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经营者集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第叁方支付,双边市场,竞争效果,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论文文献综述
杨利华[1](2019)在《第叁方支付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评估》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第叁方支付市场的并购趋势逐渐增强,这既会产生规模经济效应,也会存在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影响,从而引发第叁方支付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其中,经营者集中的竞争效果分析及效率分析是做出垄断与非垄断区分的重要依据。然而,第叁方支付行业具有双边市场的经济属性,使得在其竞争效果分析中需要考虑一些比传统竞争执法中更为复杂的因素。应考虑间接网络效应下消费者与商户两边发生的需求依赖以及正反馈效应;应考虑市场动态竞争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第叁方支付企业经营者集中的反竞争影响。这些影响因素应始终贯穿于第叁方支付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竞争效果分析。第叁方支付企业的合并容易获得市场集中度的增强,有利于单边效应的发生。在横向合并后第叁方支付企业可以通过保持消费者一边市场价格不变而提高商户一边的市场价格,使得支付服务的总价格发生上涨,以获取利润;也可以不通过提高价格来实现利润,而仅是采取拥有的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来影响到消费者福利。在纵向合并中可能会产生电子商务市场和第叁方支付市场中各自市场力量的相互传导,从而产生潜在的封锁效果。此外,也应注意考察合并中所产生的效率因素,分析由此带来的消费者福利和行业创新。(本文来源于《甘肃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6期)
孙植贤[2](2019)在《定位与完善:刍议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法律层面的经营者集中需要受到《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制度帮助认定并判断是否应该加以规制,但在执法实践中却面临着诸多实际的问题,如缺乏明确的基本控制标准、缺少完整的审查因素规定、欠缺具体的豁免情形适用范围等。上述问题使得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监管制度难以在现实层面得到顺利实施,对我国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态势造成了影响,亟待完善。(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期刊2019年11期)
李剑[3](2019)在《多产品下的相关市场界定——基于中国经营者集中典型案例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多产品市场中对界定多个相关产品市场的要求,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采用常规界定方法之外,还尝试引入组产品市场来简化对相关市场的界定。然而,组产品市场尽管有范围经济、交易互补理论的支撑,但与相关市场界定的逻辑明显存在冲突。基于此,合理的分析框架应从市场需求的特性出发,从法律意义上重新理解产品组合的意义,通过引入最小产品组合,将多产品下相关市场界定问题重新纳入传统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框架之下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10期)
李晶[4](2019)在《市场监管总局晒出反垄断十一年成绩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 李 晶)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反垄断法》实施11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完善法治建设、营造国际法治营商环境等方面开展反垄断工作的成果。据介绍,《反垄断法》实施11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已审结(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期刊2019-09-04)
邓志松,戴建民[5](2019)在《国企“走出去”面临的反垄断监管挑战》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企业顺应国内外形势和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积极“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在涉及欧洲的并购交易中,面对以欧盟委员会为主的境外执法机构越来越多的反垄断审查(在我国和欧盟也称为“经营者集中审查”),我国国企之间的独立性不断受到挑战,“最坏情形假设”逐渐(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期刊2019-09-03)
马爱平[6](2019)在《共同市场支配之协调效应——《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草案)》完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协调效应是反垄断法之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2017年9月8日商务部发布《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但没有对协调效应及其认定作出规定。经营者集中不批准的情形包括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或协调效应的市场形态。认定构成共同市场支配的要素包括反复的相互作用,达到协调的参考点(价格、产出、市场份额),折现因子,可信的惩罚机制,监督背离协调行为的市场透明度,协调的结果不会被外部竞争者打败,并购和协调效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确定共同参与经营者集中或协调效应的步骤:确定调查的协调理论,评估是否协调效应在并购前市场重复发生,以企业属性标准和市场标准确定寡头数量,适用协调效应测试。达成协调的考察标准包括企业属性标准和市场标准,应完善考察标准的考虑要素。(本文来源于《理论与现代化》期刊2019年04期)
董红霞[7](2019)在《混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竞争评估框架——“反垄断”大讲堂之叁》一文中研究指出混合经营者集中使集中后实体的产品范围得到延伸和拓展,可能形成具有互补或相邻关系的产品组合。集中后实体通过策略性行为捆绑或搭售组合产品,可能会把一个市场的强势地位通过共同客户群扩展至另一个市场,对市场中的其他经营者产生市场封锁,从而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文章对产生竞争问题的原因及评估因素进行分析、提炼和梳理,提出评估混合经营者集中可能具有的竞争问题,一般会遵循损害理论和分析框架。(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研究》期刊2019年07期)
王继荣[8](2019)在《我国经营者集中竞争评估审查因素的改造及完善路径:以波特“五力模型”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营者集中竞争评估工作是一项充满不确定性和挑战的工作,我国《反垄断法》施行十年以来,集中案例公告表明竞争评估工作在逐步完善的同时也存在不连贯性的问题,改进后的波特"五力模型"较好地说明了竞争评估审查因素之间的关系,为完善竞争评估分析提供思路:我国经营者集中竞争评估可以市场集中度的测量为开端性审查因素,以在位竞争分析为关键性审查因素,以市场进入分析为抵消性审查因素,以非竞争政策考查为补充性审查因素。(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邱铌[9](2019)在《经营者集中附加行为性限制条件与适用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评估中的救济,相较于结构性限制条件,行为性限制条件具有种类繁多、灵活变通、适应范围广的优势,但另一方面也有高监督成本、高监督难度和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潜在危害等不足。行为性限制条件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可以通过精心设计行为性救济解决集中可能产生的竞争问题,行为性救济实施风险大和监督成本高的弊端也完全可以通过一些保障机制得到克服,秉承趋利避害的原则以保证行为性限制条件效用最大化。(本文来源于《吉林工商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王苑亭[10](2019)在《经营者集中审查视角下的反垄断规制——“反垄断大讲堂”之二》一文中研究指出以信息资源、人力资本、技术创新、风险投资等为增长动力的新经济,对建立在传统工业基础上的反垄断规制思维带来冲击和挑战。本文着眼于互联网领域并购案件的特点,分析了审查工作面临的挑战,梳理了执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明确了下一步努力方向。(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经营者集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前,法律层面的经营者集中需要受到《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制度帮助认定并判断是否应该加以规制,但在执法实践中却面临着诸多实际的问题,如缺乏明确的基本控制标准、缺少完整的审查因素规定、欠缺具体的豁免情形适用范围等。上述问题使得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监管制度难以在现实层面得到顺利实施,对我国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态势造成了影响,亟待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经营者集中论文参考文献
[1].杨利华.第叁方支付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评估[J].甘肃社会科学.2019
[2].孙植贤.定位与完善:刍议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J].市场周刊.2019
[3].李剑.多产品下的相关市场界定——基于中国经营者集中典型案例的反思[J].法学.2019
[4].李晶.市场监管总局晒出反垄断十一年成绩单[N].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
[5].邓志松,戴建民.国企“走出去”面临的反垄断监管挑战[N].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
[6].马爱平.共同市场支配之协调效应——《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草案)》完善建议[J].理论与现代化.2019
[7].董红霞.混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竞争评估框架——“反垄断”大讲堂之叁[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9
[8].王继荣.我国经营者集中竞争评估审查因素的改造及完善路径:以波特“五力模型”为基础[J].当代法学.2019
[9].邱铌.经营者集中附加行为性限制条件与适用困境[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9
[10].王苑亭.经营者集中审查视角下的反垄断规制——“反垄断大讲堂”之二[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