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论文-舒洋

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论文-舒洋

导读:本文包含了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转让,代位,海事请求权

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论文文献综述

舒洋[1](2017)在《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优先权作为一项古老的海上制度发展至今,仍然在航运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问题,一直以来在学界和司法领域都有着较大的分歧,并且始终无法形成比较统一的意见。笔者在此基础上对船舶优先权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司法判例和学术观点,试图对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和代位做一个比较全面和归纳性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船舶优先权转让和代位的理论基础,包括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即其到底属于何种类型的权利,以及从从民法的角度对转让和代位这两个概念进行比较和分析,继而引出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有何特别之处。第二部分论述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和代位中的一些基本法律关系和问题,即从船舶优先权性质和转让法律关系的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个比较全面的解构,包括法律依据、主体客体、现实需要等方面,结合理论界一直只来对这种转让和代位所持观点,进行一个比较全面的梳理和总结,并加上各国的相关案例来结合分析船舶优先权转让与代位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第叁部分论述船舶优先权转让与代位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包括人身性债权的转让与代位、特殊海事请求权的转让问题、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和联系,以及船舶优先权能否部分转让的法律问题。在进行上述分析之后得出的结论是,船舶优先权应当是一项担保物权,因此其跟随其所担保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且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以及船舶优先权转让与代位的法律关系上来看,其转让和代位是合法可行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海事请求中,还应当注意一些问题。最后,笔者经过分析后认为,船舶优先权是可以部分转让的,但在不同的海事请求中应当区别对待。(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5-10)

董彬[2](2014)在《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优先权制度作为我国海商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独有的特殊性和特定性决定了它与其他与船舶有关的权利有所不同,因此,对其的研究和探索也屡见不鲜,然而对于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的分析和探讨却并不多见。船舶优先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它的产生和消灭在我国《海商法》中已有明确的条款加以规定,然而对于其转让与代位的规定却不是那么容易找寻。本文正是试图借鉴民法中物权法律关系研究的常态逻辑,对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及代位予以合理的说明,并在中国法下找寻其构成和解释。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从静态的视角对船舶优先权进行分析解构,分析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不同,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船舶优先权中具有特殊性的法律关系要素,从而为分析其转让与代位奠定分析基础。第二章从理论分析入手,介绍英美法和大陆法下转让与代位之分,进而将其对应至中国法律体系中,试图探寻其与我国现行法律的衔接。第叁章和第四章分别探究了非人身性质海事请求的转让和代位所引发的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以及人身性质海事请求转让与代位所引发的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对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5项海事请求逐一划分,逐个分析,最终得出本文的结论。船舶优先权是否能够实现转让与代位取决于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可转让性与可代位性。通过本文后两章的具体分析,笔者得出救助报酬给付请求和侵权导致的财产赔偿请求两项海事债权的可转让性与可代位性;港口规费缴付请求不可转让与代位;船员工资优先权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以及人身伤亡优先权之不可转让的结论。(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4-05-01)

韩立新,宋海华[3](2013)在《人身专属性视域下的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民法、合同法中债的转移与代位的理论,分析了航运实务中第叁人垫付行为的性质——根据不同情况或属于债权转让,或属于债务承担,或属于债的概括承受,或属于代为清偿。只有第叁人垫付行为构成债权转让或代位时才可以取得船舶优先权的担保。基于人身专属性理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员工资之海事请求原则上不可转让,但在等额有偿转让时应有例外,而且此项请求可以代位;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不可转让,仅可代位。在海事请求转让或代位的同时,第叁人应取得相应的船舶优先权。(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3年01期)

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船舶优先权制度作为我国海商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独有的特殊性和特定性决定了它与其他与船舶有关的权利有所不同,因此,对其的研究和探索也屡见不鲜,然而对于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的分析和探讨却并不多见。船舶优先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它的产生和消灭在我国《海商法》中已有明确的条款加以规定,然而对于其转让与代位的规定却不是那么容易找寻。本文正是试图借鉴民法中物权法律关系研究的常态逻辑,对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及代位予以合理的说明,并在中国法下找寻其构成和解释。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从静态的视角对船舶优先权进行分析解构,分析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不同,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船舶优先权中具有特殊性的法律关系要素,从而为分析其转让与代位奠定分析基础。第二章从理论分析入手,介绍英美法和大陆法下转让与代位之分,进而将其对应至中国法律体系中,试图探寻其与我国现行法律的衔接。第叁章和第四章分别探究了非人身性质海事请求的转让和代位所引发的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以及人身性质海事请求转让与代位所引发的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对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5项海事请求逐一划分,逐个分析,最终得出本文的结论。船舶优先权是否能够实现转让与代位取决于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可转让性与可代位性。通过本文后两章的具体分析,笔者得出救助报酬给付请求和侵权导致的财产赔偿请求两项海事债权的可转让性与可代位性;港口规费缴付请求不可转让与代位;船员工资优先权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以及人身伤亡优先权之不可转让的结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论文参考文献

[1].舒洋.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2].董彬.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3].韩立新,宋海华.人身专属性视域下的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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