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来五年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趋势(论文文献综述)
汪洁[1](2021)在《人口老龄化下安徽省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预测研究》文中指出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是个无可争辩的事实,国家发现长期护理保险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时具有战略性意义,因此大力开展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安徽省目前仅有安庆市作为社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而2018年安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与GDP的比值仅为0.00357%,远低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17个报告健康和社会LTC的国家长期护理支出与GDP比值的平均值(平均值为:1.7%),说明目前安徽省社会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小且保障水平较低。因此仍然存在着大量向商业保险公司寻求保障的消费者,导致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增加。而对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变化规律进行研究,预测它的未来趋势,不仅是保险理论和实证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有助于保险机构做好业务经营和确定发展方向,同时也为政府出台保险方面的政策与措施提供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将对人口老龄化下安徽省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进行预测研究。论文第一部分是将国内外有关人口老龄化下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预测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切实掌握国内外在此方面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为人口老龄化下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预测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人口老龄化下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进行定性分析:一是整理安徽省人口老龄化现状并得出其特点和影响;二是总结安徽省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情况;三是具体定性分析人口老龄化下影响安徽省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因素。第四部分先利用岭回归方法分析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的相关关系,在此基础上再利用训练好的神经网络预测模型对安徽省未来五年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进行预测。最后综合前文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得到研究结论,并提出具有现实性的政策建议。研究结果显示:岭回归分析证实社会保险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其他商业保险保障、收入、家庭结构和人口质量对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有促进作用;通货膨胀率与需求存在着负相关关系;城镇化水平、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价格和储蓄对需求的影响不明显。根据岭回归的结果建立了可以较为精确预测需求的神经网络模型,并对安徽省未来五年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进行了预测,发现未来五年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将持续增长。本文根据定性与定量分析的结果,认为政府可以采取完善相关政策、加大社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保险机构可以通过设计具有特色的保险产品、加强机构间合作的行动;个人利用提高自身收入、强化保险意识、扩大知识储备这些办法来推动安徽省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江建国[2](2021)在《R再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偿付能力及管理对策的研究 ——基于“偿二代”制度》文中研究说明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分散风险、转移超出自我承保能力的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当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后,按照其自身合理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小以及公司战略安排,将部分所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其他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以确保自身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再保险公司是主营风险负债,其偿付能力一旦出现问题,不但会影响公司自身的正常运营,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自2016年起,偿付能力管理第二代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在我们国家全面实施,提升了我国保险业风险度量科学性水平和风险管理有效性水平。本论文以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为例,通过应用实证分析等方法讨论影响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偿付能力的要素。并在其中选择三个不同维度的风险要素,运用风险资本等相关理论,归纳总结各自对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程度及成因,最终探索制定有效地优化策略,提高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偿付能力水平。据此,通过提高实际资本结构、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以及控制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改善外资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鉴于在中国“偿二代”制度下,业内尚无外资再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研究,本文望对外资再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及管理对策提供实践参考,同时评估度量风险管理及资本结构研究作增量贡献。
陈曦[3](2020)在《灰色理论下XH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保险业经过几十年的高速发展,保费收入更是不断持续增长。保险行业的高速发展也反映了保险公司较强的偿付能力,因为偿付能力的强弱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生死存亡,较强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要想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一定要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保险属于高收益行业,不仅会使被保险人蒙受经济损失,还会造成金融行业的波动,甚至会冲击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因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证一个公司能否稳定的可持续发展一个重要条件。本文以财务管理及保险监管为理论基础,以XH保险公司为研究对象,对XH保险公司的经营现状和偿付能力现状进行对比分析,着重分析制约XH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因素,列出目前XH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存在的问题。在对数据进行初步整理后,将XH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系统,运用灰色理论中灰色关联分析法,将保险偿付能力充足率作为参考数列,其他十一个影响因素作为比较数列,进行灰色相关度序列分析。最后对各个相关度排序结果进行了分析,揭示了各财务指标对该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作用,再运用灰色理论中GM(1,1)模型,预测了XH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发展趋势。并分析原因对XH保险公司提出有效的改进建议。此项研究对XH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同时,对于其在偿付能力优化改善来说,又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刘秉昊[4](2020)在《我国UBI保险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我国UBI保险制度构建的问题。首先是对UBI保险基础理论与国内外实践的分析。经过商业车险费率改革,我国形成了“车型”定价模式,但其中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之处。UBI保险作为车联网时代的保险创新,其基于大数据分析,可以充分反映司机驾驶行为的安全性,根据驾驶行为评分机制为每一辆车设定个性化的保险费率标准。是对现有车险定价模式的再一次变革。并且其通过车载设备帮助驾驶员纠正不安全的驾驶行为,有助于减少驾驶风险,降低事故概率。同时UBI保险是对保险制度的优化,符合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作为一种体现绿色理念的保险产品,还可以鼓励驾驶员和民众采取低碳出行的生活方式。在域外实践方面,文章对最先开发UBI保险产品的美国进行了制度与实践的考察,并对意大利、英国和日本的产品模式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车险行业对UBI保险的制度与产品需求分析。我国车险行业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新旧问题突出。例如交通事故高发,消费者的风险管理意识差,保险欺诈难以杜绝,保险公司服务质量无法有质的提升等等,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是我国商业车险市场的发展瓶颈。在目前的“网约车”业务模式中,UBI还可以帮助解决保险空白的难题。更重要的是,人工智能等保险科技的运用将有助于打破行业发展瓶颈,新业态和新技术中的部分成果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巨大的创新空间和改革动力。未来随着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能力的进一步升级,无人驾驶汽车将替代部分有人驾驶的汽车,而UBI车险费率厘定的“从人因素”在无人驾驶汽车时代将面临重大挑战,对车险产品的开发需要注意到这类新的产业模式,提升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第三部分是UBI保险基础法律问题的分析。包括传统车辆保险合同固有的主体、UBI保险合同中新增的数据运营主体,各类主体的特殊权利、义务,还包括UBI保险标的转让事项存在的特殊法律问题。文章重点对于投保方信息权与保险服务提供方数据运营合法性义务的关系,投保方自主选择权与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问题,投保方公平交易权与保险人合理定价义务的关系,以及保险服务提供方的数据权利分析和投保方的诚实信用义务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作为一种车辆保险产品,UBI保险不能脱离保险制度的基本逻辑,在其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保险人、车辆使用者、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等主体都应当重新梳理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与传统的车辆保险合同相比,UBI保险有了多层次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有了与数据相关的义务,其应当与数据处理者建立良好的数据合作机制,维护数据安全。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投保人的诚信义务履行直接影响到UBI保险合同的稳定性,故应当对投保方进行一定的权利限制。其次,UBI保险作为“科技型保险”,争议最多的是是其特殊用户信息保护问题,本文对域外的信息数据保护制度经验作简要的梳理。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引进UBI保险具备的基础条件分析,并根据本文重点分析的法律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作为技术导向性的保险产品,UBI保险的引进不单需要重视相关技术的研发,还应当对技术的使用采取审慎态度。在技术层面,UBI保险主要涉及驾驶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分析。目前,我国车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保险科技的运用将使大数据收集和分析成为可能,关于车联网数据采集标准化的规则也正在完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商业模式方面,车联网保险产业中已有一定的创新,但还未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基于我国的车联网技术、数据保护制度和金融监管政策基础,以及新业态对保险业改革创新的推动,我国引进UBI保险产品势在必行。通过以上的研究,本文提出了如下建议。首先是明确UBI保险理念的适用领域,UBI是先进的车险定价理念,理论上,我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车险都可以进行适用。其次,在完善我国信息数据保护制度方面,应当借助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契机将现有的分散的信息保护制度予以整合,完善数据权利救济机制,吸收域外立法经验,平衡数据权利与产业发展的关系。第三,在改善车联网数据内部保护机制方面,应当明确数据处理者和数据控制者的义务与责任。在UBI保险的数据运用环节中,对于收集的用户信息需要进行敏感性(Sensitivity)测度和分级,重视对数据的全流程保护。最后,完善对UBI产品的全流程监管,包括对产品定价和驾驶行为评价机制的监管,建议在国家层面由行业协会、保险企业等相关主体共同建立车联网数据分析平台,作为行业的基础设施,依托此平台确立车联网数据的分析评价标准,拟定统一的驾驶行为评分模型,形成全国参照适用的驾驶行为保险费率标准。此外,推动驾驶行为数据的行业互认,防范道德风险。建议制定UBI保险产品示范条款,在车联网保险中,投保方具有了实质性的定价权,可能产生更多的道德风险,保险服务提供方的经营风险凸显,故应当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精细化设计,平衡对双方的权利保护机制。同时对UBI保险制定完善的示范条款有利于与“类UBI保险”作出区分,从而建立起规范的UBI保险法律关系。建议在“沙盒"中完善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在我国引进UBI保险产品时,若采取“沙盒”测试的运行机制,应当充分告知保险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以及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要求保险服务制定完善的测试方案,由监管层面在保险合同示范条款设计和监管规则制定方面提升科学性,监督保险服务提供者严格遵守相应的义务。
周茜[5](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1978-2017)》文中认为本文以金融监管学理论为指导,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过程。1978-2017年,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1978-1992年“一行”集中监管时期、1992-2003年“三足鼎立”分业监管时期、2003-2017年“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时期。1978-1992年“一行”集中监管时期,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客体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方式为现场稽核。1978-1992年集中监管体制的效率体现在:在集中监管基础上,我国金融业获得较好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效率有所下降,金融机构资产增加的速度快于中国人民银行机构数量和职工人数增加的速度,全国各地监管资源配置差异较大。集中监管体制的特征是:初步实现机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权力逐渐扩大;金融监管的协调发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内设部门之间。1992-2003年“三足鼎立”分业监管时期,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客体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方式为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1992-2003年分业监管体制的效率体现在:金融业不良贷款问题较为突出;在分业监管基础上,我国金融业获得较好的发展;金融业的监管资源以银行业为主。分业监管体制的特征是:继续实行机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权力逐渐缩小;金融监管的协调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转移至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之间。2003-2017年“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时期,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客体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监管方式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2003-2017年分业监管体制的效率体现在: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开始下降;在分业监管基础上,我国金融业继续获得较好的发展;金融监管资源配置的效率有所提高。分业监管体制的特征是:机构监管保持不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地位有所提升;金融监管协调的对象主要是“一行三会”。根据这些变化,本文将1978-2017年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特征总结为如下几点:一是我国一直实行的是机构监管;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在不同的金融监管体制中始终起着重要的作用;三是无论是集中监管体制,还是分业监管体制,始终要面临金融监管协调的问题。由此得到的启示在于:我国应当逐步实现功能监管;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作用继续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根据金融业的不同特点,实行有区别的监管,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汪泓丞[6](2020)在《RM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控制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中国保险市场经历了蓬勃的发展,成为全球增长较快的保险市场之一。尽管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增长迅速,但与发达国家市场相比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还处于较低水平。如今的中国保险业,“量”上来说已是保费3.08万亿元、总资产18万亿元的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成绩可谓斐然。而从“质”上来说,无论是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还是保险市场的业务结构、市场环境,我国保险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要从保险大国成功走向保险强国,仍需要不懈的努力。但是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市场大环境缺乏效率与公平,这也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很高要求,但是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是滞后的,所以偿付能力风险的管理又是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本文共分为五章,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RM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研究。第一章是绪论,主要阐述论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与内容;第二章主要介绍偿付能力风险相关理论;第三章对RM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现状和主要风险进行分析;第四章主要设计与分析偿付能力风险评测体系,且应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风险评测,得到以下结论:RM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属于中等水平,然而子风险中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经济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的风险分数比较高;第五章根据以上分析结果为RM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风险管控提供措施。此外,目前随着偿二代监管体系的逐步实施,保险公司就必须健全建立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所以对于偿付能力风险的识别、分析、管控就成为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
江星洁[7](2019)在《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发展战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九大之后,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由追求高速增长转变为追求高质量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也已从高速度的发展模式转变为高质量的发展模式。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于保险行业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保险业新“国十条”打开了保险业新发展的大门;中央1号文件《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将会使农业保险迎来巨大的发展机会;居民保险意识的提高,促进了居民对保险的需求;国民收入提高、恩格尔系数降低、居民受教育程度不断提升;以及网络电商的迅猛发展,为保险业的发展开拓了新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以及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经济发展速度放缓;车险市场环境恶劣,成本居高不下,市场竞争激烈;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专业性及服务性要求不断提高;保险产品缺乏创新意识,同质化问题严重;车险业务费用投入及赔付率不断上升;财产险业务竞争日趋激烈,保险公司的经营面临着严峻挑战。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保险公司必须调整自己的经营模式,制定并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发展战略,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四川成都,100%国有控股财产保险公司的第六家省外分公司,于2017年9月成立。在云南分公司经营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虽然保费收入逐年稳步增长,在云南财产保险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经营过程中也体现出因没有战略发展规划而导致的不足,如:业务发展结构及渠道单一;规模指标未达到预算目标要求;非车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还未取得实质性突破;人员引进、业务拓展困难;除车辆保险外的其他财产保险发展缓慢及车险业务结构不合理导致赔付率居高不下等诸多问题。在新时代发展背景要求下,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怎样利用自身的优势,克服劣势,充分利用发展机会及规避威胁,制定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发展战略极其重要。本研究通过对国内外关于保险公司发展战略的研究做了深入的学习与借鉴,对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内部条件以及外部环境进行分析,研究并梳理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自身的优势与劣势,运用SWOT分析方法分析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在发展中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而明确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今后发展中的战略定位与发展目标,最终提出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今后发展战略选择的基本思路,并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为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健康发展制定行动指南。
李其成[8](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徐婷婷[9](2019)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及功效研究》文中指出贫困问题古而有之,它是复杂的社会建构,发仓廪以救贫穷,使黎民不饥不寒,是历朝历代统治者的目标;摆脱贫困,实现伟大中国梦,是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共同的奋斗目标。新中国的大规模减贫工作始于1978年,四十年来成效显着,尽管如此,“十三五”期间中国的扶贫形势依然严峻,在减少贫困人口总量、降低贫困程度和缓解贫困集中度等方面仍然任重道远,考验着中国政府的智慧与决心。随着对贫困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贫困度量标准的不断更新,贫困脆弱性(简称“脆弱性”)逐渐走入研究视野:贫困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质贫困,还包括风险和面临风险时的贫困脆弱性。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减少、缓解和应付风险的机制能为穷人所用,他们的贫困脆弱性就会降低。据统计,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有25.2%来源于第一产业净收入,而贫困地区农村这一数字更是达到30.1%1。因此,减少、缓解和应对农业风险,稳定农村居民第一产业收入,是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中国的扶贫开发步入攻坚克难和巩固成果的阶段,面临新背景、新挑战,有限的支付能力与较高的风险保障需求之间的矛盾、针对弱势群体的普惠性实践与精准对接脆弱性人群的特惠性需求之间的矛盾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因而,满足贫困脆弱性农户的风险保障需要将成为新时代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建立反贫困长效机制的现实要求。在这一系列背景下,具备政策性、保障性和公平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保险领域缓解贫困脆弱性最行之有效的工具之一,其研究就具有重要意义:既有利于学术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进行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又有助于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脱贫攻坚中的定位,使其更好地参与脱贫攻坚。立足于贫困脆弱性,不仅应关注当前的贫困,更应关注未来可能发生的贫困。本文正是从农业风险冲击下的贫困脆弱性出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和功效进行研究的。具体而言,本文由9个章节构成。第1章,导论。以问题为导向,分析其产生的政策背景、现实背景和理论背景,阐述对其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梳理和评述国内外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对研究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根据研究问题的特性,阐述本文研究的边界,设计研究思路和框架内容,并对研究中使用的方法进行说明;最后提出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第2章,相关理论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本文研究的主题之一,普遍存在的农业风险及其导致的贫困脆弱性是可持续脱贫的制约因素之一,需要有效的农业风险管理。由此,农业风险与农业风险管理理论是本文研究的基础之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外部效应和准公共物品属性使其成为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环节,需要对外部效应与准公共物品理论进行了梳理阐述。贫困脆弱性是研究的另一个主题,因而本章从概念演进、与贫困的关系、生成机制、识别框架以及测度方法等方面阐述贫困脆弱性理论;并对效用理论与预期效用理论进行了阐述。本文实证研究采用了马尔可夫过程的思路进行模型求解,因此本章也对马尔可夫过程进行了阐述。最后,在理论阐述的基础之上论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研究表明:基于“风险-脆弱性”分析框架,在农业风险冲击下,脆弱性农户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共同作用,生成了贫困脆弱性;随后,脆弱性农户的风险暴露性、敏感性和适应性递次演化,使贫困脆弱性不断加剧,并恶性循环;最后,若要预防和应对脆弱性,需要有效的风险管理,然而不充分的风险管理措施可能使脆弱性加剧,因而相较于商业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第3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演进及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实践启示。本章梳理和总结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制度演进中的经验。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其职能从风险保障拓展至防灾防损和资金融通,作用领域也逐步扩大至服务“三农”。进一步地,从多层面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1)在农业风险冲击下,我国的贫困脆弱性呈现出规模大、区域集中和收入来源单一的特征。(2)生态系统层面、经济层面和人文层面的原因交织,是导致贫困脆弱性的主要原因。(3)梳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供给与需求、农村居民收入与消费、风险管理等三个层面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可为后文分析提供数据支撑。以印度、巴西等国以及我国河北省阜平县、甘肃省农业保险扶贫为典型案例,对比分析得出启示借鉴,有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发挥。第4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及因素。本章主要探讨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影响因素和制约因素。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具有风险保障、提供增信担保、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促进农业技术发展等功效,这些功效的发挥有助于贫困的缓解。供给端:宏观层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农业保险相关立法和条例、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提供了政策环境、机制体制的必要配套;微观层面——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保障范围、保险险种和技术创新等,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提供了操作方式。需求端:普遍存在的农业灾害性风险和农业灾害损失导致农户产生了农业保险需求意愿;农业收入的不断增加,使得农户基本具有购买农业保险的能力,进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产生有效需求,以达到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目的。然而,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仍存在制约因素:政府层面,配套措施不明确、保障水平低且补贴项目单一、大灾补偿和再保险机制缺乏等;保险机构层面,基层服务水平不足、区域风险与费率不匹配、特色保险产品供给不足、保险教育宣讲力度不足等;贫困农户层面,风险感知能力和保险意识薄弱、有效需求不足等,制约因素的存在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应无法充分发挥。第5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用、临界点及传导机制。本章从农户行为出发,探讨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边际效用、收入弹性、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以及不确定条件下的期望效用。研究表明:当收入弹性为负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品属性发生变化,即对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户,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总效应为负,这也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存在障碍的原因之一。在期望效用中,公平保费条件下投保与否对农户收入没有影响,但实际上,不确定条件下的效用低于确定条件下的效用,即政策性农业保险所带来的净福利将更大,缓解贫困脆弱性效果将更好。基于效用分析,本文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存在着临界点,即门槛效应。在临界点之上,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缓解产生了直接和间接传导。其直接传导机制是:(1)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后,若发生风险损失,保险公司给予经济赔偿,能够减少收入波动,缓解脆弱性;(2)政策性农业保险能够平滑消费并减少农户的不确定性预期,增强农户的消费信心,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进而实现脆弱性的缓解。其间接传导机制是:(1)通过“降低农业投资者风险预期→农业投资增加→农业产业化程度提高→农业产出率提高→农业收入增加→农业经济增长”这一路径推动经济增长,伴随着农业经济增长,涓滴效应带来了农户收入的增加和其它福利状况的改善,进而缓解贫困脆弱性;(2)通过保费收入可以实现财富的再分配,与此同时,保费补贴的实质是政府转移支付,能够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化。进一步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缓解贫困脆弱性。但是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从农村缓解贫困的政策角度来看,初始收入分配差距越大的国家,采取收入再分配政策以推动贫困减缓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第6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理论模型及数值模拟。本章从实证的角度探讨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脆弱性的效用。在对比相关模型的基础上,将MIU效用函数、贝尔曼方程和马尔可夫过程相结合,构架理论模型;以农户在未来陷入贫困的概率度量贫困脆弱性。参考前人研究,对相关参数进行校准,模拟不同情况下农户陷入贫困的概率,采用图形的方法直观显示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脆弱性的效用。研究表明:(1)当农户初始资产高于临界值时,投保农业保险后陷入贫困的概率低于未投保的概率;(2)当农户初始资产高于临界值时,赔偿比例越大,陷入贫困的概率越低,反之亦然;(3)相较于足额保险,投保不足额保险时,贫困概率下降的速度较慢(斜率较小);(4)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的增加,有助于降低贫困家庭陷入贫困的概率。本章从实证的角度初步证明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存在着临界点。第7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基于典型村庄的调研数据。本章基于典型村庄的微观调研数据,采用FGLS法、Probit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数据来源于笔者亲身参与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农村普惠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制、效应及政策研究”课题组在四川、甘肃、青海和河南等四省典型村庄的调研数据。在对样本贫困脆弱性进行测度及Probit回归后,结果显示:(1)在1天1美元标准下(即年收入2600元),被调查的622户农户中,有65.59%的农户为贫困脆弱性家庭,其中建档立卡农户占比25.24%,非建档立卡农户占比40.35%。(2)整体样本中,参与农业保险、获得保费补贴和保险赔偿能够降低贫困脆弱性,但是保费支出不利于贫困脆弱性的缓解。对比建档立卡农户和整体样本农户发现:对于建档立卡农户而言,若要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应,减轻保费负担是十分重要的,同时,适当提高对建档立卡农户的保费补贴,能够有效降低其贫困脆弱性。非建档立卡农户中,农业保险参与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系数低于建档立卡农户,表明对建档立卡农户而言,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更大的边际效用。保费支出变量的系数低于整体样本和建档立卡农户样本,表明当农户实现摘帽之后,保费支出的压力在逐步降低,对贫困脆弱性的负向影响在不断减弱。第8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基于省级面板数据。本章基于我国2010年—2017年省级面板数据,采用门槛面板数据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在对整体样本和分组样本分别进行门槛回归后,结果显示:(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的扩张,给农户带来一定的支付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农户负担,并不利于贫困脆弱性的缓解。随着可支配收入的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脆弱性的效果逐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规模的扩大,尽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户的保费支付压力,但对可支配收入的影响并不明显,即缓解脆弱性的效果并不明显。政策性农业保险赔偿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正向的促进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困脆弱性。(2)分组后再次进行回归发现,低收入组中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对可支配收入的影响存在双门槛效应,呈现出“由负到正”的趋势;保费补贴和保险赔偿不存在门槛效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但并不显着。中等收入组中,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和保费补贴存在单门槛效应,且影响系数为正;保险赔偿存在单门槛效应,影响系数“先负后正”。高收入组中,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保费补贴和保险赔偿均存在单门槛效应,系数均为正,但显着性较低。第9章,研究结论、建议及展望。如何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是本文研究的实践意义,也是本章价值所在。研究表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是客观存在且不断演化的,其风险保障、提供增信担保、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促进农业技术发展等方面功效的发挥,能够打破贫困脆弱性的恶性循环,缓解贫困脆弱性。但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功效的发挥,仍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也使得其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存在着临界点(门槛效应)。进一步的,本文从理论模型和数值模拟、微观数据分析、宏观数据分析等角度,均证实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能够降低贫困脆弱性,也证明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存在着临界点。基于对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结论的总结,本文建议:应遵循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的客观规律,肯定其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的重要作用;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微观效用机制,明确其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的功能定位;构建多层次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结构,扩大其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的保障范围;探索差异化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提高其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的保障水平等四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最后,研究认为未来可以从探讨多层次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路径、机制与效应;在行为经济学框架下讨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用等两个方面入手,开展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对该领域的边际贡献和创新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探索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的定位。国内现有针对保险或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的研究主要将其视为一种工具或路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目前处于贫困线下的扶贫对象,而对处于贫困线之上,但是具有高脆弱性,随时可能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农户关注甚少。本文从脆弱性的视角出发,不仅仅关注当前的贫困,更关注未来可能发生的贫困和造成贫困的农业风险因素,以前瞻性的视角进行研究,为建立防范返贫和持续脱贫长效机制提供思路。脆弱性视角下的贫困,研究对象范围更大,研究内容包含风险这一因素,在此视角下的研究有助于厘清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深层次原因,也能够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定位,即其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应发挥是存在临界点的,只有在临界点之上,才能够达到贫困脆弱性缓解的目的。由此,本文在肯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提出如果在不恰当的时候、不恰当的对象采用了这一工具,就有可能使贫困加剧。第二,基于“风险-脆弱性”框架探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与以往关于贫困的研究不同,贫困脆弱性具有前瞻性,且将风险融入贫困研究之中,重点关注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对农户贫困的影响。本文在“风险-脆弱性”这一分析框架内,探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在外部风险(普遍存在的农业风险)和内部风险(农户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共同作用下,贫困脆弱性逐步生成;暴露性、敏感性和适应性递次演化推动了贫困脆弱性的不断演化;为预防和应对贫困脆弱性,需要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毫无疑问,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保险领域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也是农业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贫困脆弱性的生成、演化与预防机理,环环相扣构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第三,从微观和宏观层面尝试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作用机制。尽管在实践中可以观察到政策性农业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困脆弱性,在这些现象的背后是影响因素和传导机制。本文从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户三个层面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宏观和微观影响因素以及制约因素,并从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传导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稳定农户收入和平滑消费的直接传导机制达到缓解脆弱性的目的;通过促进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公平的间接传导机制达到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目的。第四,尝试用理论模型量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用。效用是人的主观感受,但却可以通过总效用、边际效用等数理公式来表达。现有的研究中,理论模型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仅研究农业保险的消费效用;二是构建家庭资产增长模型,研究陷入贫困的概率。结合研究的重点和主题,本文将两类模型结合,构建包含农业风险冲击的效用函数,引入农业保险、保险免赔率、保费补贴比例等变量,并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引入不足额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模型构建的创新。将效用函数、贝尔曼方程和马尔可夫过程相结合并进行数值模拟,从理论层面论证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作用。第五,用典型村庄的微观调研数据评估了农户的贫困脆弱性并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其脆弱性的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究竟有多大?能使得农户贫困脆弱性降低多少?是各界关注的重点,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然而,已有的数据库无法满足本文实证所需:大多数微观调研数据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数据。因此,本文研究中,采用了笔者亲身参与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19年在西部地区典型村庄的微观调研数据,一方面评估了农户的贫困脆弱性,另一方面探究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以及主要影响因素。尽管样本量有622份,但涵盖了四川、甘肃、青海等贫困大省,因而仍具有说明意义。进一步的,本文还将受访农户区分为建档立卡农户和非建档立卡农户,对比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其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胡鹏[10](2019)在《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险的本质是风险管理和分散,其意义乃在汇集个人力量,成立危险共同团体,于成员发生事故需要补偿时提供经济支助。在保险制度的运作中,保单持有人所缴交的保费累积形成保险基金,此一基金的规模甚巨且必须进行投资以确保其保值增值。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领域,不仅能够提升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更影响到股票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我国保险机构自2004年获准直接入市投资股票以来,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联系与互动日益密切,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已成为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保险机构未如主管机关所希冀的那样成为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也并未发挥长期稳定价值投资者的正面作用。反而在2015年下半年,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激进投资股票,频繁大量举牌上市公司,甚至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引发了资本市场的震动和社会公众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质疑。申言之,保险机构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法人机构,不仅在股票市场上投资以获取报酬,而且能够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行使投票权。如若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优势控制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决策,大举介入经营一般产业,将引发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及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如何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扼止保险业经济权力的滥用非常必要。第一章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入手,剖析保险机构投资股票所蕴含的保险学原理,并界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法律规制的目标。具体而言,保险共同体吸纳保费转嫁风险的同时,也汇聚了大量资金,使保险业成为保单持有人财富的管理者,保险机构必须确保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再者,单纯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商品逐步发展成投资型保险,愈来愈具有金融理财和投资属性。因此,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是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也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我国保险机构并非一开始就被允许直接投资股票,而是在政策法规上经历了禁止、放松,直至完全放开的过程。2004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在政策法规上允许保险机构直接入市,使得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互动更加紧密。但我国保险业直接入市投资股票,其意义不仅在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我国金融监管机关更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充当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但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作为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典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并没有成为稳定股票市场的重要力量,甚至在2015年大量举牌上市公司,引发上市公司的恐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链接到保险与股票两大市场,牵涉面广,产生的风险大,必须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并防止保险机构滥用庞大的资金优势。第二章以2015年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举牌上市公司事件作为分析对象,指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所衍生的风险点。具体而言,保险机构挟庞大的保险基金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及股票市场的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在历次改革资本市场与发展保险业的政策规划中,我国主管机关也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成为股票市场的稳定器和压舱石。然而,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保险机构并未达成主管机关所设定的目标,反倒成为追涨杀跌的炒作者。特别是2015年以来,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大量举牌上市公司,使整个资本市场为之震动。保险机构颠覆长期价值投资的形象,成为舆论所指摘的“野蛮人”。我国保险机构之所以提升风险偏好,激进投资股票虽是多方因素叠加下的行为选择,但其可能衍生的风险不容小觑。例如,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了保险风险保障的主业,使保险机构沦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并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三章指出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的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并借助资本结构理论进行分析,描绘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发生机制,并提出化解利益冲突的具体路径。具体而言,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利益冲突有内外两个层面。内部冲突是由保险机构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所致,表现为保险机构股东竭力规避监管规则,试图集中持有保险机构股权,实施高风险的股票投资行为。而在现行法下,保单持有人无法对保险机构实施有效地监控,其权益有受损之虞。外部冲突是在金融集团架构之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进行组织上的结合,导致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受金融集团的操纵和控制,而非基于自身利益进行的独立决策。透过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所衍生的乱象,其实利益冲突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和发生进路。针对内部冲突,以资本结构理论为分析工具,保险机构是高负债和高杠杆运作,保险机构股东因而存在比一般公司更高的代理风险。在自利性驱动之下,股东极易以保险资金进行豪赌从而投资股票。并且在保险机构发生财务危机时,股东也倾向于拖延增资,甚至掏空公司资产。为此,有必要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其一,围绕“控制权转移”这一核心,构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规则;其二,加强保险公司大股东适格性监管,维持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其三,强化保险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而针对外部冲突,在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架构中保险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容易失灵,衍生出与整个集团及其他子公司的利益冲突问题,使得保险子公司投资股票的自主决策机制失灵,而沦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附庸。为此,有必要构建金融控股集团中保险子公司的“内部防火墙”,以期维持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行为的独立性,阻绝或限制金融控股集团对保险子公司行为的不当影响和控制。第四章通过导入我国台湾地区早已出现的保险机构肆意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事件,介绍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两度修改,并剖析其背后所蕴含的“金融与商业分离”的基本法理,以此为借鉴界定我国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合理边界。具体而言,鉴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安全性特征,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应作为长期价值投资者,并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但是分析我国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其在现实中存在消极炒作与积极介入两种倾向,导致其偏离长期价值投资的轨道,严重背离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两重角色。保险机构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风险偏好差异,以及保险机构普通账户中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混合运用更加剧了利益冲突行为。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也曾出现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并帮助一致行动人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的事件。也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争议,同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两度进行修改以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申言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第三项通过剥夺保险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方式,来强化保险机构短期财务投资属性。但这一规定严重违背股东平等的基本法理,实有矫枉过正之嫌。纵观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法规,限制或剥夺金融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规定广泛存在。这表明我国台湾地区在法规上推动金融混业的同时,仍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参与被投资公司经营,以贯彻“金融与商业分离”的价值导向。“金融与商业分离”的立法精神也应统一落实到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则当中。其次,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保险机构战略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应出台“保险相关事业”清单,并着重加强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引导。第五章着重论证投资型保险在保险机构投资股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引入金融法中的“信义义务”,以此规制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具体而言,传统保障型保险的法律关系十分简单,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之间通过保险契约进行连结,基础法律关系属于保险契约法的调整范围。而广大保单持有人所缴交保费所累积形成的保险资金之运用行为则由保险业法进行监管,其主要目标为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而保单持有人与保险机构投资行为、投资目标两者间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但从私法关系的视阈分析,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机构受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委托,将缴交的巨额保费投资于股票市场,进而获取利润的行为。前端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与后端的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规制,此二者的连结点便是投资型保险。因此,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除应置于公法监管之中,还应当受私法关系的规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保险机构对保单持有人应负有信义义务。由此建立起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信义义务规则。包括保险机构事前应慎重选择所投资的股票种类,遵循谨慎投资原则,禁止不公平对待保单持有人,也不得利用股票投资从事利益输送行为。
二、未来五年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趋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未来五年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趋势(论文提纲范文)
(1)人口老龄化下安徽省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预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框架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人口老龄化 |
二、长期护理保险 |
三、保险需求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人口转变理论 |
二、福利多元理论 |
三、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第三章 老龄化下安徽省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定性分析 |
第一节 安徽省人口老龄化事实特征 |
一、安徽省人口老龄化的现状 |
二、安徽省人口老龄化的特点 |
三、安徽省人口老龄化的影响 |
第二节 安徽省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情况 |
一、安徽省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现状 |
二、安徽省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人口老龄化下影响安徽省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因素 |
一、社会方面 |
二、保险机构方面 |
三、家庭及个人方面 |
第四章 老龄化下安徽省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预测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老龄化下安徽省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影响因素检验 |
一、变量选择和数据来源 |
二、模型构建和回归分析 |
三、模型分析与结论 |
第二节 老龄化下安徽省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预测模型建立 |
一、变量确定和数据预处理 |
二、神经网络结构设计 |
三、需求神经网络预测模型分析 |
第三节 人口老龄化下安徽省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预测实现 |
第五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第二节 人口老龄化下安徽省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建议 |
一、政府层面 |
二、保险机构层面 |
三、个人层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R再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偿付能力及管理对策的研究 ——基于“偿二代”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理论基础与概述 |
1.3.1 理论基础 |
1.3.2 相关概念 |
1.3.3 监管制度背景 |
1.4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问题 |
1.4.3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偿付能力现状分析 |
2.1 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概况 |
2.1.1 公司简介 |
2.1.2 公司组织架构 |
2.1.3 公司财务数据概要 |
2.2 R再保险中国分公司环境分析——PEST分析模型 |
2.2.1 政治环境因素 |
2.2.2 经济环境因素 |
2.2.3 社会环境因素 |
2.2.4 科技环境因素 |
2.3 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优劣势分析——SWOT分析 |
2.3.1 优势分析 |
2.3.2 劣势分析 |
2.3.3 机会分析 |
2.3.4 威胁分析 |
第3章 实证研究与成因分析 |
3.1 研究设计与分析 |
3.1.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3.1.2 变量设计 |
3.1.3 相关性分析 |
3.1.4 描述性统计 |
3.1.5 分步回归结果 |
3.1.6 基于综合偿付能力溢额变动率的稳健性检验 |
3.2 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偿付能力问题总结 |
3.2.1 实际资本有待提高 |
3.2.2 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有待提高 |
3.2.3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与评估能力有待提高 |
3.3 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偿付能力问题成因分析 |
3.3.1 总公司投入不足 |
3.3.2 高级管理层战略偏颇 |
3.3.3 外来公司水土不服 |
第4章 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优化偿付能力的对策 |
4.1 实际资本优化方案设计 |
4.1.1 向总公司申请增资 |
4.1.2 再保险业务结构重构 |
4.2 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优化方案设计 |
4.2.1 信用风险客户管理 |
4.2.2 再保险结算 |
4.3 控制风险最低资本优化方案设计 |
4.3.1 部署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
4.3.2 提高声誉风险管理 |
第5章 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偿付能力优化方案实施 |
5.1 R偿付能力优化方案实施方案 |
5.1.1 建立约束分配机制 |
5.1.2 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的组织架构 |
5.1.3 建立动态调整修正机制 |
5.2 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方案实施和保障 |
5.2.1 项目组织动员 |
5.2.2 制定流程分工 |
5.2.3 人力资源保障 |
5.2.4 技术保障 |
5.2.5 政策制度保障 |
第6章 结论和展望 |
6.1 基本结论 |
6.2 研究不足 |
6.3 后续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3)灰色理论下XH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灰色理论原理 |
2.1.1 灰色关联分析理论 |
2.1.2 灰色预测理论 |
2.2 偿付能力相关界定 |
2.2.1 偿付能力的概念 |
2.2.2 偿付能力的内容构成 |
2.3 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
2.3.1 偿二代监管要求 |
2.3.2 偿付能力监管的原则 |
第三章 XH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XH保险公司综合概况 |
3.1.1 公司简介 |
3.1.2 经营能力分析 |
3.1.3 资金投资及运用 |
3.1.4 XH保险公司投资收益水平 |
3.2 XH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状况 |
3.2.1 认可资产分析 |
3.2.2 认可负债分析 |
3.2.3 资产负债期限结构搭配状况 |
3.3 XH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 |
3.3.1 偿付能力额度和充足率分析 |
3.3.2 偿付能力风险结构分析 |
3.4 XH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现状存在问题分析 |
3.4.1 资金运用不合理 |
3.4.2 风险评估的缺陷 |
3.4.3 责任准备金提存潜在问题较多 |
3.4.4 监管手段存在缺陷 |
3.4.5 经营效率较低 |
第四章 灰色理论对XH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分析 |
4.1 XH保险公司灰色理论应用实施的可行性 |
4.2 XH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因素分析及指标选取 |
4.2.1 影响偿付能力的内部因素 |
4.2.2 影响偿付能力的外部因素 |
4.2.3 影响因素指标的收集和选取 |
4.3 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的灰色关联分析 |
4.3.1 绝对灰色关联度 |
4.3.2 相对灰色关联度 |
4.3.3 综合关联度 |
4.3.4 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灰色关联结果分析 |
4.4 XH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灰色预测 |
4.5 结果与评价 |
第五章 完善XH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建议与措施 |
5.1 完善资金运用管理 |
5.1.1 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 |
5.1.2 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 |
5.1.3 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投资收益 |
5.2 加强公司内部监管 |
5.2.1 明确风险组织管理架构 |
5.2.2 建立专门寿险投资与偿付能力联合监管管理部门 |
5.3 加强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外部防范措施 |
5.3.1 创新业务风险控制 |
5.3.2 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审计师和精算师制度 |
第六章 结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4)我国UBI保险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UBI保险的基础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UBI对车险定价规则的变革 |
一、我国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由“从车”到“从人” |
二、UBI车险产品的定价机制概述 |
三、UBI理论对保险制度的优化 |
第二节 UBI保险产品的中外实践 |
一、美国的相关规定与产品 |
二、意大利的UBI车险产品 |
三、英国的UBI车险产品 |
四、日本的UBI车险产品 |
五、中国UBI车险的探索 |
第二章 我国车险行业对UBI保险的需求 |
第一节 车险行业风险管理能力亟需提升 |
一、我国车险行业的发展瓶颈 |
二、UBI保险可提升道路运输风险管控水平 |
第二节 网约车理赔难题未能根本解决 |
一、网约车保险难题的具体分析 |
二、基于车辆使用行为的保险应用 |
第三节 新业态和新技术推动保险行业改革 |
一、保险科技的探索发展 |
二、自动驾驶对车险的挑战 |
第三章 UBI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UBI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分析 |
一、UBI保险合同的主体范畴 |
二、UBI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
三、UBI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UBI保险的数据权利保护问题 |
一、车联网数据的收集和处理 |
二、域外信息数据保护制度概述 |
三、我国信息数据保护制度的发展 |
第四章 我国UBI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建议 |
第一节 UBI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基础 |
一、底层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发展 |
二、车联网行业制度标准的完善 |
三、金融“监管沙盒”的引进适用 |
第二节 UBI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建议 |
一、明确UBI保险理念的适用领域 |
二、完善我国信息数据保护制度体系 |
三、改善车联网数据内部保护机制 |
四、完善对UBI产品的全流程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1978-201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内容 |
四、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金融监管理论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模式 |
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 |
第三节 金融监管协调 |
第四节 宏观审慎监管 |
第二章 “一行”集中监管时期(1978-1992) |
第一节 1978-1992 年集中监管体制的运行方式 |
一、监管主体:一行 |
二、监管客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
三、监管方式:现场稽核 |
第二节 1978-1992 年集中监管体制的效率和特征 |
一、集中监管体制的效率 |
二、集中监管体制的特征 |
第三章 “三足鼎立”分业监管时期(1992-2003) |
第一节 1992-2003 年分业监管体制的运行方式 |
一、监管主体:三足鼎立 |
二、监管客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
三、监管方式: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 |
第二节 1992-2003 年分业监管体制的效率和特征 |
一、分业监管体制的效率 |
二、分业监管体制的特征 |
第四章 “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时期(2003-2017) |
第一节 2003-2017 年分业监管体制的运行方式 |
一、监管主体:一行三会 |
二、监管客体: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三、监管方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
第二节 2003-2017 年分业监管体制的效率和特征 |
一、分业监管体制的效率 |
二、分业监管体制的特征 |
研究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RM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发展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第2章 保险偿付能力风险的相关理论 |
2.1 保险偿付能力风险的相关概念 |
2.1.1 偿付能力的概念 |
2.1.2 偿付能力风险的概念 |
2.2 影响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 |
2.2.1 负债因素 |
2.2.2 资产因素 |
2.3 RM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分类 |
2.3.1 操作风险 |
2.3.2 财务风险 |
2.3.3 精算风险 |
2.4 RM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相关理论 |
2.4.1 RM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 |
2.4.2 风险相关基础理论 |
第3章 RM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现状及主要风险 |
3.1 RM保险公司简介 |
3.2 RM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现状 |
3.3 RM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主要风险识别 |
3.3.1 外部风险识别 |
3.3.2 内部风险识别 |
第4章 RM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水平测评 |
4.1 RM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测评的目标设定 |
4.2 RM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测评原则 |
4.2.1 综合性原则 |
4.2.2 针对性原则 |
4.2.3 可操作性原则 |
4.2.4 全面性原则 |
4.2.5 重要性原则 |
4.3 RM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测评指标设计 |
4.3.1 指标选取的依据 |
4.3.2 指标的对比筛选 |
4.3.3 指标体系的建立 |
4.4 RM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测评模型构建与分析 |
4.4.1 层次分析法确定权重指标 |
4.4.2 模糊综合评价法评估风险 |
4.5 RM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测评结果分析 |
第5章 RM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风险管控措施 |
5.1 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
5.2 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 |
5.3 加强人才培养 |
5.4 优化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内容 |
二、技术路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调查研究法 |
三、数据分析法 |
第五节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和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一节 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一、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二、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保险相关理论基础 |
二、发展战略管理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三章 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内部环境分析 |
第一节 J财产保险公司及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简介 |
一、J财产保险公司简介 |
二、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简介 |
第二节 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总体经营现状分析 |
一、总体经营现状分析 |
二、车险业务经营现状分析 |
三、非车险业务经营现状分析 |
四、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现状分析 |
第三节 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现有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
一、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现有发展战略内容 |
二、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现有发展战略执行效果分析 |
第四节 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现有资源能力分析 |
一、资源情况 |
二、能力情况 |
第四章 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外部环境分析 |
第一节 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宏观环境——PEST分析 |
一、政治法律环境分析 |
二、经济环境分析 |
三、社会环境分析 |
四、技术环境分析 |
第二节 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中观行业环境——五力模型分析 |
一、行业内现有竞争者的分析 |
二、潜在竞争者进入能力的分析 |
三、替代品的替代能力的分析 |
四、供应商讨价还价能力的分析 |
五、购买者讨价还价能力的分析 |
第五章 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发展战略的选择与实施 |
第一节 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SWOT分析 |
一、优势 |
二、劣势 |
三、机会 |
四、威胁 |
五、J 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SWOT矩阵 |
第二节 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使命愿景与目标 |
一、使命 |
二、愿景 |
三、发展目标 |
第三节 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总体战略选择 |
一、战略定位 |
二、总体战略 |
三、总体战略实施原则 |
第四节 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竞争战略选择 |
一、竞争战略 |
二、竞争战略实施路径 |
三、竞争战略实施原则 |
第五节 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职能策略 |
一、车辆保险业务发展策略 |
二、财产保险业务发展策略 |
三、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发展策略 |
四、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策略 |
第六节 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发展战略的保障措施 |
一、组织保障 |
二、人力资源保障 |
三、内部控制保障 |
四、企业文化保障 |
五、信息技术保障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及功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政策背景 |
1.1.2 现实背景 |
1.1.3 理论背景 |
1.2 研究意义与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文献综述 |
1.3.1 贫困脆弱性的相关文献 |
1.3.2 农业风险与贫困脆弱性的相关文献 |
1.3.3 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贫困脆弱性的相关文献 |
1.3.4 文献评述 |
1.4 核心概念界定 |
1.4.1 贫困及贫困脆弱性 |
1.4.2 缓解贫困脆弱性:与脱贫、扶贫的比较 |
1.4.3 政策性农业保险 |
1.4.4 机理 |
1.4.5 功效:功能+效应 |
1.5 研究问题、思路及内容 |
1.5.1 研究问题及研究边界限定 |
1.5.2 研究思路 |
1.5.3 研究框架及内容 |
1.6 研究方法 |
1.7 创新与不足 |
1.7.1 创新之处 |
1.7.2 不足之处 |
2.相关理论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 |
2.1 政策性农业保险及贫困脆弱性的相关理论 |
2.1.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 |
2.1.2 贫困脆弱性的相关理论 |
2.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功效的相关理论 |
2.2.1 效用理论与预期效用理论 |
2.2.2 模型的求解工具:马尔可夫过程 |
2.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 |
2.3.1 农业风险冲击下贫困脆弱性的生成机理 |
2.3.2 农业风险冲击下贫困脆弱性的演化机理 |
2.3.3 农业风险冲击下贫困脆弱性的缓解机理 |
2.4 本章小结 |
3.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演进及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实践启示 |
3.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演进 |
3.1.1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农业保险的制度变迁:1982-1992年 |
3.1.2 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初期农业保险的制度变迁:1992-2003年 |
3.1.3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确立与变迁:2004年至今 |
3.1.4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演进中的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 |
3.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多层面分析 |
3.2.1 农业风险冲击下的贫困脆弱性及其成因 |
3.2.2 政策性农业保险及其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供给和需求层面 |
3.2.3 政策性农业保险及其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收入和消费层面 |
3.2.4 政策性农业保险及其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风险保障层面 |
3.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的典型案例:中国实践 |
3.3.1 “金融扶贫,保险先行”的河北省“阜平模式” |
3.3.2 “精准滴灌”的甘肃省农业保险扶贫模式 |
3.4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的典型案例:国际实践 |
3.4.1 基于减贫目标的印度农业保险政策 |
3.4.2 巴西农业保险制度及其经验 |
3.5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中外实践的启示借鉴 |
3.5.1 制度体系和政策支持较为健全 |
3.5.2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通力协作 |
3.5.3 保险产品供给和配套措施完备 |
3.6 本章小结 |
4.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及因素 |
4.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职能及其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 |
4.1.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职能 |
4.1.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风险保障功效 |
4.1.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其他功效 |
4.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功效的影响因素:供给层面 |
4.2.1 宏观供给层面的影响因素 |
4.2.2 微观供给层面的影响因素 |
4.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功效的影响因素:需求层面 |
4.3.1 农业风险损失产生农业保险需求意愿 |
4.3.2 农业收入增加提高农业保险购买能力 |
4.4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功效的制约因素 |
4.4.1 政府层面的制约因素 |
4.4.2 保险机构层面的制约因素 |
4.4.3 贫困农户层面的制约因素 |
4.5 本章小结 |
5.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用、临界点及传导机制 |
5.1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用 |
5.1.1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边际效用 |
5.1.2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收入弹性 |
5.1.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 |
5.1.4 不确定条件下的期望效用 |
5.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临界点:门槛效应 |
5.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直接传导机制 |
5.3.1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直接传导机制:收入效应 |
5.3.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直接传导机制:消费效应 |
5.4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间接传导机制 |
5.4.1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间接传导机制:经济增长 |
5.4.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间接传导机制:收入分配 |
5.5 本章小结 |
6.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理论模型及数值模拟 |
6.1 相关模型比较及选择 |
6.1.1 模型比较 |
6.1.2 模型选择 |
6.2 理论模型构建 |
6.2.1 基本模型 |
6.2.2 引入农业风险冲击 |
6.2.3 引入农业保险 |
6.2.4 引入不足额保险 |
6.2.5 引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
6.2.6 陷入贫困的概率 |
6.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用的数值模拟 |
6.3.1 相关参数校准及函数假定 |
6.3.2 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6.3.3 赔偿比例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6.3.4 不足额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6.3.5 保费补贴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6.4 本章小结 |
7.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基于典型村庄的调研数据 |
7.1 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
7.1.1 基于农户资产的贫困脆弱性测度模型 |
7.1.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果评估模型 |
7.1.3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7.2 农户贫困脆弱性测度 |
7.2.1 收入期望和方差的FGLS估计 |
7.2.2 贫困线的确定 |
7.2.3 农户贫困脆弱性的估计结果 |
7.3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7.3.1 变量的相关关系 |
7.3.2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7.3.3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作用渠道 |
7.4 本章小结 |
8.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基于省级面板数据 |
8.1 门槛效应的经济学解释 |
8.2 门槛回归模型的基本理论及选择依据 |
8.2.1 门槛回归模型的基本理论 |
8.2.2 门槛模型选择依据 |
8.3 解释变量、数据说明与模型设定 |
8.3.1 变量选择与数据说明 |
8.3.2 模型设定 |
8.4 门槛效应存在性检验 |
8.5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果的实证分析:整体样本回归 |
8.5.1 保费收入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果分析 |
8.5.2 保费补贴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果分析 |
8.5.3 保险赔偿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果分析 |
8.6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果的实证分析:分组样本回归 |
8.6.1 样本分组依据 |
8.6.2 低收入组回归结果分析 |
8.6.3 中收入组回归结果分析 |
8.6.4 高收入组回归结果分析 |
8.7 本章小结 |
9.研究结论、建议及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建议 |
9.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10)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第一章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
一、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业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
二、保险资金运用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定位 |
一、我国保险机构入市投资股票的政策法规沿革 |
二、我国股票市场中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角色定位 |
三、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市场角色定位的反思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的目标 |
一、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 |
二、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 |
三、防止保险机构滥用资金优势 第二章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事件概述 |
一、2015 年我国保险机构举牌上市公司事件 |
二、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的行为动因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 |
一、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风险保障的主业 |
二、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 |
三、保险机构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三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内部冲突: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 |
二、外部冲突: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受不当操控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 |
一、资本结构理论下保险机构股东的代理问题 |
二、金融集团架构中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失灵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一、我国保险监管规则对利益冲突防控力度不足 |
二、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 |
三、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自主性 第四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边界——以“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为视角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市场的角色错位及法制根源 |
一、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 |
二、我国保险机构财务投资与战略投资角色的背离 |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与收益性的矛盾冲突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保险机构滥用股票投资权限的争议 |
一、案例导入:我国台湾地区“中信入主开发金控”案例 |
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的修改 |
三、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法”修改的论争 |
第三节 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投资股票的法律边界 |
一、金融与商业分离的法理基础及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
二、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矫正 第五章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的法律规制——以投资型保险为中心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投资型保险问题 |
一、投资型保险的特点及其对现行保险法的挑战 |
二、投资型保险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 |
第二节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一、我国投资型保险的主要类型及运作原理概述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投资型保险视阈中保险机构的信义义务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信义义务的具体进路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
四、未来五年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趋势(论文参考文献)
- [1]人口老龄化下安徽省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需求预测研究[D]. 汪洁.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2]R再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偿付能力及管理对策的研究 ——基于“偿二代”制度[D]. 江建国.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04)
- [3]灰色理论下XH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研究[D]. 陈曦. 西安石油大学, 2020(10)
- [4]我国UBI保险制度构建研究[D]. 刘秉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5]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1978-2017)[D]. 周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RM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控制研究[D]. 汪泓丞. 吉林大学, 2020(08)
- [7]J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发展战略研究[D]. 江星洁. 云南师范大学, 2019(06)
- [8]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9]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及功效研究[D]. 徐婷婷.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2)
- [10]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D]. 胡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