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侵权抗辩事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体育侵权,自甘风险,抗辩事由
侵权抗辩事由论文文献综述
孙新见[1](2019)在《“自甘风险”抗辩事由在体育侵权中的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甘风险"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侵权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在体育侵权领域中,在我国立法尚未将其明确为法律规则的情形下,其法律属性是什么、具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都是需要进一步探究的问题。本文就上述问题展开论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3期)
肇辛格[2](2018)在《浅析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的新闻媒体迅速发展,新闻侵权案件数量增多。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确立一直是我国司法界以及新闻界的关注热点。本文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在分类和实践上存在的两方面缺陷。并给出了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分类、适用范围、构建案件的抗辩事由的完善建议,为填补我国法律的缺失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2期)
胥汝涛,缪月[3](2018)在《学校体育人身伤害侵权赔偿抗辩事由的研究与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体育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国家对我国体育的支持与重视使得人们对体育运动的热情空前高涨,但是体育运动在发展过程中,尤其是激烈对抗的运动,常常伴随着运动损伤,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体育侵权现象尤为突出,本文从学校体育运动过程中对学生人身伤害出发,对侵权赔偿抗辩事由的不同进行研究,希望对我国体育立法的完善和理论研究尽到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2期)
王灏[4](2018)在《我国诽谤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完善——普通法系国家的经验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诽谤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已然在普通法系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性抗辩、诚实意见抗辩、绝对特权抗辩、有限特权抗辩、公共利益事物负责任抗辩等内容,有效地实现了对言论自由权和名誉权的平衡保护。我国仅存于司法解释中的抗辩事由,仅包括内容基本真实、非恶意评论以及权威消息来源叁项,且适用效果不佳,存在显着弊端。未来,我国应在借鉴普通法系国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以事实基本真实、诚实意见、权威消息来源等为内容的抗辩事由体系,明确界分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保护之范围。(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战线》期刊2018年04期)
李红玲[5](2017)在《美国侵权法上抗辩事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救济功能是侵权法的基本功能,但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认可的利益都能得到侵权法的保护,救济不仅仅取决于被告的行为,还取决于原告的权利。换言之,有损害不必然有救济,侵权法须兼顾被告的利益,寻求双方的利益平衡。抗辩事由是被告对抗原告诉求、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武器,是侵权法实现利益平衡和正义的重要机制。美国侵权法上抗辩事由体系依随侵权行为类型的发展日趋臻美,这对我国未来民法典侵权编中抗辩事由的制定和研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故本文章以美国侵权法上抗辩事由为研究对象,探究抗辩事由与侵权构成理论的关联,试图厘清抗辩事由与侵权构成要件的界限,并总结美国侵权法上的抗辩事由类型及其历史溯源、适用范围、适用规则和未来可能的趋势。除引言外,本文章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侵权法上的抗辩事由内涵与美国侵权法上抗辩事由类型。本章分为叁节:首先,侵权法上抗辩事由的内涵,从历史的角度分析大陆法系侵权法抗辩事由与美国侵权法上的抗辩事由,进而比较我国侵权法与美国侵权法对抗辩事由内涵的不同理解。其次,从侵权法上抗辩事由与侵权构成关系角度理解抗辩事由概念,探究抗辩事由与侵权构成要件的界限。侵权责任是原告受损的利益与被告对抗性利益博弈的结果:独立抗辩事由与侵权构成应当是平行并列的对抗关系,抗辩事由可以造成侵权构成要件的缺失,从而导致责任的免除与减轻;非独立抗辩事由与其说是一种抗辩事由,倒不如说是还未从侵权构成理论中脱离且能够影响某个具体构成要件的责任限制因素,如在我国侵权法上作为独立抗辩事由的第叁人原因,在美国侵权法过失侵权行为中只被作为介入原因考虑,虽然亦有可能减缓或消除侵权责任,但不属于独立抗辩事由。第叁,美国侵权法上侵权行为类型与抗辩事由的类型。美国侵权法将侵权行为类型划分为故意侵权行为、过失侵权行为和严格责任,且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对应不同的抗辩事由。故美国侵权法上抗辩事由类型依据侵权行为类型的不同,划分为故意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过失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和严格责任的抗辩事由。此外,诽谤侵权行为作为美国侵权法的重要内容,在其独立的发展过程中亦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抗辩事由。第二章,美国侵权法上故意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本章共四节,首先探究了美国侵权法上故意侵权行为的历史渊源和核心构成要件。在美国侵权法中,故意侵权行为源于十叁世纪的普通法令状,主要包括非法侵犯、殴打威胁、错误拘禁、侵犯动产及土地侵害。故意是故意侵权行为构成的核心要件,具有两层含义,即目的性和可知性,是当事人对抗积极抗辩事由的重要工具。如帮助原告对抗被告自甘风险、与有过失等抗辩事由,使得近因规则更加合理。第二、叁、四节分别介绍了叁种不同类型的抗辩事由:同意、防卫和紧急避险。同意可以彻底阻却侵权责任,美国侵权法对同意的范围及行为性质方面进行了限缩,超出同意的范围或对某些特殊的行为(如犯罪行为)作出同意都不能认定同意的效力。防卫包括自我防卫、他人防卫、财产防卫及财产取回四种基本类型。他人防卫与财产防卫都源于自我防卫,都需要人身或财产面临即时危险,都适用“城堡原则”。而大多数美国法院不认可所有人取回财产的抗辩事由。紧急避险分为私人紧急避险和公益紧急避险。第叁章,美国侵权法上过失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本章共叁节,首先介绍了美国侵权法上过失侵权行为的历史渊源、构成要件及非独立的过失侵权行为抗辩事由(责任限制因素)。其次,先后分析了过失侵权行为中两种主要的抗辩事由:比较过失和自甘风险。比较过失继受与有过失规则,分为纯比较过失和修正的比较过失。纯比较过失更受美国学者和美国法院的青睐,但美国多数州采纳了修正的比较过失;自甘风险分为明示自担风险和默示自担风险,却逐渐被比较过失规则取代。但在体育活动、娱乐活动等运动案件中,美国法院仍热衷于该规则的适用。第四章,美国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抗辩事由。本章共四节,首先介绍美国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历史渊源与严格责任的类型。在过失责任作为主流责任的美国,严格责任的类型包括:动物侵害的严格责任、异常危险活动的严格责任和严格产品责任。其次,阐述美国严格责任中的不可抗力抗辩,不可抗力并没有被作为严格责任的独立抗辩事由,但通常被美国法院称为“defense”,属于非独立的抗辩事由。第叁,研究美国侵权法上严格责任中的比较过失与自甘风险。自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Daly v.General Motors Corp案适用比较过失规则以降,比较过失能否适用于严格责任充满争议,目前只有少数州认可了严格责任的比较过失抗辩,并且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认可该抗辩事由。自甘风险被认可为严格责任的抗辩事由,但因比较过失规则的产生,自甘风险在严格责任中的适用也逐渐受到质疑。第四,分析了严格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第五章,美国侵权法上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本章分为叁节,名誉侵权作为美国侵权法中的重要部分,不同于传统的叁大侵权行为类型而有自身独立的发展过程。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诽谤法,以诽谤法为例探究美国名誉侵权独特的抗辩事由。首先,介绍美国侵权法上诽谤的历史渊源与构成要件。美国诽谤法承继英国法,经历了普通法和宪法两个发展阶段。普通法规则下,诽谤侵权遵循严格责任规则,而宪法创立了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实际恶意原则,缓和了传统的严格责任规则。其次,分析了诽谤侵权行为的两大抗辩事由,即真实性抗辩和特权抗辩。第六章,反思我国的抗辩事由制度体系,借鉴美国侵权法上抗辩事由。我国侵权法上的抗辩事由制度体系宜作出以下改变:建立依随侵权行为类型的抗辩事由制度;增加缺失的抗辩事由类型;调整抗辩事由的适用范围;厘清抗辩事由概念上的混乱。(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10-09)
陈伊君[6](2017)在《“不停止专利侵权行为”抗辩事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要义和核心,在权利人利益、其他竞争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维持恰如其分的平衡是知识产制度设计者考虑的基点。专利制度更是如此。在我国,停止侵权责任作为最直接的救济手段,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几乎毫无疑问地被适用于认定构成专利侵权的案件中。但这种泛化的适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不容我们忽视。随着“武汉晶源‘烟气脱硫’方法专利案”等同类型案件的出现,逐步打破了在认定构成专利侵权后机械适用停止侵权责任的限制。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立“不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回应过去司法实践中关于专利停止侵权责任裁判规则的系列疑惑。本文以专利侵权抗辩事由为视角出发,首先梳理我国专利侵权抗辩制度的基础内容,引出本文重点研究的“不停止专利侵权行为”抗辩事由,再进一步分析该类抗辩事由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适当借鉴域外国家的经验,针对本文的研究主题---“不停止专利侵权行为”抗辩事由在司法规则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专利侵权抗辩制度的完善、对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7-06-08)
张潆文[7](2017)在《论作为侵权法上抗辩事由的第叁人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叁人造成的,第叁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该条规定于《侵权责任法》第叁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之下,由此确定了第叁人行为属侵权责任法中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法》虽于多处规定中涉及第叁人,但并非所有关于第叁人的规定均为抗辩事由意义上的第叁人。抗辩事由意义上的第叁人,应指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在无过错责任的适用领域,因其归责的严格性,第叁人行为并不能作为当然的抗辩事由被适用,法律存在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当法律未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与现有法律规定相类似时,可以类推适用。因第叁人行为中断了侵权人行为与被侵权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应发生免责的法律效果。在判断何种第叁人行为可中断因果关系时,应重点考量第叁人行为的类型及法律规范的目的。(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7-04-11)
徐苗[8](2017)在《论侵权法上作为抗辩事由的不可抗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于第叁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之下,由此确定了不可抗力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抗辩事由。因不可抗力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故不可抗力的认定应结合具体案件,并运用其构成要件之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进行具体地判断,而在判断能否预见、避免和克服时可考量预见能力之大小、事件发生的频率和间隔时间、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害的扩大等更为具体的因素。因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不可抗力并不能作为当然的抗辩事由被适用于无过错责任中。侵权法第29条中“法律另有规定”应为消极规定。侵权领域中不可抗力通过排除过错要件和中断因果关系从而使侵权责任不成立,发生免除全部责任的法律效果,而不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自然原因介入时可依据行为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考虑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7-04-11)
吴雅婷[9](2017)在《比较法视野下的隐私侵权抗辩事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动辄被置于公众视野之下,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愈发受到关注。然隐私权范围的日益膨胀已对言论自由、知情权等权利构成阻碍,因此对隐私权之行使进行限制实为必要。这就意味着,隐私权有时需要让位于更值得保护的权利与价值,在某些情况下,加害人侵犯他人隐私权不被视为侵权,即存在隐私侵权抗辩事由使得加害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在认识论上,目前关于隐私权的研究,学者们大多致力于受害人隐私权的类型与保护之上,而基于加害人视角探讨隐私侵权抗辩以对抗受害人之损害赔偿主张的相关研究却并不多见。这种倾向关照受害人的单向思维可能导致加害人与受害人利益关系的失衡。在方法论上,就此议题的相关成果大体属于纯理论型研究,而以实务案例为基础、以理论为依托的综合性分析则凤毛麟角。鉴此,笔者将此作为选题,以搜集到的173个隐私侵权案例作为基础,结合比较法丰富经验,尝试构建隐私侵权抗辩之宏观体系,以期助益于我国未来隐私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厘清隐私侵权抗辩事由的相关基本问题,依次探讨了隐私侵权的界定和构成、抗辩事由与隐私侵权抗辩事由的概念;其次,对收集的173个隐私侵权案例进行梳理并总结出被告在此等诉讼中提出的具体抗辩理由以及法院对此的认可情况,进而提炼出隐私侵权抗辩的叁项基本理由:信息已披露、公共事件和公众人物。第二章对何谓信息已披露进行界定,进而结合域外经验探讨信息已披露这一抗辩事由应有的认定标准,最后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对其予以完善以及需要对其做出何种限制。第叁章先借助域外经验之考察,展示西方诸国对公共事件这一抗辩事由的适用标准,同时通过对实务案例的梳理,研究我国司法实践在此层面上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公共事件抗辩与隐私权保护之间如何划定界限,来谈具体的完善之法。依循相同论证逻辑,第四章亦首先对域外法进行考察,梳理出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对公众人物这一抗辩理由的界定与适用。然后将这一议题置于中国当下由立法、学理以及司法所构成的本土语境之中进行探讨,明确其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最后结合域外经验与域内问题,在重新界定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就如何重塑这一制度的适用标准,提出具体设想。统合上述叁章之认识,结论部分对于我国未来隐私侵权抗辩体系之整体构建提出了宏观性建议。(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7-03-01)
李赏[10](2016)在《我国名誉权侵权特殊抗辩事由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名誉权保护在我国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司法实践中名誉权纠纷的请求与抗辩也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然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名誉权侵权抗辩事由并未作出专门规定,现实需求与现行法律、司法实践的冲突日益凸显。我国对此的未来改革应当从追求保护新闻、表达自由与保护民事主体名誉权和谐、平衡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名誉权侵权抗辩事由规定的不足,进行修改完善。(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6年08期)
侵权抗辩事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的新闻媒体迅速发展,新闻侵权案件数量增多。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确立一直是我国司法界以及新闻界的关注热点。本文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在分类和实践上存在的两方面缺陷。并给出了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分类、适用范围、构建案件的抗辩事由的完善建议,为填补我国法律的缺失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侵权抗辩事由论文参考文献
[1].孙新见.“自甘风险”抗辩事由在体育侵权中的适用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2].肇辛格.浅析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J].法制博览.2018
[3].胥汝涛,缪月.学校体育人身伤害侵权赔偿抗辩事由的研究与分析[J].法制博览.2018
[4].王灏.我国诽谤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完善——普通法系国家的经验及其启示[J].社会科学战线.2018
[5].李红玲.美国侵权法上抗辩事由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6].陈伊君.“不停止专利侵权行为”抗辩事由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7
[7].张潆文.论作为侵权法上抗辩事由的第叁人行为[D].烟台大学.2017
[8].徐苗.论侵权法上作为抗辩事由的不可抗力[D].烟台大学.2017
[9].吴雅婷.比较法视野下的隐私侵权抗辩事由研究[D].厦门大学.2017
[10].李赏.我国名誉权侵权特殊抗辩事由及其完善[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