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如实代开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如实代开”行为,“挂靠”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范围
如实代开论文文献综述
董飞武[1](2019)在《“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入罪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无论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只要没有税务机关授权,"如实代开"都应被认定为违法"虚开"行为。单就侵害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而言,"如实代开"行为亦可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纳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范围。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钞"价值,立法上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配置从拘役到无期徒刑的刑罚并无不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包摄所有非法"如实代开"行为。"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否入罪,要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将"情节显着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如实代开"行为排除出去。(本文来源于《税务与经济》期刊2019年06期)
千鑫[2](2018)在《论“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改革以后,一些纳税人虽然发生了真实交易,但因其无法提供或取得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就由其他一般纳税人按照交易金额如实代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缴纳相应的税款,这种行为简称为“如实代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为“虚开”行为的规定,目前司法中,从文义上解读,认为该行为满足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将这种“如实代开”行为归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第叁种让他人为自己代开的情形。但是,该行为是以存在真实交易且金额相符为前提的,纳税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且客观上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属于一般行政意义上的违法,由发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惩治。对于没有损害后果的行为判处重刑,有违法律的基本精神。本文将运用经验实证方法和逻辑实证方法,从论证“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发,通过对争议案例的剖析,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重点分析司法中的虚开争议问题。通过对“如实代开”行为的分析,发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的理解认定、虚开行为的范围确定以及虚开数额的认定都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和司法上的疑难。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刑法中对虚开罪名的设定存在不足。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应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而这一点在法条中并未明确;从客观方面分析,刑法规范行为的范畴模糊,使得司法上存在适用疑难,应明确刑法中虚开的范畴,实施虚开行为应同时满足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虚开税额的认定也应该符合刑法的公正性,通过这些方面来限制刑法对虚开行为的打击范围;从刑罚适用方面来说,相对于其它类似的犯罪,虚开的刑罚配置并不合理,对于虚开行为的惩治,不仅应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还应该同时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对于目前虚开罪存在的上述争议,应当从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完善司法解释、均衡罪行与刑罚叁个方面进行解决。通过上述问题的论证,以期能够形成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务问题较为清晰的认知,有助于司法中虚开的定罪量刑,以及促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设定和刑罚配置的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肖文涛[3](2016)在《“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法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获取平等的竞争机会,在进行真实交易行为的基础上,让一般纳税人按照真实交易的数额和金额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方便交易相对方能够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也就出现了大量的"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以下简称"如实代开"行为),文章主要是探讨该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论证由行政法而不是刑法规制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6年09期)
郭晓亮[4](2015)在《“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规制——从“善意取得”视角说开去》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与制度背景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例分析叁、税务机关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解读四、"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问题探讨五、小结一、"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与制度背景(本文来源于《经济法学评论》期刊2015年02期)
高传举[5](2002)在《为他人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代开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代开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持有人替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持有人开具内容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包括如实代开,对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能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处罚。(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02年09期)
如实代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改革以后,一些纳税人虽然发生了真实交易,但因其无法提供或取得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就由其他一般纳税人按照交易金额如实代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缴纳相应的税款,这种行为简称为“如实代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为“虚开”行为的规定,目前司法中,从文义上解读,认为该行为满足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将这种“如实代开”行为归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第叁种让他人为自己代开的情形。但是,该行为是以存在真实交易且金额相符为前提的,纳税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且客观上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属于一般行政意义上的违法,由发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惩治。对于没有损害后果的行为判处重刑,有违法律的基本精神。本文将运用经验实证方法和逻辑实证方法,从论证“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发,通过对争议案例的剖析,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重点分析司法中的虚开争议问题。通过对“如实代开”行为的分析,发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的理解认定、虚开行为的范围确定以及虚开数额的认定都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和司法上的疑难。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刑法中对虚开罪名的设定存在不足。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应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而这一点在法条中并未明确;从客观方面分析,刑法规范行为的范畴模糊,使得司法上存在适用疑难,应明确刑法中虚开的范畴,实施虚开行为应同时满足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虚开税额的认定也应该符合刑法的公正性,通过这些方面来限制刑法对虚开行为的打击范围;从刑罚适用方面来说,相对于其它类似的犯罪,虚开的刑罚配置并不合理,对于虚开行为的惩治,不仅应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还应该同时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对于目前虚开罪存在的上述争议,应当从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完善司法解释、均衡罪行与刑罚叁个方面进行解决。通过上述问题的论证,以期能够形成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务问题较为清晰的认知,有助于司法中虚开的定罪量刑,以及促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设定和刑罚配置的进一步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如实代开论文参考文献
[1].董飞武.“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入罪问题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9
[2].千鑫.论“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D].吉林大学.2018
[3].肖文涛.“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法律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6
[4].郭晓亮.“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规制——从“善意取得”视角说开去[J].经济法学评论.2015
[5].高传举.为他人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定性[J].人民检察.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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