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争议论文-蒋蔚

洗钱罪争议论文-蒋蔚

导读:本文包含了洗钱罪争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洗钱罪,我国刑法,上游犯罪,本犯

洗钱罪争议论文文献综述

蒋蔚[1](2013)在《洗钱罪若干争议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洗钱罪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多发频发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该罪进行了规定,对其可以概括为明知是特定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随后,刑法修正案(叁)将恐怖活动犯罪纳入了本罪上游犯罪范围,刑法修正案(六)又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纳入了上游犯罪范围,并在行为方(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3年19期)

张叶婷[2](2010)在《浅议洗钱罪的几个争议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重点论述洗钱犯罪的法理及刑事立法问题,并未完全按照传统的四要件学说来论述,而是分为洗钱罪的理论研究和刑事立法研究两部分分别论述,对其中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犯罪主体范围、惩处力度等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重点讨论洗钱犯罪理论存在的争议。以洗钱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理论依据,分四节分别对“明知”、“洗钱行为阶段”、“上游犯罪人是否构成洗钱主体”、“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进行分析。该部分的开篇,以江西省吴文燕的洗钱犯罪案件为引子,提出问题,并通过对“明知”的内容和明知的程度的分析,进而提出建议取消刑法条文中“明知”二字的规定以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对应当知道和可能知道的犯罪分子进行处罚;以汪照洗钱案为例,从洗钱犯罪的行为出发,对洗钱行为的叁个阶段、再投资及获取、转移等行为是否应单独定罪进行了分析;在上游犯罪的主体能否构成本罪方面,本章的第叁部分,通过对国际公约及主要国家刑法中洗钱犯罪的主体的列举和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主体的对比,从事后不可罚行为及吸收犯的角度进行了分析;由于金融机构在反洗钱领域可发挥的巨大作用,在本章的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金融机构犯本罪的构成要件问题,通过将其分为金融机构过失、不作为、间接故意等叁部分,对作为主要监管机关及洗钱主要途径的金融机构的主观罪过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重点论述现行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洗钱犯罪的规制较不完善,致使洗钱罪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应用,甚至出现了直至2004年才出现以洗钱罪定案的汪照洗钱案,这与我国大量资金外流严重不符,而且,近几年洗钱犯罪案件虽有增多,但与赃物犯罪、金融犯罪等其他社会危害性较相当的罪名相比,其案件数量仍存在着较大差距。本部分首先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对刑法中列举的洗钱犯罪行为方式中的“其他”的内涵进行界定,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分析,使“其他”方式的内涵更加清晰、明确,方便司法适用。其次,通过与传统赃物犯罪的比较讨论扩大上游犯罪范围的可行性,由于洗钱犯罪本身脱胎于传统赃物犯罪,其只是传统赃物犯罪的新表现形式,该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应与传统赃物犯罪具有范围和广度的相似性,尽管我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已经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进行了若干次扩充,但是与传统赃物犯罪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最后重点讨论本罪的惩处问题,通过与国外刑法中关于洗钱罪的惩处的规定的对比,明晰我国法条中“情节严重”的内涵。第叁部分:结论。(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刘虹[3](2008)在《我国洗钱罪争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洗钱罪是由“上游犯罪”引发的衍生犯罪,犯罪行为自犯罪始而又以犯罪终。“上、下游犯罪”所引起的罪、责、刑的问题是学界和实务界一直面临的难题。本文立足于解释论,从规范刑法学角度以我国现行刑法191条洗钱罪为研究主体,运用刑法学理论,对“上游犯罪”本犯的可罚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界定和洗钱罪中一罪与数罪这叁大争议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洗钱行为的准确定罪有所帮助。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洗钱罪的概述部分,首先,明确了洗钱、洗钱犯罪和洗钱罪这叁个概念的确切含义及其相互关系,为后文的论述扫清障碍,而后,介绍了我国洗钱罪的刑事立法沿革及成因并作以评析。第二部分针对“上游犯罪”的本犯可罚性问题展开讨论,该问题是解决洗钱其他相关问题的前提,所以笔者将其单独列出加以评述。通过对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的评析、对罪数理论中吸收犯的理论的考量、对刑法规定“明知”的含义与洗钱罪中规定的五种行为方式的含义的释疑,再用法律的经济方法加以分析得出:洗钱罪的罪质及其独立的客体表明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完全依附其上游犯罪而存在的,它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犯罪,否定其“上游犯罪”本犯的可罚性则破坏了罪、责、刑之间的均衡;此外,从国际司法合作和港澳台司法合作角度而言,我国“上游犯罪”的本犯也应当纳入洗钱罪主体范围之内。在第叁部分笔者试图对我国刑法第191条所规定的七大类“上游犯罪”作出具体的界定,此外,对我国“上游犯罪”逐步扩大的趋势是否违反刑法的正义原则和是否会大量增加社会负担与经济成本问题做出评析。第四部分为洗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定问题,通过对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同犯罪关系和洗钱罪与“上游犯罪”行为竞合问题的深入分析可知,在司法实务中,不应机械地套用刑法总则中的一些关于罪数的处理原则,而应考虑到罪、责、刑相适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解决定罪量刑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08-05-01)

贾宇,舒洪水[4](2005)在《洗钱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我国刑法第191条和《刑法修正案》(叁)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锋芒所向。但是,关于“洗钱罪”的诸多问题,比如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犯罪对象、明知的内容和程度等等,在我国理论界均争议较大,可谓众说纷纭。这在一(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05年05期)

文雅[5](2005)在《洗钱罪争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是就我国刑法第 191 条洗钱罪进行的立法梳理和法理分析。笔者并未按“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犯罪的主观”的传统模式来进行结构排列。只是选择了笔者认为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洗钱罪的主体范围”、“洗钱罪故意内容和故意判定”、“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以及“洗钱行为的手段”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洗钱罪主体是否包括原生犯罪的本犯”。这是世界范围内对洗钱罪争议最大的问题。通过对洗钱行为和洗钱罪发展过程的回顾,得到洗钱罪是赃物犯罪的衍生和异化之结论。接着通过各国刑法及国际刑法规范中关于洗钱罪主体范围的研究,得出各国相关规定差异巨大之结论。再探究其深层次的原因,笔者肯定了以“期待可能性”为基础成立的“不可罚事后行为”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并且分析了我国刑法中的“赃物犯罪”和“洗钱罪”并列且分别独立适用的格局,说明了我国刑法限制洗钱罪主体扩展到上游犯罪本犯的合理性。第二部分:“适用中对洗钱罪的主观要件的误读是导致洗钱罪适用范围过窄的根本原因”。在第一部分否认了洗钱罪主体不及于上游犯罪主体不是洗钱行为游离于洗钱罪刑法规范的主要原因的基础上,分析了造成洗钱罪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举步唯艰处境的根本原因在于洗钱罪“故意”要件“内容”的误读,以及故意判定标准上的瑕疵。同样,在分析之前先列举了各国刑法及国际刑法规范的不同规定。其中有很多立法例存在与中国洗钱立法相同的问题:洗钱罪的主观要件规定不准确,导致在实践中认定标准过严,以至对很多明显的洗钱行为无法定罪量刑。最后是有关主观要件的一些立法建议。第叁部分:“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原生罪范围批判”。我国刑法中原生犯罪(上游犯罪)范围过窄是刑法第 191 条成为众矢之的的重要原因。从外国刑法以及国际刑法规范的例子上看,中国刑法中洗钱罪的原生犯罪范围确有过分保守之嫌,并且还因此凸显了该罪主观要件上的缺陷,在实际上大大影响了对洗钱罪的打击力度。所以笔者主张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至包括“严重经济犯罪、淫秽组织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并着重分析了将贪污贿赂犯罪纳入该罪上游犯罪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四部分:“我国刑法关于洗钱罪手段规定狭窄是其难以适用的另一原因”。刑法第 191 条看似将洗钱罪的客观手段细分为四种不同的方式,另外还有具有中(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5-04-01)

洗钱罪争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重点论述洗钱犯罪的法理及刑事立法问题,并未完全按照传统的四要件学说来论述,而是分为洗钱罪的理论研究和刑事立法研究两部分分别论述,对其中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犯罪主体范围、惩处力度等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重点讨论洗钱犯罪理论存在的争议。以洗钱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理论依据,分四节分别对“明知”、“洗钱行为阶段”、“上游犯罪人是否构成洗钱主体”、“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进行分析。该部分的开篇,以江西省吴文燕的洗钱犯罪案件为引子,提出问题,并通过对“明知”的内容和明知的程度的分析,进而提出建议取消刑法条文中“明知”二字的规定以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对应当知道和可能知道的犯罪分子进行处罚;以汪照洗钱案为例,从洗钱犯罪的行为出发,对洗钱行为的叁个阶段、再投资及获取、转移等行为是否应单独定罪进行了分析;在上游犯罪的主体能否构成本罪方面,本章的第叁部分,通过对国际公约及主要国家刑法中洗钱犯罪的主体的列举和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主体的对比,从事后不可罚行为及吸收犯的角度进行了分析;由于金融机构在反洗钱领域可发挥的巨大作用,在本章的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金融机构犯本罪的构成要件问题,通过将其分为金融机构过失、不作为、间接故意等叁部分,对作为主要监管机关及洗钱主要途径的金融机构的主观罪过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重点论述现行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洗钱犯罪的规制较不完善,致使洗钱罪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应用,甚至出现了直至2004年才出现以洗钱罪定案的汪照洗钱案,这与我国大量资金外流严重不符,而且,近几年洗钱犯罪案件虽有增多,但与赃物犯罪、金融犯罪等其他社会危害性较相当的罪名相比,其案件数量仍存在着较大差距。本部分首先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对刑法中列举的洗钱犯罪行为方式中的“其他”的内涵进行界定,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分析,使“其他”方式的内涵更加清晰、明确,方便司法适用。其次,通过与传统赃物犯罪的比较讨论扩大上游犯罪范围的可行性,由于洗钱犯罪本身脱胎于传统赃物犯罪,其只是传统赃物犯罪的新表现形式,该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应与传统赃物犯罪具有范围和广度的相似性,尽管我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已经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进行了若干次扩充,但是与传统赃物犯罪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最后重点讨论本罪的惩处问题,通过与国外刑法中关于洗钱罪的惩处的规定的对比,明晰我国法条中“情节严重”的内涵。第叁部分:结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洗钱罪争议论文参考文献

[1].蒋蔚.洗钱罪若干争议问题探究[J].人民司法.2013

[2].张叶婷.浅议洗钱罪的几个争议问题[D].中国政法大学.2010

[3].刘虹.我国洗钱罪争议问题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

[4].贾宇,舒洪水.洗钱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

[5].文雅.洗钱罪争议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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