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现实选择(论文文献综述)
吴慧英[1](2021)在《我国外商投资的税收国民待遇实现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世界金融的持续生长过程中,我们在列国市场上的重要地位愈来愈突出。跨境投资正在变得愈来愈自由,二〇二〇年我们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外商法》,外商在我们这里注资的经济环境不断被优化,税收优惠激励措施不再是一项引诱它们来我们这里注资的关键要素,其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最明显的弊端就是造成东部繁荣地区与西部区域的经济不均衡的生长,不利于我国经济正常生长。从税收公正角度上,税收优惠激励措施对于内商来说也是一种不平等税收待遇,承担的税收重于本国的外商。因而,我们应当鉴戒域外的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成功的经历,拟定出适合我们市场经济的税收法律规范。由于我们内地与东部繁荣经济地域生长速率差距太大,我们可以基于国情采用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同时采取税收优惠鼓励外商向我们重点扶助的行业、地域进行投资。目前,我们关于外商的税收法律规范,包括《外商法》和《所得税法》,前者的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是缺失的;后者虽然规定了内、外商在税收上的国民待遇法律原则,但是法律规定不够精细化。本论文通过借鉴域外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成功经历,来精细化、完善我们对于外商采用的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和税收优惠激励措施两者并存的法律规范。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是维护内、外商的平等争夺、优化经商环境的法律武器,这为今后我们这里各类市场主体正常生长、正常争夺资源,奠定法律机制基础,并巩固我们这里的营商环境,对促进我们市场经济正常成长具有关键作用。近几十年,我们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不仅在引诱外商注资、提高经济实力薄弱的西面地区经济方向起到了紧要效用,而且在提高我们这里的财政收入、促进就业方向的效用也是不可小觑的。虽然外商可以依据税收优惠享有较低的税收负担,但税收优惠并不违背WTO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本论文通过借鉴域外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成功经历,精细化、完善我们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填补税法中的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构建同一的内、外商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与税收优惠激励措施,实现税收法律体系被改良。近年来疫情的原因,这就在成了很多国内的外资企业相继倒闭,改良我们这里的税收法律体系是税收改革的紧要因素,削减外国的税收负担,节约外商资金投入,才能顺利渡过新冠疫情的冲击。
张德宏[2](2021)在《论我国《耕地占用税法》如何保护耕地》文中提出耕地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今,随着城镇化与工业化的不断推进,耕地资源呈现出更为紧缺的状态,因而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已迫在眉睫。在我国,虽然形成了以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耕地保护方式,但效果仍较不理想。在经济手段中,与耕地保护最为直接的当属《耕地占用税法》,因为该税种法除了将“耕地”写于法案名称,还将“保护耕地”明确规定在立法目的条款中。《耕地占用税法》的实施,标志着其上升至法律的高位阶,并由此开启了该税种法定化的新篇章。从《耕地占用税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来看,耕地占用税法旨在通过税收调节手段来实现“耕地保护”的美好愿景。至今,耕地占用税法已实施一年之余,但现实情况不容乐观,耕地红线仍日益逼近,耕地占用税法在耕地保护方面的调节效果不是非常理想。鉴于此,研究《耕地占用税法》如何对耕地资源进行最大程度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四个部分展开分析与研究:第一部分是关于耕地占用税制度基础理论的阐述。在此将围绕三个方面展开,分别为耕地占用税的相关概念、耕地占用税的征纳主体以及耕地占用税制度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围绕耕地占用税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进行分析。这一部分主要分析该税种法是如何与耕地保护建立关系的以及耕地保护的内涵具体包括哪些方面。首先从具有三种层次的立法目的着手,然后分析了耕地占用税法的功能定位,最后对耕地保护的内涵进行了阐释。第三部分分析了耕地占用税法尚未充分发挥耕地保护作用的原因。本部分从三个角度分析了原因所在,包括央地两级政府耕地保护理念、耕地占用税法与其它保护耕地法律法规间的关系、耕地占用税税制的设定三个方面。本部分旨在通过原因分析,发现影响耕地占用税法保护耕地的梗阻所在。第四部分为耕地占用税法如何最大程度上发挥耕地保护作用提供了路径选择。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政府对耕地的保护,也就是促进两级政府理念的协同;另一方面,需要促进耕地保护法际间的协同;再者就是完善耕地占用税的计税基础。
张浩然[3](2020)在《论我国污染产品税目的归属与构建》文中研究说明面对长期以来世界经济体重速度、轻保护的发展模式,全球环境破坏和资源紧缺日趋恶化,人类的生存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巨大的矛盾和挑战。在与日俱增的资源紧缺和环境压力下,牺牲环境资源、代际平衡的落后发展模式逐渐被弃用,以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等诸多理论为代表的绿色发展理念成为世界各国的指路明灯,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平衡、协调、可持续成为发展的基本追求和导向。税收作为政府对经济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政策工具,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绿色发展方面的作用日趋凸显。伴随2018年《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我国环境税税制的建设进入了全新的阶段。但《环境保护税法》远非十全十美,仅从征税范围而言,《环境保护税法》只包含有限的四类污染排放行为,而本应作为环境税体系核心的污染产品税目却任由消费税进行选择性调整,但消费税的先天税制不足与环境保护的愿景背道而驰,污染产品税目与污染排放税目割裂而治的局面极大减损了我国税制应有的环境保护功效。无论是税制理论亦或是域外实践均证明,环境税作为以环境保护为主位目的的特定目的税,是污染排放税目与污染产品税目的最终归宿,将消费税中的全部污染产品税目调整至环境税并进行税制的优化构建是理想的应然之举。但纵观我国税制改革的进程,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消费税立法的背景下,审时度势地先行将部分争议不大、立法技术成熟的污染产品税目自消费税调整至环境税,并借鉴OECD国家的经验,在环境税中从税目扩围,税率优化等角度进行良性优化,实现消费税与环境税“有加有减”结构性减税的正向激励,是更具可行性的实然之策。之后,待时机成熟、试点成功后总结本轮立法过程中的经验,再将全部污染产品税目移至环境税,根治环境税“名不副实”的尴尬,全面发挥其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路径则更为可行。基于此,本文结合“庇古税”、“可持续发展”、“公共产品”等基础理论,在考察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并构建于消费税的进程、问题和制度成因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参考OECD国际经验,从法律法规的完善、税目的精细化构建、设立专项环保基金等角度提出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并构建于环境税的方案选择、制度设想和具体建议,对污染产品税目与环境税相关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张婷[4](2020)在《我国水资源税税率估算及税制优化策略 ——基于CGE模型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水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拥有量相对较低,且时空分布差异较大,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环境气候变化的影响,我国的用水需求量大幅度提高,因此如何有效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迫在眉睫。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途径,目前已从河北省扩展至了北京、天津、河南等九个省市(区)。本文通过对我国水资源税改革的主要依据、功能定位等综合分析后,结合我国水资源税试点地区运行现状和借鉴国际上开征水资源税的有益经验,采用CGE模型模拟估算出我国水资源税的最优税率,为优化我国水资源税税制提出合理化建议,进一步提高绿色税制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作用,本文主要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理论部分,对我国水资源的现状进行了系统描述,具体分析了水资源的经济特性,进而引出水资源税的基本性质和征收原则,然后介绍公共品、外部性、资源地租等理论,探讨水资源税改革的理论基础,最后界定了我国开征水资源税的功能定位应该包括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完善现行资源税税制。在第二章我国水资源税费制度运行现状部分,先是具体分析了水资源费存在征收管理混乱、缺乏执法刚性、收费使用管理存在不足等问题,随后对我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现状、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规范性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水资源税改革面临的问题,包括法律问题、制度问题以及技术问题。第三章实证研究部分,在这一部分本文构建CGE模型,引入生产模块和消费模块,依据市场出清的假设,构造均衡条件,以水资源税的税率作为外部冲击变量,分析不同税率对水资源消耗量和消费者效用造成的影响,结果表明:首先,征收水资源税会对人均产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同时会减少水资源的消耗量,且水资源消耗量的减少幅度远远大于人均产出的下降幅度;其次,征收水资源税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具体而言会降低居民消费者的消费支出,增加政府消费者的消费支出;最后,在水资源税的税率从0上升到30%时,社会总效用会先上升后下降,在税率等于14%时,取得最大值,即本文所测得的最优税率为14%,结合我国试点地区的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得出目前我国水资源税的税率设置过低,难以有效发挥水资源税的绿色税收功能的结论,同时也充分验证了水资源税改革的必要性。本文的第五章,是在前文理论分析、现状分析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借鉴第四章中俄罗斯、荷兰等国家水资源税的有益实践经验,为优化我国水资源税税制进行了税制要素设计,并提出了健全水资源税相关法律法规、加速推进水资源市场化制度的建立、强化部门间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配套措施。
郭建华[5](2019)在《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房地产税收制度是指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体系,其广义概念包括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环节涉及的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房地产税)等税种。其中,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以下简称房地产税)通常形成其狭义概念,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包容性视角,以促进房地产的包容性发展为聚焦目标,在全面考察分析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理论命题,并对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理念的内涵特征、功能定位等作了系统阐述;为探索房地产税制变迁规律及路径依赖特性,本文对国内外房地产税制变迁进行了总结回顾和比较分析,归纳出房地产税制建设的普遍规律和包容性经验;为进一步验证按照包容性理念指导下构建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框架是否满足包容性制度特征和目标定位,本文结合CGE模型最新研究成果,设计了一个基于省级行政区域样本的房地产税CGE模型,对以扣除面积、税率等为主要变量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构建方案进行了模拟分析。根据模拟结果,本文提出了一套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建议方案,核心是房地产税制度的供给,以期为我国房地产税立法提供参考。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性认识和研究成果是:第一,当前我国房地产领域表现出的利益分配不平衡、个别利益集团享受过多经济发展成果、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等问题,反映和揭示了房地产经济制度的包容性缺失。作为房地产经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房地产税收制度,重房地产交易环节征税,轻(免)保有环节征税等问题导致税收公平性不足,调节功能缺位甚至存在逆向调节,制度供给呈现出较强的包容性短板。第二,为构建包容性的房地产经济制度,需要以包容性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与之匹配,作为其相关制度安排的重要和关键组成部分。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是以税收制度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促进房地产供给更好适应全社会不同阶层、身份的社会成员都“住有所居”,实现包容性发展,从而推动实现社会公平包容、和谐共赢;同时作为房地产治理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致力于促进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其他组成部分结构优化、相得益彰,引导健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机制和公共选择机制的制度安排。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以弥补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包容性短板、助力构建房地产长效治理机制为基本任务,以促进包容性发展、实现人人“住有所居”为基本目标,以构建中性、功能更加健全、税收遵从度高的税制要素为主要途径,同时满足“公平、共享、激励兼容、法治化”等基本特征。第三,作为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房地产税面临多重功能和使命,包括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等。但在现阶段,凸显与注重房地产税的调节功能,是政府开征房地产税的现实出发点,要以征收房地产税为手段,向全社会发出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强烈预期。而从中长期来看,房地产税也将逐步充实财政收入功能。因此,房地产税的制度供给,现阶段可以立足于高端调节,采取税基扣除和累进税制,同时给予农村房地产免税和城镇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实现量能纳税、激励兼容;长期来看,应该是一个简单便利、公平高效的普遍课税的税收制度,总体框架为“宽税基、低税率、高遵从”。第四,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的现实目标是“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制度供给的方式将以强制型供给为主导。具体的制度供给思路包括:同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交易环节税收改革,优化房地产税收制度结构,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税制的扭曲效应;按照“宽税基、低成本、优惠得当、遵从度高”的原则,逐步将所有不动产纳入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将土地与房屋合并课税,并采取面积和价值综合扣除的税基减免方案,保障公平性的同时,增强税收的调节功能。第五,模拟分析发现,同步实施交易和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比单独开征房地产税的制度供给方案更加包容。开征房地产税,有助于房地产价格恢复理性,降低房价上升曲线的斜率,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配套实施交易环节税制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经济增长(GDP)、投资、居民消费、就业等需求侧和供给侧重要经济指标都具有促进作用。因此,联动改革方案可以实现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激励兼容,符合包容性的制度供给取向。第六,考虑到制度供给的包容性要求,开征房地产税在短时间内难以大幅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实现对“土地财政”的完全替代,也就是说房地产税在短时间内不太可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和主要税源。但从长期来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平衡、更加充分,包容性发展成果不断累积,正如个人所得税发展轨迹一样,因税基等要素的成长,房地产税未来具备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潜力。
丁健鸽[6](2019)在《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路径研究》文中指出本文试图在生态税收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和财税法治发展的趋势,构建一个以环境保护税为核心,包括消费税、资源税等具有环境保护目的或相关正外部性的环境保护相关税种在内的“大”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本文主要选取作为独立型环境保护税种的环境保护税和作为融入型环境保护税种的消费税、资源税作为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的研究对象,从税收法律制度协调的整体视角,以环境保护税为核心,研究消费税、资源税在共同服务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和生态税法体系构建的前提下,如何获得正当性、解决现实及潜在的制度冲突风险,通过促进立法、完善现行法来构建一个协调运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以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的协调运作来推动税法生态环境保护目的的实现,为财税法学发挥治国理财作用进行有益的制度探索,提供必要的智识支撑。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遵循从正当性基础到路径考察、冲突分析,再到路径优化的逻辑进路。第一部分“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正当性检视”,在对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进行概述,明晰相关概念和论证范围的基础上,考察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的正当性和选择环境保护税、消费税和资源税税收法律制度作为协调对象的正当性。首先,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具有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理论方面,以庞德的系统论法学理论为基调,以公共财产法理论、治国理财目的理论和环境成本理论与税收债法理论作为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正当性的理论基础。观诸我国环境保护税制运行的现实,生态环境保护目的的实现需要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税种的协调运行。以减少特定污染物排放为单一目的的环境保护税在实现环境保护目的方面的局限性、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的优化及“绿化”都需要构建各相关税种协调运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其次,在对象选择上,消费税与环境保护税对经济行为环境负外部性的共同关注、消费税改革的“绿化”倾向,资源税对环境保护税征税目的与外延的扩展共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向生态税法体系演进,使得环境保护税与消费税、资源税税收法律制度的协调运行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优势于一身,成为解决生态领域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最优路径。第二部分“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路径分析”,在以环境保护税为核心的前提下,分析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税纵向协调、资源税对环境保护税目的补充协调的路径。环境保护税在污染源头上将排放污染的负外部性内化为企业的生产成本,在上游减少污染物排放。消费税在消费末端对污染产品和高耗能产品征税,通过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对环境不经济行为进行引导。资源税从合理使用资源的角度对环境保护税的资源环境目的进行补充,通过对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征收相应的税款,对经济活动的资源环境负外部性进行矫正和补偿。第三部分“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的现实局限性及潜在冲突”,对当下中国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运行过程中,环境保护税与消费税、资源税协调运行的现实局限性及潜在冲突进行分析,聚焦消费税环保功能的错位,资源税的代内代际公平价值导的价值冲突,以及由此产生的消费税环保局限性和资源税税制性重复征税问题。第四部分“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的路径优化”,是本文在理论梳理和现实考察的基础上,对我国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类税制,建立协调运行的“大”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议。从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整体视角,消费税与环境保护税纵向协调的优化路径,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目的补充协调的优化路径三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王付敏[7](2019)在《个人所得税税收能力的影响因素和提升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我国征收以来,已经成为现代政府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稳定经济运行的基本手段之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则是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建设的不充分与落后、个人所得税税收能力较低等方面。个人所得税税收能力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税务部门的征收能力,税收能力较低主要表现在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低等进而使个人所得税没有很好的起到缩小社会差距、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等方面。本文在这种逻辑下首先梳理了国内外在税收能力、税收能力影响因素等方面的相关研究,继而寻找了个人所得税纳税能力和征收能力的影响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纳税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内部因素(纳税人本人的初始禀赋、家庭情况、社会地位等)和外部因素(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结构、居民收入来源和税制设计等);影响个人所得税征收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税收征管技术水平、税制模式、税收环境、税收处罚等。然后对可量化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对不可量化或者难以量化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数理论证,论证结束后寻找了我国目前相关影响因素的现状与所存在的问题:经济发展中地下经济猖獗、纳税人应税收入项目比例失衡、个税规模逐渐变大但占GDP比重仍然很低等限制了个人所得税纳税能力的提高;税收信息化水平较低、税制模式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纳税遵从度低、基层税收队伍素质存在诸多问题等限制了个人所得税征收能力的提高。最后通过借鉴欧美和日韩等国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包括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改善我国纳税环境、优化改善税制模式、完善税制结构等一系列举措,期待通过个人所得税税收能力的提高能够促进与完善税收制度改革与发展,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进而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制度。
刘娟[8](2019)在《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1在西方,素有“罗宾汉税”之称的个人所得税肇始于英国,随后美、德、法等国家纷纷效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欧美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日趋复杂,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演变。与此同时,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关注重点也开始从如何实现税收效率逐渐转移到如何选择更能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的课税模式上来。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课税模式的改革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2018年8月31日,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但仅仅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改革。要实现课税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理应将课税模式的改革作广义的理解,并将其视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客观而言,就此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探寻适合于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改革路径,俨然已成为新时代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正式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沿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等现象却日益凸显。归根结底,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无关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首次改革,实现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却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传统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弊病进行理性地纠偏,是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实现现代税制的必然选择。此次修法旨在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因而,以税收公平为研究视角,在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基础上,打开思想的藩篱,对我国此番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进行通盘考虑,试图从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税制要素路径、配套改革路径着手,注重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设计,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期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的见解。
蚁佳纯[9](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指出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刘同洲[10](2019)在《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实施以“结构性减税”为导向的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税制日益优化,税率级次不断简并,抵扣链条逐渐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日趋完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然而,税改后的减税效应似乎未被充分认可。以制造业为代表的企业“税负痛感”在近年来集中凸显,企业投资呈现“断崖式下滑”、“脱实向虚”、“国际性转移”的趋势。当前,我国实体经济税费负担问题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核心问题聚焦于宏观税负与微观税负的测度,以及导致企业“税负感”加重的原因判定。基于此背景,相关学者提出税收“无谓损失”效应,为企业“税负感”加重与企业投资“断崖式下滑”、“脱实向虚”、“国际性转移”关联性给予理论诠释,认定高税负挤占了企业净利润,进而抑制了企业投资,引发了税收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税收负担问题的大讨论。是何原因导致制造业税负痛感近年来集中凸显?究竟是减税政策出了偏颇,还是制造业自身出了问题?税负因素是否为企业投资“断崖式下滑”、“脱实向虚”、“国际性转移”的主导因素,上述问题的逻辑起源都要从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机理入手,而这也是本文理论与实证研究的基点、重点与难点。毋庸讳言,税费负担与投资的关系是税收学与金融学交叉领域的核心议题,是提升税收治理体系与治理水平的重要路径。尤其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研究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基本理论、影响机理与传导路径,有助于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与我国税制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从而以税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引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本文研究了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的影响机制及效果。本文以“一条主线,二种状态”来阐述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机理。其中,“一条主线”是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决策的传导机理线,即税费负担→投资收益→投资决策。“两种状态”是围绕该主线的静态和动态的机理分析,静态机理仅涉及税费负担这单一投资成本因素的分析;动态机理为涉及税费负担、现金流、融资约束等多投资成本因素的一般均衡分析。即基于综合税费负担视域下的企业投资行为选择,在Laeven(2003)1的企业投资分析框架基础上,运用动态投资欧拉方程方程,分析投资收益最大化时企业最优投资决策。本文研究结果概括如下:从税负视域而言,我国企业税收负担并不算重,主要是费用负担较重。总体而言,2016年我国宏观税负(中口径)为25.69%,其中社保费费负为6.80%,增值税税负为7.13%,企业所得税税负为3.91%;制造业而言,2016年制造业综合税负为5.86%,其中国营企业综合税负率为4.2%,民营企业为8.8%,民营企业综合税负显着高于国营企业,并不存在“死亡税率”;从投资视域而言,2008-2017年,我国制造业企业实业投资下滑,金融投资上升,两者变化趋势恰好相反。就税负与企业投资的关联性而言,总体视域与制造业视域下都有显着相关性,而中美税负差异视域下没有显着相关性。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静态机理与动态机理实证研究表明:其一,投资收益是企业投资行为选择的逻辑起点,而税费负担是一个该循环路径的外生冲击,当税费负担率改变时,该循环也发生改变;其二,企业投资行为选择并非只受该行为所涉及税种税项的影响,任何税种的实施都会影响企业投资行为,是系统内部相互影响的过程。即综合税负率并非只影响企业实业投资,也影响金融投资;同理,所得税税负率也亦然;其三,综合税负率的降低会加强资本选择金融投资的倾向。综合税负率对企业金融投资行为的抑制效应高于实业投资行为。当企业综合税负率降低时,对金融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激励效应要高于实业投资行为,这会增强资金流入资本市场进行金融投资的偏好,可能会加剧企业投资行为的“脱实向虚”。其四,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是激励投资“脱虚向实”的最优路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对企业实业投资行为的抑制效应高于金融投资行为。当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降低时,对实业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激励效应要高于金融投资行为。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对实业投资行为的激励效应大于金融投资行为,有利于资本流入实体经济市场,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善现阶段企业投资行为的“脱实向虚”;同时也应看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对金融投资偏弱的激励效应的非正常性,即反映出现有所得税政策针对企业金融投资行为并未起到有效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相当部分的金融投资收益可能并未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税收流失,弱化了其作为直接税的收入分配效用,这与企业金融投资涉及的资本利得问题尚有政策缺陷有关。其五,现金流与净资产收益率是导致企业“脱实向虚”与“民间投资下滑”的主因。现金流对企业实业投资行为与金融投资行为的正向激励效用远大于税负(综合税负或企业所得税税负)对其的负向抑制效用。即企业即使有充裕的现金流,也不投向实业领域,而是选择投向金融领域,该行为特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兼具有之,但民营企业更为显着;此外,就净资产收益率而言,无论是何种税负视域下,其对企业金融投资的正向影响远大于企业实业投资,对民营企业的影响大于国有企业的影响。基于金融投资的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实业投资的客观现实,故而可诠释民营企业放弃实业投资而转向金融投资的“脱实向虚”的投资行为。在“民间投资下滑”问题上,在所得税税负视域下,现金流对民营企业实业投资的影响度大于其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度。同时,在所得税税负与综合税负视域下,净资产收益率对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度要大于国有企业。且现金流的影响度要大于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度;其六,企业优质的营运能力并未激发企业家进一步扩大再生产的动力,即随着销售增长率的上升,企业的实业投资反而下降。基于上述实证结果,本文欲根据发达国家“降税负、促投资”的目标导向,探寻其税制改革历史变迁与最新趋势,总结了发达经济体促进企业投资的税制优化的一般性规律,以解决我国“民间投资下滑”、“制造业脱实向虚”、“企业投资跨国转移”等问题。在结合我国促进企业投资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激励企业投资的政策建议,一是秉承“适度降负,结构调整,协同并进”的改革理念,全盘指导;二是构建减税降费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和整合间接税制,深入完善和健全所得税制,降低企业社保费负担;三是深化配套制度改革,减轻综合运行成本;四是企业自身补短板,提升微观主体税负转嫁力。
二、论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现实选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现实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外商投资的税收国民待遇实现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主题背景、研究意义 |
(一)主题选择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技巧、新颖点和缺点 |
二、税收国民待遇法律机制的概要 |
(一)税收国民待遇的内容 |
1、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制度的概念 |
2、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制度的种类 |
3、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价值 |
(二)税收国民待遇机制内涵之概述 |
1、国民待遇之列明 |
2、税收国民待遇法律机制的实现的必要性 |
(三)实现税收国民待遇法律机制的法律意义 |
三、实现税收国民待遇法律机制的实际障碍 |
(一)国内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现状 |
1、外商法中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法律方面的缺失 |
2、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国民待遇规定不充分 |
(二)税收国民待遇法律机制在中国实施不灵活之社会障碍 |
四、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境外考察 |
(一)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的各国实践 |
(二)根据境外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对我国的启发 |
五、克服外商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实现障碍的具体思路 |
(一)根据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完善我国税制法律体系 |
1、细分企业所得税法 |
2、填补外商法中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的漏洞 |
(二)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和税收优惠是矛盾的统一体 |
1、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
2、税收优惠的完善 |
(三)必须继续实行税收优惠 |
1、实行税收优惠的必要性 |
2、完善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我国《耕地占用税法》如何保护耕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耕地占用税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耕地占用税的基本概念 |
2.1.1 “耕地”的概念 |
2.1.2 “占用”的概念 |
2.2 耕地占用税的征纳主体 |
2.2.1 纳税主体 |
2.2.2 征税主体 |
2.3 耕地占用税的理论依据 |
2.3.1 税收理论 |
2.3.2 地租理论 |
2.3.3 税收负担理论 |
3 《耕地占用税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阐释 |
3.1 《耕地占用税法》的立法目的 |
3.1.1 第一层次目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
3.1.2 第二层次目的:加强土地管理 |
3.1.3 第三层次目的:保护耕地 |
3.2 《耕地占用税法》的功能定位 |
3.2.1 主要功能:保护耕地 |
3.2.2 次要功能:筹集财政资金 |
3.3 耕地保护的内涵 |
3.3.1 耕地数量不减少 |
3.3.2 耕地质量不降低 |
3.3.3 耕地的生态功能不减退 |
4 《耕地占用税法》保护耕地不力的原因 |
4.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耕地保护理念存在差异 |
4.1.1 中央政府的理念:实现国家粮食安全 |
4.1.2 地方政府的理念:执行中央的耕地保护政策与发展当地经济 |
4.2 法际协调不充分 |
4.2.1 “耕地”范围不统一 |
4.2.2 制度衔接不充分:基于《耕地占用税法》与《土地管理法》的考察 |
4.3 计税基础存在不足 |
4.3.1 纳税主体错位之政府作为纳税人 |
4.3.2 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不完善 |
5 《耕地占用税法》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路径选择 |
5.1 促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理念的协同 |
5.1.1 加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策略互动 |
5.1.2 打破地方政府消极保护耕地的现有模式 |
5.2 加强法际间的协调发展 |
5.2.1 明确“耕地”的范围 |
5.2.2 推进制度间的衔接 |
5.3 完善计税基础 |
5.3.1 规范政府作为纳税人的位置 |
5.3.2 考虑采用从价差别税额计征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3)论我国污染产品税目的归属与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与构建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污染产品税目概念的厘清 |
一、污染产品税目的含义 |
二、污染产品税目的特征 |
第二节 污染产品税目归属与重构的基本理论 |
一、庇古税理论 |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
三、公共物品理论 |
第三章 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与构建的制度评估 |
第一节 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与构建的制度演进 |
第二节 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与构建的制度现状 |
第三节 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与构建的制度瓶颈 |
一、功能维度:环境保护居于附属地位 |
二、支出维度:税收支出与环保事权相背离 |
三、构建维度:税制设计存在多重弊端 |
第四章 污染产品税目归属与构建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污染产品税目在OECD环境税体系的发展演进 |
一、萌芽阶段:污染产品税目的产生 |
二、扩围阶段:污染产品税目的发展 |
三、完善阶段:污染产品税目的成熟 |
第二节 OECD国家污染产品税目归属与构建的立法经验 |
一、制定完善的法律 |
二、精细构建污染产品税目 |
三、税款专用并改善民生 |
四、注重税制改革公开透明 |
第五章 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与构建的法治路径 |
第一节 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的宏观路径选择 |
一、污染产品税目归属的方案概览 |
二、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的方案选择 |
第二节 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的微观路径选择 |
一、消费税中污染产品税目至环境税的调整 |
二、环境税中污染产品税目的扩围 |
第三节 我国污染产品税目构建的税制完善 |
一、完善环境税法立法框架 |
二、严谨化构建污染产品税目 |
三、设立专项环保基金并注重民生 |
四、改革听取民意并重视公平透明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我国水资源税税率估算及税制优化策略 ——基于CGE模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文献述评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
四、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水资源税税制改革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水资源税税制改革的依据 |
一、我国水资源的现状及经济特性 |
二、水资源税的性质和征收原则 |
三、水资源税税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水资源税的功能定位 |
一、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
二、有利于完善现行资源税税制,提高地方财政收入 |
第二章 我国水资源税费制度运行现状 |
第一节 现行水资源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制度制定差异大,征收管理混乱 |
二、缺乏制约手段,削弱执法刚性 |
三、水资源费使用管理体制存在不足 |
第二节 我国水资源费税改革试点 |
一、改革试点运行现状 |
二、改革试点取得的成效 |
三、改革试点存在的不足 |
第三节 水资源税税制改革面临的问题 |
一、水资源税税制改革面临法律问题 |
二、水资源税税制改革面临制度问题 |
三、水资源税税制改革面临技术问题 |
第三章 我国水资源税税率模拟及估算—基于CGE模型 |
第一节 CGE模型概述及制度基础 |
一、CGE模型概述 |
二、水资源CGE模型制度基础 |
第二节 CGE模型模块设计 |
一、生产模块 |
二、消费模块 |
三、均衡模块 |
第三节 模型参数估计 |
一、生产模块参数估计 |
二、消费模块参数估计 |
第四节 我国水资源税税率估算CGE模拟过程 |
一、CGE模型税率模拟 |
二、模拟结果分析 |
第四章 国际水资源税制经验借鉴与启示 |
第一节 国际水资源税的基本情况分析 |
一、立法情况 |
二、税制要素 |
三、税收优惠 |
四、水资源税的征管和使用 |
第二节 国际水资源税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水资源税的顺利征收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 |
二、科学合理的制定税率 |
三、税收优惠的制定应以税改目标为导向 |
四、征税收入专款专用 |
第五章 我国水资源税税制优化策略 |
第一节 水资源税税制优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对水资源征税具备政策基础和法律保障 |
二、部分省市(区)试点开征水资源税,为改革积累了经验 |
三、水资源保护力度增强,征税的现实条件成熟 |
第二节 水资源税税制优化应遵循的总体原则 |
一、清费立税原则 |
二、循序渐进原则 |
三、因地制宜原则 |
第三节 我国水资源税税制优化要素设计 |
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的选择 |
三、税收优惠的设置 |
四、水资源税的征管和使用 |
第四节 全面优化水资源税税制的相关配套措施 |
一、健全与水资源税相关的法律法规 |
二、加速推进水资源市场化制度的建立 |
三、加大水资源取水计量设施体系建设 |
四、强化部门间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五、同步完善与水资源税相关的其他税种 |
六、逐步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 |
参考文献 |
(5)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论文选题背景 |
1.2 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1.2.1 选题目的 |
1.2.2 理论意义 |
1.2.3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
1.4.1 主要内容 |
1.4.2 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包容性理论研究综述 |
2.1.1 包容性增长理论 |
2.1.2 包容性经济制度理论 |
2.1.3 包容性理论研究述评 |
2.2 制度供给理论研究综述 |
2.2.1 制度需求—供给理论分析框架 |
2.2.2 制度失衡与均衡 |
2.2.3 制度变迁与路径选择 |
2.2.4 转轨经济理论与新供给经济学 |
2.2.5 制度供给理论研究述评 |
2.3 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与需求研究综述 |
2.3.1 房地产税收理论 |
2.3.2 房地产税收制度需求与供给 |
2.3.3 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方案研究 |
2.3.4 房地产税收理论研究述评 |
2.4 房地产税收制度实证研究综述 |
2.4.1 传统实证研究方法 |
2.4.2 CGE模型与房地产税模拟分析 |
3 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的现状考察与问题分析 |
3.1 我国不动产物权及税收制度的历史变迁 |
3.1.1 中国古代的土地与赋税制度 |
3.1.2 近代中国租界的土地及房地产税制 |
3.1.3 民国时期的土地制度与房地产税制 |
3.1.4 新中国以来土地制度及房地产税制变革 |
3.2 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现状分析 |
3.2.1 我国房地产制度建设现状:汲取性特征明显 |
3.2.2 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现状分析:面临包容性短板 |
3.3 当前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面临的具体问题和障碍 |
3.3.1 供求存在失衡 |
3.3.2 功能定位争议大 |
3.3.3 征税对象和范围难以合理设定 |
3.3.4 税收征管落地难 |
4 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 |
4.1 国外不动产物权及房地产税制比较分析 |
4.1.1 国外不动产物权制度现状 |
4.1.2 国外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比较分析 |
4.2 我国港澳台地区不动产物权及房地产税制比较分析 |
4.2.1 中国香港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4.2.2 中国台湾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4.2.3 中国澳门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4.3 国外及港澳台房地产税制供给的包容性经验借鉴 |
4.3.1 以公平为导向,将“平均地权”作为不动产物权制度建设的立足点 |
4.3.2 制度设计趋于中性,“宽税基、低税率”成为普遍趋势 |
4.3.3 “涨价归公”,房地产税是地方公共收入的主要来源 |
4.3.4 因地制宜,根据发展阶段实行不同的课税模式 |
4.3.5 健全征管制度及评税体系,改善征纳关系和税收遵从度 |
4.3.6 实行收入与公共服务挂钩,以利于纳税人和地方政府激励相容 |
5 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的理论分析与制度选择 |
5.1 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理念的提出 |
5.1.1 包容性房地产经济制度及其供给路径 |
5.1.2 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理念及其内涵特征 |
5.2 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与路径选择 |
5.2.1 目标原则 |
5.2.2 功能定位 |
5.2.3 制度创新的路径与模式选择 |
6 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模拟分析 |
6.1 房地产税收制度变革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分析 |
6.1.1 房地产税收制度变革对经济的影响 |
6.1.2 房地产税收制度变革对居民收入的影响 |
6.1.3 房地产税收制度变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
6.1.4 房地产税收制度变革对金融的影响 |
6.2 基于MONASH-TYPE的房地产税CGE模型的构建 |
6.3 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模拟分析——基于省级行政区域样本 |
6.3.1 模拟分析有关前提假设 |
6.3.2 模拟分析的几个关键性问题 |
6.3.3 政策模拟方案及冲击设定 |
6.4 模拟分析结果 |
6.4.1 模拟分析结果 |
6.4.2 两类制度方案模拟结果的对比分析 |
6.4.3 模拟分析简评 |
7 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的方案建议 |
7.1 制度供给的总体思路 |
7.2 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包容性制度方案 |
7.2.1 按照公平原则,设计房地产税的主要税制要素 |
7.2.2 按照共享原则,合理设定房地产税收优惠方案 |
7.3 交易环节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包容性方案 |
7.3.1 降低房地产增值税税率,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 |
7.3.2 降低契税名义税率,促进税收政策公平统一 |
7.3.3 推进房地产转让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发挥税收调节功能 |
7.3.4 实施房屋转让印花税改革,增强印花税调节功能 |
7.3.5 推进房地产收费基金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7.4 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包容性方案 |
7.4.1 建立公平有效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 |
7.4.2 产权不合法、不完整及交易受限的住房评估征税方案 |
7.4.3 优化房地产税纳税申报制度 |
7.4.4 推进房地产税相关信息全面共享 |
7.4.5 房地产税违法处理与税收救济 |
7.5 房地产税收立法的包容性实施路径 |
7.5.1 立法先行 |
7.5.2 充分授权 |
7.5.3 分步实施 |
7.6 相关配套制度的包容性解决方案 |
7.6.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方案 |
7.6.2 房地产税开征后土地定价问题的解决方案 |
7.6.3 关于“租”与“税”的过渡衔接方案 |
7.6.4 优化地方公共支出方案,引导健全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选择机制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的主要结论和突破 |
8.1.1 主要研究结论 |
8.1.2 取得的主要成果 |
8.2 研究展望 |
8.2.1 探索构建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的评价体系 |
8.2.2 优化房地产税模拟分析机制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一、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正当性检视 |
(一)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概述 |
(二)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必要性分析 |
(三)环境保护税、消费税、资源税的协调必要性 |
(四)税收法律制度协调对象选择的可行性考察 |
二、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路径分析 |
(一)消费税与环境保护税税纵向协调的有效路径 |
(二)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目的补充协调的路径考察 |
三、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现实局限性及潜在冲突 |
(一)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税纵向协调现实局限性分析 |
(二)资源税对环境保护税目的补充协调冲突分析 |
(三)税收征管冲突:税制交叠与重复征税 |
四、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的路径优化建议 |
(一)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整体协调的优选路径 |
(二)深化纵向协调的消费税路径 |
(三)引进污染产品税深化消费税纵向协调 |
(四)优化目的补充协调的资源税路径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个人所得税税收能力的影响因素和提升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税收能力和个人所得税税收能力 |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能力的影响因素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一)税收能力 |
(二)税源 |
(三)税收制度 |
四、研究思路与框架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税收能力的决定因素与形成机理 |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能力的决定因素与形成机理 |
(一)内部因素对纳税能力的影响 |
(二)外部因素对纳税能力的影响 |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能力的决定因素与形成机理 |
(一)税收征管技术水平与税收征收能力 |
(二)税制模式与税收征收能力 |
(三)税收环境与税收征收能力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税收能力与其决定因素的数理模型与实证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税收能力与不易量化因素的数理模型 |
二、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与其易量化因素的回归模型 |
(一)模型变量选择与建立 |
(二)模型回归过程与结果解释 |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能力现状与税收能力偏低的成因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能力现状 |
(一)经济发展中地下经济猖獗 |
(二)纳税人应税收入项目比例失衡 |
(三)个税规模逐渐变大但比重仍然很低 |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能力现状 |
(一)税务机构设置现状 |
(二)税收队伍素质现状 |
(三)税收税制模式现状 |
(四)税收信息化水平现状 |
(五)税收法律法规现状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能力偏低的要素缺陷分析 |
(一)宏观经济中存在诸多缺陷 |
(二)税收信息化水平较低 |
(三)税制模式与经济发展不适应 |
(四)纳税遵从度较低 |
(五)基层税收队伍素质存在诸多问题 |
(六)纳税环境仍需进一步优化 |
第五章 国外提升个人所得税税收能力的经验借鉴 |
一、适应国情的税制模式 |
(一)以混合征收为主 |
(二)以综合征收为主 |
二、发达的税收信息化建设 |
(一)美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
(二)澳大利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
(三)荷兰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
三、科学缜密的税源监控体系 |
(一)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体系 |
(二)德国、瑞典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体系 |
(三)日本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体系 |
四、完善的税收制度 |
五、完善的税务行政处罚制度 |
第六章 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税收能力的路径与措施 |
一、严厉打击地下经济 |
二、提高居民应税收入水平,均衡应税项目发展 |
三、优化改善税制模式、完善税制结构 |
四、大力进行税务信息化建设 |
五、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和税务行政处罚制度 |
六、改善我国纳税环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缘由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实质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愿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社会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主张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主张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三)主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利弊的研究现状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作用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公平原则的作用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作用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划分与比较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及其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区别定性说 |
二、支付能力说 |
三、二元课税说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评判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 “三税并存”时期(1978 年-1993 年) |
二、 “分类统一”时期(1993 年-2018 年) |
三、 “小综合+多扣除”时期(2018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各时期的主要特征 |
一、“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小综合+多扣除”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一、纳税单位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二、税基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三、税率公平价值的缺失 |
四、费用扣除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五、征管方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六、税收优惠公平价值的缺失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一次转型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二次转型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黎巴嫩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也门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美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德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英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日本课税模式的特色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有限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窄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综合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宽泛 |
(五)税收抵免范围广泛 |
(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较多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广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第六章 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构想 |
一、明确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目标 |
(一)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
(二)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 |
(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二、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有效手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导向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
三、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可行性 |
(一)经济层面的可行性 |
(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三)征管层面的可行性 |
四、实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步骤 |
(一)初始阶段的步骤 |
(二)巩固阶段的步骤 |
(三)提升阶段的步骤 |
第二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
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夯实税制改革的法律基础 |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
第三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路径 |
一、重新界定个税纳税单位范畴 |
二、适时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
四、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第四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
一、设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实行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
三、加强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四、搭建协税护税网络平台 |
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六、切实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税费负担的内涵 |
二、税费负担的类型 |
三、税费负担的本质 |
四、企业投资行为的内涵 |
五、企业投资行为的类型 |
第二节 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一般关系 |
一、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激励效应与抑制效应 |
二、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 |
三、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的漏损效应与效率损失 |
第三节 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影响的衡量 |
一、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衡量指标 |
二、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衡量方法 |
第二章 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机理 |
第一节 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决策影响的传导机理 |
一、基于企业投资心理行为的税费负担与投资决策传导机理 |
二、基于宏观经济循环的税费负担与投资决策传导机理 |
第二节 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决策的静态影响机理 |
一、税费负担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机理 |
二、投资收益对投资决策的影响机理 |
三、税费负担、投资收益与投资决策的影响机理 |
第三节 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动态影响机理 |
一、企业投资决策的理论模型构建 |
二、企业投资决策的一般均衡分析 |
第三章 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的总体现状 |
一、企业税费负担的总体现状分析 |
二、企业投资行为的总体现状分析 |
三、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总体相关性分析 |
第二节 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制造业现状 |
一、税费负担的制造业现状分析 |
二、企业投资行为的制造业现状分析 |
三、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制造业相关性分析 |
第三节 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中美现状分析 |
一、税费负担的中美现状比较分析 |
二、企业投资的中美现状比较分析 |
三、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中美相关性分析 |
第四章 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税费负担影响企业投资行为的静态机理实证分析 |
一、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数据说明与变量选取 |
二、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静态计量模型设定 |
三、税费负担影响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静态机理验证结果 |
第二节 税费负担影响企业投资行为的动态机理实证分析 |
一、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计量模型设定 |
二、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数据说明与变量选取 |
三、税费负担影响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动态机理验证结果 |
第三节 税费负担影响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主要结论 |
一、投资收益是企业投资行为选择的逻辑起点 |
二、任何税种的实施都会影响企业投资行为 |
三、降低综合税费负担会增强企业投资“脱实向虚”的偏好 |
四、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是激励投资“脱虚向实”的最优路径 |
五、现金流与收益率是企业投资“脱实向虚”与下滑的主因 |
六、企业优质的营运能力并未激发企业实业投资动力 |
第五章 促进企业投资的税制改革国际经验及借鉴 |
第一节 美国促进企业投资的税制改革历史逻辑 |
一、里根时代的税制改革逻辑 |
二、特朗普时代的税制改革逻辑 |
三、里根税制改革与特朗普税制改革逻辑共性 |
第二节 英国促进企业投资的税制改革历史逻辑 |
一、撒切尔时代的税制改革逻辑 |
二、金融危机下的税制改革逻辑 |
三、新一轮全球减税浪潮下的税制改革逻辑 |
第三节 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
一、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促进企业投资已成国际共识 |
二、税制改革应与其他改革配套进行 |
三、减税降费应秉承适度性原则 |
第六章 激励企业投资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基本理念:适度降负,结构调整,协同并进 |
一、秉承适度性原则,把控减税空间 |
二、以“宽税基、低税负、简税制、优结构”为税制改革导向 |
三、注重税制改革的内部协同与外部协同 |
第二节 税制优化:构建减税降费长效机制 |
一、构建宽税基、低税率、简税制、环环抵扣的增值税税制环境 |
二、优化企业所得税税制设计 |
三、构建低费率、统费基、优结构的社会保险制度环境 |
第三节 制度协同:深化配套制度改革,减轻综合运行成本 |
一、优化劳动力供给体系,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
二、构建与实体经济部门的内在需求相匹配的新型金融体系 |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第四节 补短板:提升微观主体税负转嫁力 |
一、破解现金流约束,提升税负转嫁能力 |
二、贯通税负转嫁链,提升税收管理能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论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现实选择(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外商投资的税收国民待遇实现的法律机制研究[D]. 吴慧英.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论我国《耕地占用税法》如何保护耕地[D]. 张德宏.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3]论我国污染产品税目的归属与构建[D]. 张浩然.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我国水资源税税率估算及税制优化策略 ——基于CGE模型的分析[D]. 张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研究[D]. 郭建华.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9(01)
- [6]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路径研究[D]. 丁健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个人所得税税收能力的影响因素和提升路径研究[D]. 王付敏.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2019(02)
- [8]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D]. 刘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D]. 刘同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