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爱德华一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爱德华一世,威尔士战争,蒙哥马利条约,1297年危机
爱德华一世论文文献综述
孟媛媛[1](2019)在《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威尔士战争(1276-1294)》一文中研究指出爱德华一世对威尔士的征服战争,在其政治生涯中显得极为重要。威尔士地区地理位置优越,斯诺登山是天然屏障,安格尔西岛是粮仓地区,为威尔士提供丰富资源。英格兰与威尔士存在长期的政治联系,威廉一世在威尔士地区设立边地,并指派得力人员到威尔士边地,以这样的方式对威尔士边地形成一定程度的管控。随着威尔士边地城镇和庄园经济的发展,边地领主势力逐渐壮大,威尔士政治上的自治倾向逐渐显现。爱德华一世具有强大的军事才能以及与之相称的政治野心,他对威尔士的征服是必然的。小卢埃林拒绝出席爱德华一世的加冕仪式,这一行为被看作是对英格兰王权的挑战,由此引发第一次威尔士战争。爱德华一世为征服威尔士前后共发动了四次战争,结果是彻底征服了威尔士。本文分为叁部分来详细论述威尔士战争的相关问题。第一次威尔士战争的爆发是应激性的,是对小卢埃林拒绝出席爱德华一世加冕仪式的惩罚。此时国内的战争储备并不充足,所以爱德华一世对第一次威尔士战争的预期是惩罚,而不是征服。爱德华一世的王室主力军与其带领下的叁支军队,合力围剿小卢埃林,最终成功占领其根据地格温内德,第一次威尔士战争以英格兰一方的胜利告终。第二次威尔士战争的性质是主动征服性的。第一次战争的胜利使得爱德华一世看到了全面征服威尔士的可能性,而此时小卢埃林的兄弟大卫发动暴乱,爱德华一世为平定暴乱出征威尔士。此次战争策略与第一次大致相同,最终实现爱德华一世在形式上对威尔士的全面征服。第叁次威尔士战争是镇压起义,起义很快遭到镇压。第四次威尔士战争仍以爱德华一世取得胜利告终,威尔士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在镇压这次起义的过程中,同时面对来自法国的压力,爱德华一世因此被迫做出调整,将军力集中在威尔士问题上,使之得到彻底解决。四次威尔士战争时间持续较长,支出费用巨大,造成战后的1297年危机,这种危机在某种程度上属于经济危机。(本文来源于《河北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黄桦[2](2017)在《英王爱德华一世时期立法活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考虑到爱德华一世被誉为英格兰的优士丁尼,其立法成就似乎已经被默认为是一种十分主动的、系统的工作。但是,如果对立法的考察不只是从法律文本出发,而是结合学者对于当时所做的一些社会史研究进行考察的话,结论恐怕会有所不同。即便回归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司法案例,这些真实发生过的案件真的就支持“英格兰的优士丁尼”这样的名望吗?就本文的考察而言,答案显得有些模棱两可。这与爱德华一世在不同的立法中展现的角色和立法智慧有关。概括而言,爱德华一世曾经借用一部对羊毛制品征收关税的许可令而顺势建立起了全国性的关税制度,在这一过程中,爱德华一世本人发挥的作用足够说明其具有高屋建瓴的立法远见与能力。但在生涯中期的《土地买售制定法》中,爱德华一世又表现出了“因时制宜”的立法思想,只是将眼前的需要变现为法令的规定,用于辅助自己的统治。除此之外,作为立法生涯顶峰的《威斯敏斯特制定法》虽然对于当时以及后来数个世纪的英格兰与威尔士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由于法令本身规定琐碎细致,缺乏为后人铭记的经典篇章而没有引起足够多的关注。这些原因都令判断爱德华一世的立法举动变得略显困难。但是如果考虑到立法所带来的真实影响,判断就变得更加容易。虽然现在可见的案例汇编都存在不完整的问题,但实际上仅收集到的巡回法庭、王座法庭和各地特权法庭、领主法庭的各类案件已经逾数百件。就此数量而言,对当时法令的实施情况进行考察已经十分可行。就案例来看,爱德华一世的立法实施之后与其初衷基本相符,都能够达到规范封建领主,保护平民百姓的权利,稳定社会治安,将王国的统一法令尽可能地推行至各地的目的。就这个层面而言,爱德华一世的立法活动可以说是成功的。毕竟对于一个国王而言,现世的立法效果远远比后世的声名更加重要。也正是在这一时期,“普通法”开始变的愈加“普通”,王国各地都可以见到通行法令的情况,这一贡献也是爱德华一世无法预见的。尽管在爱德华一世的生涯末期英格兰因为国王的错误决定而一度陷入尴尬的境地,但这也无法掩盖爱德华一世辉煌的前十叁年。英格兰的国库在征服苏格兰期间一度频临崩溃,原本建立起的正常的财政制度也被爱德华一世摧毁殆尽。加之爱德华一世向意大利商人大肆举债,致使英格兰积重难返。最终爱德华一世是在财政破产中宣告结束了对英格兰的统治。以现在的观点而言,爱德华一世的生涯前后时期泾渭分明,其中的剧变已经无法证明,只能依靠后人的推测。但综合前述说明,可以认为,爱德华一世后期的政治活动无损于生涯前期的立法活动。因此,本文认为虽然“英格兰的优士丁尼”恐怕有所过誉,但爱德华一世仍不失为一位优秀的立法者。考虑到爱德华一世首先是以国王的身份取得了如此高的立法成就,且几乎所有的成就都来自于生涯的前十叁年,其聪明才智也就更加令人赞赏。(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24)
王向鹏,孟广林[3](2016)在《论爱德华一世朝英国骑兵役征募制之破立——以威尔士战争征召令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爱德华一世朝骑兵役征募制的变化是基于现实需要,对传统加以改造的自然结果。封建军役是骑兵役征募的基本来源,但暴露出诸多严重缺陷,效率不足。在日趋紧迫的军事形势下,爱德华一世必须寻找新的手段和途径以填补骑兵役的巨大缺额。他借助传统民兵制度,强化骑兵役的非封建因素,实现征募机制的简单化和统一化,延伸征募边界,以便将更广泛的社群纳入到骑兵等级,实现了付酬军役的普遍化发展。付酬军役与非封建军役相结合,显着提高了服役骑兵的数量。尽管爱德华一世的改造有着先天不足和缺陷,但终究突破了封建规制的束缚,积累了足够多的积极因子,为日后爱德华叁世时的质变奠定了基础,在中古晚期英国军制转型过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河北学刊》期刊2016年06期)
刘静[4](2012)在《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英国社会内部的经济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中世纪英国在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王室收入发生了重大变化。国税取代传统的封建税成为王室的主要收入,英国建立了全国性的税收体制。(本文来源于《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S2期)
张秋实[5](2012)在《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土地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英国的优士丁尼",爱德华一世在位期间颁布了大量成文法,其中土地立法最为重要,其确立的实体规则及救济方式防止了封建土地的流失,保障了领主权利的实现,加强了以土地为中心的封建社会关系。其中1279年《宗教人士法》禁止了封建土地沦为死手地而造成的土地对外流失;1285年《附条件赠与法》以限定继承方式保障了家庭内部土地的继承,进而限制土地转让;1290年《封地买卖法》以同级转让取代次级分封的方式防止了封建土地的内部流失。叁部法律使土地在纵向继承与横向转让方面正常流转,体现了爱德华一世时期土地立法的重要成就。(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2年01期)
袁鸣[6](2011)在《爱德华一世时期英国王座法庭的运作》一文中研究指出中世纪英国的王座法庭作为中央王室法庭的叁大分支之一,对于普通法的形成以及英国司法体系的建立有着重要的影响。1936年始,塞尔顿协会(Selden Society)相继出版了叁卷本的Select Cases in The Court of King'sBench Under Edward I,对研究爱德华一世时期乃至更广泛时间范围下的王座法庭提供了颇具研究价值的史料,这一点已经得到了诸多学者的肯定。本文便是从这批案例材料出发,主要探讨王座法庭在爱德华一世时期的运作情况。王座法庭在这一时期已经成为了区别于普通诉讼法庭等其他王室法庭的独立的司法机构,主要处理着王权诉讼、私人间的土地纠纷和为数众多的侵权诉讼,但它与普通诉讼法庭并未完全在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上明确分工。王座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反映在法庭的具体运作中,在每年的四个开庭期,王座法庭按照自己的办案程序审理案件,期间也要协调与咨议会、特权法庭、爱尔兰法庭以及苏格兰法庭的关系。这一具体的运作过程,体现出王座法庭的实际功用,包括保护国王的利益,为普通民众提供了一个初审法庭,为遭受错误审判损失的当事人提供救济,解决下级法院无法解决的困难案件,监督郡长对法庭判决的执行力度和违法行为,行使对其他司法机构的一般性的监督权。最后,这批案例材料还为我们认识爱德华国王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以及当代人生活状况的某些方面提供了一些线索。(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3期)
崔洪健[7](2011)在《英王爱德华一世的货币改革及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解决当时货币贬值等问题,爱德华一世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改革,主要包括抵制削剪货币等违法行为和两次货币重铸。这次货币改革基本上是成功的,一方面,开启了英格兰货币史上多种面额的货币并存的局面,具有里程碑性的意义;另一方面,维持了英格兰货币制度的稳定性,为其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货币环境。(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4期)
张倩红,朱晓[8](2011)在《试析爱德华一世驱逐犹太人的原因》一文中研究指出1290年英王爱德华一世对犹太人的驱逐是欧洲历史上发生的首次大规模驱犹事件,凭借犹太人对王权的依附,王室对犹太人严重剥削,导致犹太人对王室财政支持能力下降;犹太人从事放贷业引起中小地主的土地流转,集中到教会和大贵族手中,对王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爱德华一世企图鼓励犹太人改宗,但是犹太人对本民族宗教的坚定信仰使国王的政宗政策以失败而告终;英国国内频繁出现的血祭诽谤案引起普通民众反犹情绪高涨,这一切最终导致爱德华一世驱犹事件的出现,并为欧洲大规模驱犹树立了一个样板。(本文来源于《学海》期刊2011年03期)
任浩[9](2008)在《浅析英王亨利二世到爱德华一世时期的法制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英国法制史上,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和爱德华一世的立法活动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期间,普通法经历了形成、发展和最终确立的过程。经历了斯蒂芬统治的混乱时期,亨利二世即位之后,就以司法制度为中心进行了大量改革。亨利二世建立王室法庭系统、恢复巡回法庭、实施令状制度和完善陪审制度,使普通法初步形成。13世纪,确认惯例的制定法开始出现,并在爱德华一世时期达到高潮。爱德华一世立法的内容广泛,涉及土地、刑事、商人和教会等方面,在一个以惯例占主导地位的普通法体系里,制定法产生了叁个方面的影响:澄清规则,明确惯例的力量;改造原有规则,使之纳入普通法体系;通过立法设立新规则。同时,普通法作为王室法庭的习惯法,随着王室法庭系统的完善最终形成了。概而言之,12-13世纪英格兰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这些变化被称为“法制大跃进”。亨利二世以来国王与教、俗贵族围绕司法权而展开的争夺,决定了普通法的独特发展道路。到爱德华一世时期,国王主要采取立法手段控制与约束领主司法权、教会司法权以及地方公共司法权的行使,从而使国王的司法管辖权得到全面的确立,普通法最终得以形成。(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08-06-30)
陈金锋[10](2006)在《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英格兰社会内部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英格兰发生了深刻的社会变革。经济上,全国性税收体制的确立使封建政府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军事上,不断的征战促使封建骑士兵役制向契约制,骑兵制向步兵制的转变;政治制度上,议会在战争期间批准国王征税的权力最终使之作为一种代议机制确立下来,并奠定了近代以来英国政体的基础。这一系列变化既是中世纪鼎盛时期英国历史发展的表现与结果,同时也为近代英国奠定了各方面的基础。(本文来源于《北方论丛》期刊2006年03期)
爱德华一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考虑到爱德华一世被誉为英格兰的优士丁尼,其立法成就似乎已经被默认为是一种十分主动的、系统的工作。但是,如果对立法的考察不只是从法律文本出发,而是结合学者对于当时所做的一些社会史研究进行考察的话,结论恐怕会有所不同。即便回归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司法案例,这些真实发生过的案件真的就支持“英格兰的优士丁尼”这样的名望吗?就本文的考察而言,答案显得有些模棱两可。这与爱德华一世在不同的立法中展现的角色和立法智慧有关。概括而言,爱德华一世曾经借用一部对羊毛制品征收关税的许可令而顺势建立起了全国性的关税制度,在这一过程中,爱德华一世本人发挥的作用足够说明其具有高屋建瓴的立法远见与能力。但在生涯中期的《土地买售制定法》中,爱德华一世又表现出了“因时制宜”的立法思想,只是将眼前的需要变现为法令的规定,用于辅助自己的统治。除此之外,作为立法生涯顶峰的《威斯敏斯特制定法》虽然对于当时以及后来数个世纪的英格兰与威尔士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由于法令本身规定琐碎细致,缺乏为后人铭记的经典篇章而没有引起足够多的关注。这些原因都令判断爱德华一世的立法举动变得略显困难。但是如果考虑到立法所带来的真实影响,判断就变得更加容易。虽然现在可见的案例汇编都存在不完整的问题,但实际上仅收集到的巡回法庭、王座法庭和各地特权法庭、领主法庭的各类案件已经逾数百件。就此数量而言,对当时法令的实施情况进行考察已经十分可行。就案例来看,爱德华一世的立法实施之后与其初衷基本相符,都能够达到规范封建领主,保护平民百姓的权利,稳定社会治安,将王国的统一法令尽可能地推行至各地的目的。就这个层面而言,爱德华一世的立法活动可以说是成功的。毕竟对于一个国王而言,现世的立法效果远远比后世的声名更加重要。也正是在这一时期,“普通法”开始变的愈加“普通”,王国各地都可以见到通行法令的情况,这一贡献也是爱德华一世无法预见的。尽管在爱德华一世的生涯末期英格兰因为国王的错误决定而一度陷入尴尬的境地,但这也无法掩盖爱德华一世辉煌的前十叁年。英格兰的国库在征服苏格兰期间一度频临崩溃,原本建立起的正常的财政制度也被爱德华一世摧毁殆尽。加之爱德华一世向意大利商人大肆举债,致使英格兰积重难返。最终爱德华一世是在财政破产中宣告结束了对英格兰的统治。以现在的观点而言,爱德华一世的生涯前后时期泾渭分明,其中的剧变已经无法证明,只能依靠后人的推测。但综合前述说明,可以认为,爱德华一世后期的政治活动无损于生涯前期的立法活动。因此,本文认为虽然“英格兰的优士丁尼”恐怕有所过誉,但爱德华一世仍不失为一位优秀的立法者。考虑到爱德华一世首先是以国王的身份取得了如此高的立法成就,且几乎所有的成就都来自于生涯的前十叁年,其聪明才智也就更加令人赞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爱德华一世论文参考文献
[1].孟媛媛.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威尔士战争(1276-1294)[D].河北师范大学.2019
[2].黄桦.英王爱德华一世时期立法活动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3].王向鹏,孟广林.论爱德华一世朝英国骑兵役征募制之破立——以威尔士战争征召令状为例[J].河北学刊.2016
[4].刘静.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英国社会内部的经济变革[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5].张秋实.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土地立法[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
[6].袁鸣.爱德华一世时期英国王座法庭的运作[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11
[7].崔洪健.英王爱德华一世的货币改革及影响[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8].张倩红,朱晓.试析爱德华一世驱逐犹太人的原因[J].学海.2011
[9].任浩.浅析英王亨利二世到爱德华一世时期的法制变迁[D].天津师范大学.2008
[10].陈金锋.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英格兰社会内部变革[J].北方论丛.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