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性措施论文-黄乔

替代性措施论文-黄乔

导读:本文包含了替代性措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火烧林,槐花,江津区,森林大火,重庆市,十亩,李市镇,四面山,基地建设,环境修复

替代性措施论文文献综述

黄乔[1](2019)在《昔日“火烧林地”如今槐花烂漫》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 黄乔)昔日被大火烧毁的山林,如今满眼都是绽放的黄花槐。10月12日,重庆日报跟随市五中法院和江津区法院法官,走进位于江津李市镇两岔国有林场的重庆市生态林司法修复(李市)基地。在现场看到,金灿灿的黄花槐长势喜人,开满了整个山(本文来源于《重庆日报》期刊2019-10-14)

张忠柱[2](2018)在《论我国羁押替代性措施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羁押替代性措施的制度设计应当兼顾诉讼保障、人权保障以及诉讼效益功能。在我国现有的羁押替代性措施中,取保候审适用行政决定色彩明显,制度设计缺乏权利属性;保证人范围过窄;执行机关监督考察手段单一,取保期间"脱保"现象时有发生,诉讼保障功能有待提高;住所型监视居住监视手段不明确;指定居所型监视居住的制度设计严重与其法律定位相悖。重构我国羁押替代性措施应当在无罪推定与人权保障的理念指导下,加强取保候审制度的权利型改造,扩展保证人范围,完善执行程序中的监督考察手段;增设羁押替代性措施的种类"监控行踪";规范监视居住的监视方法,统一指定居所设置。(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李训虎[3](2018)在《无社会危险性被追诉人羁押替代性措施强制适用之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要求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这一规定的实施将会导致强制措施适用的普遍化、过度化,这一背离司法实践,违背刑事诉讼法理、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出台的做法是多重因素合力的结果,深层次原因是制度设计者偏颇的强制措施观念,根本原因则在于制度设计者固化的刑事诉讼理念,不能因应以认罪认罚为代表的合意式刑事诉讼的新发展,并提出与之相匹配的制度设计。以认罪认罚为代表的合作性刑事司法促进了合意式刑事诉讼与对审式刑事诉讼两种刑事诉讼模式的出现,并对既有的刑事司法治理方式与刑事诉讼理论构成冲击和挑战,未来应当运用新思维构建融贯、体系化的理论以适应新制度。(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8年07期)

王琴[4](2018)在《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替代性措施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毋庸置疑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未成年人群体,同时也面临着未成年人犯罪的困扰,因此必须兼顾保护未成年人并预防其犯罪。我国一直都在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少年司法制度,为了顺应少年司法的世界潮流,必须落实人权理念,树立儿童福利理念。在对涉罪的未成年人审前必须坚持少捕、不捕的方针,适用更为宽缓的羁押替代性措施,不仅能够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体现对其的优待,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可以更好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和挽救,实现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本文通过分析法、比较法等方法,在探索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替代性措施相关问题上,提出了较为完善的具体建议。第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替代性措施的提出,通过相关概念的界定,引出本文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替代性措施的含义并分析其基本原则,以及阐述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替代性措施的理论基础及价值体现。第二部分是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替代性措施的现实必要性分析,首先说明我国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措施存在问题亟需替代性措施,其问题主要是审前羁押率较高,羁押场所管理不到位以及审前羁押替代性措施适用率不高,其次是对我国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替代性措施实施存在的阻碍进行分析,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替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叁部分是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替代性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对国外尤其是德国、日本和美国的审前羁押措施进行简介以及我国相关地区对未成年审前羁押替代的司法实践进行了简述,既是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替代的可行性表现也为后面的建议起借鉴启示作用。第四部分是本文重点,主要是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替代性措施的建构思路,首先是现有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建议,包括清除观念障碍、扩大取保候审和改进监视居住的适用叁方面;其次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捕机制的构建,简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捕机制和确立的范式,再次探索确立新形式的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替代性措施,运用科技化手段监控羁押替代性措施、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少护所”和构建家庭监管长效机制等等;最后确立并完善审前羁押替代性措施的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确立羁押替代性措施的风险评估机制和完善未成年人社会管护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期刊2018-05-20)

严玮[5](2018)在《我国公司僵局替代性司法救济措施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公司僵局司法救济,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这无疑是公司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应当看到,全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四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均简称《<公司法>解释》),除司法解散外,我国立法上并未设计其他司法救济措施。司法解散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僵局救济措施,是以消灭公司人格为代价进行的,故相比于良药治愈功能,其更偏向粗暴地斩断根源,并不能灵活有效地应对司法实践中日益复杂的公司僵局纠纷。反观域外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因其研究起步较早,形成了多样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措施,如强制股权收购、指定接收人或监管人、指定临时董事、直接司法管理权以及司法解散等,而且其中司法解散始终是作为终局性僵局救济措施存在的。因此我国可以在借鉴域外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公司立法中相关资源及公司治理实际设计适宜我国的替代性司法救济措施。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主要由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分析公司僵局替代性司法救济措施的基本问题,以公司僵局本身及其替代性司法救济措施为中心展开。首先是明确何为公司僵局。其次是公司僵局替代性司法救济措施的解读。本文认为既然是替代性质的司法救济措施,那么就必须符合两大基本要求:一是必须能够实现原司法救济措施,即司法解散的基本僵局救济功能;二是避免司法解散在僵局救济中的弊端,显示出替代性司法救济措施的优越性。最后是概述现有的除司法解散外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措施,明确替代性司法救济措施的具体形式。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公司僵局替代性司法救济措施构建的本土资源分析。该部分主要梳理了国内现有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现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目前公司立法中可为公司僵局替代性司法救济措施构建提供辅助性帮助的本土立法资源,综合提出未来进行公司僵局替代性司法救济措施构建时可选择的救济措施。本文认为当前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措施过于单一,仅以司法解散为唯一。实际上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中如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分立、一人公司以及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等,都为我国公司僵局替代性司法救济措施构建扫除了障碍,提供了可思考的方向。在此基础上结合现有的其他司法救济措施进行契合度分析,本文认为强制股权收购与强制公司分立应成为我国公司僵局替代性司法救济措施的构建方向。第叁部分是分析我国公司僵局替代性司法救济措施的具体构建路径,从五个具体方向入手,分别是指导原则、配套程序、强制股权收购与强制公司分立两项具体替代性司法救济措施及其与司法解散救济措施的衔接。替代性司法救济措施应当坚持主体维持、穷尽内部救济、利益平衡以及避免二次僵局等基本指导原则,程序上司法调解前置、合理运用释明权及注重恶意诉讼防范。强制股权收购的具体构建重点在收购权主体、股权价值评估以及具体适用操作叁大问题上。本文认为公司与其他股东作为收购主体不存在争议,但考虑资本维持,其他股东应享有第一顺位收购权。因公司僵局成因复杂,为平衡利益,起诉股东享有特定条件下的收购权。股权价格评估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股权价值或选定专业评估机构,在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法院选择独立专家机构评估,以股东起诉之日前一日为评估基准日。关于具体操作,应当坚持起诉股东真意为主,股东原因行为过错为辅原则进行。强制公司分立应当在强制股权收购无法适用或者强制适用可能产生严重不公平时采用。强制分立的适用要以公司适宜分立为前提,并由股东主动申请启动,反对股东可以通过证明公司不适宜分立来表达反对意见,法官在双方提交的证据基础上进行裁量,决定是否强制公司分立,且优先适用派生分立。在以上两项替代性救济措施与司法解散之间的衔接上,程序衔接是替代性救济措施前置,内容衔接主要针对替代性司法救济诉求规范和受理条件。本文认为在目前公司僵局救济归入“公司解散纠纷”案由的大环境下,替代性救济诉求应当在公司僵局司法解散诉讼中提出,且受理条件上应参照司法解散进行。(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卞炳山[6](2017)在《境外追逃的引渡替代性措施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分子,尤其是经济犯罪分子中的贪污腐败分子,在事发前后通常选择潜逃出境以躲避法律的制裁,多年以来,境外追逃一直是我国惩治贪污犯,加大反腐力度的难点所在。引渡是境外追逃中最为常见、最为基本的手段,也是大部分国家境外追逃的主要依据,我国在境外追逃中自然也需要以引渡措施为主。但受主客观各种条件的制约,引渡措施在我国的使用有着一些天然的局限性,诸如死刑、资产共享等,对此,采取好相应的替代措施就显得极为必要。文章基于此,首先针对我国境外追逃、引渡的内涵特征及原则进行了阐述,并着重就引渡的局限性做了细致的分析,进而从常规替代措施以及非常规替代措施的角度出发,具体论述了引渡替代措施的几种常见类型,诸如遣返、劝返、异地追诉、绑架、诱骗等,然后分析了我国当前引渡替代措施实施的现状与问题,包括缺乏法律依据、司法管辖权不确定以及对外国法律掌握不深等,最后就如何化解此类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7-12-02)

史伟[7](2017)在《司法解散公司的替代性措施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司法解散公司制度,规定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该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为公司受损股东的权益保护提供一条司法救济途径。但是考虑到解散公司会出现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以及不排除个别股东利用司法解散制度达到个人不当目的,甚至使“司法解散制度”沦为公司股东之间利益博弈的工具等这些弊端,法院往往建议或者直接采用最有效果的替代性救济措施来解决问题。司法解散公司的替代性救济措施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自治原则,尽量不要运用司法强制手段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解散应该属于市场经济中的淘汰行为,而不应该因为有了经济纠纷就是用司法裁判的手段进行解散。本着既要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到侵害,还要尽量选择符合公司自治原则,选择更加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上出现的问题来作为本文研究的目的,那么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替代性措施的研究非常必要。在本文问题研究与完善的思路上,笔者认为在分析了替代性救济措施的起源之后,首先要明确司法解散制度与其替代性措施制度之间的关系,分析它们在现实的裁判中所出现的不足。接下来考察国外主要国家的替代性措施,有些是以立法形式固定的,有些是判例法中发展出来的。那么鉴于我国替代性措施立法上的缺陷以及在司法裁判中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标准的不统一,国外的制度对我国替代性救济措施的完善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最后借鉴国外各国公司司法解散替代性措施中成熟的制度和经验的同时,立足于我国现有立法中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经验,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之内可以利用异议股东股权回购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提前预防等措施,同时辅以我国特色的“调解”制度来解决公司的僵局问题;而突破我国现有的立法制度的方面,立足于司法实践,可以借鉴国外各国比较有特色的“不公平损害”制度,“选择购买股票以代替解散”制度,达成“股东协议”的方式,“除名权”制度,以及在各国很普遍适用的强制股权收购、强制公司分立等一系列制度的具体措施和程序来构建我国特色的司法解散公司的替代性措施制度。本文通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经济分析以及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分四部分论述:第一章介绍替代性措施需要完善的缘起,主要通过对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现状和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司法解散制度的不完善之处,经常会出现的一些弊端以及司法解散制度与替代性措施的联系。第二章介绍替代性措施在我国适用的理论基础,替代性措施作为舶来品,正是因为有理论基础的支撑和实际中的需要才使得我们去探索并完善它。本文中还会对我国现有的替代性措施进行梳理,并分析其不足之处。第叁章是对国外的替代性救济措施的考察与借鉴,主要分别列举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替代性救济措施作为借鉴。第四章是本文研究的落脚点,提出我国司法解散公司的替代性措施的完善。首先是我国法院对司法解散类案件,如何进行妥善的裁决这方面的经验进行学习、总结;其次是针对目前法律中现有的替代性措施的不足,在学习了国内、国外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比较各种替代性措施的优劣后,选择适合我国的替代性措施来与我国现有的制度共同完善。(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7-04-24)

汪千力[8](2017)在《刑罚轻缓化视角下的我国羁押替代性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刑罚轻缓化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组成,原本是刑事实体法领域的概念,主要表现为慎用生命刑、降低自由刑适用比例以及加大罚金刑与社区矫正的适用等发展趋势。作扩张理解,刑罚轻缓化同样对刑事诉讼程序提出了要求,在刑事诉讼领域(特别是在强制措施中)的主要标志是强调对逮捕措施的慎用,使逮捕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加以替代。羁押替代性措施是用以代替羁押实现诉讼保障目的的各种非羁押方法的总称,强制性明显低于羁押。当今世界羁押替代性措施的发展呈现出"权利化"、"轻缓化"、"司法化"的发展趋势,"轻缓化"是"权利化"和"司法化"的外在表现和必然结果。研究刑罚轻缓化语境下的羁押替代性措施,包括理解羁押替代性措施为实现刑罚轻缓化目标而应发挥的作用,以及羁押替代性措施本身朝着轻缓化发展的趋势两个方面。为了使我国羁押替代性措施朝向刑罚轻缓化的方向更好地发展,首先,在司法理念上,应当以人权保障思想、正当程序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为指导。其次,在监督制约机制上,应当改变现有司法工作呈现出的"行政化"、"封闭化"的工作特点,赋予检察机关对是否适用,以及使用何种羁押替代性措施进行全程监督的权力。再次,在诉讼权利的保护上,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赋予被追诉人以完备的诉讼防御权与司法救济权。最后,在具体的制度完善上,应当对不符合国际发展潮流和我国当前司法实践实际的规定加以修改,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制度。通过对羁押替代性措施进行"权利化"与"轻缓化"的改造,最终将全面推进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目标的实现。(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7-04-01)

钱成[9](2016)在《基于雾霾的经济学分析学校安装净化器替代性措施的经济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经济数学模型,实证分析了北京在严重空气污染红色预警时期采取中小学停课措施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采取安装空气净化器来保障继续上课的所需投入,单纯从经济角度分析两种措施的得失,并得出了安装空气净化器来保障继续上课是一种更为经济的措施的结论。(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6年16期)

刘晓星,霍桃[10](2016)在《绿发会起诉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获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对“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音乐艺术幼儿园(万象新天校区)”(以下简称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据介绍,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因新铺设的塑胶跑道散发异味,引发多名(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报》期刊2016-07-06)

替代性措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羁押替代性措施的制度设计应当兼顾诉讼保障、人权保障以及诉讼效益功能。在我国现有的羁押替代性措施中,取保候审适用行政决定色彩明显,制度设计缺乏权利属性;保证人范围过窄;执行机关监督考察手段单一,取保期间"脱保"现象时有发生,诉讼保障功能有待提高;住所型监视居住监视手段不明确;指定居所型监视居住的制度设计严重与其法律定位相悖。重构我国羁押替代性措施应当在无罪推定与人权保障的理念指导下,加强取保候审制度的权利型改造,扩展保证人范围,完善执行程序中的监督考察手段;增设羁押替代性措施的种类"监控行踪";规范监视居住的监视方法,统一指定居所设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替代性措施论文参考文献

[1].黄乔.昔日“火烧林地”如今槐花烂漫[N].重庆日报.2019

[2].张忠柱.论我国羁押替代性措施的重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李训虎.无社会危险性被追诉人羁押替代性措施强制适用之反思[J].政治与法律.2018

[4].王琴.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替代性措施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8

[5].严玮.我国公司僵局替代性司法救济措施构建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6].卞炳山.境外追逃的引渡替代性措施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7

[7].史伟.司法解散公司的替代性措施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7

[8].汪千力.刑罚轻缓化视角下的我国羁押替代性措施[D].武汉大学.2017

[9].钱成.基于雾霾的经济学分析学校安装净化器替代性措施的经济性[J].知识经济.2016

[10].刘晓星,霍桃.绿发会起诉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N].中国环境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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