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学论文-霍尔,周静

综合法学论文-霍尔,周静

导读:本文包含了综合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综合法学,法实证主义,实证法,法律规则

综合法学论文文献综述

霍尔,周静[1](2019)在《综合法学纲要》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片面化谬误综合法学脱胎于纠正现代法学严重错误的不懈努力当中,即老到地把价值、事实和理念(形式)区分开来。这一错误表现在主流法哲学的片面主义方面,即局限在或突出了上述某一领域,夸大和错误自然接踵而至。这一批评的前提是,任何法哲学最合理的尺度在于其"完整性"。"完整性"要求法哲学具备:第一,初始性,即以若干知识论为基础成立的简单原始的理念;第(本文来源于《京师法学》期刊2019年00期)

常俊娜[2](2018)在《综合法学的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二战之后,法理学界产生了一种新的派别——综合法学,这是世界经济政治趋于同一在法学上的体现。综合法学希望通过建立一种"一体化"的法学理论,避免叁大法学派"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缺陷,将价值、形式和事实统一起来。霍尔、斯通、博登海默以及伯尔曼是综合法学的主要代表,尽管其追求综合法学的信念一致,但在综合哪些法律要素的内容上仍然存有分歧,他们各自通过自己的作品及构思,给人们提供了一种综合法学的范本。综合法学是顺应时代的趋势产生发展起来的,尽管其没有取代叁大法学派的稳固地位,也对法学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从客观的角度说,综合法学是一种极尽理想的形式,将叁大法学综合起来的想法可以一定程度上克服一种法学理论的短板,以其他来补足,但综合法学的这种做法也展现出其自身重点不明、理论杂糅的缺陷。综合法学的想法是有益的,我们应该以此为基础,通过探索理论本身的系统性,以期建立一种层次清晰、系统明确的综合法学,而不仅仅是叁大法学的简单罗列,建立综合法学独有的方法论,以便综合法学更好的应用于实践之中。(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6期)

金欣[3](2018)在《综合法学派:一场历史误会》一文中研究指出综合法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synthetic jurisprudence),在中文法学界又译为统一法学或整体法学,一般认为美国学者杰罗姆·霍尔最早使用了这一名称。主张综合法学的学者们试图调和与吸收现代主要法理学流派的思(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8-02-27)

高晶[4](2016)在《浅析博登海默之综合法学说》一文中研究指出长久以来,西方法学派对于法律概念展开激烈讨论。自二战以后,出现了综合法学说,试图构建适当、合理之法理学。主要代表人物博登海默着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对于法学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本文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综合法学理论提出及主要代表人物;第二部分对博登海默综合法学说进行剖析;第叁部分介绍综合法说价值及其局限性。(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6年09期)

李思颖,刘英[5](2016)在《公共安全下的个人权利——用博登海默综合法学理论看“9·11”后美国反恐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9·11"后,美国为了防止恐怖主义活动的再次发生,加强了反恐的措施和力度,并且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防范恐怖主义活动无疑起到了积极有效的的作用,但同时,这些法律法规在个人权利方面不可避免地侵犯社会大众的利益,遭到了许多来自人权方面的责难。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大前提下,个人权利如何得到保障,这是各国法律都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本文试运用博登海默综合法学的观点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希望为法理研究、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8期)

袁姗姗[6](2016)在《综合法学未来的发展之路——读《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当西方各个法学流派之间针锋相对的时候,往往需要一个中间人来进行调和,综合法学就充当了"和事佬"的角色。综合法学是法学各派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严格意义上来说,它并没有自成一派,仅仅是一种趋势。由于发展时间短和观点不具有创新性等缺点,并不被人们所看好,特别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仍然存在着各种政治经济下的利益集团,使得综合法学的发展困难重重。目前,尽管大多数人对综合法学这一思潮持否定的态度,并不认为它有未来,但是我们不应忽视这一趋势,要理性对待它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8期)

张翔[7](2014)在《从叁大法学派到综合法学》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是价值、形式亦或是社会事实?在西方叁大法学派围绕这一问题上长期论战、轮番兴衰之后,叁大法学派彼此间有了相互接近的趋势。在这种趋势下,解决愈加纷杂社会事实的需要促使了试图构建一个综合的理论体系来融诸法学思想于一家的综合法学派的诞生。(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4期)

鲁寅[8](2012)在《伯尔曼综合法学思想评述》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到二十世纪,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以及全球性经济危机的接连打击之后,整个西方社会的法律信仰严重丧失,人们普遍对未来感到无所适从。伯尔曼认为,我们正经历一场空前的“整体性危机”。他试图用自己的综合法学理论带领人们重新走向光明。伯尔曼认为,二十世纪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发生激烈争论的原因,是缺乏对法律历史维度的考察。而综合法学理论重新实现了法律的政治、道德和历史叁个维度的融合。同时,基于对法律历史基础的重视,那么就无法忽视西方法律发展历史上宗教对于法律的巨大影响。伯尔曼认为,造成这场危机最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和宗教的截然对立。他试图用自己的综合法学理论重新恢复法律的宗教性和宗教的法律性。本文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伯尔曼视野下综合法学的含义。不同于霍尔和博登海默的综合法学,伯尔曼综合法学是对叁大古典学派——自然法学、实证法学和历史法学的融合;第二部分,探讨伯尔曼提出综合法学思想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两大原因:首先是基于法律历史基础的分析,法律的政治性和道德性的冲突能在具体的历史中得到解决。其次,他试图通过综合法学的理论实现法律和宗教的重新融合。第叁个部分,介绍综合法学的贡献及评价。伯尔曼的综合法学为当前的“整体性危机”指明了一个解决方向,进一步推动了法学流派的融合,并且是理解世界法的关键。但是,笔者认为伯尔曼的综合法学理论在很多方面有待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2-12-01)

唐着光[9](2012)在《博登海默之综合法学:封闭与开放》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尝试利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哈耶克的内部规则理论、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的法律理论和沃勒斯坦的相关社会科学理论等理论对博登海默的综合法学进行初步的分析性批判,并得出结论:综合法学具有方法上的开放性,但是混淆了法律与立法,并且具有地域上的封闭性。(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2年04期)

赵侠,杜俊灵[10](2011)在《浅议斯通的综合法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斯通综合法学的简述,着重分析斯通的关于现实正义,正义飞地的法律思想,最后略谈了关于综合法学开放性基础的思路和对综合法学真正的自然法价值理念的认识,希望借此能够对综合法学有一个新理解和认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1年07期)

综合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二战之后,法理学界产生了一种新的派别——综合法学,这是世界经济政治趋于同一在法学上的体现。综合法学希望通过建立一种"一体化"的法学理论,避免叁大法学派"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缺陷,将价值、形式和事实统一起来。霍尔、斯通、博登海默以及伯尔曼是综合法学的主要代表,尽管其追求综合法学的信念一致,但在综合哪些法律要素的内容上仍然存有分歧,他们各自通过自己的作品及构思,给人们提供了一种综合法学的范本。综合法学是顺应时代的趋势产生发展起来的,尽管其没有取代叁大法学派的稳固地位,也对法学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从客观的角度说,综合法学是一种极尽理想的形式,将叁大法学综合起来的想法可以一定程度上克服一种法学理论的短板,以其他来补足,但综合法学的这种做法也展现出其自身重点不明、理论杂糅的缺陷。综合法学的想法是有益的,我们应该以此为基础,通过探索理论本身的系统性,以期建立一种层次清晰、系统明确的综合法学,而不仅仅是叁大法学的简单罗列,建立综合法学独有的方法论,以便综合法学更好的应用于实践之中。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综合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1].霍尔,周静.综合法学纲要[J].京师法学.2019

[2].常俊娜.综合法学的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8

[3].金欣.综合法学派:一场历史误会[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

[4].高晶.浅析博登海默之综合法学说[J].山西青年.2016

[5].李思颖,刘英.公共安全下的个人权利——用博登海默综合法学理论看“9·11”后美国反恐立法[J].法制博览.2016

[6].袁姗姗.综合法学未来的发展之路——读《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J].法制与社会.2016

[7].张翔.从叁大法学派到综合法学[J].法制与社会.2014

[8].鲁寅.伯尔曼综合法学思想评述[D].上海交通大学.2012

[9].唐着光.博登海默之综合法学:封闭与开放[J].研究生法学.2012

[10].赵侠,杜俊灵.浅议斯通的综合法学[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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