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外资国有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有化,国际投资,征收,争端解决
外资国有化论文文献综述
叶素烁[1](2017)在《东道国强推外资国有化的法律对策——以津巴布韦宣布钻石矿国有化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态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纷纷制定或修改本国的外资法律,并积极向外缔结双边或多边的投资条约。我国学者也曾对外资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有过较为集中的论述,但是随着赫尔原则的出现以及针对外资实施国有化现象的逐渐减少,有关国有化问题的探讨也逐渐减少。然而,仍有一些国家以国有化作为国家实现经济发展目标最为直接有效的手段。2000年以来,许多国家开始加强对能源和矿藏的控制并走上了能源国有化道路,此前,津巴布韦政府就表示将接管津国境内所有的钻石矿开采活动。解决国有化对外国投资者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是目前国际投资法中值得探究的一个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33期)
曲阜超[2](2017)在《论我国对外资国有化及其补偿的态度变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外投资不仅是全球化经济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推动全球化整体发展的重要力量,国际投资在各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然而,有投资必然有风险,跨国投资在运行过程中涉及到不止一个主权管理者、不止一个法域、不止一套制度体系,较之于国内的投资更有可能遭遇各种投资风险。在所有投资风险当中,国有化是对于经营干预和造成财产损失最为严重的形式,尤其在主要资本输出国看来,没有“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而对投资横加剥夺,不仅会使投资者的所有预期毁于一旦,而且是影响全球经济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本文中重点讨论政治风险中,最为激烈、最为极端的对外资国有化问题,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海外投资风险来说,本质上与国有化问题并无不同,只是程度有所不及、量变尚未达到质变而已,故而对于国有化问题的研究,对于所有的海外投资风险问题都有普遍的意义。国有化问题最值得讨论的有两个,其一是国有化的合法性,再者是征收后的补偿。对于合法性问题来讲,四个合法性要素(公共目的、非歧视、正当程序、给予补偿)中前叁个的争议不大,征收补偿问题才是核心。而对于征收后的补偿问题来说,补偿数额如何确定以及补偿依据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话句话说是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主要的分歧所在。而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国际法实践表明,投资国在主权问题上承认了东道国完全的管辖权,东道国则在补偿数额问题上基本满足了投资国的诉求。对于中国来说,快速的经济发展使得中国经历了由东道国到投资国的转变,这样的经济地位的转变也带来了政治立场的变化,而这样的政治立场的变化又最终表达在了中国近年来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于征收补偿的态度——中国事实上已经和主要西方发达国家一道,在征收补偿的实际运作上遵循了“赫尔原则”的要求——充分、及时、有效地补偿投资国因国有化而受到的损失。中国在征收补偿问题上态度的变化,印证了一个国际上心照不宣的事实:一成不变地固守某些精神理念或者意识形态显然是不合时宜并且与维护国家利益相悖的,在国家利益面前,没有永恒的立场,有的只是从利益的不同点出发做出的依仗国家实力做出的政治决定。现在的国际社会以及国际法的发展状况虽然已经不再是“真理只存在于大炮的射程之内”的状态了,但是国家的政治需求是国际法的发展方向和动力不会改变,国际法作为国家政治需求寻求合理性解释的工具的地位也不会改变。(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4-01)
庞晓华[3](2014)在《墨西哥阿根廷吸引外资开发能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就上游投资吸引力而言,墨西哥和阿根廷在拉丁美洲国家中都属表现不佳之列。但其深入的能源改革和更有吸引力的投资激励政策将使这两个国家成为未来拉美的投资热点。 过去10年,拉丁美洲国家油气领域的主要特征是资源国有化。在本世纪初,拉美国家纷(本文来源于《中国石化报》期刊2014-08-29)
张剑虎,李长英[4](2010)在《部分国有化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空间竞争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利用Hotelling模型讨论了一个部分国有化企业和一个外资企业的空间竞争问题。研究表明:企业的均衡位置与国有企业国有化程度的大小密切相关。当国有化程度比较低时,两个企业选择市场端点;当国有化程度处于中间状态时,外资企业仍然选择市场端点,但部分国有化企业选择市场内部;当国有化程度比较高时,两个企业都会选择市场内部。另外,相对于社会最优选址而言,企业的均衡选址相距较远,但随着国有企业国有化程度的增加,均衡选址逐渐向社会最优选址靠近;当部分国有企业变为完全的国有企业时,企业的均衡选址与社会最优选址恰好重合。(本文来源于《世界经济文汇》期刊2010年06期)
阮菲[5](2009)在《中国与埃及、伊朗对外资国有化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和中东地区的埃及、伊朗等国都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国有化运动,在这些国家的国有化进程中,存在着诸多的相似点和不同点。本文便是通过对中国、埃及以及伊朗对外资的国有化进行比较,总结它们的共同之处和不同的地方,并结合它们外资国有化的结果来分析对外资国有化进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在上世纪中叶以及70年代的国际背景下,外资国有化牵扯到诸多的关联因素,如果处理不好便很容易使国有化进程充满坎坷甚至失败。对外资国有化的争议到现在仍未停止,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外资国有化之后的补偿问题,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是全部补偿,不予补偿,还是适当补偿?文章的最后还探讨了我国的外国资产法律保障以及如何应对海外投资的国有化风险问题。(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09-04-20)
刘晗[6](2006)在《玻利维亚应考虑“自由社会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5月13日,第四届欧盟-拉美峰会在维也纳落下帷幕,此次会议值得注意的,除了通过了旨在推进双边关系的《维也纳宣言》,便是特立独行的查韦斯和莫拉莱斯了。不打领带而极其惹眼的莫拉莱斯此次受到了多方指责。 目前有20多家外国跨国公司经营玻利维亚72%的(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06-05-17)
刘丽娜[7](2006)在《外资国有化补偿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大规模国有化的可能性很小,但并不是没有这种可能了。国有化作为国际投资中的一种政治风险,依然有研究和防范的必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外资国有化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的研究,提出国有化的风险如何防范,并阐明了由国有化补偿引起的争端的解决方法,以及在新的国际形势下,我国对待国有化补偿的立场。本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国有化的概念和历史发展。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对国有化的概念作了简要的说明,并对征收是否属于国有化,间接国有化的问题以及对外投资中东道国对于当地成分的要求与国有化的关系作了分析。并且对于国有化的历史发展及其产生的理论基础作了论述,为以后论证国有化的法律要件提供了理论前提。 第二部分是国有化的法律要件与补偿标准的评析。国有化是东道国的主权,是合法的,这已为国际上所公认。但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有条件的。国际上已形成了一致的看法。即:(1)国有化必须以公共安全和利益为目的;(2)国有化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3)国有化应依法律程序进行;(4)国有化国家应给予补偿。在国有化的四个法律要件中,最容易引起争端的就是对国有化应给予补偿,但对于应给予以何种补偿却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于是就有了不予补偿、“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以及适当补偿。不予补偿理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曾发挥过一定的作用,有其存在的土壤,但若现在仍适用不予补偿理论,却不合时宜。赫尔准则又称“充分、及时、有效”准则,为广大发达国家所主张,却不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广大发展中国倾向于适用适当补偿原则。在这一部分中,对这叁种原则的产生发展的背景、主要内容、主张的国家进行了论述。 第叁部分是国有化风险的防范以及由国有化引起的争端的解决。国有化是一种政治风险,主要是由对国有化的补偿引起的。既然是风险就要防范,以保护东道国投资者利益,国有化作为一种政治风险,不仅关系到东道国对自然资源的主权,也关系到投资主体的切身利益。对国有化风险的防范主要存在于投资者母国、东道国、投资者叁个方面。从投资者母国的角度来讲,主要措施有:(1)建立对外直接投资的保证制度;(2)母国与东道国签订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3)母国通过参加多边投资条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国有化风险保证。(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6-04-01)
陈丽华[8](2003)在《论对外资国有化的补偿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外资国有化的补偿标准是外商投资的敏感问题。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是“相应补偿”,这种规定过于抽象,应当具体化。现在联合国的“适当补偿”标准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中国在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法时,宜依据这一补偿标准。(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期刊2003年04期)
陈安[9](1986)在《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中可否规定对外资不实行国有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缘起在中国,谈论外资的国有化,乍看起来,这是一个很遥远的问题,实际却是一个迫切的问题。其所以说“很遥远”,是因为目前存在的现实问题乃是如何更多更快地吸收外资,以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四化建设,而不是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有化。自从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投入中国境内的外资虽已达到一定数量,但它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甚为微小,远非外资在某些发展中国家里所处的那种地位:操纵了东道国的经济命脉,影响了东道国的国计民生;此外、在中国,也并未出现某些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或(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1986年01期)
沈四宝[10](1983)在《第五讲 外资国有化和补偿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投资,作为国际贸易的补充和发展,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国际投资,尤其是在国际直接投资中,投资者是通过参与和控制国外企业的营业活动来实现其营利目的的。因此,它与投资接受国(亦称东道国)的投资气候(investment clamate),即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以至生活风俗习惯都有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给于多大程度的法律保护,对投资者的利益有直接的影响。几乎所有跨国公司的最高领导层总是把眼光投向资本的未来命运。这种命运集中到一点,就是其在海外的投资活动是(本文来源于《国外法学》期刊1983年05期)
外资国有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外投资不仅是全球化经济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推动全球化整体发展的重要力量,国际投资在各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然而,有投资必然有风险,跨国投资在运行过程中涉及到不止一个主权管理者、不止一个法域、不止一套制度体系,较之于国内的投资更有可能遭遇各种投资风险。在所有投资风险当中,国有化是对于经营干预和造成财产损失最为严重的形式,尤其在主要资本输出国看来,没有“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而对投资横加剥夺,不仅会使投资者的所有预期毁于一旦,而且是影响全球经济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本文中重点讨论政治风险中,最为激烈、最为极端的对外资国有化问题,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海外投资风险来说,本质上与国有化问题并无不同,只是程度有所不及、量变尚未达到质变而已,故而对于国有化问题的研究,对于所有的海外投资风险问题都有普遍的意义。国有化问题最值得讨论的有两个,其一是国有化的合法性,再者是征收后的补偿。对于合法性问题来讲,四个合法性要素(公共目的、非歧视、正当程序、给予补偿)中前叁个的争议不大,征收补偿问题才是核心。而对于征收后的补偿问题来说,补偿数额如何确定以及补偿依据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话句话说是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主要的分歧所在。而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国际法实践表明,投资国在主权问题上承认了东道国完全的管辖权,东道国则在补偿数额问题上基本满足了投资国的诉求。对于中国来说,快速的经济发展使得中国经历了由东道国到投资国的转变,这样的经济地位的转变也带来了政治立场的变化,而这样的政治立场的变化又最终表达在了中国近年来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于征收补偿的态度——中国事实上已经和主要西方发达国家一道,在征收补偿的实际运作上遵循了“赫尔原则”的要求——充分、及时、有效地补偿投资国因国有化而受到的损失。中国在征收补偿问题上态度的变化,印证了一个国际上心照不宣的事实:一成不变地固守某些精神理念或者意识形态显然是不合时宜并且与维护国家利益相悖的,在国家利益面前,没有永恒的立场,有的只是从利益的不同点出发做出的依仗国家实力做出的政治决定。现在的国际社会以及国际法的发展状况虽然已经不再是“真理只存在于大炮的射程之内”的状态了,但是国家的政治需求是国际法的发展方向和动力不会改变,国际法作为国家政治需求寻求合理性解释的工具的地位也不会改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外资国有化论文参考文献
[1].叶素烁.东道国强推外资国有化的法律对策——以津巴布韦宣布钻石矿国有化为切入点[J].法制与社会.2017
[2].曲阜超.论我国对外资国有化及其补偿的态度变化[D].吉林大学.2017
[3].庞晓华.墨西哥阿根廷吸引外资开发能源[N].中国石化报.2014
[4].张剑虎,李长英.部分国有化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空间竞争问题[J].世界经济文汇.2010
[5].阮菲.中国与埃及、伊朗对外资国有化的比较研究[D].青岛大学.2009
[6].刘晗.玻利维亚应考虑“自由社会主义”[N].21世纪经济报道.2006
[7].刘丽娜.外资国有化补偿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
[8].陈丽华.论对外资国有化的补偿标准[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
[9].陈安.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中可否规定对外资不实行国有化[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
[10].沈四宝.第五讲外资国有化和补偿原则[J].国外法学.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