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的侵害论文-莫运媚

观念的侵害论文-莫运媚

导读:本文包含了观念的侵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精神安宁,容忍义务规则,判断标准

观念的侵害论文文献综述

莫运媚[1](2019)在《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以极具地域性的表现形式存在于不同国家之中。虽德国谓之为“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法国谓为“观念性侵害”,美国以“精神侵扰”命名,但其实质都是对个人“精神安宁”的侵害。我国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历来有之,但随着国家进入现代化时期,国际化、多元化发展趋势明显,加之社会关系转型,人格结构的相互碰撞,涌现出了许多方式新奇的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形式,给邻人带来精神侵扰的同时也造成其不动产价值的减损,而我国目前法律并无专门的条文对此加以规范,使得其侵害救济难以为继。因此,本文将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探寻如何完善我国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制度。正文除引言、结语外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私法救济的基本理论。本文认为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的实质是对精神安宁的侵扰,与此同时也会导致邻人不动产价值的减损。基于公序良俗的维护及权利滥用之禁止,应当对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加以规范,以救济受害者的精神安宁权益和财产权。第二部分,我国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私法救济制度的缺陷。我国民法深受德国民法的影响,把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作为所有权内容的限制制度加以构成。通过对现行相关立法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私法救济制度存在以下缺陷:容忍义务规则缺失;以“国家规定”作为侵害成立与否的唯一判断标准缺乏合理性,不能为权利边界创造弹性空间以缓和利益冲突;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私法救济体系不完善,物权法的救济路径缺失,侵权责任法的救济路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叁部分,域外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私法救济制度的考察。通过对德国不可量物侵害私法救济制度、法国近邻妨害私法救济制度及美国精神侵扰私法救济制度的分析,本文认为虽各国立法规范模式相异,但为了达致睦邻友好、物之效用最大化及社会共处的一般性之目的,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均需以容忍义务规则加以规范,辅之以合理的容忍义务限度标准,并结合本国的立法现状寻求合理的私法救济方式。第四部分,我国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私法救济制度的完善。结合我国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私法救济制度的缺陷及域外国家对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私法救济的经验,本文认为我国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私法救济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考虑:引入受害人容忍义务规则,在立法技术上宜采用层次容忍义务规则的构造方式;建立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的判断标准,综合考量所侵害利益的性质和程度、加害者动机、加害者是否提前通知受害者、土地利用的前后关系、防止或避免该侵害的可行性,该地区土地的通行利用方式及加害者行为是否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在相邻关系场合下发生的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如侵害后果主要表现为不动产价值的减损,则以相邻关系规则或财产权侵害救济加以处理,对不动产价值减损可主张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如侵害后果是精神安宁权益受损,则可基于一般人格权保护加以救济,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可通过排除妨害、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予以救济。(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刘思捷[2](2014)在《论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密度越来越大,各种文化思潮互相碰击,人们的自我意识逐步增强,相邻不动产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其中出现了一类特殊的相邻侵入关系,即观念性相邻不可量物侵入。一般不可量物表现为物理存在或者化学物质,而观念性不可量物则是通过精神影响的方式使得相对人利益受损。由于其的特殊性,部分国家在立法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这一问题,但是其中有一些已经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问题。我国《物权法》相邻关系一章中,也没有专门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某些困境。因此,本文将从解释论的角度从目前的立法中寻找此类问题的依据,为实践提供明确的思路。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开篇使用了北京市顺义区的一个案件来引出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入这一问题。本案原告在诉讼理由中提到,被告行为影响其生活质量以及房租收益。文章分析了这一理由的特殊性以及其与本文的关系。此外,作者还对目前国内对于观念性不可量物的研究成果做出梳理,发现目前国内对于此问题的研究甚少,仅有少量文字提出观点或是介绍别国的做法。第二部分为一般相邻不可量物侵入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由于目前研究观念性相邻不可量物的文献资料很少,作者整理了一般相邻不可量物的理论作为参考,其中包括德国、瑞士、美国、日本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方法以及其对于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入关系的态度。另外,文章中还讨论了我国在相邻关系部分中有关不可量物侵入的部分立法以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学者理论研究的观点,并为下文寻找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进行铺垫。第叁部分为观念性不可量物的基础分析。作者通过流程图的方式对观念性不可量物的侵入方式进行了讨论,并得出侵害的两种结果,即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由于这类不可量物与一般不可量物有着潜在的异同点,作者对此进行了讨论并归纳总结。此后,作者对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入的实际表现形式进行了考察,通过历史文献和现代实例的研究,掌握了具有我国特色和现代因素的冲突的明显特点和形式,明确了风俗习惯在解决这类案件中的重要作用。第四部分在结合第二与第叁部分的基础上,对我国观念性不可量物的救济方式进行了研究。在一般性相邻不可量物的理论与救济方式的基础上,作者结合观念性不可量物的特性以及我国特点对前者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在解决了如何判断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入关系的容忍限度、归责原则等关键性问题之后,对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合理的解释,最终提出了基于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叁种救济途径,并为法官的裁判提供了一般性的思路。此后,文章用的得出的思路对本案开头顺义区的案例进行了分析解决。(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4-04-18)

廖丽蕾[3](2010)在《虚构与真实的文学法律学维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对小说诽谤的规制问题是一个跨学科的问题,本文尝试从文学法律学的维度来考察小说侵害名誉权司法实践背后的小说观念。引言部分简述了文学法律学领域的研究概况,考察了法律机制保护下的公民的名誉权问题,提出对于小说侵害名誉权这一类纠纷案,应该由法律学和文学界共同探讨和解决。第一部分梳理了近二十年的小说侵害名誉权的司法实践,司法界在这些名誉侵权纠纷案的操作中存在着一套判定小说诽谤的标准。法官忽视了文学的复杂性和小说的特殊性,在文学和现实之间架起一座“反映和被反映”的桥梁,在这种传统的反映论的小说真实观的支配下,对小说诽谤的判定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的争议。第二章对这种传统的反映论的小说真实观进行了考察,发现审理案件的法官背后的小说观念是影响他们作出合法又合理的司法判决的局限性所在,这种既有的小说观有必要进行调整,应该认识到虚构是小说的本质特征。小说成其为小说的根本就在于小说的虚构特征,从叁个方面认识小说虚构:作为创作手段的虚构、作为审美特征的虚构以及作为小说本体之存在的虚构。第叁章考察小说诽谤的司法实践和小说创作之间的叁组矛盾:小说创作的虚构性与司法实践的实证性之间的矛盾;小说创作的整体性与司法实践的分割性之间的矛盾;小说创作的重“文本”而司法实践重“动机”之间的矛盾。针对这些矛盾,我们提出用小说的虚构度为文学法律学的界标来解决司法实践操作中的难题,从法官的角度、作者的角度和读者的角度来指导司法实践。结语部分提出仅仅从文学维度或者仅仅从法律维度来研究文坛官司是不够的,我们应该从文学法律学的维度来考察法律对文学的规制情况,这是一块尚待进一步研究的领域。(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0-04-01)

张世耘[4](2006)在《侵害他人名誉与言论自由:司法观念在美国的演变和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框架内,对侵害他人名誉的诽谤言论的界定和相关论点和争议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调整的过程,这一过程既继承传统,又不断突破传统,对我们在这一领域的思考具有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文史博览》期刊2006年08期)

观念的侵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密度越来越大,各种文化思潮互相碰击,人们的自我意识逐步增强,相邻不动产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其中出现了一类特殊的相邻侵入关系,即观念性相邻不可量物侵入。一般不可量物表现为物理存在或者化学物质,而观念性不可量物则是通过精神影响的方式使得相对人利益受损。由于其的特殊性,部分国家在立法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这一问题,但是其中有一些已经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问题。我国《物权法》相邻关系一章中,也没有专门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某些困境。因此,本文将从解释论的角度从目前的立法中寻找此类问题的依据,为实践提供明确的思路。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开篇使用了北京市顺义区的一个案件来引出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入这一问题。本案原告在诉讼理由中提到,被告行为影响其生活质量以及房租收益。文章分析了这一理由的特殊性以及其与本文的关系。此外,作者还对目前国内对于观念性不可量物的研究成果做出梳理,发现目前国内对于此问题的研究甚少,仅有少量文字提出观点或是介绍别国的做法。第二部分为一般相邻不可量物侵入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由于目前研究观念性相邻不可量物的文献资料很少,作者整理了一般相邻不可量物的理论作为参考,其中包括德国、瑞士、美国、日本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方法以及其对于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入关系的态度。另外,文章中还讨论了我国在相邻关系部分中有关不可量物侵入的部分立法以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学者理论研究的观点,并为下文寻找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进行铺垫。第叁部分为观念性不可量物的基础分析。作者通过流程图的方式对观念性不可量物的侵入方式进行了讨论,并得出侵害的两种结果,即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由于这类不可量物与一般不可量物有着潜在的异同点,作者对此进行了讨论并归纳总结。此后,作者对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入的实际表现形式进行了考察,通过历史文献和现代实例的研究,掌握了具有我国特色和现代因素的冲突的明显特点和形式,明确了风俗习惯在解决这类案件中的重要作用。第四部分在结合第二与第叁部分的基础上,对我国观念性不可量物的救济方式进行了研究。在一般性相邻不可量物的理论与救济方式的基础上,作者结合观念性不可量物的特性以及我国特点对前者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在解决了如何判断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入关系的容忍限度、归责原则等关键性问题之后,对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合理的解释,最终提出了基于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叁种救济途径,并为法官的裁判提供了一般性的思路。此后,文章用的得出的思路对本案开头顺义区的案例进行了分析解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观念的侵害论文参考文献

[1].莫运媚.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9

[2].刘思捷.论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D].南京大学.2014

[3].廖丽蕾.虚构与真实的文学法律学维度[D].华东师范大学.2010

[4].张世耘.侵害他人名誉与言论自由:司法观念在美国的演变和发展[J].文史博览.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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