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裁定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裁定罪,申请执行人,刑事审判,自诉案件,执行实践,搜集证据,出庭作证,刑诉法,证据材料,诉讼效率
裁定罪论文文献综述
陈建华[1](2020)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通过两条路径追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第一条路径是公诉程序,第二条路径是自诉程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自诉程序目的而言,在于弥补单一的公诉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的救济不足,并且与刑诉法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方式作了(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20-01-22)
,魏素娟[2](2020)在《捍卫公平正义 决不让法律“打白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擅自处置被查封的生猪,撕掉法院封条出租房屋,有稳定收入却不还款……1月9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2019年法院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工厂老板拒付工人工钱黄某元在平果县开设两个工厂。其间,唐某某、麻某某等93人先后到(本文来源于《广西法治日报》期刊2020-01-10)
赵冠男[3](2019)在《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核心要件。对于被执行人账户资金往来与转移、隐匿资产的判断而言,应着重分析资金往来背后所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仅以资金往来的存在而认定有罪;在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认的债权与其他债权之间,当事人选择先行偿付其他债务,并非对司法活动的妨害,不能认定有罪;对于"高消费"行为的惩处,应强调相关规定的递进关系,只有违反禁令且拒不悔改的行为,才能认定有罪。(本文来源于《怀化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8期)
刘若愚[4](2019)在《浅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履行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6年6月2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平罗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交付涉案13.4亩土地的义务。经平罗县人民法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仍拒不履行。另查明,2017年8月28日,被告王某某与原告刘某某私下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退还刘某某土地流转费、土地改造费、经济损失费共计8万元,刘某某自愿放弃原流转王某某的13.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4期)
徐晓琳,胡朝俊[5](2019)在《使用微信、支付宝支取、隐藏存款可构成拒执罪》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被执行人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平台进行高消费,或一定期间内支取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或用理财通、余额宝隐藏存款,均可认定其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案情(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7-04)
吴丹凌[6](2019)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干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刑法明文规定督促和惩罚拒执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秩序方面显得尤为重要。但是适用到司法实践中时,由于该罪法条的内容较为简单,对罪状描述不清,对情节列举笼统,缺乏与司法实践中复杂多样的案情相匹配的具体标准,使得其适用存在一定困难,罪名适用率低。具体而言,本文将对"判决裁定"内涵、"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尝试探讨具体的适用标准,以应对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5卷 总第5卷)》期刊2019-07-01)
樊创[7](2019)在《检视与回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执行”的司法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2017年110份判决为样本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两到叁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各地法院大量启动拒执罪追诉以扩大打击拒执行为的威慑力。但相较于法律制定的初衷,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的认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定偏差,造成了法律适用不统一等问题。本文通过裁判样本剖析了"有能力执行"认定出现的问题及原因,认为对于其认定还是应当回归到执行能力的事实依据上,文章以此为思路在司法解释完善、认定标准统一、发挥执行辅助作用等方面进一步提出了应对之路径,希冀能够对拒执罪"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提供一种研究视角。(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郑鸿[8](2019)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认定的规制与完善——以A省2017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情况为研究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用两到叁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为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一性两化"的工作思路,其中"一性"即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是保障执行工作强制性的一把利器。为用好这一利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打击拒执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实践中,拒执罪认定仍然存在不易判断主观故意,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和刑事责任界限不(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谢增益[9](2019)在《管制期间脱逃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文中研究指出管制是我国刑法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进行社区矫正,而对社区矫正期间脱逃的管制犯罪分子如何处理,刑事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以为,被管制人管制期间脱逃应明确立法,认定构成拒不执行(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5-30)
王义鹏[10](2019)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债权债务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众多社会纠纷也日益多元化,司法成为化解各项纠纷的重要工具。但是,长期以来,案件审判完结之后,执行情况却很难落实,执行义务人逃避执行的情形愈发严重,造就了法院“执行难”这一尴尬的境地,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同时也对司法产生了消极影响,贬损了司法的公信力,助推一些民众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认识。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叁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几年,法院通过推行网络查控、联合惩戒、网络司法拍卖等破解执行难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刑事领域,为了契合当前打击“老赖”的高压态势,彻底化解执行难,201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修订,提高了量刑幅度,将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段提升到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增设了单位主体犯罪,从刑事角度吹响了化解执行难的号角。基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现有研究,目前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以往的研究更多侧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证性或者只从现象研究,缺乏了理论性。本文从河北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的具体案例出发,通过量化分析,发掘其中存在的司法审判规律,同时结合个案对存在的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性的论证,促使理论研究与实践审判进行了有效结合,并且从立法、制度、程序角度提出了完善本罪的路径,以期促进理论深化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本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写作的背景和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归纳当前关于本罪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简要的介绍了本文的写作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和存在的不足。第一部分,从宏观视阀角度出发,针对河北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了量化分析。一是本罪的司法审判数量增加、本罪自诉方式越来越多、案由类型的多样化、本罪对案件执结的作用以及本罪在量刑时轻刑化趋势明显。二是基层法院适用本罪两极分化、单位定罪率低、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量刑不均衡等现象。第二部分,从微观视角出发,针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与问题,结合河北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个案进行了分析与解读。主要从本罪罪名与罪状表述存在的争议、犯罪主体范畴的界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的认定、本罪自诉存在的障碍、是否适用追诉时效、优先履行债权是否视为拒不执行行为等六个方面的内容。第叁部分,本罪的完善路径。首先,在立法层面,建议正确表述罪状与罪名、增设犯罪时间节点认定的例外情形、规范量刑适用标准。其次,在司法适用统一层面,建议加强司法裁判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规范执法的标准与尺度。再次,从本罪追诉制度的建构上建议,改良自诉追诉制度、降低自诉立案标准、强化自诉举证能力及被告人到庭参审机制建设。(本文来源于《河北师范大学》期刊2019-05-30)
裁定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擅自处置被查封的生猪,撕掉法院封条出租房屋,有稳定收入却不还款……1月9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2019年法院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工厂老板拒付工人工钱黄某元在平果县开设两个工厂。其间,唐某某、麻某某等93人先后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裁定罪论文参考文献
[1].陈建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的完善[N].人民法院报.2020
[2].,魏素娟.捍卫公平正义决不让法律“打白条”[N].广西法治日报.2020
[3].赵冠男.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司法认定[J].怀化学院学报.2019
[4].刘若愚.浅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履行义务[J].中国检察官.2019
[5].徐晓琳,胡朝俊.使用微信、支付宝支取、隐藏存款可构成拒执罪[N].人民法院报.2019
[6].吴丹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干问题的研究[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5卷总第5卷).2019
[7].樊创.检视与回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执行”的司法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2017年110份判决为样本分析[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8].郑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认定的规制与完善——以A省2017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情况为研究样本[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9].谢增益.管制期间脱逃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N].检察日报.2019
[10].王义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9
标签:裁定罪; 申请执行人; 刑事审判; 自诉案件; 执行实践; 搜集证据; 出庭作证; 刑诉法; 证据材料; 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