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优先受偿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作成果完成说,查封登记公示效力,追及力
优先受偿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万挺,冯小光,张闻[1](2018)在《论附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筑物转让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原则上符合合同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已竣工或因发包人原因停建,且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范围等条件时,建工优先权成立。建工优先权之诉的查封登记可以产生公示效力。建工优先权的公示范围暂依建工优先权之诉承包人行使权利的实际承建范围为准,不以查封的范围为限。已公示的建工优先权可附着在已完工的建设工程之上具有追及力。第叁人并非善意、自甘风险取得建筑物所有权,不因支付对价而涤除建工优先权。建筑物毁损、灭失、征用的,已登记公示的建工优先权人享有物上代位权。(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21期)
蔡旻君,张嫣然[2](2018)在《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有关的优先受偿原则与入库规则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73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赋予了不同的权利内容,即前者遵循了入库规则而后者则开创性适用优先受偿原则。我将结合我国当下的国情,并利用比较分析法,说明适用优先受偿原则虽然是对传统观点的突破,但不可否认其更能适应、也更符合时代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5期)
何怡玉[3](2018)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司法裁判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对该制度功能的顺利发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286条,虽然首次确定了这一制度,但其规定十分概括,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大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4条规定,该权利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其起算日期,为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或者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该规定对完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制度,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笔者通过对大量的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裁判书进行统计和分析,对其行使期限的裁判规则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目的、研究创新等内容。第一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现状及问题。该章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其次,系统介绍了相关法律规范,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最后,介绍了我国优先受偿权纠纷裁判的基本情况,通过相应的检索方法收集相关案例,然后从案件数量、地域分布、案由比例等角度对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第二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其对行使期限的影响。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争议,指出该权利的性质对其行使期限性质的影响。然后再简要分析了该权利行使期限的性质。第叁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期之司法裁判规则的整理。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是通过对收集的案例进行分析,将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日期,归纳为两类13种司法裁判观点。第一类是一般情形下的司法裁判观点,主要内容有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转移占有工程的日期,作为该权利行使期限的起算日期。第二类是特定情形下的司法裁判观点,主要内容为考虑合同、工程、工程价款、相关法律文书等因素,可以下列8个日期作为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日期: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日期、完工之日、停工之日、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的日期、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日期、结算之日、确定工程价款数额的日期、相关文书确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此外还包括整体工程可区分为单项工程、工程分期两种特殊情形下,法院对该问题不同的司法裁判观点。第四部分,完善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日期的法律制度。该章主要阐述了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日期的认定,应当坚持“有限制的宽容”理念,然后提出了建立优先权行使期限起算日期优先适用的法律顺位制度的设想。最后结语部分,主要是总结文章的相关问题,指出文章写作的不足。(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孙宁连[4](2017)在《停、缓建工程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停、缓建工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承包人未能完成工程施工,使工程置于停建的状态。工程的停、缓建对施工合同各方的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其进行法律研析和明确裁判规则在避免司法龃龉、实现法律在该问题上的有效规制均具有重要意义。囿于篇幅所限,本(本文来源于《建筑时报》期刊2017-01-19)
李莉[5](2014)在《浮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限制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本质上是对浮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财产范围的限制,但仅凭这一条无法构建完整的浮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限制规则。浮动抵押虽源于英美法系,由于中美两国的浮动抵押权均是一经公示,即享有优先于后成立的固定担保和一般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故应以美国法为模板。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应区分浮动抵押人是买受人和出卖人两种情况,引进购买价金担保优先制度,完善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制度。具体而言,对我国浮动抵押的公示方式和客体范围分析后可知,在我国引进购买价金担保优先制度具有制度土壤,需要根据我国信用状况对美式制度略作微调;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制度的完善应聚焦在对"正常经营活动"的解释上。(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李思颖[6](2014)在《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比较研究——“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的优异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人代位权作为一种债的保全制度,系为保证债务人责任财产之充裕而设。而在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方面存在有传统理论上的"入库规则"与我国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两种情形。因此,本文试通过将两种不同的效果归属进行优异性之比较、分析,从而说明我国这一变异性规定只可作为权宜之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还应奉行传统理论的入库规则。(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14年08期)
熊进[7](2012)在《论代位权人“优先受偿规则”的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在赋予债权人代位权的同时,对其行使效果的归属问题却没有作明确规定。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入库规则"。但基于现实的需要及代位权行使的实际效果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确认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优先受偿规则。这两种相互冲突的观点到底孰优孰劣,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争议。本文从代位权的立法目的入手,对传统的"入库规则"和后确立的"优先受偿规则"从理论基础、实践意义、公平正义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论证了代位权"优先受偿规则"与"入库规则"相比,其存在更具合理性、可行性和优越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02期)
刘静[8](2010)在《代位权制度的回归——兼论“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权效力相对性原则,将其效力扩及到债的关系以外的第叁方,从而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了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为了平衡代位权的实行效果,出现了"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理论"两种观点。本文通过对债权人能否就行使代位权后所得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范围两个问题的分析,认为代位权制度创设目的在于维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债权人代位权效力上应当以"入库规则"为根本,同时完善补救措施,从而使代位权制度达到原始的回归。(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05期)
刘靖靖[9](2007)在《简评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的优先受偿规则——从功能与体系的角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上的代位权制度以它的优先受偿效力为突出特点,但这一制度创新违反了债权人平等原则,也与该制度的逻辑背景与传统制度设计功能初衷相背。我们应慎重对待每一次制度创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01期)
巴金[10](2005)在《传统代位权理论的突破与创新——从“入库规则”到“优先受偿”》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前言作为财产流转的主要手段和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债之关系自始即以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标。但在财产流转、经济交易极为频繁复杂的实际生活中,债权的实现充满着风险,债权效力盲区的存在使债权实现具有极大的不安全性,因而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性日趋凸现。(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05年01期)
优先受偿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合同法》73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赋予了不同的权利内容,即前者遵循了入库规则而后者则开创性适用优先受偿原则。我将结合我国当下的国情,并利用比较分析法,说明适用优先受偿原则虽然是对传统观点的突破,但不可否认其更能适应、也更符合时代的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优先受偿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万挺,冯小光,张闻.论附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筑物转让规则[J].法律适用.2018
[2].蔡旻君,张嫣然.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有关的优先受偿原则与入库规则的比较研究[J].法制博览.2018
[3].何怡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司法裁判规则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4].孙宁连.停、缓建工程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探析[N].建筑时报.2017
[5].李莉.浮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限制规则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
[6].李思颖.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比较研究——“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的优异性[J].商场现代化.2014
[7].熊进.论代位权人“优先受偿规则”的合理性[J].法制与社会.2012
[8].刘静.代位权制度的回归——兼论“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理论”[J].法制与社会.2010
[9].刘靖靖.简评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的优先受偿规则——从功能与体系的角度[J].法制与社会.2007
[10].巴金.传统代位权理论的突破与创新——从“入库规则”到“优先受偿”[J].研究生法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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