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致死论文-张玉

逃逸致死论文-张玉

导读:本文包含了逃逸致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医病理学,高坠,交通肇事,鉴别

逃逸致死论文文献综述

张玉[1](2018)在《交通肇事逃逸与高坠致死案件的鉴别》一文中研究指出高坠致人死亡案件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件的尸体损伤特征具有众多相似之处,一旦有尸体出现在城市高架桥下道路时,公安刑事侦查部门与交通管理部门对案件定性常常会出现分歧,"推诿扯皮"、延误侦破时机、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情况偶有发生,也易给死者家属造成公安机关办案不利的不良社会印象,亦有发展成上访案件的风险。1案例资料某日,某区交警大队接警:环卫工人在某立交桥下匝道口附近道路上发现一具尸体,疑似交通事(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医学杂志》期刊2018年01期)

李玲[2](2017)在《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的法教义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交通肇事罪行为类型复杂,理论界对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争议较大,尤其对逃逸的行为类型、主观不法、与他罪区分等问题争执不下。本文通过理论解释、对比分析和案例研讨的研究方法,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致死进行了法教义学分析,提出了将逃逸致死行为看作独立的不作为犯罪,与基本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结合犯的观点。逃逸致死是具有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独立性的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属于不同质的二行为:交通肇事行为是针对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的侵害,逃逸致死是针对特定人的生命的侵害,两者在行为意义与主观不法上都是相互独立的,因此不能将逃逸致死看作是交通肇事的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逃逸致死的规范目的是对被害人生命法益的保护,是刑法对行为人采取及时救助挽救生命的期待。交通肇事罪中涉及的四处逃逸也都是出于相同的规范目的即保护生命法益,但同时出于立法技术的考量,在犯罪构成意义上具有不同作用。其中,第二档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罪的情节加重犯,第叁档逃逸致死作为独立的不作为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相结合,出现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犯罪情形下的逃逸致死时,按结合犯理论,仅构成被结合之犯,基本犯罪行为是过失行为,不处罚未遂。由于逃逸致死的独立性,主观不法上应然地包括过失与故意两种心态,当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认识并追求或者放任时,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当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时,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种犯罪模式在同一量刑幅度内进行调节,与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处罚没有较大差别,符合体系性解释,使得刑法分则之间在刑罚配置上能够相互呼应。但并不是所有的逃逸之后出现的死亡结果都要归责于逃逸行为进而构成逃逸致死,需要进一步用客观归责进行检验,排除逃逸与致死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形,同时也要排除不救助被害人的积极作为的逃逸行为,即积极地不救助被害人,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遗弃或者采取其他拖拽等行为致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因不具有逃逸致死的因果历程,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单独处理,如果先前肇事行为构成犯罪,则再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将逃逸致死的行为界定为具有独立性的不作为犯罪,采用结合犯的方式在交通肇事罪中处罚,即保持了行为独立性的特点,妥善处理主观不法和不同行为类型之间的矛盾问题,也利于规范目的的实现,起到引导交通肇事行为人积极救助被害人进而保护生命法益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3-01)

徐瑜璐[3](2015)在《论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的现状为引导,围绕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来分析问题。本文首先就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进行了阐述,继而对关于"因逃逸致死"进行分析研究,从中体现主要问题归纳出交通肇事逃逸罪认定的两种方法。理论上已有观点指出,"单纯逃逸"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遗弃罪。据此,在这一场合,行为人既构成不救助罪(致死)之类的纯正不作为犯,也同时触犯了单纯不保护的遗弃罪。由于两罪之间是法条竟合关系,因此,对行为人应当以作为特殊法条的不救助罪(致死)也即现行刑法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理。而就后者来说,在移动逃逸致死时,应当如何区分(移置)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这两种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就成为一个新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5年32期)

徐华,陈莉,王蕴识[4](2014)在《一例疑似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案件引发的法医学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如果该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则需要进一步分析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所在。如果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即无论行为人逃逸与否、救助与否,均不影响被害人死亡,则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如果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因为行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造成的,则应认定行为人"因(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期刊2014-08-19)

王雪涛[5](2013)在《过失撞人逃逸它车碾轧致死司机行为如何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3年2月18日早上7时30分,蔡某无证驾驶小型客车途经昆磨高速公路某处,王某在路中央挥舞双手拦车。蔡某停车后,王某拍打车窗,蔡某慌忙启动车子,在右转绕行时将王某剐倒在快车道上,损伤程度不明,后蔡某逃逸。几分钟后,赵某驾驶轿车经过此地,因疏忽碾(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3-11-17)

葛强,吴存庆[6](2012)在《永登交警五小时侦破重大肇事逃逸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9月4日凌晨,永登县苦水镇发生一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一辆无牌照摩托车将一名老太太撞伤致死,肇事车辆逃逸。永登交警大队民警步步追踪,终于在5小时后迫使肇事者自首。   当日6时15分,永登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永登县苦水(本文来源于《兰州日报》期刊2012-09-06)

陈滔,邹炳辉[7](2011)在《肇事致死逃逸案五日告破》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日前,新丰县交警大队启动跨省联动机制,采用科技追逃和政策宣传相结合手段,成功促使涉案人员吴某投案自首,辖内新近发生的一宗交通肇事致死逃逸案件在5日内成功告破。    2011年10月14日凌晨5时13分,105国道新丰县人造花厂门前路段(本文来源于《韶关日报》期刊2011-10-25)

李健武[8](2011)在《“清网行动”网住两逃犯》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陈某、林某兵在两起车祸事故中致人死亡后,分别逃逸叁年和七年。日前,在沙田交警大队的强大攻势下,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在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至此,随着最后两名潜逃嫌疑人归案,沙田“清网行动”圆满结束。 ■案情回放 1(本文来源于《东莞日报》期刊2011-10-22)

周堪[9](2009)在《力争致死逃逸案侦破率超80%》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日前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获悉,自7月1日起至9月底,全国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开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集中侦破工作。此项工作将以今年以来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为重点。公安部交管局要求各地对未侦破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组织一次全面清理,要通过集中侦破工作,力(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报》期刊2009-06-30)

周堪[10](2009)在《力争致死逃逸案侦破率达80%以上》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日前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自7月1日起至9月底,全国将开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集中侦破工作。     本次集中侦破工作要以2009年以来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为重点。各地要对未侦破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组织一次全面清理,根据案件性质、侦破难度等进行(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期刊2009-06-30)

逃逸致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交通肇事罪行为类型复杂,理论界对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争议较大,尤其对逃逸的行为类型、主观不法、与他罪区分等问题争执不下。本文通过理论解释、对比分析和案例研讨的研究方法,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致死进行了法教义学分析,提出了将逃逸致死行为看作独立的不作为犯罪,与基本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结合犯的观点。逃逸致死是具有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独立性的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属于不同质的二行为:交通肇事行为是针对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的侵害,逃逸致死是针对特定人的生命的侵害,两者在行为意义与主观不法上都是相互独立的,因此不能将逃逸致死看作是交通肇事的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逃逸致死的规范目的是对被害人生命法益的保护,是刑法对行为人采取及时救助挽救生命的期待。交通肇事罪中涉及的四处逃逸也都是出于相同的规范目的即保护生命法益,但同时出于立法技术的考量,在犯罪构成意义上具有不同作用。其中,第二档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罪的情节加重犯,第叁档逃逸致死作为独立的不作为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相结合,出现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犯罪情形下的逃逸致死时,按结合犯理论,仅构成被结合之犯,基本犯罪行为是过失行为,不处罚未遂。由于逃逸致死的独立性,主观不法上应然地包括过失与故意两种心态,当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认识并追求或者放任时,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当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时,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种犯罪模式在同一量刑幅度内进行调节,与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处罚没有较大差别,符合体系性解释,使得刑法分则之间在刑罚配置上能够相互呼应。但并不是所有的逃逸之后出现的死亡结果都要归责于逃逸行为进而构成逃逸致死,需要进一步用客观归责进行检验,排除逃逸与致死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形,同时也要排除不救助被害人的积极作为的逃逸行为,即积极地不救助被害人,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遗弃或者采取其他拖拽等行为致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因不具有逃逸致死的因果历程,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单独处理,如果先前肇事行为构成犯罪,则再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将逃逸致死的行为界定为具有独立性的不作为犯罪,采用结合犯的方式在交通肇事罪中处罚,即保持了行为独立性的特点,妥善处理主观不法和不同行为类型之间的矛盾问题,也利于规范目的的实现,起到引导交通肇事行为人积极救助被害人进而保护生命法益的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逃逸致死论文参考文献

[1].张玉.交通肇事逃逸与高坠致死案件的鉴别[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8

[2].李玲.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的法教义学分析[D].吉林大学.2017

[3].徐瑜璐.论交通肇事逃逸致死[J].中外企业家.2015

[4].徐华,陈莉,王蕴识.一例疑似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案件引发的法医学思考[C].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4

[5].王雪涛.过失撞人逃逸它车碾轧致死司机行为如何定性[N].检察日报.2013

[6].葛强,吴存庆.永登交警五小时侦破重大肇事逃逸案[N].兰州日报.2012

[7].陈滔,邹炳辉.肇事致死逃逸案五日告破[N].韶关日报.2011

[8].李健武.“清网行动”网住两逃犯[N].东莞日报.2011

[9].周堪.力争致死逃逸案侦破率超80%[N].人民公安报.2009

[10].周堪.力争致死逃逸案侦破率达80%以上[N].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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