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决定权模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决定权,并存权力模式
决定权模式论文文献综述
胡莉珺[1](2019)在《我国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并存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临时措施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对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仲裁裁决的最终实现以及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起关键性作用。纵观各国仲裁立法与仲裁实践,仲裁庭与法院共享临时措施决定权的并存模式是当今国际仲裁发展趋势。而我国不仅临时措施立法粗糙,仍固守法院专属临时措施决定权模式,法院过分干预仲裁程序,导致临时措施的实现可能性低,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陷入困境。因此我国转变临时措施决定权模式为权力并存模式,完善仲裁临时措施立法是必需的。本文主要对权力并存模式进行介绍,分析我国引入权力并存模式的原因并对建设适合我国的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并存模式提出建议。本文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各国仲裁立法、仲裁规则与国际公约中关于临时措施的内容,了解仲裁庭、法院享有决定权的规则基础以及国际上仲裁庭与法院之间权限划分的现状。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现行法院专属模式与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并存模式相比存在的问题及不利影响,从现实情况论述我国应采纳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并存模式的必要性。第叁部分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优秀的仲裁立法,设计适合我国的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并存模式,提议明确我国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标准、丰富我国仲裁临时措施的类型以及完善我国仲裁临时措施决定程序等。(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赵丹[2](2018)在《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的决定权归属探析(下)》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仲裁临时保全措施决定权归属的研究,不在少数。尤其是2006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临时保全措施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后,国内外兴起了研究临时保全措施决定权的热潮。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根据《示范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本国的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立法和制度设置进行了修(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8-09-26)
黄金花,邱文军[3](2018)在《做实县乡人大决定权——“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之松阳实践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作出决策,才能确保决策顺应民意,加快政府落实工作的进程。近年来,浙江省松阳县县乡人大积极探索实践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形成以"人大为主导、人大代表为主体"的运作模式,实现了"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叁方合力办实事的局面。松阳通过人大代表这一纽带还权于民,把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有机地结合起来,扩大了代表的知情权,凸显了公共决策的民意基(本文来源于《人大研究》期刊2018年07期)
谭秀云[4](2018)在《刑事扣押决定权归属的叁种模式及其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扣押决定权的归属至少有叁种模式:"侦查机关决定模式""检察院决定模式""法院决定模式"。从历史和法治的进程而言,侦查机关决定模式的行政体制弊端明显,检察机关决定扣押导致检察机关存在与公诉权、监督权等角色的冲突。只有将刑事扣押决定权赋予法院,侦查机关负责执行,检察机关归位于公诉,贯彻刑事扣押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才能确立法院的审判中心地位,实现刑事扣押程序的正当化。刑事扣押决定权的归属关系到侦查制度的变革,而司法审查"法院决定模式"的配套机制,如控审分离、法官独立、程序法定、违法制裁等制度的建立需要循序渐进。(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方军[5](2017)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之淮北模式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维护人民利益、彰显人大权威的有效形式。安徽省淮北市人大常委会自1980年始设以来,始终牢牢把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积极探索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现途径,依法规范开展重大事项决定工作,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一、淮北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本文来源于《人大研究》期刊2017年10期)
肖维欣[6](2015)在《论程序决定权分配的模式——从证人出庭作证的视角出发》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困扰着中国司法的一大难题,其不仅会导致在实体上认定事实错误还会导致在庭审流于形式、使被告人辩护权虚化等一系列问题。既然其有如此严重的危害性,学界自然会提出相应的对策试图加以解决。本文从证人出庭作证的视角,对模式进行分析。本文首先是对司法决定的模式进行解释,随后提出对此种模式的反思;其次是对诉权决定的模式进行介绍和反思;再次是对自主决定模式进行概述并提出反思;最后是对文章进行概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6期)
王大纲[7](2011)在《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归属的模式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全流通背景下,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流动性大力增强,以上市公司为目标的收购和反收购行为将日趋常见,相比西方国家资本市场成熟的反收购法律规制,我国在这方面还是空白。反收购法律规制涉及内容繁多,而目标公司在反收购决定权归属问题是当前首要解决和确定的。本文通过介绍和评析"股东会主义"和"董事会主义"两种模式,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实际,提出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及相关法律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期刊2011年12期)
马俊芳[8](2011)在《两种反收购决定权模式之分析与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对我国实践中反收购行为日趋增多与相应法律规定缺位之间矛盾的观察与思考,笔者在对英、美两种不同反收购决定权模式加以介绍基础上,对两种反收购决定权模式所蕴含法理进行分析与比较,以期为我国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模式探究尽自己的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2期)
吴祖强,刘明明,崔凯,陈怡波[9](2010)在《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模式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由于全国人大尚未出台相关法律,而其他法律和各地法规的有关规定也比较原则,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面临如重大事项的范围如何界定、议题如何选取、决定程序如何启动、决定草案的起草和审议以及表决程序如何规范、决定实施效果如何监督等诸多问题,导致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范围较窄、数量较少、做法不一,实施情况缺少监督。(本文来源于《人大研究》期刊2010年10期)
夏祖军,刘开普[10](2006)在《一个“衙门”能办417项审批》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夏祖军 刘开普报道:为了解决以前的非税收入上交不及时,体制外循环时间过长,单位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辽宁省建平县通过组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当天入国库和财政专户,卡住了各(本文来源于《中国财经报》期刊2006-08-11)
决定权模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关于仲裁临时保全措施决定权归属的研究,不在少数。尤其是2006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临时保全措施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后,国内外兴起了研究临时保全措施决定权的热潮。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根据《示范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本国的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立法和制度设置进行了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决定权模式论文参考文献
[1].胡莉珺.我国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并存模式研究[D].广西大学.2019
[2].赵丹.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的决定权归属探析(下)[N].上海法治报.2018
[3].黄金花,邱文军.做实县乡人大决定权——“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之松阳实践模式[J].人大研究.2018
[4].谭秀云.刑事扣押决定权归属的叁种模式及其批判[J].河北法学.2018
[5].方军.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之淮北模式探析[J].人大研究.2017
[6].肖维欣.论程序决定权分配的模式——从证人出庭作证的视角出发[J].法制博览.2015
[7].王大纲.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归属的模式初探[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1
[8].马俊芳.两种反收购决定权模式之分析与比较[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9].吴祖强,刘明明,崔凯,陈怡波.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模式探讨[J].人大研究.2010
[10].夏祖军,刘开普.一个“衙门”能办417项审批[N].中国财经报.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