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司机应主动配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贺璇[1](2020)在《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文中研究说明作为最具代表性的分享经济新业态,网约车平台的发展在为人们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不断衍生的侵权案件严重损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而目前国内对网约车平台的研究更多集中于监管规制或用工关系领域,因此亟需从侵权责任承担的角度对网约车平台加以讨论,从而明确受害者的维权路径,规范网约车市场的发展。网约车侵权案件中责任主体不明确,侵权类型复杂,致使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时裁判标准不一致。此外,现行法律体系未对平台的责任认定予以明确具体的规范,及平台自身在司机、车辆准入监管,侵权案件发生时的客服处理体系等方面的问题,均是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面临的困境。鉴于网约车内部主体多元是导致侵权案件中责任主体不明朗的主要原因,厘清平台内部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成为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其中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这符合我国网约车市场的发展现状,也更贴近网约车的实质。平台与司机的关系界定有选择空间,除双方自行约定外,对于未明确签订协议的情形,应根据服务模式的不同综合考量,划分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平台与平台的法律关系,特指以“高德”“美团”为代表的新晋聚合出行平台与其接入的第三方运力平台之间的关系,二者符合居间关系的法律特征。根据承担侵权责任时的责任形态进行划分,可将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以单独责任及共同责任予以讨论。单独责任划分下,包括平台自己责任,即单独作为型加害行为,如侵害乘客个人信息、知情权等,及违反作为义务的侵权类型导致的直接责任;还包括在符合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前提下,平台司机执行工作任务或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导致侵权案件发生时平台承担替代责任的情形。共同责任划分下,包括平台与司机等其他主体承担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具体而言,对于网约车平台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主要体现为《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对网约车平台课以组织者的身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当第三方行为与平台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相竞合构成侵权时,平台在过错范围内对疏于尽到该义务而承担补充责任。这里的第三方涵盖在聚合出行模式下,平台内部的运营方即第三方运力平台基于过错导致侵权,此时聚合出行平台也应承担补充责任。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则源于共同侵权行为和法律的特别规定。若侵权案件的发生系平台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则不能免除司机的个人责任,应与平台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另根据《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法人员对平台用户造成损害而未采取措施的,也应与加害人一起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基于实践中存在的多类型网约车服务模式及侵权案件,而区分不同模式不同法律关系下平台的责任对乘客而言较为复杂,另对于平台补充责任及连带责任的认定都是借鉴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性质对平台予以责任分配,缺乏针对性的责任制度设计。因此提出在多数人侵权的前提下,考虑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网约车运营中发生的多数侵权案件其法律特征和制度价值符合该责任形态的设计思路,故对平台的责任承担提出建立不真正连带责任之构想有法理及现实的可能性,在切实保障网约车各主体尤其是广大乘客的安全与利益同时,以期对网约车侵权责任体系的构建有所助益。
曲江[2](2020)在《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救济权研究》文中指出现实中,交警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时,一般只有事故双方当事人参与,其它相关的事故第三方无权参与。但是,事故认定结果却直接或间接影响第三方权益。例如,事故认定结论,直接决定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数额,也间接影响受害人“途中工伤认定”的成立。这种不合理现象违反“有权利就有救济”原则,侵犯第三方知情权和财产权,造成行政执法和司法冲突,浪费司法资源,间接侵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应当引起重视。本文参考八份人民法院判决书,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文献参考法。对该现实问题进行详细分析论证。首先对“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概念”进行定义,并对其界定标准、范围、分类作以分析。其次,从避免不当担责、监督执法公正、避诉累创和谐三个方面论分别论述,赋予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救济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再次,对我国当前事故利害关系人救济权现状作以总结,指出存在的严重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最后,在参考国外及其它地区交通事故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确立我国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救济权制度的观点,并从立法层面、行政执法、法院司法、国家赔偿等方面,进行利害关系人救济权的具体内容安排设计。本文创新之处:以真实案例为基础,在学者们对此问题研究较少的背景下,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得出合理结论,提出具体的设想实施。
叶斯敏[3](2020)在《不同营运模式下网约车所涉法律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分享经济遍地开花,在“共享经济”和“智能出行”等“互联网+”背景下,产生了网约车等众多新兴概念。我国网约车行业从2012年起得以发展,网约车短时间内便成为大众出行的主要工具。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现实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复杂的网约车模式下所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不明,并且当网约车产生侵权事故时,对于侵权责任的分配也存在争议。2016年底《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将网约车的法律地位得以合法化,然而此办法对不同模式下网约车主体之法律关系的界定仍存在疏漏,对网约车平台一概认定承担承运人责任,致使网约车纠纷裁判混乱屡见不鲜,而前述问题解决的前提便是捋清网约车各模式下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按照车辆所属进行分类,将当前网约车运营模式分为公司自有车辆模式、加盟车辆模式及出租车模式。在公司自有车辆模式下,平台公司与司机形成劳动关系争议不大,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平台公司在承担劳动合同签订、保障司机收入、提供安全保障等传统劳动关系中的义务之外,还需承担数据信息如实记录及数据监管等网络技术义务。同时,平台公司与乘客形成承运合同的外部法律关系,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属于内部劳动法律关系,驾驶员根据平台指示开展对乘客的驾驶服务。网约车加盟模式在现实中更为普遍,根据车辆的具体来源可分为四方协议模式和私家车主加私家车模式,实质上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类似。当前,对于此种情形下法律关系的分析存在多种学说,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居间关系说等,结合法律关系中实质要件及双方协议,应认定为合作关系,多方主体之间形成汽车租赁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及乘坐合同。网约出租车模式是最早出现的网约车模式,网约车平台仅在运营中充当居间人角色,由出租车方直接提供驾驶服务。网约车各方法律责任的分配是以网约车各方法律关系为基础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网络平台具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传统电商平台或者网贷平台,因此不可直接套用网络平台归责模式,而应根据网约车运营的不同模式予以归责。网约车实际驾驶员与车辆所有权人身份常常分离,司机的侵权责任根据其侵权行为判定,而车辆所有权人的责任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包括对运行的机动车是否存在支配管理权以及是否获利。
李想[4](2020)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五千年文明,中国的酒文化,最早可追溯到史前时代。在中国,酒是礼节,是一种态度。酒文化是中国的特色文化之一,自古有之,北宋文豪苏轼的“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是以酒表达对人生中无不散之筵席的感叹;唐代诗人王维的“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是以酒表达对友人依依惜别的不舍之情;诗仙李白的“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是以酒表达提倡及时行乐的想法。当今社会,酒逐渐成了融洽关系,表达感情的媒介,无酒不成席,无酒不言欢。在大的社会背景下,中国独特的酒文化让一些具有逞强和侥幸心理的人麻痹大意从而引发违法的行为,甚至酿出悲剧。众所周知,酒精具有麻痹作用,饮酒后人会变得行动笨拙、反应迟钝、操作能力降低。统计表明,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血液酒精浓度在0.02-0.05之间的驾驶员,在车祸中的死亡几率比0酒精影响驾驶员的死亡率高七倍,世界上约40%的致命车祸都和酒驾有关系。自“醉驾入刑”以来,经过多年的严查狠打,顶风作案者仍大有人在,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醉酒驾驶行为的内涵入手,深入研究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理论基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从而进一步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的现状、影响量刑的各类变量,包括:法定量刑变量、酌定量刑变量、客观量刑变量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与此同时,对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刑罚的适用失衡问题以及产生的根本原因进行分析,并对醉酒危险驾驶罪量刑规范化的必要性和规范化量刑的程序展开了一定程度的思考,最后针对醉驾的合理认定标准、确定合理的刑罚配置体系、探索建立统一的量刑规范化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本人的几点建议。
林子赫[5](2020)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运营评价与安全投入优化决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作为出行服务的新业态,在为乘客提供便捷、个性化服务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安全问题。多起网约车安全事件引发了社会对网约车运营安全和平台安全责任的广泛关注。在发生运营事故后,乘客、司机、平台公司等各方责任不清,平台公司安全运营水平难以衡量,导致运营事故频发;同时平台公司的安全投入较为盲目,在有限的投入约束下,运营事故及损失并没有随着安全投入的增加而降低,从而造成平台经济效益低下。为合理评估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运营水平,同时引导平台公司解决安全投入回报比率低的问题,论文在针对平台公司安全运营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平台公司安全运营评价方法,为平台公司安全运营水平的科学评价提供参考;构建了安全投入优化决策模型,优化各项投入比例,提升投入效益。具体研究内容如下:本文首先利用网络数据爬取技术,采集“百度新闻”网址中涉及网约车运营事故的案例,以此作为数据基础,对运营事故的分布特征、分类进行了细化,并从平台公司、驾驶员和政府管理三个层面,开展网约车运营事故的致因分析;其次,结合平台员工、政府工作人员、驾驶员和乘客的访谈与调研数据,利用扎根理论方法,选取Nvivo软件对平台公司安全运营影响因素进行编码,构建平台公司安全运营影响因素模型,归纳出平台、驾驶员、车辆三个核心范畴,并结合当前平台的发展模式,对网约车平台与聚合平台的运营责任进行了细致分析,以法条解读的形式,给出了各自平台承担责任的具体依据;再次,根据提炼出的核心范畴进一步细化平台公司安全运营评价指标,基于德尔菲-层次分析法构建了平台公司安全运营评价指标体系,分析了18个评价指标的具体含义,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了平台公司安全运营评价量化表;最后,为了让平台公司更好的开展运营服务,以平台公司安全投入、事故经济损失等作为约束条件,构建了安全投入优化决策模型,对平台公司安全投入的结构优化,对比安全投入方案优化前后的经济效益,实现在同等安全投入下事故经济损失的最小化。本研究根据网约车的特点,将安全评价量化表和安全投入优化模型应用于网约车运输服务这一行业,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为平台公司优化安全投入提供了理论支撑,也为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运营水平测评和平台公司自评提供了评价方法。
王燕泽[6](2020)在《自动驾驶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文中提出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自动驾驶技术日益成熟,为人类生活提供更安全、更舒适出行方式的同时,可能会带来被利用为犯罪工具的风险和道路交通致害的风险,但前者仍然可以在传统刑法框架内解决,所以,本文重点研究刑法如何应对自动驾驶所带来的道路交通致害刑事风险问题。当自动驾驶引起交通事故致害时,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可容许的危险来对待,而应基于对法益的保护要求刑法介入自动驾驶,并结合造成交通肇事的原因分别追究相关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简而言之,就是一旦自动驾驶系统的运行导致了交通事故,那么由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损害应该由谁来负责,以何种形式承担责任。鉴于自动驾驶自主运行的特点,我国现行刑法在对其行为进行规制时面临着行为主体认定困难、刑事责任界限模糊以及对现行刑法的挑战等困境。因此,本文从刑法解释学解决和刑法立法解决两个维度入手,探索刑法如何应对自动驾驶所带来的道路交通致害风险的可行解决途径。本文从自动驾驶所涉及的刑事责任主体、相关主体的注意义务以及对自动驾驶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具体归责三个方面,分别论述了在不同等级的自动驾驶模式下,因自动驾驶造成的损害结果所可能产生的刑事责任及其如何认定与分配问题。具体而言,本文按照自动驾驶致害原因划分为过失行为和异常风险两种情形,在否定自动驾驶汽车的犯罪主体地位前提下,将归责思路转向自动驾驶汽车“背后”的生产商、销售者以及使用者,另外,考虑到可容许性风险以及当前科技水平的制约,对可能产生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与分配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探讨,以期在解决自动驾驶所带来刑事风险的同时,兼顾惩罚犯罪与发展科技间的平衡。
刘阳升[7](2020)在《广州网约车行业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是公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行业发展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因其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以及行业发生了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使得政府监管十分必要。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都对网约车行业监管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呈现出中央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和地方监管趋紧的现象。地方政府是网约车行业监管的主体,探析地方监管的存在显着问题,探索合理化监管路径,在互联网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以广州网约车行业监管为主题,通过对各利益主体的深入访谈和主题明确的问卷调查,并进行了大量数据采集和资料收集。研究发现,广州网约车行业监管在政策制定中存在“干预过多”和“介入不足”两方面问题,分别体现为设置市场准入障碍,以及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行业扶持政策的差异,存在限制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体现在三组利益相关者间的互动关系上,一是主管部门对行业市场主体合规化管理成效甚微,二是参与监管的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间的协同共治没有实现,三是监管部门对平台公司的监管存在缺位现象。通过规制理论探究上述问题成因,地方政府保护既得利益和政策制定者维护部门利益,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网约车行业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也不利于建立完善协同共治机制。此外,国家政策设计的考虑、政策制定者的意愿和认知以及多元主体参与等方面的不足,也影响了网约车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因此,地方政府应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改善平台发展环境、推进传统行业改革、发挥公众参与作用等方面入手,进一步改进网约车行业监管,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出行的新要求。
张艳朋[8](2019)在《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立法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汽车时代的迅速来临和机动车使用的广泛普及,儿童乘坐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矛盾愈加突出、安全隐患问题愈加明显,已成为严重影响儿童生命健康和全面发展的主要因素。而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此关注研究相当单薄,相关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儿童乘车安全的依法治理面临缺少专门立法、法条原则散乱、规范性、操作性不强的旭舱局面,玉需从法学研究视角展开对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立法研究工作,以期为建构我国儿童乘车安全法律规范体系提供思想进路和理论参考。;本文主要围绕道路交通安全的三要素:"人""车""路",运用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法、解构建构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法律法规现状进行全面细致梳理,就我国儿童乘车安全法律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展开具体分析;围绕我国儿童乘车安全法律规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对域外儿童乘车安全相关立法经验和科学立法技术方法的针对性考察;就做好儿童乘车安全的立法工作,建构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提出实现路径和立法修订建议。具体来说,本文在引言部分梳理了我国官方公布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的数据情况,容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交通工具类型和近年来涉及儿童乘车安全群死群伤的典型校车重大交通事故,按照紧扣、分析、解决主要矛盾的思路,确定最容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类交通工具:机动车,并根据官方数据公布的与儿童乘坐机动车数量最多、最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两类机动车:家庭、个人小型私用车和儿童上下学专用校车,展开对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立法研究。在第一部分,对儿童乘车安全的基本概念作了区分,理清了我国儿童的基本含义和范围界定,道路交通安全与儿童乘车安全的内在联系,儿童乘车安全与儿童一般权利、特殊权利保护的作用关系,儿童乘车安全立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在含义。在第二部分,围绕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人"的因素,展开对我国机动车驾驶人法律规范、"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法律规范的现状梳理和问题分析。在第三部分,围绕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丰"的因素,展开对我国机动车管理法律规范、校车管理法律规范、儿童乘车安全防护约束装置使用法律规范的现状梳理和问题分析。·在第四部分,围绕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路"的因素,展开对我国儿童乘车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法律规范、儿童乘车安全路权的优先保障和特殊照顾法律规范的现状梳理和问题分析。在第五部分,围绕上述我国儿童乘车安全"人""车""路"法律规范梳理分析发现的主要立法问题,展开对域外相关儿童乘车安全立法的考察。在第六部分,就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科学立法的建构提出实现路径,建议在我国儿童保护和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修订完善中,要明确保障儿童乘车安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和基本要求。针对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现有法律规范中存在的机动车驾驶人礼让儿童、校车驾驶人严格规范管理、机动车和校车非法改装规制、校车安全规范运行、儿童乘车安全防护约束装置使用、危害儿童乘车"毒驾"行为依法治理、儿童乘车优先路权保障等内容缺失、不完善的主要问题,参考借鉴域外儿童乘车安全相关立法考察情况,提出我国对上述主要立法问题完善的主要思路方法。最后就儿童乘车安全未来立法需重点关注的自动驾驶规制、儿童交通安全法治教育立法、实习期机动车驾驶人禁止搭载儿童等重点问题进行了思考回应。总之,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起儿童乘车安全法律规范体系,但还存在着法律规定散乱、内容模糊笼统、缺乏规范性和操作性等问题。随着我国迅速进入机动车普及的新时代,儿童乘车安全的依法治理问题更加突出;玉需从立法层面予以完善规范,研究做好儿童乘车安全法律规范的立、改、废工作,在儿童保护和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申明确保护儿童、儿童优先的基本原则,针对法律规范的主要疏漏问题做好法律规范修订工作,不断健全完善以《儿童福利法》为主导的儿童乘车安全保护专门法律规范体系,推动新时代我国儿童权利保障事业的更好发展。
谢娣[9](2019)在《1935-1945年四川公路汽车肇事案件处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国时期全国公路建设潮流兴起,四川的公路建设也逐步推进,主要体现在各大公路的建成通车、公路网络逐渐完善;汽车作为新式交通工具引入四川,与传统车马一起负担着四川的陆上运输;路政管理机构建立与改组,行车运输管理逐渐专门化、规范化。公路事业的发展,对于四川的军事、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发展都有重大意义,但其易于发生危险的弊端也随之显现。汽车肇事问题对社会发展和交通近代化进程产生了消极影响,时人通过对肇事问题的分析,认为驾驶疏忽与行人不慎是肇事发生的重要原因。为预防肇事,国民政府及公路局加强了对驾驶员的培养与考核,全国公路交通委员会则通过公路交通安全运动向民众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尽管如此,肇事案件仍不断发生。为了对已经发生的汽车肇事案件进行处理,政府设置了肇事处理的法律法规、处理机构及处理程序,订定了赔偿处罚条例,肇事处理制度逐渐完善。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肇事者、受害者往往会为减少自身的损失而采取不同的行为策略,肇事处理者则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肇事处理程序,力求在结果中达到自身与肇事者、受害者的平衡。肇事案件基本按照相关规定有序处理,在实际处理运用中则呈现出一些特点,如案件处理一般周期长、案情查核途径单一、肇事处理法规杂乱、赔偿抚恤混乱等,而驾驶者也成为肇事案件中的“必然过错者”。纵观1935-1945年四川的公路汽车肇事处理,在肇事处理相应机关和制度的建设应用上,虽然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但在整个交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民国时期四川的公路汽车肇事处理的确对提高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完善汽车肇事处理制度、推动公路交通的现代化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何新新[10](2019)在《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的立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在拥有广阔机遇的同时,其出现的安全隐患也给现有法律提出了挑战。时至今日,自动驾驶汽车已发生多起事故,如高某于2016年10月在我国京港澳高速路上驾驶一辆特斯拉智能汽车撞向路边停靠的机动车,司机当场死亡。无独有偶,Joshua于2016年5月7日在佛罗里达州高速公路上驾驶“特斯拉”智能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2018年3月18日,在美国亚利桑那州,一辆Uber自动驾驶汽车在测试过程中发生车祸,并造成一位妇女抢救无效死亡,等等。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尚不成熟,如此过早盲目投向市场,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公众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走在前列,已出台与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反观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立法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还停留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在诸多的问题中,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安全评估标准、信息网络安全风险、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民事责任确认以及汽车保险革新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通过立法途径规制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技术和信息网络安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目前,关于自动驾驶汽车安全风险对现行法制的冲击问题,学界关注不够充分。对此笔者希望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引起更多学者对自动驾驶汽车立法进行探讨,以此推动自动驾驶汽车朝着规范化发展。本文从自动驾驶汽车概念、基本原理及其存在的安全风险出发,引出自动驾驶汽车安全风险对现行法律的挑战,认为自动驾驶汽车立法规制要以人类最基本的价值——“安全”为核心,安全包括技术安全、个人隐私和网络信息安全、算法导致的伦理安全。接着是对域外立法的考察,并总结出自动驾驶汽车立法规制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域外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标准、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防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方案、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分配和保险规则的革新、自动驾驶汽车算法伦理监管。第三章在回应自动驾驶汽车安全风险及其对法律挑战之问题的同时,结合域外立法的启示,提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立法规制的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特征、智能化分级及其带来的安全风险对现行法制的挑战进行分析。第一节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主要涵盖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特征和智能化分级。第二节第一部分论述了驾驶汽车安全风险,包括技术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安全以及算法伦理风险。本节第二部分深入分析自动驾驶汽车风险引发的法律问题。第二章对国外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立法规制的现状和内容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总结国外关于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立法规制的主要内容及启示。第一节介绍了域外自动驾驶汽车立法规制现状,尤其是美国、德国、英国的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立法。第二节在前一节的基础上,总结国外为了应对自动驾驶汽车安全风险而采取立法规制的主要内容及其评析,包括: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安全标准,信息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规定,侵权责任分配和保险制度的革新以及伦理规则相关的立法。为了回应第一章中自动驾驶汽车安全风险和法律挑战,结合第二章对域外立法之评析,第三章提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规制的建议。第一节首先阐释自动驾驶汽车立法规制价值,在法理上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涉及安全、自由和秩序价值,文章对这些价值进行分析,进而得出以安全为中心多重价值目标。第二节论述了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第三节论述了自动驾驶汽车立法规制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审查、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技术安全保障,隐私和数据安全保障、网络安全建设三个方面来探索建立自动驾驶安全保障体系;对自动驾驶民事责任和保险规则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最后提出探索自动驾驶汽车算法伦理监管规则。
二、肇事司机应主动配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肇事司机应主动配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 背景 |
2. 意义 |
(二) 聚合出行平台界定 |
(三)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二、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存在的问题 |
(一) 责任主体不明确 |
1. 社会车辆加盟模式 |
2. 自营模式 |
3. “四方协议”模式 |
(二) 侵权类型复杂 |
1. 交通事故类 |
2. 人身伤害类 |
3. 个人信息安全类 |
4. 侵犯财产权益类 |
(三) 法律条文欠缺 |
(四) 平台自身运营问题 |
三、网约车运营中的法律关系 |
(一) 平台与乘客之客运合同关系 |
(二) 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 |
1. 劳动关系说 |
2. 劳务关系说 |
3. 合伙关系说 |
(三) 平台与平台之居间合同关系 |
四、网约车平台的单独责任 |
(一) 网约车平台的自己责任 |
1. 侵权行为形态 |
2. 归责原则 |
3. 因果关系 |
4. 损害后果 |
(二) 网约车平台的替代责任 |
1. 替代责任的基础 |
2. 替代责任下的归责原则 |
五、网约车平台的共同责任 |
(一) 网约车平台的补充责任 |
1. 补充责任的基础 |
2. 平台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 |
(二) 网约车平台的连带责任 |
1. 连带责任的基础 |
2. 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
(三) 网约车平台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
1. 平台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可能性 |
2. 平台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救济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概述 |
第一节 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涵义 |
一、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内涵 |
二、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界定标准 |
第二节 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范围 |
第三节 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分类 |
第二章 赋予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救济权必要性 |
第一节 避免不当责任赔偿 |
第二节 监督公安执法公正 |
第三节 避免诉累创建和谐 |
第三章 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救济权现状 |
第一节 救济权现状的分析 |
一、行政救济严重缺失 |
(一)没有复议只有复核 |
(二)复核救济流于形式 |
二、司法救济软弱无力 |
(一)法院系统基本采纳原则 |
(二)案例证明采纳比例 |
第二节 救济权现状原因分析 |
一、效率公正不相统一 |
二、部门立法各自为政 |
第四章 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救济权行使设想 |
第一节 域外成功经验及借鉴 |
一、处理事故经验作法 |
二、参考借鉴意义 |
第二节 确立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制度 |
一、明确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法律地位 |
二、确立错误的事故认定国家赔偿制度 |
第三节 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救济权实施 |
一、利害关系人的行政参与权 |
二、利害关系人享有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
第四节 允许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不同营运模式下网约车所涉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价值 |
1、研究背景 |
2、实践价值和学术价值 |
(二)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
二、网约车及其规制现状概述 |
(一)网约车的内涵及主要法律特征 |
(二)网约车运营现状 |
1、当前网约车规定与实践的分歧 |
2、对现有规制网约车模式的评析 |
三、网约车公司自有车辆模式下的法律关系分析 |
(一)网约车公司自有车辆模式概述 |
(二)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分析 |
1、平台与司机的关系认定 |
2、网约车平台的权利义务分析 |
3、司机的权利义务分析 |
(三)平台与乘客的法律关系分析 |
1、平台权利义务分析 |
2、乘客权利义务分析 |
(四)司机与乘客的法律关系分析 |
1、司机的权利义务分析 |
2、乘客的权利义务 |
四、网约车加盟模式下的法律关系分析 |
(一)网约车加盟模式概述 |
(二)网约车加盟模式汽车租赁合同协议下的法律关系 |
(三)各方权利义务分析 |
1、劳务派遣协议下各方权利义务分析 |
2、汽车租赁协议下各方权利义务分析 |
3、乘客与平台公司的权利义务 |
五、网约出租车模式下的法律关系分析 |
(一)网约出租车模式概述 |
(二)网约车平台与出租车公司的权利义务分析 |
(三)平台公司与乘客的权利义务分析 |
六、网约车各方主体侵权责任分配机制 |
(一)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承担 |
1、相关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界定 |
2、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承担 |
(二)网约车司机侵权责任承担 |
(三)车辆所有权人的侵权责任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 |
(一)醉酒驾驶行为的内涵 |
1、醉酒的内涵 |
2、醉酒驾驶行为内涵 |
(二)醉驾入刑的研究 |
1、醉驾入刑的理论基础 |
2、醉驾入刑的立法沿革 |
(三)小结 |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的分析 |
(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的现状 |
1、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内涵 |
2、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现状 |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的各类变量 |
1、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定量刑变量 |
2、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酌定量刑变量 |
3、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量刑变量 |
(三)现阶段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存在的问题 |
1、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的概况 |
2、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存在的问题 |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的分析 |
1、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实践问题分析 |
2、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失衡问题分析 |
(五)小结 |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规范化的思考 |
(一)量刑规范化的概念 |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规范化的必要性 |
1、进一步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
2、实现严格公正的司法量刑 |
3、打造优质高效的司法行为 |
4、保障规范合理的司法标准 |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规范化量刑的程序 |
(四)小结 |
四、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的几点建议 |
(一)确定合理的醉驾认定标准 |
(二)确定合理的刑罚配置 |
(三)探索建立统一的量刑规范化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运营评价与安全投入优化决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企业安全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相关研究 |
1.2.2 平台责任认定相关研究 |
1.2.3 企业安全投入决策与经济效益关系模型相关研究 |
1.2.4 研究现状小结 |
1.3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网约车运营事故致因分析 |
2.1 网约车运营事故数据采集 |
2.1.1 网络爬虫方法与原理 |
2.1.2 运营事故数据采集方法 |
2.2 运营事故分布特征 |
2.3 运营事故分类研究 |
2.4 运营事故致因分析 |
2.4.1 平台公司层面 |
2.4.2 驾驶员层面 |
2.4.3 政府管理层面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基于质性研究的平台公司安全运营影响因素提取 |
3.1 质性研究方法介绍 |
3.1.1 扎根理论的基本概念 |
3.1.2 扎根理论的过程 |
3.2 安全运营影响资料收集 |
3.2.1 政府工作人员访谈 |
3.2.2 公司员工访谈 |
3.2.3 网约车驾驶员访谈与调查 |
3.2.4 乘客访谈与调查 |
3.3 安全运营影响因素编码过程分析 |
3.3.1 开放性编码 |
3.3.2 主轴编码 |
3.3.3 选择性编码 |
3.3.4 饱和度检验 |
3.4 基于影响因素下的平台责任认定 |
3.4.1 网约车平台责任分析 |
3.4.2 聚合平台责任分析 |
3.5 安全运营影响因素编码结果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运营评价方法研究 |
4.1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1.1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4.1.2 初始层次结构及指标 |
4.1.3 基于德尔菲法的指标筛选 |
4.1.4 最终层次结构模型及指标 |
4.1.5 评价指标说明 |
4.2 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4.2.1 构造判断矩阵 |
4.2.2 判断矩阵一致性检验 |
4.2.3 确定评价指标综合权重 |
4.3 评价方法选择 |
4.3.1 评价方法差异比较 |
4.3.2 安全评价量化表的设计 |
4.3.3 安全评价量化表对比研究 |
4.4 实例分析 |
4.4.1 评价流程 |
4.4.2 评价实施 |
4.4.3 评价结论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投入优化决策模型 |
5.1 安全投入与效益关系分析 |
5.1.1 安全投入与效益曲线图 |
5.1.2 安全投入构成分析 |
5.2 安全投入决策优化模型建立 |
5.2.1 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
5.2.2 模型的基本假设 |
5.2.3 优化决策模型与效益计算 |
5.3 案例分析 |
5.3.1 安全投入的优化与分析 |
5.3.2 安全经济效益的计算 |
5.3.3 结论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网约车运营事故数据爬取代码(Python) |
附录 B 开放式编码 |
附录 C 乘客与驾驶员满意度调查问卷 |
附录 D 评价指标德尔菲咨询表 |
附录 E 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运营评价量化表(1000分)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自动驾驶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自动驾驶概述 |
1.1 自动驾驶汽车的定义 |
1.2 自动驾驶的等级划分 |
第2章 自动驾驶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困境 |
2.1 自动驾驶的刑事风险 |
2.1.1 被利用为犯罪工具的风险 |
2.1.2 道路交通致害的风险 |
2.2 自动驾驶所带来的刑法困境 |
2.2.1 行为主体认定困难 |
2.2.2 刑事责任界限模糊 |
2.2.3 对现行刑法中具体个罪的挑战 |
第3章 自动驾驶的刑法应对 |
3.1 刑法介入自动驾驶的路径 |
3.1.1 运用刑法解释学解决自动驾驶涉及的问题 |
3.1.2 加强刑事立法解决自动驾驶涉及的问题 |
3.2 自动驾驶涉及的刑事责任主体 |
3.2.1 自动驾驶汽车不应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3.2.2 有条件自动驾驶涉及的刑事责任主体 |
3.2.3 完全型自动驾驶涉及的刑事责任主体 |
3.3 自动驾驶中相关主体的注意义务 |
3.3.1 自动驾驶中相关主体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 |
3.3.2 自动驾驶中生产商和销售商的注意义务 |
3.3.3 自动驾驶中使用者的注意义务 |
3.4 自动驾驶道路交通致害的相关主体归责 |
3.4.1 自动驾驶中过失行为致害的刑事责任问题 |
3.4.2 自动驾驶中异常风险致害的刑事责任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7)广州网约车行业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简要研究述评 |
1.3 理论基础与核心概念界定 |
1.3.1 规制理论 |
1.3.2 网约车的概念界定 |
1.4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2 广州网约车行业监管现状分析 |
2.1 网约车行业特点 |
2.2 国家网约车行业监管政策分析 |
2.2.1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
2.2.2 监管体制 |
2.2.3 配套政策 |
2.3 广州网约车行业监管政策分析 |
2.3.1 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基本情况 |
2.3.2 本地政策突出三方合规要求 |
2.3.3 以交通运输部门为主体的监管体制 |
2.3.4 行政许可和执法 |
2.3.5 技术手段 |
3 广州网约车行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
3.1.1 市场准入设置形成数量管制 |
3.1.2 市场供给减少增加公众成本 |
3.2 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
3.2.1 公平竞争审查缺失 |
3.2.2 行业扶持政策差异 |
3.3 行业合规管理成效甚微 |
3.3.1 现场执法效率不高 |
3.3.2 数据监管运作不畅 |
3.4 部门协同共治没有实现 |
3.4.1 未明确配合部门监管职责 |
3.4.2 未明确部分领域监管主体 |
3.5 平台市场监管存在缺位 |
3.5.1 行政约谈使用不当 |
3.5.2 市场风险处置不足 |
4 广州网约车行业监管问题的成因分析 |
4.1 国家政策设计的考虑 |
4.1.1 政策执行在设计上预留了空间 |
4.1.2 政策目标在表达中造成了执行偏差 |
4.2 地方利益抗争的影响 |
4.2.1 形成路径依赖 |
4.2.2 保护既得利益 |
4.3 部门协同配合的局限 |
4.3.1 部门利益影响政策制定 |
4.3.2 传统体制制约协同能力 |
4.4 政策调整完善的滞后 |
4.4.1 政策制定者认知有限 |
4.4.2 政策制定者意愿不足 |
4.5 多元主体参与的不足 |
4.5.1 平台自治作用得不到发挥 |
4.5.2 公众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 |
5 加强和改进广州网约车行业监管的建议 |
5.1 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
5.2 健全部门协作机制 |
5.3 改善平台发展环境 |
5.4 推进传统行业改革 |
5.5 发挥公众参与作用 |
6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调查问卷 |
附录2 .访谈提纲 |
致谢 |
(8)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框架与主要内容 |
(五)研究创新与局限 |
一、儿童乘车安全的概念区分 |
(一)儿童含义的界定 |
(二)道路交通安全与儿童乘车安全 |
(三)儿童乘车安全与儿童人权 |
(四)儿童乘车安全立法 |
二、我国儿童乘车安全之“人”的立法 |
(一)我国机动车驾驶人法律规范现状及问题分析 |
(二)我国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法律规范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三、我国儿童乘车安全之“车”的立法 |
(一)我国机动车管理法律规范现状及问题分析 |
(二)我国校车管理法律规范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三)我国儿童乘车安全防护管理法律规范现状与问题分析 |
四、我国儿童乘车安全之“路”的立法 |
(一)我国儿童乘车道路安全管理法律规范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二)我国儿童乘车路权保障法律规范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五、域外儿童乘车安全相关立法的考察 |
(一)儿童乘车安全的机动车、校车驾驶人管理 |
(二)儿童乘车安全的机动车及校车管理 |
(三)儿童乘车安全交通秩序治理和路权保障 |
六、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立法建构的主要路径 |
(一)儿童乘车安全基本法律的顶层设计 |
(二)儿童乘车安全主要问题的立法修订 |
(三)儿童乘车安全未来发展的立法规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1935-1945年四川公路汽车肇事案件处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范围与研究史料 |
1.4 研究思路与文章结构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2 四川公路汽车肇事问题的出现 |
2.1 公路交通建设的发展 |
2.1.1 公路路网建设 |
2.1.2 交通工具多样化 |
2.1.3 公路交通管理专门化 |
2.2 汽车肇事的分析与预防 |
2.2.1 汽车肇事案件频发 |
2.2.2 汽车肇事原因分析 |
2.2.3 汽车肇事预防措施 |
3 公路汽车肇事案件的处理制度 |
3.1 肇事处理法律法规 |
3.1.1 基本法律 |
3.1.2 公路法规 |
3.2 肇事处理机构 |
3.2.1 司法机构 |
3.2.2 公路局 |
3.2.3 交通警察 |
3.3 肇事处理程序 |
3.3.1 肇事救济 |
3.3.2 肇事报告 |
3.3.3 肇事责任鉴定 |
3.3.4 肇事惩处赔偿 |
4 案件处理中的利益博弈与平衡 |
4.1 肇事者 |
4.1.1 配合救济 |
4.1.2 和息了结 |
4.1.3 肇事逃逸 |
4.2 受害者 |
4.2.1 按规定获赔 |
4.2.2 侥幸诈赔 |
4.3 处理者 |
4.3.1 争取肇事处理权威 |
4.3.2 部分处理有失公正 |
5 四川公路汽车肇事案件的处理特点 |
5.1 案件处理一般周期长 |
5.2 案情查核途径单一 |
5.3 肇事处理法规杂乱 |
5.4 抚恤赔偿因身份而异 |
5.5 驾驶人成为必然过错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的立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选题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主要内容和写作思路 |
六、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自动驾驶汽车界定及其法律挑战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概念 |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征 |
三、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化分级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风险的法律挑战 |
一、自动驾驶汽车安全风险 |
二、自动驾驶汽车风险引发的法律问题 |
第二章 域外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的立法规制现状及评析 |
第一节 典型国家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的立法规制现状 |
一、美国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的立法规制现状 |
二、德国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的立法规制现状 |
三、英国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的立法规制现状 |
第二节 典型国家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的立法规制评析 |
一、域外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技术标准评析 |
二、域外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侵权责任和保险规则 |
三、域外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和隐私权保护规则 |
四、域外自动驾驶算法伦理规则评析 |
第三章 我国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的立法规制建构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的立法规制的价值 |
一、安全价值 |
二、立法保护的自由和秩序价值 |
三、安全为中心的多重价值目标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的立法模式与立法原则 |
一、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的立法模式 |
二、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的立法原则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的立法规制的主要内容 |
一、审查、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
二、制定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技术标准 |
三、强化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
四、明确自动驾驶汽车民事责任和保险规则 |
五、探索自动驾驶车辆算法监管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肇事司机应主动配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D]. 贺璇. 山东大学, 2020(02)
- [2]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救济权研究[D]. 曲江. 烟台大学, 2020(06)
- [3]不同营运模式下网约车所涉法律关系研究[D]. 叶斯敏.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D]. 李想.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1)
- [5]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运营评价与安全投入优化决策研究[D]. 林子赫. 北京工业大学, 2020(06)
- [6]自动驾驶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D]. 王燕泽. 新疆大学, 2020(07)
- [7]广州网约车行业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D]. 刘阳升. 暨南大学, 2020(07)
- [8]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立法研究[D]. 张艳朋.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9]1935-1945年四川公路汽车肇事案件处理研究[D]. 谢娣. 四川师范大学, 2019(02)
- [10]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的立法规制研究[D]. 何新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标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论文; 利害关系人论文; 网约车论文; 交通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