立法例和英美法系司法判例后,本文提出六种主要的约定优先购买权类型模式,并对各种模式的约定优先购买权在权利基础、生效要件、通知义务等方面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最后,立足我国约定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本文从指导思想、类型选择、效力界定等方面为加快我国约定优先购买权制度构建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7-05-01)

石鑫[3](2011)在《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立法重构——约定与法定之辩》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研究和法经济学分析的方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定立法模式与约定立法模式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比较和分析,尝试从法理基础、公司法理论以及法经济分析叁个视角论证对股东优先购买权采取约定立法模式优于法定立法模式。第一章在界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并对世界上采取不同立法模式的立法例略作介绍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约定股东优先购买权与法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区别在于权利产生的来源不同,当权利产生于股东之间的合意时即属于约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在该种立法模式下,若无事前约定,则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当权利是由法律赋予时,即使可以通过约定排除,仍属于法定优先购买权。基于此,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采取的是法定立法模式。第二章从法理基础层面对分别支持两种立法模式的理念进行了比较分析。对于支持法定立法模式的秩序价值理念和期待权理论,笔者认为,秩序在公司环境中的意义不在于稳固和一成不变,其含义应为外部有竞争充分、平等的市场环境以及内部有完善的机制、持续的经营;而期待权理论在股东优先购买权方面应体现为股东的期待而非法律的期待。通常,立法对市场进行干预的正当理由包括阻止平等交易遭受威胁与提高经济效率: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形,其他股东并未遭受交易层面的威胁,相反,其可能依法定权利加入交易倒是对另外两方的交易造成了威胁。对效率的分析统一归入本文第四章。在市场未出现失灵的情况下,应当是意思自治的天下,即使股东通过约定设定了优先购买权达成与法定模式下同样的结果,形成的限制也是其行使自由意志的结果。从立法方法的角度看,采取事前视角由立法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将可能妨碍股东按其偏好的方式安排公司事务,出现立法初衷难实现的尴尬。第叁章分析公司法相关理论,重点是“人合性”理论究竟支持优先购买权的法定立法模式还是约定立法模式。支持法定立法模式的学者通常认为人合性与闭锁性相关联,维持股东间的紧密关系是人合性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从动态的角度观察,依据信任传递假设理论,股东关系的紧密程度并非千篇一律,也并非一成不变。通过与合伙这一典型的人合性组织以及股份公司这一典型的资合性组织的对比,笔者认为人合性的内涵不在于股东间紧密关系的维持,而在于对公司事务及相互间关系的高度自治,因此,约定立法模式更为合理。此外,通过分析,笔者认为约定模式比法定模式更有利于实现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而其他若干支持法定模式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第四章运用法经济分析的工具,从产权配置、信息对称与交易费用叁个方面对比两种立法模式下经济效率的高低。法定模式倾向于将股权配置给公司既有股东,约定模式下股权有可能配置给所有的潜在购买者,这与充分的市场可以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理念相符。信息不对称本身并不能成为立法干预的理由,否则交易一方以未预知为由破坏原有安排的可能性将打破法律的稳定。况且,在股权对外转让的场合,可能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中遭受不利益的均不是其他股东。股权对外转让时,作为出让人的股东已具有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外部人的潜在倾向,因此,为规避抑制这种倾向的法定立法模式,可能会产生额外的交易费用。第五章首先简要回顾了我国公司法规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历史并对现行条文进行了分析,指出在法定立法模式下出现的问题,如法定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难以确定,产生额外交易费用的风险,同意权与法定优先权并存带来的制度不确定性,条文表述不清易出现纠纷等。因此,需要对现行立法进行修改。第六章在前述基础上提出建立我国公司法股东优先购买权约定模式的建议,可简单概括为,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若股东事前未对股权对外转让约定限制,则出让股权股东外的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通过章程或其他协议的形式约定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及其具体内容;当股东约定优先购买权的条款不明或出现遗漏时,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内容可以作为补充条款适用之。最后,笔者对理论和实务上与股东优先购买权有关的未决问题在约定立法模式下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建国,春平[4](2005)在《应确立约定优先购买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财产的权利。优先权纠纷是近年来多发而又难以处理的一项纠纷。我国民法尚无优先购买权的一般规定,仅在《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中确立了具(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05-09-06)

李相波[5](2002)在《约定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实:大丰市交通水泥厂集体企业于2000年3月6日将水泥厂全部资产及无形资产生产许可证租赁给民营企业大丰建业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合同载明租赁期叁年2000年3月6日至2003年3月6日。租金为每年50万元人民币。合同还约定,合同期满,乙方在同等(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2-08-26)

约定优先购买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现有优先购买权立法体系以法定优先购买权为中心,未对约定优先购买权作出系统性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社会公众自我选择的空间和意愿,使当事人不能约定,也不知道可以约定优先购买权。本文以我国现有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评析为切入点,对我国现有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状况、权利架构模式、设立方式等问题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约定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合理性。同时,在充分借鉴大陆法系立法例和英美法系司法判例后,本文提出六种主要的约定优先购买权类型模式,并对各种模式的约定优先购买权在权利基础、生效要件、通知义务等方面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最后,立足我国约定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本文从指导思想、类型选择、效力界定等方面为加快我国约定优先购买权制度构建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约定优先购买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林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约定与法定之辩[D].南京大学.2018

[2].钱佳.论约定优先购买权[D].苏州大学.2017

[3].石鑫.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立法重构——约定与法定之辩[D].中国政法大学.2011

[4].建国,春平.应确立约定优先购买权制度[N].江苏法制报.2005

[5].李相波.约定优先购买权的效力[N].人民法院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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