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执行制度论文-路国璋

死刑执行制度论文-路国璋

导读:本文包含了死刑执行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死刑制度,刑罚执行,《刑法修正案(九)》

死刑执行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路国璋[1](2019)在《死刑制度变化对刑罚执行的影响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距今已有叁年,本次修正案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又一次进步,其中有关死刑制度的法条修订对刑罚执行工作的影响显而易见,对我国的刑罚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减少了9个死刑罪名,至此,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减至46个,相比较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所实施之前的刑法中规定的68个死刑罪名已经减少了22个,将近叁分之一,死刑罪名减少力度之大,由此可见一斑。《刑法修正案(九)》还进一步规范并提高了死刑缓期执行中执行死刑的门槛,首次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那些原本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现在大多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执行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对此类罪犯的关押会给监狱的监管安全和改造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而监狱监管安全压力增大,必将导致其面临的监管改造和安全防范的难度不断上升。本文从这一现实问题出发,探讨如何保证监狱在以监管安全稳定为前提,完成司法部对我们监狱系统提出的坚守安全的底线,践行改造宗旨,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统筹推进整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和劳动改造的新时期监狱工作五大改造格局,如何对关押的罪犯进行科学改造,完善罪犯改造体系,来直面我们每一个刑罚执行机关今后将长期面临的基本问题。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刑法立法过程中,死刑制度的变化。首先,介绍了作为刑法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我国的死刑制度伴随着我国刑法发展变化的。然后对本次《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死刑制度修订的内容进行了介绍,包括死刑罪名减少和提高了死刑缓期执行的执行死刑的标准。接着从人权、社会化思想和刑法功能的角度阐释了死刑制度变化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死刑制度变化对刑罚执行机关产生的影响进行说明。先明确了我国刑罚体系的内容,然后介绍了作为刑罚体系的执行机关——监狱,死刑制度变化对其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监狱内关押罪犯的数量和结构发生变化;第二,在押罪犯人数和结构发生变化,导致执行机关监管隐患增多,风险加大;第叁,为保证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实现监狱改造的目的,对刑罚执行工作提出新的挑战等方面进行阐释。第叁部分笔者从实际工作出发提出应对之策。主要从对罪犯的“押进来”和“放出去”两个方面来应对死刑制度变化给监狱带来的影响。罪犯从押进来开始,由于押犯人数不断增加,罪犯结构更加复杂,可以考虑适当增加监狱数量、推广高戒备监狱的试点和改变刑罚执行的侧重点,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终身监禁”的罪犯重点关注;在罪犯放出去的阶段中,笔者认为首先可以考虑加大减刑、假释的适用力度,其次可以加快罪犯再社会化改造的步伐,第叁对监狱人民警察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方面加强培养,科学的机关设置,不断探索创新行之有效的监管改造手段,以期在体质和机制内达到缓解压力,实现新时期监狱监管改造的功能。(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9-06-05)

李寒松,赵巾萍,姚萌婷[2](2018)在《我国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存在的必要性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将要探讨的是,我国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存在的必要性,那么什么是死刑制度呢?什么又是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呢?我国死刑执行制度具体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部分。本文将要论述的是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死刑立即执行制度的存与废问题是许多人都在争论的,这正如西方的一句古言,任何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死刑立即执行制度也是一样的也有其好的一面但同时也有其不好的一面,而今天我们将主要论述的是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存在的必要性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8期)

李吉鹏[3](2015)在《死刑执行犹豫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执行犹豫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程序正义理论以及人权保障理论,通过犹豫期间的设置来满足死刑犯的自我救济需求,同时可以观察案件有关事实的后续发展,以达到谨慎对待死刑的目的。同作为死刑救济程序中的一部分,死刑复核、死刑停止执行、死缓等制度与死刑执行犹豫制度应该有机整合,通过它们之间的比较,以突显死刑执行犹豫制度建构的意义所在,以及其存在于整个死刑特别救济制度中的价值地位,并且昭示最终这些制度能够达到相互促进的协调状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5期)

谢福琛[4](2015)在《论死刑执行犹豫制度的时间设置》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执行犹豫制度是刚提出不久的一种死刑救济制度,关于死刑执行犹豫制度的时间设置,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研究。一是应当将犹豫期设置在何段时间,二是犹豫期的具体时长。在犹豫期的设置上,死刑刑罚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之间的协调,以及对相关法院的影响还有司法成本等方面都是值得研究和讨论的。而犹豫期的具体时长上,虽然没有具体提出,但也为之后的设置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5期)

干靖改[5](2015)在《论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对被依法判处死缓的累犯、因七种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对该犯罪分子在其缓刑执行期满后的最低服刑期限上加以一定限制的刑罚执行制度。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并不是独立的刑种,它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一种过渡性刑罚执行制度。该制度的首创,既完善了我国刑罚体系结构,有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又充分激发了刑法的功能,有效遏制监管领域司法腐败,同时还有利于完善我国人权保障制度,推动和深化我国的死刑制度的改革。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的适用对象是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其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七种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是否对判死缓的犯罪人进行限制减刑,要依据其犯罪情节的具体情况而定。在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经数次减刑后的犯罪分子仍应面临不低于25年的刑罚实际执行期限;在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经数次减刑之后的刑罚实际执行期限不得低于20年。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在司法适用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同的法官对其理解也不相同,造成同案不同判,使得难能可贵的立法成果流于形式。究其原因,在立法上存在适用标准不明、操作性不强;适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在司法上受法官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认识程度不够,审判经验和法律素养的不同等因素影响。解决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在立法层面要拓宽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标准、加强程序立法;其次,在司法层面要建立健全内外部规范机制,努力实现同一法院和不同法院之间的量刑平衡,提高法官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认识,加强检察机关对限制减刑的建议,合理制衡审判人员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适用。(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5-12-01)

向燕妮[6](2015)在《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制度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临场监督执行死刑作为检察机关依法保障犯罪分子诉讼权利的一项人性化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方式单一等问题,通过转变观念,提升检察人员素质、拓展范围,延伸死刑执行监督触角、注重配合,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协调合作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7期)

申君贵,黄俊钧[7](2015)在《论死刑裁判执行制度的价值内涵及目标》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裁判执行制度的价值是指人们通过自己对死刑裁判制度的效用和意义的认识,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去追求并希望该制度所应当具有的且能够实现的理想目标。其价值目标有叁:一是确保死刑裁判内容的实现;二是切实惩罚和改造罪犯;叁是震慑社会和预防犯罪。(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3期)

杨辉明,李培昌[8](2014)在《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制度之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明确规定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笔者结合参与监督法院执行死刑过程的实践,对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制度诸多需要完善之处进行探讨。一、完善我国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制度的必要性死刑是我国最严厉的刑罚,检察机关通过科学完善的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制度,确保死刑执行在法(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4年18期)

夏勇,吴玲[9](2014)在《“死囚等待”——美国的不立即执行死刑制度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的"死囚等待"是一种不立即执行死刑的制度,起到了防止错杀和减少死刑的作用。"死囚等待"时间过长,是美国司法体制下必要又无奈的代价。我国《刑法》规定的"死缓"亦属于不立即执行死刑制度,也起到了减少死刑的作用,但该制度不是针对所有死囚,死刑核准后的"立即执行"仍是错杀的温床。面对美国的"死囚等待",我们应取长补短;立足于我国的"死缓",扬长避短;建议扩大我国的不立即执行死刑制度,使其成为死刑判决的救济途径。(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武肖云,孙丽娟[10](2014)在《对死刑执行制度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其适用的历史非常悠久,自其诞生以来也一直位居诸刑之首。随着近代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精神文明的进步,人权保障运动在全球范围内兴起,,限制乃至废除死刑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和世界潮流。其中,死刑执行方式也朝着更加文明、更加人道的方向发展(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报》期刊2014-02-23)

死刑执行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将要探讨的是,我国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存在的必要性,那么什么是死刑制度呢?什么又是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呢?我国死刑执行制度具体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部分。本文将要论述的是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死刑立即执行制度的存与废问题是许多人都在争论的,这正如西方的一句古言,任何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死刑立即执行制度也是一样的也有其好的一面但同时也有其不好的一面,而今天我们将主要论述的是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存在的必要性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死刑执行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路国璋.死刑制度变化对刑罚执行的影响及对策[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2].李寒松,赵巾萍,姚萌婷.我国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存在的必要性问题探讨[J].法制博览.2018

[3].李吉鹏.死刑执行犹豫制度比较研究[J].法制博览.2015

[4].谢福琛.论死刑执行犹豫制度的时间设置[J].法制博览.2015

[5].干靖改.论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D].河北大学.2015

[6].向燕妮.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制度浅析[J].法制博览.2015

[7].申君贵,黄俊钧.论死刑裁判执行制度的价值内涵及目标[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8].杨辉明,李培昌.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制度之立法完善[J].人民检察.2014

[9].夏勇,吴玲.“死囚等待”——美国的不立即执行死刑制度及其启示[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

[10].武肖云,孙丽娟.对死刑执行制度的几点思考[N].山西青年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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