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轮功”从反面告诉我们(论文文献综述)
欧阳倩烨[1](2020)在《伪科学事件的教育价值及其实现思路》文中提出近年来层出不穷的伪科学事件对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等都产生了多重影响,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教育领域也无法置身事外。虽然伪科学事件具有社会危害性,然而从反面来看,伪科学事件也具有一定的教育价值。本研究源于对社会与教育关系的思考,旨在探究社会中存在的伪科学事件对学生的影响,力图从理论上论证伪科学事件作为社会中的教育资源所内蕴的教育价值以及伪科学事件融入教育实践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在此基础上本研究提出了实现伪科学事件教育价值的基本原则和途径。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来探讨以上问题,具体概括如下:第一部分,阐述研究的背景和主要研究问题,对伪科学事件及其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此外,对与本研究相关的文献进行了归纳梳理,为研究后续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也介绍了研究所使用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等。第二部分,论述伪科学事件的教育价值。从“教育本体作用是满足学生这一教育主体的发展需要”的视角出发,结合具体的伪科学事件案例,探讨伪科学事件内蕴的“培养学生求真的精神、提升学生理性思考的能力、升华学生的怜悯心和激发学生改造社会的勇气”这四方面教育价值。第三部分,通过深度访谈的方法采访一线教师,试图发现伪科学事件融入教育的问题与阻碍因素。首先,提出访谈提纲的设计思路,阐释访谈提纲的内容。其次,根据对访谈结果的分析,并结合具体的教学设计案例,思考伪科学事件融入教育存在的问题,并探讨阻碍伪科学事件融入教育的诸多因素。第四部分,提出有效实现伪科学事件教育价值的基本思路。其中,伪科学事件融入教育的基本原则有:人文关怀的目的性原则、多学科审视的融合性原则、内容选择的层次性原则、小组合作的探究性原则、教学评价的包容性原则。伪科学事件融入教育的基本途径如下:对教育内部而言,学校创建伪科学事件资源库,教育工作者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开发探究伪科学事件,并充分利用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编写伪科学事件教学案例,加强学生对伪科学事件的认知。此外,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并且鼓励教师申报各级相关课题,与社会各界展开合作。
李凌旭[2](2019)在《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然而当前在我国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其主要从传统的刑法注释学立场展开研究,系统的教义学研究尚付诸阙如。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教义学的角度对其展开研究,在深化本罪理论研究的同时期待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第一章主要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定、立法理由以及教义学困境进行了研究。本罪罪名源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为独立的罪名。本罪是符合刑法第300条第1款相关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属于邪教组织犯罪。本罪属于结果犯、行政犯(法定犯),另外本罪既非目的犯也非复行为犯。我国刑事立法者基于法益保护原则以及从刑罚规制的合目的性角度制定本罪,然而本罪的司法实践却出现了一些偏差,这主要是由于司法实践中未自觉运用教义学中的类型化思维,忽视了理论模型的指引意义。就本罪教义学理论模型构建本身而言,其也未以相应价值为归依。第二章重点对本罪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从事实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不正当、不正派的宗教;从规范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指具持续性、制度化的阶层性、理性的内部规范性的侵犯法益的违法宗教。邪教组织和邪教并不相同。本罪的实行行为为组织、利用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本罪构成要件之结果。本罪组织行为的规范含义为建立邪教组织或维持其存续状态的行为,本罪利用行为的规范含义为采取蒙骗等各种手段使邪教组织为行为人所用的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非物质性结果。本罪中的“法律”有两种,分别为罪状中的“法律”以及罪名中的“法律”。罪状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而罪名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本罪“实施”之规范含义是指社会中的各类主体(包括政府机关)运用和依照法律规范自己行为的总和及由此而产生了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的状态。“破坏”之规范含义是指妨碍或者侵害。本罪的主观罪过只能为故意,行为人对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应有认识,并有实现本罪事实的意图。此外,本罪也存在法律事实错误以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错误的场合。第三章主要聚焦于本罪违法性阻却事由研究。违法性的本质是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且不具有社会相当性时,才具有违法性。对于违法性的判断应该采取客观标准,应坚持违法相对性作为其判断基准。本罪主要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是作为职务行为的卧底侦查行为。其又可分为卧底侦查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仅至未遂的情形以及卧底侦查行为达至既遂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在考虑其法益侵犯性的同时考虑到该行为是出于侦查的目的,手段也是基于该目的而实施的,且手段也具有社会相当性,应认为其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该行为虽然该当本罪构成要件,但是在违法性判断阶段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该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但是可以认为该行为是为了执行侦查命令而从事的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阻却违法性。二是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人因行使宪法权利而产生了破坏法律实施后果的,阻却违法。三是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不属于本罪的违法阻却事由。第四章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责任阻却事由研究。我国的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能力,也是刑罚适应能力。本罪行为人因精神病而影响责任能力之判断,应坚持混合方法,法官对于行为人参加邪教组织致降低或丧失责任能力应判断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此外,行为人智商低下或文化水平低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本罪适用期待可能性有法规依据以及法理依据,对本罪期待可能性之判断应坚持行为人标准,行为人因穷困或个人特殊原因而参加邪教组织并从事本罪之情形、因受胁迫而从事本罪之情形以及因从小生长于邪教组织家庭而从事本罪之情形均属于行为人期待性降低或欠缺之情形。另外,在本罪确信犯的场合,行为人仍然具有期待可能性。本罪中违法性意识的对象应是对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禁止规范或者评价规范违反的认识,但不包括刑法可罚性、法定刑的认识。行为人因文化程度低、智商低下、生活经历等原因而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场合,应合理对其进行认定。在确信犯的场合不应认定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加入邪教后无法认识到行为违法的,也不应据此就认定不具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第五章着重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态进行研究。本罪存在未完成形态。本罪的障碍未遂应以实质的客观说为依据,并根据“组织”行为以及“利用”行为之不同特点对本罪未遂进行界定。本罪中止未遂之结果应通过将其具体化的方式进行认定,对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停止实施本罪的场合可认为其是基于自己的意思防止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发生。本文坚持二阶层犯罪参与体系,并认为本罪非集团性共同犯罪。行为人强制第三者从事本罪等场合均存有间接正犯之可能。本罪并不存在片面共同正犯但应承认共谋共同正犯以及承继的共同正犯。在本罪教唆犯的场合,教唆对象应是特定的,不应为接受邪说的全体邪教组织成员。帮助不同于教唆,帮助是对已有强烈犯罪决意的人给予支持的行为,且一般来说该帮助只要能够使得正犯的实行行为变得容易实施即可。本罪存在片面帮助犯。本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应该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并根据违法和有责这两个因素来对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判断认定。罪数形态方面,法律上视为一个行为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在本罪中主要是连续犯。在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根据情形数罪并罚或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在本罪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其为想象竞合。在本罪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在本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若其为一个行为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非法经营罪产生罪数形态之场合,应根据行为的个数判定是按照想象竞合还是数罪并罚来处断。
赵锋[3](2013)在《我国政府防范治理邪教的对策和思考》文中指出自18世纪启蒙运动以来,人们一直崇尚科学和理性,无神论渐渐流行于世界各国且形成一种哲学思潮,特别是进入20世纪,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致使整个世界经济都在高速增长,人们有理由有相信邪教歪论根本没有立足发展的空间。然而,曾几何时,人们吃惊地发现,在人类发展的黄金时代到来之际,邪教组织非但没有消亡,反而处处生根,像一个毒瘤附着在人类社会的肌体上。据联合国宗教组织的不完全统计,全世界的邪教组织大约有1万多个,信徒达到了数亿人。美国因为有1000多个邪教组织而被称为邪教王国,许多震惊世界的邪教惨案都发生在美国。在欧洲国家大约有1300多个思想极端的狂热教派,英国有604个,法国有173个,西班牙全国有200个“具有破坏性”的且信徒达到1万人的邪教组织。由此可见,防范邪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严峻社会问题。邪者,不正之谓,所谓邪教组织就是被执政政府、合法宗教和主流社会的人民大众所排斥的民间教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语言环境中邪教一词被赋予了不同的定义,邪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孽生繁衍。中国社会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积淀,其中既有许多精华,也不乏糟粕。邪教组织亦是中国封建社会遗留毒素的沉渣,新中国成立以来被政府明确的邪教组织已经有数十种,法轮功、全能神、呼喊派、灵灵教等,他们无一例外都打着宗教的幌子蒙骗百姓、破坏家庭、骗取钱财,甚至被国内外反华势力所利用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并危害政权。本文把法轮功和全能神这两个邪教组织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对目前政府公共管理部门防范邪教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政府公共管理部门防范邪教工作的对策措施。
刘仁文[4](2011)在《宗教的刑法保护与规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可谓对宗教的保护,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等罪名则可以说是对宗教的规制。实证研究表明,前者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得不多,而后者则适用得比较频繁。
冀廷宇[5](2007)在《从“法轮功”歪理邪说的精神毒害性看教育转化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文中研究说明凡是从事过教育转化工作的同志们都感受到,整个教育转化可以用一个 "难"字概括,破壳难、转化难、巩固难依然是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究其原因,我认为,对"法轮功"歪理邪说这个精神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法轮功"痴迷者思想上的毒素清除的不彻底,是一个重要原因。所以, 我们应该对"法轮功"歪理邪说的精神毒害性有足够的估计,对教育转化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有足够的估计,象戒毒工作一样,牢固树立彻底清毒,终身戒毒的思想,无论对于破壳转化还是巩固转化成果,都是十分必要的。
李怡[6](2007)在《气功不是邪教,不是宗教,也不是伪科学》文中研究指明气功就是对“气”物质的直接的实践功夫。它既不属于邪教,也不属于宗教;既不属于科学,也不属于伪科学。它属于“道学”研究范畴,是一门与现代科学性质不同的学问。欲揭开蒙在气功上面的“神秘面纱”,只能通过气功实践以及对前人实践经验的领悟。
鞠健[7](2006)在《新时期中国政治稳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发展中国家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大量的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矛盾与问题。维护社会的政治稳定是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从政治稳定在人类历史中的现实表现看,较为常见的形态有两种,即静态政治稳定和动态政治稳定。本文首先对1949-1978年中国政治秩序和政治稳定状态进行了历史考察,认为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中国就形成了一种静态稳定的状态。这种稳定状态有很多弊端,它导致社会结构僵化,政治生活不发展;同时它也是靠外力的强制得以实现的,所以虽然这种稳定可以维持下去,但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接着本文对1978年后中国政治稳定状态的转换过程进行了研究,认为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治稳定状态是一种动态的政治稳定。动态政治稳定是指社会在发展中的稳定,是政治系统处于发展和前进之中,在前进中不断发现不合理的组织成分,并予以根除和调整,使其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达到在发展中获得新的、更加完善的和谐与稳定。在21世纪初的今天,在我国社会向现代化逐步迈进的过程中,我们所需要的正是这种动态发展的政治稳定状态。 那么如何维护社会的动态稳定呢?本文从横向层面上对如何维护政治稳定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本文提出,改革和发展是实现动态政治稳定的基本途径;权威和秩序是动态政治稳定的基本要素;民主机制是实现动态政治稳定的现实基础;执政党执政水平的高低是动态政治稳定能否实现的决定性要素,等等。文章最后还论述了政治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指出政治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政治稳定必然是动态的稳定。
陆立新,周锦涛,李小标[8](2001)在《“法轮功”事件的几点启示》文中认为“法轮功”事件的出现对我们当前的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敲响了警钟。通过对“法轮功”事件的斗争 ,我们必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加强党的建设和法制建设 ,并大力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曾燕波[9](2001)在《法轮功邪教本质、惑众手段、危害剖析》文中认为反人类、反社会、反宗教、变相恐怖组织,是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其惑众手段是修心健体的旗号、严密的组织体系、现代传媒手段的利用、凭借着迷信文化的历史积淀、对现实问题的随意曲解与低科学文化素质、政治意识淡薄、易受心理暗示人群的结合。其危害在于:破坏我国社会指导思想的基础,影响群众科学文化素养的提高,扰乱正常的生活、学习、生产秩序,残害生命人权。
高岭,赵凤萍[10](2000)在《“法轮功”邪教滋生蔓延的原因及其防范对策》文中认为虽然我国已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法轮功”,“法轮功”邪教组织滋生和捣乱的阴谋也一次又一次破产,我们同邪教组织“法轮功”的斗争已经取得决定性的胜利.但为什么在现代科学昌明的时代,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一个初中文化水平的邪教教主居然能够用一篇篇荒诞不经的言论,把几百万群众裹胁进去,使众多党员干部随波逐流,令许多痴迷者一次次地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这究竟是什么原因,我们为何防范,本文对这些理论与现实问题作如下探讨.
二、“法轮功”从反面告诉我们(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轮功”从反面告诉我们(论文提纲范文)
(1)伪科学事件的教育价值及其实现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第二节 伪科学事件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伪科学事件和科学关系的研究 |
二、关于伪科学事件和社会生活关系的研究 |
三、关于伪科学事件与教育关系的研究 |
四、已有研究文献的局限与启示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五节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伪科学事件的教育价值 |
第一节 培养学生求真的精神 |
一、伪科学事件的肇事者提供虚假信息 |
二、探究伪科学事件从反面促进学生求真精神的养成 |
第二节 提升学生理性思维的能力 |
一、伪科学事件中理性的缺失 |
二、探究伪科学事件从反面提升学生理性思维的能力 |
第三节 升华学生的怜悯心 |
一、伪科学事件的肇事者缺乏怜悯心 |
二、探究伪科学事件从反面升华学生的怜悯心 |
第四节 激发学生改造社会的勇气 |
一、伪科学事件具有社会危害性 |
二、探究伪科学事件从反面激发学生改造社会的勇气 |
第三章 “伪科学事件融入教育”的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伪科学事件融入教育”的访谈设计与实施 |
一、访谈提纲的设计 |
二、半开放式访谈问题的具体内容及分析 |
第二节 从访谈资料审视“伪科学事件融入教育”的问题 |
一、教师对伪科学事件辨识模糊 |
二、教师对伪科学事件融入教育的探究意向不高 |
三、教师缺乏关于将伪科学事件融入教育的设计能力 |
第三节 阻碍“伪科学事件融入教育”的诸多因素 |
一、片面的科学教育观忽视社会中的伪科学事件 |
二、学校对伪科学事件融入教育的探索缺乏支持力度 |
三、教师对伪科学事件的教育价值认识不全面 |
第四章 实现伪科学事件教育价值的基本思路 |
第一节 合理地选择伪科学事件 |
一、选择社会广泛关注的伪科学事件 |
二、选择与学生生活关系密切的伪科学事件 |
三、选择已产生连锁反应的伪科学事件 |
第二节 伪科学事件融入教育的基本原则 |
一、人文关怀的目的性原则 |
二、多学科审视的融合性原则 |
三、内容选择的层次性原则 |
四、小组合作的探究性原则 |
五、教学评价的包容性原则 |
第三节 伪科学事件融入教育的基本途径 |
一、学校创建伪科学事件资源库 |
二、结合课堂教学内容探究伪科学事件 |
三、结合校园文化活动探究伪科学事件 |
四、编写伪科学事件的教学案例 |
五、争取外部环境的支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2)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概述 |
第一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概念辨析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之由来:以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罪名确立为基底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概念界定 |
三、“邪教组织犯罪”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辨析 |
第二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类型归属 |
一、目的犯抑或非目的犯 |
二、复行为犯抑或单行为犯 |
三、行为犯抑或结果犯 |
四、行政犯(法定犯)抑或刑事犯(自然犯)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法理由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立法演进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立法理由及其教义学研究 |
第四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困境 |
一、刑事政策未体现于教义学 |
二、未自觉运用教义学中的类型化思维 |
三、偏重概念法学忽视了理论模型的构建 |
四、教义学理论模型构建未以相应价值作为归依 |
第二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教义学阐释 |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理论模型之意义 |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构造 |
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之潜在危机及化解 |
四、本罪中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
第二节 邪教组织的内涵 |
一、“邪教组织”内涵界定的学说评述 |
二、“邪教组织”概念之事实构造 |
三、“邪教组织”概念之规范构造 |
四、“邪教组织”与“邪教”辨析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实行行为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行为的规范构造 |
二、“利用”行为的规范构造 |
第四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结果之教义学研究 |
一、界定本罪结果属性之实益 |
二、本罪结果属性分析 |
三、“破坏法律实施”的内涵结构 |
第五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主观要件要素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罪过形式之争 |
二、本罪故意之构造 |
三、本罪的事实错误 |
第三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违法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违法性本质和违法性判断 |
一、违法性的本质 |
二、违法性的判断 |
第二节 “卧底侦查”与本罪之违法性阻却问题 |
一、作为职务行为的卧底侦查 |
二、与本罪相关的卧底侦查的若干情形 |
三、不具有社会相当性的卧底侦查行为 |
第三节 “行使宪法权利”与本罪之违法性阻却 |
一、“行使宪法权利”属违法阻却事由 |
二、本罪行为方式与“行使宪法权利” |
三、不属于“行使宪法权利”的情形 |
第四节 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与本罪之违法阻却事由 |
一、本罪中以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为由进行辩护之场合 |
二、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非本罪违法阻却事由之教义学证成 |
第四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责任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本罪之责任能力问题 |
一、我国《刑法》责任能力之规定 |
二、责任能力之本质 |
三、本罪行为人责任能力之判断 |
第二节 本罪中的期待可能性问题 |
一、本罪期待可能性适用之依据 |
二、本罪期待可能性适用之判断标准 |
三、本罪期待可能性降低或欠缺之情形 |
四、确信犯场合是否影响行为人之期待可能性 |
第三节 本罪中的违法性意识可能性问题 |
一、违法性意识之对象 |
二、本罪应具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之证立 |
三、本罪中行为人可能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之场合 |
四、本罪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两个争议问题 |
第五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未完成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一、本罪预备犯之基础理论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障碍未遂 |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中止未遂 |
第二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共犯教义学研究 |
一、本罪共犯之争议问题 |
二、本罪共同正犯之教义学研究 |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狭义共犯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数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一、法律上视为一个行为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 |
二、数行为场合下本罪罪数形态之审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我国政府防范治理邪教的对策和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问题的界定 |
1.3 防范治理邪教的意义 |
1.3.1 邪教对我国社会的严重破坏性和危害性 |
1.3.2 我国政府防范治理邪教的必要性 |
1.4 文章的主体结构 |
第二章 当前我国邪教的现状及危害 |
2.1 邪教的概念和界定 |
2.1.1 邪教的基本概念 |
2.1.2 邪教的本质和界定 |
2.2 邪教与宗教、封建迷信的区别 |
2.2.1 宗教的基本含义 |
2.2.2 邪教与宗教的区别 |
2.3 邪教产生原因和新时期发展状况 |
2.4 当前我国主要邪教的基本状况 |
2.4.1 法轮功的基本状况 |
2.4.2 全能神邪教的基本状况 |
2.4.3 法轮功和全能神邪教存在的国内和国外因素 |
第三章 我国政府防范治理邪教的现状分析 |
3.1 我国政府防范治理邪教的历史与发展现状 |
3.1.1 我国政府防范治理邪教的历史进程 |
3.1.2 新时期我国政府防范治理邪教的现状和成绩 |
3.2 我国邪教防范治理存在的问题 |
3.2.1 倡导经济发展的同时忽视了对民众反邪教的教育工作 |
3.2.2 政府对邪教问题立法滞后 |
3.2.3 没有强化主流媒体的引导作用 |
3.2.4 没有积极寻找和消除邪教产生的社会根源 |
第四章 国外政府管理部门处理邪教问题的经验借鉴 |
4.1 西方英语国家对邪教组织的定义 |
4.2 西方邪教组织的发展由来 |
4.3 西方国家政府管理部门反邪教措施的经验借鉴 |
第五章 完善政府管理部门防范与治理邪教的对策建议 |
5.1 加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反邪教工作的思想认识 |
5.2 防范打击邪教的同时加强对人民反邪教的教育 |
5.3 要完善防范和惩治邪教的法律手段 |
5.4 政府部门要逐步完善社会保险和保障制度 |
5.5 要不断提高全体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宗教的刑法保护与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 我国刑法保护与规制宗教的基本内容 |
二 对刑法第251条的规范和实证分析 |
(一) 规范分析 |
1 新旧刑法条文对比 |
2 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 |
(二) 实证分析 |
三对刑法第300条的规范和实证分析 |
(一) 规范分析 |
1 新旧刑法条文对比 |
2 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 |
(二) 实证分析 |
四刑法对宗教领域的其他规制 |
五 结语 |
(7)新时期中国政治稳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第一章 政治稳定的概念界定及分类 |
一、政治稳定的概念界定 |
二、政治稳定的分类 |
第二章 1949—1978年中国政治秩序和政治稳定状态的历史考察 |
一、新的政治秩序的建立与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和平进行(1949-1956) |
二、静态政治稳定状态的形成与发展阶段(1957-1966) |
三、“文化大革命”动乱时期(1966-1976) |
四、政治秩序恢复时期(1976年10月-1978年12月) |
五、1949—1978年中国政治秩序和政治稳定状态的总体评价 |
第三章 中国政治稳定状态的转换——由静态稳定转向动态稳定 |
一、转换的原因——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的确立 |
二、政治稳定方式的转换 |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 |
第四章 目前影响中国政治稳定的因素分析 |
一、国内外学者对政治不稳定原因的分析 |
(一) 西方学者对政治不稳定原因的分析 |
(二) 国内学者对政治不稳定原因的分析 |
二、影响中国政治稳定的因素分析 |
第五章 改革和发展是实现动态政治稳定的基本途径 |
一、社会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社会的政治稳定就难以实现 |
二、深化改革是实现社会全面发展、政治长期稳定的必由之路 |
三、政治体制改革是达到新的稳定的必要条件 |
四、发展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政治稳定的重要途径 |
五、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辩证关系 |
第六章 动态政治稳定的基本要素——权威和秩序 |
一、动态政治稳定需要权威 |
二、个案分析 |
1、案例一 权威政权的缺失及其对中国近现代社会政治稳定的影响 |
2、案例二 权威政治与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东亚诸国经济的起飞和发展 |
三、如何加强和维护中央的权威 |
四、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保障 |
(一)、政治稳定所要求的经济、政治、文化秩序的主要内容 |
(二)、改革和发展都要在秩序的框架内进行 |
第七章 民主机制是实现动态政治稳定的现实基础 |
一、民主在实现动态政治稳定中的作用 |
二、个案分析 |
1、案例一 富裕村如何变成了“问题村”? |
2、案例二 职工为何不上访了? |
三、当代中国政治民主与政治稳定失调的原因分析 |
四、推动政治民主与政治稳定的协调发展 |
1、政治稳定是政治民主的重要目的 |
2、发展民主政治和维护政治稳定要通盘考虑,同步发展 |
3、抓住政治稳定和发展民主政治的结合点——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
4、防止发展民主政治和政治稳定相背离的倾向 |
第八章 执政党执政水平的高低是动态政治稳定能否实现的决定性要素 |
一、执政党执政水平的高低是动态政治稳定能否实现的决定性要素 |
二、个案分析 |
(一)、案例一 戈尔巴乔夫改革的失误与苏联的解体 |
(二)、案例二 邓小平改革的成功与中国的繁荣稳定 |
(三)、中苏两国不同的改革结果及启示 |
三、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执政水平 |
1、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 |
2、围绕提高“五个方面能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
第九章 建立新型的政治稳定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 |
一、建立新型的政治稳定机制 |
二、政治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8)“法轮功”事件的几点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必须加强政治思想教育 |
二、必须加强党的建设 |
三、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
四、必须大力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
四、“法轮功”从反面告诉我们(论文参考文献)
- [1]伪科学事件的教育价值及其实现思路[D]. 欧阳倩烨.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2]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D]. 李凌旭. 海南大学, 2019(05)
- [3]我国政府防范治理邪教的对策和思考[D]. 赵锋. 长安大学, 2013(03)
- [4]宗教的刑法保护与规制[J]. 刘仁文.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2)
- [5]从“法轮功”歪理邪说的精神毒害性看教育转化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A]. 冀廷宇. 全国反邪教协会参与教育转化工作经验交流会议论文集, 2007
- [6]气功不是邪教,不是宗教,也不是伪科学[A]. 李怡. 中国医学气功学会2007年研讨会论文集, 2007
- [7]新时期中国政治稳定问题研究[D]. 鞠健. 南京师范大学, 2006(12)
- [8]“法轮功”事件的几点启示[J]. 陆立新,周锦涛,李小标.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S1)
- [9]法轮功邪教本质、惑众手段、危害剖析[J]. 曾燕波.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 2001(03)
- [10]“法轮功”邪教滋生蔓延的原因及其防范对策[A]. 高岭,赵凤萍. 反对邪教 保障人权——中国反邪教协会第一次报告会暨学术讨论会论文集,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