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拿大有关婚姻家庭法律常识(论文文献综述)
姚桐[1](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研究表明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杨方[2](2021)在《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教育研究(1949-1956) ——以江苏泰兴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性别歧视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综合性问题,性别平等至今仍然是世界性的美好愿景。中国在这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我们不仅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十个国家之一,而且无论是在消除义务教育性别差距方面,或者女性在全社会就业人员中的占比,还是最近的互联网领域中女性创业者数量,都有相当可观的成绩;这跟两百年多前的封建社会相比,跟一百多前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相比,跟七十多年前的旧中国相比,都是翻天覆地的巨变。但“建设一个妇女免于被歧视的世界,打造一个包容发展的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付出更大努力”,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解放事业的伟大成就和重要经验是一个重要方面。中国共产党妇女解放理论及其早期实践是研究新中国妇女事业的逻辑起点。实现妇女解放的前提是妇女接受教育,成为自身解放的主体。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实践中特别注重妇女教育事业。党和国家有关妇女教育的方针、政策如何落地重要、发挥作用,需要对其进行具体的考察。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为指导,以局部区域为代表,以当事人为对象,运用文献研究、个案研究、口述史研究等多种方法,结合相关档案材料,既有利于挖掘、丰富新中国成立初期妇女教育的史料,也有利于发现、梳理妇女解放、妇女教育事业发展的特色、经验、历史贡献和当代启示。泰兴地处苏北,解放初期的广大农村有三种不同类型,即老解放区、恢复区和新解放区,由于战争频繁,男子人口比例长期低于妇女,而且还有不少缺乏劳动力或者劳动力不足的烈军工属。以泰兴为样本,研究这一时期妇女教育问题,具有典型性。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妇女教育。国民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妇女解放思想的形成时期,基本确立了“人人平等,教育人人”、教育形式上不局限于学校、除了知识技能还要将革命思想融进教育并提高妇女政治参与能力的主要内容;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妇女人口中占绝大多数的农村妇女是决定中国革命胜败的重要力量,在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的过程中,形成了特色鲜明的苏区妇女教育模式,即妇女干部培养、妇女识字培训、女童学校教育、女工职业教育紧密结合;抗日战争时期,妇女解放运动与民族解放运动紧密结合,在民主根据地,妇女支前、妇女生产、妇女参政,无不体现出妇女的力量;解放战争时期的妇女教育主要围绕服务解放战争和解放区建设展开,重点是培养妇女干部和提高妇女觉悟。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对全国女性教育重新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大众化改革,使女性教育成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考察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妇女教育问题,可以设立四个“观测点”,即:女童入学教育,识字扫盲教育,妇女社会教育,妇女干部教育。女童教育既是妇女解放和妇女教育的起点,也是从源头上阻隔农村文盲、半文盲妇女产生的重要途径。新中国初期泰兴当地政府加强女童入学教育的政策措施,满足了农村妇女的内在要求,切合了当地社会的具体实际,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新中国初期泰兴女童入学教育的基本经验就是提升学龄女童入学率、降低辍学率,具体教育实践中主要把握好了四个关键点,即:整体设计,协同推进;统筹兼顾,循序渐进;深入基层,有的放矢;创新教法,确保质量。泰兴的农村识字扫盲工作开展比较早,早在1941年冬,当时的泰兴抗日民主根据地就开展大规模的冬学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泰兴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积极动员农民继续参加冬学运动,并成立了专门的妇女识字班,开展识字扫盲;农村妇女在区乡妇联干部、村妇女干部和妇女代表的动员下,参与积极性远高于男性,不仅参加人数多,而且持续时间长,至1956年渐成高潮。泰兴妇女积极参与扫盲识字运动,宏观上讲为开展救灾备荒、实行土地改革、推进互助合作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具体而言,不仅使广大妇女能力素质得到了提高,而且切实增加了家庭收入,从而也为妇女地位的提升营造了氛围。通过社会教育活动促进女性从家庭走向社会,是促进妇女自身解放的重要路径。基于不同阶段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基于区域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新中国初期泰兴农村妇女社会教育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1949-1952年,在苏北行署领导下,主要围绕土地改革、抗美援朝、生产救灾、贯彻婚姻法等中心工作开展;1953-1956年,在江苏省委和扬州专区的领导下,主要结合基层普选、增产节约、农业合作化和统购统销运动等开展。但不管哪个阶段,形势政策、思想政治、生产劳动、卫生健康都是教育的重要方面和主要内容。苏北妇女社会教育促进了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农村妇女自我意识越发觉醒和增强,主体作用日益显现,社会地位显着提升。但也暴露出教育对象的局限性、教育过程的间歇性、教育内容的抽象性和教育形式的有限性等不足;原因是多方面的,妇女干部本身的素质和能力,以及社会整体氛围都是显着的影响因素。培养妇女干部、重视妇女参政是中国共产党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最具特色的重要举措。泰兴属于革命老区,早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许多妇女积极分子脱颖而出成长为妇女干部,为根据地和解放区经济发展和民主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成立妇女自己的组织动员机构,将妇女干部充实到各级党政机构,推举妇女干群模范,是这一时期泰兴妇女解放事业的三条战线。围绕这三条战绩,泰兴妇女干部规模迅速发展,培养路径更加多样,教育内容也日渐丰富;而通过开展文化教育,妇女干部的工作能力得以大幅度提高,通过学习时势政策,其业务水平也得到相当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妇女干部队伍的稳步发展,切实引导了社会舆论导向——她们不仅以其成功形象吸引着同辈人的效仿,而且影响、教育了守旧的父母及周遭“他者”,从而既在更大程度上获得社会认可,又反过来触动社会文化转型。但妇女干部教育同样也受到传统思维方式、现实社会环境甚至家庭方面的制约。新中国初期的泰兴农村妇女教育,不仅对农村社会秩序的重建、农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妇女解放事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且留下了可供新时代农村妇女教育借鉴的历史经验。女童教育构筑了男女性别平等的基础,扫盲教育提升了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社会教育提高了农村妇女的主体地位,干部教育促进了农村妇女的社会动员——其经验就在于,要以农村妇女素质的提升促进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要在推进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促进妇女解放。新中国初期泰兴妇女教育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农村妇女解放进程中的一个缩影,其经验对于加强与改善新时代农村妇女教育、对于实现《北京宣言》目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张琪[3](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提出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张广杰[4](2020)在《日本国际私法研究—从《法例》到《通则法》 ——从《法例》到《通则法》》文中指出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取得了巨大成就,尤其在国际私法国别研究方面涌现出一大批成果。以韩德培先生为代表的前辈学者提出,介绍一些主要国家的国际私法或冲突法方面的情况,可以让我们大开眼界,有所借鉴。之后,国内出现了一批国别研究成果,主要有美国、瑞士、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比利时、英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介绍和评述。这些成果对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笔者发现这些成果大多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很少有亚洲国家的国际私法研究。日本是亚洲国家中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中日之间既是近邻,又是贸易伙伴,我们在经济、科技、教育、学术和文化领域都有长期的合作关系。随着中日两国民商事往来越来越频繁,双方的民商事纠纷也在不断增加。为此,了解、熟悉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理念、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我们知道日本擅长吸收他国长处。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在“脱亚入欧”思想指导下,在法律领域全面继受了德国法、法国法和意大利法。二战后日本在宪法等多个部门法领域又继受了美国法。近代以来,日本法大量继受了欧美各国的法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现代化法律体系。1日本国际私法立法所走过的路可以印证日本法的这种独特性。而这种独特性正是我们要学习和借鉴的,这对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具有启发意义。国别研究易陷入翻译和介绍之嫌,之前的研究大受欢迎是因为我们亟需了解域外法,从无到有地构建我国的国际私法体系。2010年我国颁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后,国别研究不再是热门选题。但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来看,国别研究依然有其理论价值,尤其是比较的视角和方法论的运用。本文选择《日本国际私法研究》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其一,日本与中国一衣带水,日本古代曾大规模地继受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近代又全面继受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从而使日本法在结构上或形式上完全切断了与传统法律制度的联系,这种“切断”是如何形成的?日本国际私法在继受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时如何做到移植与本土相结合;其二,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较早,在历次修订中日本国际私法理论与学说的大讨论为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走向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理论先行与实践检验是日本国际私法学界具有的开放理念,并把这些理论细化到条文的修订上;其三,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也处在立法模式选择、现行法条修订的讨论中。2019年12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在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学会建议稿)编纂工作会议上提出,“目前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当中,民商事法律制度将出现重大调整,国际私法的立法也应当做出相应调整,予以积极的回应。……国际私法学界应提前做好基础研究工作,提出兼具科学性与现代化的法典建议稿。”我国民法学界和国际私法学界都在各自的领域内各抒己见,有时又互不干涉,缺少法理上的论证和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在这方面,日本的修法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鉴于以上考虑,本文的研究视角不同于以往的国别研究,其创新之处主要有三:第一,把学说思想与法律修订融为一体,探究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背后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元素。日本自古以来擅长吸收他国长处,尤其在法律领域,从学习中国法、法国法、意大利法到德国法,从法律制度到法律文化,这些域外法的学习和借鉴都体现在每次法条修订上。本文第一章勾勒了日本国际私法学说史的基本面相和发展脉络,为以后各章的叙述作了铺垫,也为法律修订奠定了法理上的依据。系统梳理日本国际私法学说和当时的历史背景对我们研究纸上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1858年日本与欧美五国签订通商条约后,迫切需要制定与欧美国家匹配的法律制度,开始研究万国公法和国际私法。《法例》的制定与日本历史上的“民法典论争”有关,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博瓦索纳德、橞积陈重、福原镣二郎、平冈定太郎等法学家对日本国际私法立法作出了重要贡献。从法学家的法律思想和当时的社会背景来探究日本国际私法从无到有的过程,是本文展开研究的创新基础。第二,把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贯穿于论文主线,从外观上的形,到内容上的意,深入分析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现代化过程。通常论文中的“比较”,往往是专辟一章,或者是纵向看沿革,或者是横向看域外,与其他章节其他内容的融合度较差,呈水油隔离;本文的“比较”,则是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力求真正“比”出一些有价值的结果。本文的比较立足于纵向沿革的历史背景,横向法条新旧对比,细化从形到意的变化,分析这种变化的内在原因。第三,把日本法的修法经验提升到立法理念、法律思维和立法技巧层面,挑选了从《法例》到《通则法》中变化比较大的修订内容,归纳、提炼出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经验,即渐进式修法,法理上论证、比较法视野、移植与本土结合等成功经验,并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提出若干修改建议。本论文除导言外共分六章,计17万字。论文首先从历史维度来研究日本的国际私法。以日本国际私法的历史沿革为切入点,叙述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过程,勾勒出法律移植与本土结合的过程;其次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日本国际私法从《法例》到《通则法》的修订过程,无论从语言表述上还是具体规则的变化,都可以看出日本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较好地体现了法律移植与本土国情的融合,在立法理念上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第一章从历史维度切入,全面、细致考察了日本国际私法理论对国际私法立法的贡献。日本明治民法主要模仿德国民法典,当时日本法律体制正从法国法转向德国法,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背景正是产生在这一时期。法学家们的一些理论都有明显的德国法思想。本章通过对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萌芽阶段、发展阶段及成熟、完善阶段的分析,大致勾勒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由《法例》到《通则法》的演变过程,展示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近代化和现代化的基本轨迹。法律的修订离不开当时的历史背景,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第二、三、四、五各章分别从变化比较大的领域来讨论日本国际私法的修订背景、理论讨论和具体内容。第二章着重讨论自然人民事能力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变化,梳理出《法例》中自然人能力相关规定的不足与缺憾,比较和分析了《通则法》修订的具体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弱者原则),《通则法》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方面,将交易保护条款的冲突规范双边化,这样更能体现内外国法律平等适用,更符合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第二,《通则法》在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法律适用方面,没有将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原因与效力分开,均适用日本法。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内国交易,进而确保权利保护的有效性;第三,在失踪宣告法律适用方面,将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分开,这一修订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第四,在监护制度法律适用方面,《通则法》为了及时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和保护被监护人居所地的社会利益,除了原则上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之外,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日本法,即“法院地法”。此外,这部分内容也考虑到监护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条约的最新发展,法律条文的规定力求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第三章对“法律行为”领域的法律适用进行新法与旧法的对比分析,指出《通则法》在“法律行为”法律适用方面既保留了《法例》的一些传统规则,体现了日本的国情,同时又顺应了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则法》没有一味考虑当事人意思来确定准据法,增加了客观连结点,采用特征性给付理论推定最密切联系点。如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法律行为,推定不动产所在地法为与该法律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样既强调了法律行为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也兼顾到法律选择的灵活性;第二,将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再囿于行为方式适用属地法原则。如法律行为方式与两个国家有联系时,符合其中一国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规定,这也符合“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第三,为了更好地保护弱者,《通则法》对消费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设置了强制性规定,还增加设置了各种保护弱者方面的规定。这些条款的修订与发达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体现了日本国际私法规则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第四章重点分析了日本《通则法》在债权立法现代化方面的改革,对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表面上看,这次《通则法》的制定在侵权方面做了很多修订。数量上,比《法例》多了6条规定;内容上,由单一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改为以适用结果发生地法律为原则、适用加害行为地法为例外,增加了两类特殊案件,即产品责任和名誉侵权的法律适用,增加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通过连结点的软化以及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增加侵权冲突规范的灵活性,这使日本国际私法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第五章总结了日本国际私法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的总体变化,通过比较《法例》与修订后的《通则法》,从相关案例中分析日本国际私法在婚姻家庭关系立法方面兼顾国情与世情,突出了本土化的重要性。本章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在婚姻方面,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即对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必须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这是因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涉及的因素比较多,例如双方当事人本国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以及政策选择等。与之相反,考虑到婚姻方式不涉及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法律条款的设计尽可能使婚姻成立,所以在形式要件(即婚姻方式)方面,《通则法》规定了选择性连结点。其次,在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制、离婚,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等关系中尊重两性平等原则。特别在夫妻财产制、离婚和亲子间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采用了阶梯式连结点,充分体现了两性平等理念。最后,在涉外遗嘱继承方面,虽说学界提出很多不同观点,审议会上也进行了详细讨论,但《通则法》仍然维持了《法例》的相关规定,加上日本未批准1988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死者遗产继承准据法公约》,这些都体现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本土化特征,并不一味地移植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而是从本国国情、社会文化背景出发,谨慎地、适度地修改法律,甚至可以说有点保守。但在遗嘱方式的有效性方面,日本将196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主要内容并入国内立法《遗嘱处分方式的准据法》,体现了日本国际私法在修法过程中既考虑到国际接轨因素,也注重本国国情。有选择地继受西方的立法经验是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走向成熟的印证。第六章的重点是日本国际私法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历史维度和比较法视角来研究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笔者试图对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归纳,总结一些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经验,为我国现阶段正在热议的国际私法立法模式、《法律适用法》的修订和完善提出若干建议。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关系,即趋同论与特色论、国际化与本土化、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灵活性与稳定性等相互关系;理顺这些关系要落实在具体条文的修订上,如应该在立法上抛弃以国籍或住所为标准的本国法主义,将“经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标准;进一步厘清强制性规范的概念,细化直接适用的领域,并为域外强制性规范特别是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留下空间;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条件,限缩法官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上的自由裁量权,降低法官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本国法的可能性。由《法例》到《通则法》,无论是法律名称、法律体例、语言表述,还是立法内容,都体现了国际私法立法的现代化进程。1《通则法》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取得了很大进步:第一,在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上,为了其灵活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更好的平衡,从而放弃了僵化的客观连结点“行为地”,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履行理论。而且又出于保护弱者的目的,对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特别规定,符合国际私法立法发展总趋势。第二,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冲突规范中。第三,在侵权领域,优化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的客观连结点,从而在价值取向方面,既追求保护受害人的客观效果,又考虑了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第四,实现了婚姻法、亲子法方面的两性平等,并将“阶梯式连结”(日语表达为“段阶的连结”)应用于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制以及离婚等领域,更合理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2第五,实现准据法确定的简易化以及身份关系成立的简易化,对分割适用主义进行部分修改,采用了选择性连结点方法,不仅有利于法律关系的成立,还可以保护当事人利益。第六,顺应国际私法统一化趋势,将经常居所地、处理夫妻间财产关系的准据法以及保护弱者原则等国际公约中的重要概念与内容引入《通则法》。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推进,选择适合国情的立法完善方式,充分体现了其法律制度自身的合理化。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经历了漫长的修法过程,其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也在日臻完善,走向成熟。这些经验可以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的完善提供很好的样板,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教育部[5](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郭珈冰[6](2020)在《妇联在家暴治理中的功能优化研究 ——以浙江Z市为例》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社会飞速运转,家庭人际关系、生活重心、价值观向复杂化、多元化倾斜,现代社会家庭中家庭暴力层出不穷,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巨大的威胁和人身安全隐患。婚姻家庭领域中家庭暴力问题呈持续高发态势,如果不能很好的跟进处理,非常容易引起恶性群体性事件,严重地甚至还会诱发刑事案件。当前,家庭暴力现象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国家层面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法律规范得到进一步完善。然而当前家暴的治理工作还存在诸多难点和挑战,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研究妇联在家暴治理中的功能优化问题,有利于新形势下挖掘妇联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前置功能”,探讨妇联推进男女性别平等、促进两性和谐乃至家庭和谐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而总结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基于此,本文以“妇联在家暴治理中的功能优化研究--以浙江Z市为例”为研究主题,分五部分来探讨妇联家暴治理功能优化的具体路径。第一部分绪论,为写作背景和相关意义、国内国外有关家庭暴力的理论研究情况作了简单的介绍,同时为全文的研究思路及方法的提出奠定基础。第一章进行了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介绍,着重点明家庭暴力的概念、社会治理的概念及妇联的主要职责。理论基础也在此相应体现出来。第二章展开浙江Z市妇联参与家暴治理功能的实证分析,第一部分介绍了浙江Z市妇联组织的基本情况;接着,对浙江Z市妇联处理家暴纠纷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并通过案例分析法列举了典型案件的调处实践;继而,介绍了浙江Z市妇联在家暴治理中的主要做法与成效。第三章主要在第二章节的基础上研究妇联在治理家暴中具体功能发挥的困境,重点从妇联工作机制不顺畅、法治保障不健全、多部门联动长效机制不畅通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对应第三章内容,从加强妇联组织建设,提升家暴治理效果;完善反家暴工作链条,营造家暴干预文化环境;盘活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形成反家暴工作合力等三个角度提出妇联参与家暴治理功能优化的对策,阐述本文研究的意义。
杨四海[7](2019)在《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研究公民精神的理论意义,在于探寻不同于西方古典公民精神、现代公民精神的当代内涵,阐述其在个体化和全球化背景下的时代意蕴;其实践意义在于从文化、政治及时代和发展的维度建构中国公民精神,为具有前现代、现代某些特征和受到晚期现代性影响的中国,提供本土化的社会治理资源,有利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共同体。论文回溯了国外公民精神实践和研究的成果,对国内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市民社会及公民精神进行考察,深入研究个体化语境下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培育问题。论文以行动主义为视角,主要以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建构主义为方法论,在中外文献叙事中进行比较研究和逻辑论证。“个体化”是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伴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在中西方国家出现的普遍现象。在西方背景中,乌尔里希·贝克等人提出了关于晚期现代性社会的个体化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体化在释放个体自由的同时,对现实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结构也产生了严重威胁。在中国城市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虽然个体化现象有着与西方晚期现代性的不同,但也呈现出从“单位社会”转变为“个体社会”的显着形态,个体化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正在日益显现,其主要表现为:个体的精神信仰物质化、私人生活中心化,社会结构表现出原子化的态势。现代社会学、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以公共性为主要属性的公民精神,是应对个体化之觞的现代国家的普遍选择,也是实现个人幸福和建设共同体的现实途径,将其用于应对中国个体化现象的消极后果应该也是合理的。研究公民精神,必须要首先考察国外公民精神理论。西方公民精神的理论源流及其嬗变,既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初识“公民”及塑造公民的理论参考,也是今天认识和研究中国公民精神的重要背景知识。国外关于公民精神的论述有两个基本的流派,即传统公民共和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以此为基础又演化出新自由主义、新共和主义、社群主义以及多元文化主义等多样性的公民精神。中国公民精神的研究,需要从中国个体身份演化的分析开始。清朝末期,中国知识界提出了塑造“新民”的设想;民国初期一批具有国外留学经历又深感国内民众教育严重不足的知识分子,尝试性地进行了国民教育改造的实践;待1949年后,“人民”成为新中国主导性政治身份;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和个体各自的单独运作以及国家与个体的相互影响下,中国公民身份的形塑取得了一定成效,公民精神也随之初步出现,但是公民尚处于追求个体权利和个人利益阶段,甚至出现了所谓的无公德公民。种种现实表明,中国目前要有效抵御个体化带来的消极影响,就要首先从内容上建构中国公民精神。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除了需要应对个体化消极后果的直接挑战,还需要深入思考几个与公民和公民精神本身有关的现实问题。一是公共生活中的公民处在由领域分化到领域融合的时代,如何认识其能否继续存在的问题;又如何处理全球化和个体化背景下的市民与公民、公民理性与公民激情、世界公民与国家公民的关系。二是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是否具有可欲性。由已有的研究可知,基于文化传统、社会历史和先进社会制度的建构是可欲的,这为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提供了启示。三是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需要观照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意识形态性质、社会发展阶段、后工业社会影响等因素。在综合前面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涵应该主要包括四种精神,即价值理性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公共参与精神和平等合作精神。当代中国公民精神从内容建构到现实培育,既需要进一步探究培育的现实条件,也需要研究培育主体、培育环境和培育路径所包含的内容。首先是考察目前培育的社会现实性如何。为此,需要分析中国经济发展对公民政治参与和公民法治观念产生的影响,审视中国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发展状况对公民意识与公民参与的促进作用,考察中国“三种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思想观念及公民道德建设的影响。其次是从主体、环境和路径等不同视角思考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培育。此处主要分别从国家、学校和个人出发,讨论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问题,同时还探讨家庭生活环境、社区公共环境和网络虚拟环境对公民精神孕育的作用,深入研究公民精神培育的三个重要路径,即宏观层面的国家推动、中观层面的学校理念转变及其公共生活开展、微观层面的生活政治润养。
宋情情[8](2019)在《基于SOA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需求分析及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租房项目自2009年提出至今,一直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公租房的建设完成及居民入住,全国多个城市逐渐形成大规模公租房社区。由于公租房社区具有中低收入人群集聚、住户流动性大、管理主体多等特征,在社区管理中存在社区管理困难、治安问题突出、社区融合度差、社区多元管理主体服务效率低等问题。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是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因此完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也切合当前防范重大社会风险的需要。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居民的生活习惯和交流方式都发生了显着改变,借鉴商品房社区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现代管理服务的经验,研究构建符合居民需求和习惯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整合管理和资源,实现共治共享的公租房社区治理。首先,本文通过梳理文献,总结国内外关于公租房、社区管理的研究现状,通过调研了解我国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借助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等识别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的功能需求,共计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志愿者及专业服务三大类48项。基于Kano及粗数理论构建了社区管理服务重要性分析模型,进行服务的筛选及重要性排序。在此基础上,基于DSM构建了社区管理服务聚类分析模型,借助DSM确定服务间的相似度,利用遗传算法求解目标函数,最终可得社区管理服务需求项的聚类结果。以聚类结果为基础进行平台的服务模块划分,借助SOA方法,构建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总体架构,包括表示层、流程层、服务层、基础支撑层、连接层;最后以重庆民心佳园为例,验证了需求重要性分析模型及聚类分析模型的可操作性,并且利用SOA方法构建了民心佳园社区管理服务平台的总体架构。本研究有利于政府推进公租房社区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防范重大社会风险,同时为基层政府及社会组织运用互联网技术等方法手段实施有效的中低收入社区管理提供参考依据,增强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有利于社区居民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司文晶[9](2019)在《工厂依附型市民化研究 ——以近代天津女工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民化始终是中国追求现代化的内含议题。近几年,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政策,要求深入历史,找寻历史制度经验,推动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学人对当前城镇化问题的研究同样揭示出以史为鉴的重要性。然而,已有的中国近代市民化研究或缺乏系统性,或缺少制度层面的反思,亟待重新梳理与阐述。对当代农民工市民化和就地就近城市化问题的分析同样需要深入历史脉络,从中国近代城市化发展中汲取制度经验。在此基础上,本文以近代天津女工群体为研究对象,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出发,运用民国档案、着作、报刊杂志、地方志、旅游手册、调查汇编等材料,探究行动者与市民化相关制度之间的互构型塑过程。由于近代市民化的核心动力源于工业化,因此移民工人市民化是核心提议。本文尝试回答以下问题:中国近代城市化过程中,劳工,尤其是女工是如何与市民化相关制度实现互构的?具体言之,制度环境如何影响和制约近代女工的市民化发展,女工又如何发挥主体能动性,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再生产出相应的市民化制度?论文首先尝试勾勒天津的历史地理和政治经济条件,回应天津何以在近代中国发展成为华北地区重要的商埠和对外开放港口城市,城市定位或城市性质又如何决定城市后续发展轨迹。发达的水系、沿海港口的优越地理位置,临近北京的政治地缘环境,以及洋务运动等一系列改革运动奠定了天津工业资本主义中的官商合作模式。天津和上海两地在近代市民化上的时间差异同样有着深刻的历史地理原因。其次,论文阐述近代女工进入工厂前后所需要的职业、社会网络和知识技能支持。对于初入城市并进入现代化大生产中的移民工人而言,要想适应工厂的工作和生活,满足国家和工厂对个体的现代化角色要求,就需要工厂提供相应的薪资和福利保障,工人围绕工厂空间构筑新的社会网络关系,获得技能和知识培训。再次,城市和工厂生活影响女工的角色和观念变化。近代国家和社会不断赋予女性新的角色和身份,要求她们按照既定标准自我规训成为合格的“都市女”、“新女性”、“新国民”。女工的观念变迁最鲜明地体现在时间观与权利观上。工厂作为集体化生产方式,与国家权力一同参与到对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工余时间的建构之中,但规制受到外部环境与工人群体本身的牵制与解构,使观念革新发生历史反复。工人的权利诉求通过日常的越轨与罢工展现,但随着时间变化,宏观环境和制度条件发生相应变化,越轨行为的意义诠释和罢工的动力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结论部分首先对市民化历史进程中的诸多议题进行制度分析与总结,进而提出“工厂依附型市民化”理想型,用以指称依托工厂而形成的移民工人市民化过程。工厂为工人提供薪酬和福利,成为培育现代公民的场所,与政府协同推动近代市民化。“工厂依附型市民化”是建国后单位制实践的另一历史源头,对推动当前以人为本市民化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苏慕瑜[10](2018)在《调适与归属:兰州外来穆斯林女性的社会适应研究》文中认为中国现代化与城市化的进程,促使少数民族的社会结构与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也无可避免地冲击到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及其价值观。其中,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城乡二元体制壁垒的打破,资讯与交通网络的改善,这一系列变化激发了西部地区大规模的社会流动。善于经商的穆斯林群体频繁流动于城市与乡镇之间,成为全国流动人口中比率最高的少数民族群体。与此同时,西北地区农村社会转型与现代化生活,为年轻一代穆斯林女性营造了体现自我和独立发展的社会文化空间,点燃了她们对城市自主生活的向往。许多年轻穆斯林女性随着家人到城市谋生或定居,更有不少女性通过婚姻和接受高等教育等途径而留居城市。然而,穆斯林女性在城市追求现代化生活及独立发展时,受到民族习俗、价值观念、性别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经常要面对传统与现代化互动中所产生的取舍及调适。她们的生活方式和家庭文化发生了自觉或不自觉的变化,使她们反思传统的性别角色和性别差异,从而激发了她们对身份归属的重构。本文的研究问题主要围绕两个主题展开。第一,在西北穆斯林传统文化影响下的穆斯林女性进入现代化城市后,在传统与现代的交织碰撞中,她们如何调整自己的社会定位,重新建构社会归属。新的归属与观念的重构过程,又对她们的性别与婚姻观念、社会与家庭角色带来怎样的改变,而这些改变对西北穆斯林的整体文化,特别是家庭文化、性别等级关系等方面又发生了怎样的影响。第二,西北地区农村的社会转型如何塑造了城市外来穆斯林女性的调适能力及主体意识,如何理解个体女性的社会适应与社会结构之间的辩证关系。本文最终要探究始于上世纪末的经济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给西北地区城市外来穆斯林女性发展空间的拓展及自我意识的提升带来了什么实质效果。本研究采用民族志的调研方法,以都市人类学、女性人类学、文化适应研究为主要理论工具,通过结合女性个人与社会因素的综合分析发现外来穆斯林女性在城市中的适应行为与各种社会结构性因素之间的关系。首先,在充分整理国家发展政策、全球化、城市现代化、穆斯林民族传统等西北地区穆斯林社会转型的整体因素基础上,对外来穆斯林女性在适应历程中的各种选择、策略、主观愿望及自我表述等进行深描,对她们言行背后的意义与逻辑进行挖掘分析。其次,在田野资料的分析过程中,我发现“调适”与“归属”两个概念频繁出现在报道人的叙述中,突出反映了穆斯林女性的意识变化。外来穆斯林女性需要根据城市的文化规则去调整自己的价值观、社会关系以及自身的行为模式,而调整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种新的归属感,使她们在现代与传统、城市与农村之间找到平衡,并且与城市居民建立和谐的互动关系。调查结果显示,西北地区外来穆斯林女性为融入城市生活的调适实践富有强烈的地域及民族色彩,她们的调适行为除了受到女性迁移者个人的文化资本及能力的影响外,更多来自于整体社会的变迁和城市社会文化的形塑。城市就业环境中的性别差异、城市社会对农村女性的刻板印象以及穆斯林社会根深蒂固的性别权利差异等,使得穆斯林女性在城市寻求自主立足的过程显得异常艰辛。一些外来穆斯林女性,只能将城市作为享受青春自由的驿站,最终还是顺应传统返回家乡成为全职家庭主妇。本研究还发现,调适是一个持续的能动过程,女性个体需要不断自我提升并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努力在新环境中建立新的归属与秩序。本文显示婚姻策略是城市外来穆斯林女性最主要的调适手段,她们透过婚姻进入城市生活,改变传统的婚姻策略来经营理想的家庭生活,以此提升自己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地位。而教育的功用并不足以让外来穆斯林女性得到一份自给自足的工作,但可以增加和提高她们的个人文化资本与在城市生活的自信心,有助于她们建立新的社会网络和得到城市社会的认可。城市里民族文化传统的多样性与动态性,有利于她们提高对自身民族文化的认识及利用能力。在整个调适过程中,外来穆斯林女性展示了她们为融入城市社会的诸多努力,如乖巧顺从、灵活变通、协商等比较温和的能动策略,循序渐进地获取周围群体的信任以实现自己融入的目标。她们把握分寸,不会因为要达到自己的理想而破坏与家人的良好关系,她们知道安全感与归属的基础均源自于亲属纽带。研究结果显。示,个别女性确实成功提高了自己的家庭地位,并最终实现了现代女性的独立生活。然而,这些个人的改善并没导致整体穆斯林社会里性别惯习及性别等级关系的重构。出于女性安全感及认同感的需求,她们大多自愿选择牺牲一部分个人自由,并在可能被边缘化的情况下,成为民族文化的再生产者,从而在城市里得到家庭和社会整体的认可。再者,我通过考察发现,城市流动穆斯林女性对整体穆斯林的迁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与贡献。首先,女性为家庭所提供的各种抚养功能满足了家庭所有成员的需要,有利于穆斯林群体在城市定居。同时,她们的迁移也改变了流动穆斯林的家庭文化:妻子开始有更多的决策权和社会活动自由、子女培养观念的转变等。此外,从女性发展的角度来看,国家对西北地区少数民族女性有各种关注与照顾政策,女性接受教育的机会明显增多,农村及城市外来女性生活也得以显着改善,因而她们可以相对自由地追求现代化生活。但是,处于从属地位及缺乏经济独立能力的穆斯林女性,需要借助外在力量来拓展她们自身的发展空间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形成有利她们发展的环境。这些改变包括穆斯林社会对女性在家庭中付出的认可与尊重,男尊女卑等传统观念的弱化。而且,政府对西北地区民间组织的引导与监督对外来女性融入城市社会也相当重要。通过倡导一种赋权自立的女性发展模式,提高穆斯林女性的发展与自主意识,从而使她们能够与各民族女性共同参与社会建设,推动西北城乡社会发展。最后,本研究综合利用了社会学、女性研究、社会变迁研究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及研究结果,但整体而言,本研究的学术基础是民族学人类学的民族志理论方法。利用民族志研究所提供的理论方法,我得以深入实践进行田野调查,收集研究所需资料,进行有效的整理分析。我的研究说明,民族志的理论方法在城市人群的研究中相当有效,它在帮助我们发现研究问题并进行深层次的解释的同时,还能引发研究者深刻的自我反思。民族志的理论方法使我能够较为精确具体地呈现外来穆斯林妇女的都市生活面貌及其调适历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市外来穆斯林女性群体的民族特性和发展需要,同时还能为政府相关管理工作提供对策层面的有效咨询。期盼本研究能为丰富国内有关少数民族妇女发展的研究,贡献一份有启发意义的个案,并且激励少数民族女性在发展的崎岖之路上砥砺前行。
二、加拿大有关婚姻家庭法律常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拿大有关婚姻家庭法律常识(论文提纲范文)
(1)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教育研究(1949-1956) ——以江苏泰兴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和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之前党的妇女教育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妇女解放理论的形成 |
一、传统中国妇女教育及其近代嬗变 |
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其在中国的传播 |
三、中国共产党妇女解放问题的基本主张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之前党的妇女教育理论与实践 |
一、国民革命时期的妇女教育 |
二、土地革命时期的妇女教育 |
三、抗日战争时期的妇女教育 |
四、解放战争时期的妇女教育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女童教育 |
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党领导下的学制改革与女童入学教育 |
一、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根据地学制与女童入学教育 |
二、新中国初期农村女童教育概述 |
三、新中国初期学制改革与小学教育 |
四、学校教育恢复中的女童入学教育 |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学龄女童学校教育 |
一、新中国成立之前苏北农村小学教育 |
二、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小学教育 |
三、苏北农村学龄女童入学的基本状况 |
四、影响女童入学教育的多元因素 |
第三节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女童入学教育成就 |
一、苏北农村女童入学率的提升 |
二、苏北农村女童辍学率的降低 |
三、苏北农村女童教育环境的改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识字扫盲教育 |
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党领导下的识字扫盲教育政策与措施 |
一、新中国初期农村妇女识字扫盲教育概述 |
二、全国农村识字扫盲的方针政策 |
三、江苏农村识字扫盲的具体措施 |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识字扫盲运动中苏北农村妇女教育状况 |
一、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文盲率 |
二、“三区”并存下的妇女参与社会变革 |
三、政府主导的升级识字扫盲教育 |
第三节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的识字扫盲教育成就 |
一、苏北农村妇女能力素质的提高 |
二、苏北农村妇女家庭收入的增加 |
三、苏北农村妇女家庭地位的改善 |
四、苏北农村识字扫盲教育的经验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社会教育 |
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党领导下的农村妇女社会教育 |
一、新中国初期农村妇女社会教育概述 |
二、农村妇女社会教育思想的理论与实践 |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社会教育的内容 |
一、形势政策教育 |
二、思想政治教育 |
三、生产劳动教育 |
四、卫生健康教育 |
第三节 新中国初期农村妇女社会教育的主要成效 |
一、农村妇女主体作用的显现 |
二、农村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 |
三、农村妇女自我意识的增强 |
四、农村妇女社会教育的经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干部教育 |
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党领导下的农村妇女干部政策 |
一、革命战争时期农村妇女干部政策 |
二、新中国初期农村妇女干部政策 |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干部教育成就 |
一、苏北农村妇女干部规模迅速发展 |
二、苏北农村妇女干部培养路径多样 |
三、苏北农村妇女干部教育内容丰富 |
第三节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干部教育的意义 |
一、妇女干部教育与农村妇女解放 |
二、妇女干部教育与农村社会进步 |
三、妇女干部教育与妇女自身解放 |
四、妇女干部教育的制约因素探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教育的历史贡献与当代启示 |
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教育的历史贡献 |
一、女童教育构筑了男女性别平等的基础 |
二、扫盲教育提升了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 |
三、社会教育提高了农村妇女的主体地位 |
四、干部教育促进了农村妇女的社会动员 |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教育的当代启示 |
一、为新时代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思路 |
二、为新时代农村妇女教育改革提供方法 |
三、为新时代农村妇女教育提供借鉴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口述材料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日本国际私法研究—从《法例》到《通则法》 ——从《法例》到《通则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日本国际私法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日本国际私法的学术研究 |
一、国际私法研究的兴起 |
二、国际私法研究的发展 |
第二节 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演进 |
一、《法例》施行前 |
二、《法例》正式施行 |
三、由《法例》到《通则法》走向成熟的立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自然人民事能力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第二节 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
一、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 |
二、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宣告失踪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
一、宣告失踪的管辖权 |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 |
第四节 监护制度法律适用争议 |
一、《法例》中监护制度的第一次修订 |
二、《通则法》中监护制度的第二次修订 |
三、世界各国监护制度法律适用之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律行为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行为成立及效力的法律适用 |
一、日本国际私法中“法律行为”的内涵和外延 |
二、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行为”的准据法 |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行为”的准据法 |
四、准据法的事后变更 |
第二节 法律行为形式的法律适用 |
一、法律行为成立的准据法 |
二、不同法域当事人间的法律行为的行为地 |
三、物权行为形式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消费者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
一、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 |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定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定之债立法的现代化体现 |
一、《法例》中法定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通则法》关于法定之债法律适用的改革 |
第二节 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
一、原则性规则 |
二、例外条款 |
三、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 |
第三节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
一、侵权行为地法规定的精细化 |
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 |
三、引进灵活的例外条款和当事人意思自治 |
四、双重可诉原则的保留(关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一、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 |
二、婚姻效力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 |
三、离婚的法律适用 |
第二节 涉外亲子关系与一般亲属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一、涉外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
二、其他亲属关系和亲属关系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
二、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日本国际私法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国际化 |
一、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对日本国际私法的影响 |
二、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之争对日本国际私法的影响 |
第二节 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本土化 |
一、理论先导,实践检验 |
二、立足国情、继承传统 |
第三节 《通则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注重本国国情——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 |
二、追求正义结果——兼顾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
三、注重灵活有度——限制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妇联在家暴治理中的功能优化研究 ——以浙江Z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五、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概念 |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
二、社会治理的概念 |
三、妇联的主要职责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非政府组织理论 |
二、社会支持理论 |
三、合作治理理论 |
第二章 浙江Z市妇联参与家暴治理功能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浙江Z市妇联处理家暴纠纷的情况统计和个案调处实践 |
一、浙江Z市妇联处理家庭暴力纠纷情况统计分析 |
二、浙江Z市妇联处理家庭暴力的调处实践:基于典型案例分析 |
第二节 浙江Z市妇联家暴治理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
一、浙江Z市妇联家暴治理的主要做法 |
二、浙江Z市妇联家暴治理的成效 |
第三章 基于实证的妇联家暴治理功能困境分析 |
第一节 妇联职责定位不清晰 |
一、职能架构模糊 |
二、专业人才缺乏 |
三、资源依赖性强 |
第二节 法治保障不健全 |
一、妇联参与家暴治理的法制不健全 |
二、妇联家暴治理的实施保障机制不畅 |
第三节 多部门联动长效机制不畅通 |
一、诉调衔接机制还不够完善 |
二、联动联调机制还不够健全 |
三、调查取证及证据的固定困难 |
第四章 妇联参与家暴治理的功能优化对策 |
第一节 加强妇联组织建设,提升家暴治理效果 |
一、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妇联参与家暴治理工作新思路 |
二、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妇联参与家暴治理的基础力量 |
三、开源节流,充分发挥资源最大化利用 |
第二节 完善反家暴工作链条,营造家暴干预文化环境 |
一、强化法治宣传力度,畅通反家暴工作“最后一公里” |
二、打通司法介入渠道,建立完整的配套处置程序 |
第三节 盘活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形成反家暴工作合力 |
一、部门联动,构建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新格局 |
二、借智借力,与社会组织合作建立社会服务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妇联工作调查问卷 |
附录二 :家庭暴力调查问卷表 |
附录三 :妇联参与家暴维权治理典型案例 |
致谢 |
(7)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缘由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趋势 |
1.2.1 国外与国内公民精神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国外与国内公民精神研究发展趋势述评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 核心概念阐释 |
1.4.1 个体化 |
1.4.2 公民精神 |
2 中国社会个体化症候分析及公民精神培育的提出 |
2.1 个体化的呈现:生产个体化和生活个体化 |
2.1.1 从“单位社会”到“个体社会”的生产个体化 |
2.1.2 家庭、消费和空间里的生活个体化 |
2.2 比较视野中的中国个体化 |
2.2.1 中外个体化的相似之处 |
2.2.2 中国个体化现象的独特性 |
2.3 中国个体化现象的影响 |
2.3.1 个体凸显有助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合理化 |
2.3.2 对社会个体化现象负面影响的批判性分析 |
2.4 应对中国个体化症候的公民精神路向 |
2.4.1 国外研究者回应个体化后果的启示 |
2.4.2 公民精神之于个人幸福和共同体建设的价值 |
2.4.3 公民精神培育:个体化时代国家的普遍选择 |
3 公民精神的缘起及其理论嬗变 |
3.1 公民精神的缘起 |
3.1.1 崇尚美德的传统共和主义公民精神 |
3.1.2 彰显个人的古典自由主义公民精神 |
3.2 不同社会思潮中的公民精神嬗变 |
3.2.1 自我修正的新自由主义公民精神 |
3.2.2 重释自由的新共和主义公民精神 |
3.2.3 超越个人的社群主义公民精神 |
3.3 多元文化主义中的公民精神厘析 |
3.3.1 指向文化领域的公民精神 |
3.3.2 多元文化主义公民精神的理论主张 |
3.3.3 对多元文化主义公民精神的评价与思考 |
4 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个体考察及公民精神探析 |
4.1 清末塑造“新民”的主张 |
4.1.1 中国能否产生类似西方的公民 |
4.1.2 中国传统社会的个人身份 |
4.1.3 严复和梁启超的“新民”观 |
4.2 民国建立前后“国民”改造的主张与实践 |
4.2.1 从政治思想主张到现代国家建设 |
4.2.2 民国早期国民教育的“速写” |
4.3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身份的兴起 |
4.3.1 “人民”身份的主导 |
4.3.2 主导性“人民”身份的形成原因 |
4.3.3 “人民”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异同 |
4.4 改革开放后“公民”意识觉醒及公民精神萌动和局限 |
4.4.1 改革开放前“公民”的缺位 |
4.4.2 改革开放后公民意识的逐步觉醒 |
4.4.3 主体性和公共性公民精神的萌动 |
4.4.4 当前中国公民精神的局限性 |
5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理论观照和本土设想 |
5.1 基于共同体思想的公民再认识 |
5.1.1 作为公共生活主体的公民 |
5.1.2 “公民”继续存在的可能性 |
5.2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中的关系把握 |
5.2.1 市民与公民的关系 |
5.2.2 公民理性与激情的关系 |
5.2.3 世界公民与国家公民的关系 |
5.3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现实背景和本土设想 |
5.3.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学理可能 |
5.3.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社会发展和政治制度特征 |
5.3.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本土设想 |
6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国情考量 |
6.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经济因素分析 |
6.1.1 经济发展促进公民政治生活 |
6.1.2 经济发展增强公民法治观念 |
6.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民主政治考察 |
6.2.1 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名 |
6.2.2 具有民主带动作用的党内民主发展 |
6.2.3 社会民主中的公民参与与自治 |
6.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文化因素探究 |
6.3.1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之于当代公民的意义 |
6.3.2 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对公民价值观的影响 |
6.3.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引 |
7 新时代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厘定、环境分析和基本路径 |
7.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 |
7.1.1 引导公民精神走向的国家主体 |
7.1.2 承担公民塑造功能的学校主体 |
7.1.3 具有自我塑造作用的个人主体 |
7.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环境 |
7.2.1 作为“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的家庭生活环境 |
7.2.2 作为居民自治的社区公共环境 |
7.2.3 能够影响公民价值观的网络虚拟环境 |
7.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路径 |
7.3.1 宏观层面的国家政策推动 |
7.3.2 中观层面的学校观念转变和公共生活塑造 |
7.3.3 微观层面的个体“生活政治”润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8)基于SOA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需求分析及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公租房大规模建设 |
1.1.2 公租房社区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
1.1.3 社区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
1.1.4 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为公租房社区管理提供新手段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1.2.3 文献研究评述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2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社区 |
2.1.2 社区管理 |
2.1.3 社区服务 |
2.1.4 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 |
2.2 理论基础 |
2.2.1 治理理论 |
2.2.2 面向服务的架构方法(SOA) |
2.2.3 Kano模型理论 |
2.2.4 粗数 |
2.2.5 聚类分析及设计结构矩阵 |
2.3 本章小结 |
3 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现状及社区管理服务平台基本设定 |
3.1 公租房社区概况 |
3.2 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2.1 调研设计 |
3.2.2 调研结果统计 |
3.2.3 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3 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构建的基本设定 |
3.3.1 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的构建目标 |
3.3.2 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构建的原则 |
3.3.3 基于SOA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的构建流程 |
3.4 本章小结 |
4 基于SOA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需求分析 |
4.1 平台功能需求识别 |
4.1.1 识别原则与方法 |
4.1.2 文献研究法识别平台功能需求 |
4.1.3 案例研究法识别平台功能需求 |
4.1.4 基于供给主体的平台功能需求识别 |
4.1.5 平台功能需求的优化与分类 |
4.2 面向社区居民的平台功能需求重要性分析模型 |
4.2.1 基于Kano模型的需求筛选 |
4.2.2 基于粗数的需求初始权重的确定 |
4.2.3 基于Kano模型的权重调整 |
4.2.4 社区管理服务需求重要度排序的确定 |
4.3 本章小结 |
5 基于SOA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构建 |
5.1 基于DSM的社区管理服务聚类分析 |
5.1.1 基于DSM的社区管理服务关联关系分析模型的建立 |
5.1.2 基于DSM的社区管理服务模块划分模型的建立 |
5.1.3 基于遗传算法的模型求解 |
5.2 基于SOA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服务实现 |
5.2.1 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总体架构构建 |
5.2.2 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服务实现的关键技术 |
5.2.3 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服务实现的人力及资金保障 |
5.3 本章小结 |
6 案例实证——以重庆民心佳园为例 |
6.1 项目概况 |
6.1.1 实证案例的选取 |
6.1.2 重庆民心佳园概况 |
6.2 民心佳园社区管理服务平台需求分析 |
6.2.1 基于Kano模型的需求筛选 |
6.2.2 基于粗数的需求初始权重的确定 |
6.2.3 基于Kano模型的权重调整 |
6.2.4 社区管理服务需求重要度排序的确定 |
6.3 基于DSM的社区管理服务聚类分析 |
6.3.1 平台服务间关联关系的分析 |
6.3.2 构建数字化DSM关联矩阵 |
6.3.3 目标函数求解及聚类结果 |
6.4 民心佳园社区服务平台构建 |
6.4.1 服务模块设计方案 |
6.4.2 其他功能层规划 |
6.5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及建议 |
7.1.1 结论 |
7.1.2 建议 |
7.2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现状调研问卷 |
B.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需求调研问卷 |
C.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需求重要性调研问卷 |
D.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关联特征权重的调研问卷 |
E.作者于硕士学位攻读时期发表的论文 |
F.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9)工厂依附型市民化研究 ——以近代天津女工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概念与文献综述 |
一、概念丛:市民和市民化 |
二、“结构-行动”视角下的市民化研究 |
三、“国家-社会”视角下的市民化研究 |
第三节 理论框架 |
一、历史制度主义核心议题 |
二、走向综合的历史制度主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论文思路与框架 |
第二章 近代天津工商业发展与都市扩张 |
第一节 天津的地理、历史与政治环境 |
一、天津的地理与历史环境 |
二、近代天津的政治与经济变迁 |
第二节 天津纺织业发展及其庇护网络 |
一、艰难求生:近代天津纺织业发展 |
二、政商学庇护:跨界网络关系建构 |
第三节 纺织女工发展及其影响因素 |
一、历史谱系:女性的生命历程与技术分工 |
二、滞后发展:纺织女工发展的地域差异 |
三、城乡背离:华北地区人口流动的影响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女工的薪酬与福利供给 |
第一节 收入鸿沟:工人薪资及其性别差异 |
一、薪资结构:工资、奖金与分红 |
二、双重歧视:收入上的性别差异 |
第二节 名实分离:福利制度沿革与实施 |
一、制度沿革:国家和工厂的福利措施 |
二、女工福利:哺乳室与托儿所 |
三、“发现”童工:劳动年龄与童工保护 |
四、城市扩张:就地城镇化与工人居住状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工作中的社会网络与技能获得 |
第一节 信任纽带:保人制与工头制 |
一、进入工厂:保人制 |
二、工厂管理:工头制 |
第二节 纵横交错:工厂中的社会网络重建 |
一、内部整合:工作的地域等级化 |
二、社会嵌入:选择性庇护与组织忠诚 |
第三节 劳动力再生产:技能与知识的传递 |
一、技能获得:代工与师徒制 |
二、知识获得:工人补习教育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都市生活与女工的社会角色转变 |
第一节 都市女:男性目光中的女性与女工 |
一、标签与污名:危险的都市生活 |
二、区隔与认同:女性的身体整饰 |
第二节 新女性:婚姻家庭中的女性 |
一、从抚育到情感:婚姻家庭的现代转型 |
二、从旧式到新式:中国近代婚俗之变 |
第三节 新国民:治理术与女性身份再造 |
一、政策漂移:权力博弈下的新运走向 |
二、双重目标:《方舟》中的女性与家庭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时间与权利观念变迁 |
第一节 时间观念:工作、家务与休闲 |
一、工作时间:三八制改革的成与败 |
二、时间配置:难以逃离的家务 |
三、工余时间:娱乐生活的组织化 |
第二节 权利观念:越轨与罢工中的主体性表达 |
一、越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的喧嚣与抵抗 |
二、罢工:外部动员与内在驱动的合流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第一节 市民化制度反思 |
第二节 工厂依附型市民化 |
第三节 创新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调适与归属:兰州外来穆斯林女性的社会适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问题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及主要概念界定 |
四、研究地点及研究对象 |
五、研究方法 |
六、现实价值与学术价值 |
第一章 西北社会转型下的穆斯林女性迁移 |
第一节 西北农村变迁与人口迁移 |
一、城镇化进程 |
二、户籍制度改革 |
三、农业改革及劳务输出 |
第二节 兰州:穆斯林女性寻找理想及归属之地 |
一、多民族杂居交融的古都 |
二、充满活力机遇的省会城市 |
三、有限的选择与家长的顾虑 |
第三节 多样的迁移途径 |
一、随迁型:与家人共同奋斗 |
二、自主发展型:在城市学习的单身女性 |
三、上进奋斗型:在城市工作的母亲 |
小结 |
第二章 进城后的调适策略与归属建构 |
第一节 不自觉的疏离 |
一、陌生城市里的熟悉家园 |
二、不变的社会关系网络及归属 |
三、无形的界线与过客心态 |
第二节 被边缘化的女性群体 |
一、城市里的失学少女 |
二、社会分层及群体内部差异 |
三、公益机构及其对边缘群体的帮扶 |
第三节 融入城市化生活 |
一、品味的追求及对城市的归属 |
二、女性权益的重视 |
三、民族归属感的弱化 |
第四节 传统与城市文化的整合 |
一、民族传统与城市文化的交融 |
二、新的生活秩序 |
三、灵活互谅的人际交往 |
小结 |
第三章 女性教育与社会调适能力 |
第一节 20世纪90年代西北穆斯林地区的基础教育 |
一、女童教育落后的综合因素 |
二、家庭为主的传统女性规范 |
三、荣誉观念与性别区隔 |
第二节 21世纪初西北农村的女童教育改善 |
一、作为地方发展指标的女性教育 |
二、女童培养观念的转变 |
三、民族文化教育的现代化 |
第三节 女性教育与城市适应 |
一、就业市场的性别差异 |
二、语言、信息技术与适应能力 |
三、能动性的增强 |
小结 |
第四章 城市生活中婚姻策略的转变 |
第一节 穆斯林的传统婚姻策略 |
一、成人礼 |
二、家族及群体的事务 |
三、早婚习俗及其实践逻辑 |
四、女性成功及价值的象征 |
第二节 待嫁姑娘的婚姻策略 |
一、为逃避早婚命运而学习 |
二、自主与归属之间的张力 |
三、跳出传统婚姻束缚的尝试 |
第三节 已婚女性的家庭生活策略 |
一、“嫁得好”也要“干的好” |
二、家庭分工的改革 |
三、少生精养的育儿策略 |
小结 |
第五章 文化传统变迁下的女性归属重构 |
第一节 城市穆斯林的宗教习俗及其文化特点 |
一、和而不同的多元形态 |
二、宗教文化的理性实践 |
三、宗教对社会作用的再认识 |
第二节 文化自觉与性别文化重构 |
一、走出“厨房”的文化传承者 |
二、现代“贤妻良母”的新典范 |
三、全球化下的性别文化认同 |
第三节 服饰象征与归属重构 |
一、多重的象征意义 |
二、西北地区的实践及含义 |
三、传统与现代的糅合 |
小结 |
结论 |
一、个人调适与社会结构的关系 |
二、女性能动性的探讨 |
三、女性发展与管理对策 |
四、迁移穆斯林女性的影响与贡献 |
五、都市迁移人口研究理论的思考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加拿大有关婚姻家庭法律常识(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2]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教育研究(1949-1956) ——以江苏泰兴为例[D]. 杨方. 扬州大学, 2021(02)
- [3]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4]日本国际私法研究—从《法例》到《通则法》 ——从《法例》到《通则法》[D]. 张广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5]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6]妇联在家暴治理中的功能优化研究 ——以浙江Z市为例[D]. 郭珈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7]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D]. 杨四海. 南京理工大学, 2019(01)
- [8]基于SOA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需求分析及构建研究[D]. 宋情情. 重庆大学, 2019(01)
- [9]工厂依附型市民化研究 ——以近代天津女工为中心[D]. 司文晶. 南开大学, 2019(08)
- [10]调适与归属:兰州外来穆斯林女性的社会适应研究[D]. 苏慕瑜. 兰州大学, 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