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论文-高羚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论文-高羚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投保人,归责原则,代位求偿权,《保险法司法解释(四)》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论文文献综述

高羚[1](2019)在《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研究——以《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人可否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素有争议,2018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是各个国家保险法中首个明文规定投保人可以成为保险代位求偿对象的条文,但是这一条文并不能充分解决理论和实务操作中现存的投保人作为保险(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9年07期)

潘优优[2](2018)在《T县法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的调查与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代位求偿是无责方车主理赔的尚方宝剑,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数量的井喷式增长,涉案金额的不断上升,不仅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投入,也制约了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为着眼点分析了案件量激增的原因,并提出要缓解该状况,除了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车主和厂房所有人要增强保险意识,非机动车主和行人也要有为自己守法的意识,文明出行。(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9期)

袁婉珺[3](2018)在《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发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深入总结近年来我国涉互联网案件的审判经验,旨在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为涉互联网案件审理提供参考,为社会公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从业者经营行为提供指引,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推动涉互联(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8-08-30)

刘振,李兵[4](2018)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因第叁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不应仅限于因侵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主体对同一保险标的可以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故可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与其保险利益相对应的保险类别。(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3期)

刘小芳[5](2018)在《代驾合同事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突破3.10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3.85亿人,位居世界第一。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后,对酒后驾车的惩处力度空前。移动手机的普及和网络技术迅速发展,使得代驾服务应运而生,各类代驾公司层出不穷。但是,该行业并未形成固定机制,准入门槛低、安全保障差,特别是法律法规对代驾行业还没有制定统一规范,在法律监管、行业管理、侵权救济上存在诸多漏洞,对代驾合同的性质、法律适用、权利救济等问题模棱两可,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判决相悖的争议。论文以广州车无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等案为例。实践中该类案件的焦点问题较为集中,但不同法院的判决却存在差异。案件重点反映了实践中法院审理代驾合同纠纷案时所需解决的主要争议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点:第一,代驾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定的问题;第二,代驾人是不是《保险法》中的第叁人的问题、保险公司对代驾公司是否能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问题。上述问题在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学界相关理论、司法实践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进行评析。研究这些问题,能够有效梳理代驾合同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厘清代驾合同的性质,保护相关方权益。为了解决代驾合同纠纷案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应当认定代驾人与代驾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即代驾司机提供代驾服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结果由代驾公司承担,与车主签订代驾合同的是代驾公司而非代驾人。另一方面,对于代驾人是否为第叁人的问题,根据《保险法》关于第叁人的法律规范和理论基础,应以损害填补原则界定第叁人,以事实基础和利益一致性为基础,认为代驾人是代驾合同保险事故中的第叁人,因此,保险人依法取得向代驾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对于代驾合同性质问题,应当将代驾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其法律适用应按照无名合同适用,通过“再类型化”分析,将代驾合同这一无名合同认定为承揽服务类型合同,承揽合同中的一些特点可以予以借鉴。(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8-04-15)

马涛[6](2018)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涉及保险法中损害填补原则、适用的保险合同类型、代位权性质、行使要件、行使范围、行使对象等诸多问题,保险法理论和实务界对于该权利行使的争论颇多,笔者试就上述问题分别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司法实务问题之解决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江苏理工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高飞[7](2017)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冲突之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基于损失补偿原则和公平原则而产生的一项法定权利。该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进而不当得利。在因第叁者违约或侵权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况下,由于存在除外责任、免赔额、不足额保险等原因,保险金可能无法填补被保险人全部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就会出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存的状态。如第叁人清偿能力不足或有其他责任限制,若两种权利同时向其主张,那么两者就会产生冲突,出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争夺第叁人有限财产的可能性。目前我国现有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冲突的处理规则。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这一冲突处理规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的正文共有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通过列举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冲突案件的不同处理思路与结果,提出如何解决这一权利冲突问题。第二部分为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权利冲突的学说与实践,首先介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基础,主要内容包括现有的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各种学说以及笔者对各种学说的评价,接着分析两者权利冲突的原因并介绍权利冲突的各种类型,随后归纳关于处理两者权利冲突的叁种规则并加以评析,最后介绍我国有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立法沿革及司法实践中有关两者权利冲突的困惑。第叁部分为比较法的参考与借鉴,首先介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下有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不同制度安排及其理论基础,随后介绍各国对两者权利冲突的立法、司法现状。第四部分为我国冲突处理规则的构建,首先对处理规则进行遴选,提出应当选择以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原则作为处理两者权利冲突的一般规则,同时以特别法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为例外的处理规则,最后对构建处理规则提出立法建议,提出应当在《保险法》中增加竞合条款以及建立以被保险人优先原则为核心的连带债权制度。(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7-11-29)

沈俞美[8](2017)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争议问题研究——保险人能否对第叁者的抵押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保证保险属于一种新型的财产保险,它是以借款合同的债务人为投保人、以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依据借款合同所享有的合法有效的债权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证保险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债权因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无法实现的信用风险,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信用保险利益,而投保人是为他人利益投保,其作为债务人对债权的履行负有义务,而且,投保人通过保险人为其信用承保而获取了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文以一则案例分析主要讨论保险人履行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债权人的抵押人(本文来源于《浙江保险科研成果选编(2016年度)》期刊2017-09-01)

姚健[9](2017)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合法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代位权作为保险法的基础权利,发挥着规避道德风险、维护法律"惩罚性"功能的作用,更能有效及时地弥补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物灭失风险,防止被保险人得到双重赔偿,达到充分补偿保险人经济损失的目的。本文从财产保险背景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原理和使用要件入手,分析保险人合法行使代位求偿权。(本文来源于《纳税》期刊2017年22期)

刘振,曹霞,马倩[10](2017)在《江苏平安财险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5批8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本刊选登有关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7-01-12)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代位求偿是无责方车主理赔的尚方宝剑,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数量的井喷式增长,涉案金额的不断上升,不仅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投入,也制约了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为着眼点分析了案件量激增的原因,并提出要缓解该状况,除了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车主和厂房所有人要增强保险意识,非机动车主和行人也要有为自己守法的意识,文明出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论文参考文献

[1].高羚.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研究——以《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为中心[J].上海保险.2019

[2].潘优优.T县法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的调查与分析[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

[3].袁婉珺.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发布[N].中国保险报.2018

[4].刘振,李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J].人民司法(案例).2018

[5].刘小芳.代驾合同事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评析[D].湖南大学.2018

[6].马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江苏理工学院学报.2018

[7].高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冲突之解决[D].浙江大学.2017

[8].沈俞美.保证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争议问题研究——保险人能否对第叁者的抵押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C].浙江保险科研成果选编(2016年度).2017

[9].姚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合法应用[J].纳税.2017

[10].刘振,曹霞,马倩.江苏平安财险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N].中国保险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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