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教唆犯的中止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教唆犯,教唆犯中止,成立条件,形态认定
教唆犯的中止论文文献综述
杨志刚[1](2016)在《教唆犯中止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教唆犯属于共犯的一种类型,这是由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但是与其它共犯类型相比,教唆犯表现出显着的复杂性与独特性,尤其在其性质判断方面,更是饱受争议。在共同犯罪理论中,教唆犯理论是个存在争议的话题,部分学者称之为“死亡之地”。我国刑法第24条明确指出:“犯罪中止,就是指犯罪行为进行过程中,主动停止犯罪或采取主动有效的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出现的一种状况和形态”。共犯及犯罪中止理论是研究教唆犯中止的两大基础理论,然而理论界对共犯和教唆中止的不同见解和争议导致了教唆犯中止研究的复杂性。理论上的争议必然会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对教唆犯中止理论的研究有着极为显着的意义和价值。本文主要包含四大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教唆犯中止理论概述。研究教唆犯首先要厘清教唆犯的性质,明确其内涵,关于教唆犯性质有五种不同的学说,笔者赞同教唆犯的从属性。同时,本部分梳理了教唆犯中止的定义及理论界的不同观点,分析了“中止犯罪”与“教唆中止”等相关概念的差异。第二部分,教唆犯中止的成立条件探究。教唆犯中止的时空性、自动性和有效性是教唆犯中止成立的构成要素和条件。首先,通过科学方式来界定和判断教唆犯中止的时空性,笔者认为教唆犯中止要满足从教唆者入手犯罪开始,直至犯罪达成来核计整个时空范围。其次,在认定自动性标准方面,作者在关于教唆犯中止自动性的诸多理论和学说比较下,更加倾向于折中说。最后,对教唆犯中止的有效性进行了研讨,要求必须有效的清除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以劝诫其对未实施的犯罪予以放弃或积极挽回犯罪后果;如果被教唆人顽固己见,不听劝阻,教唆者也可通过自身行为来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第叁部分,教唆犯中止形态的认定。这部分首先对准中止理论进行了阐述,论述了准中止犯刑罚减免的依据及其构成要件,其次对陷害教唆犯中止进行了相关的认定,陷害教唆犯并非属于教唆犯的独特形态,甚至其并不包含在教唆犯范围内,二者间呈现出实质性的差别,应该按照单独犯罪中关于犯罪中止的标准来认定。同时,这部分论述了教唆犯共同犯罪中有关中止的认定,行为人通过自身的积极行为,消除以前的行为原因,建立中止共犯的行为。最后阐述了盖然性教唆犯与选择性教唆犯中止的认定,双方要成立犯罪中止,一定要满足这一条件:及时消除自身行为对继续犯罪或者消除产生犯罪结果的意图,让被教唆者及时放弃教唆之罪,或通过行为人本身的积极努力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第四部分,提出了叁点立法建议:首先,删除刑法第29条第2款的立法规定;二是增加共同犯罪中止的立法规定,最后是陷害教唆犯的独立犯罪化。(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6-05-01)
孙晓蕾,孙丫雯[2](2014)在《教唆犯中止的成立须有效防止犯罪发生》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王某与刘某有隙,将李某、包某叫到办公室,布置他们去教训刘某,并让李某带包某指认刘某,还让李某、包某互留电话。后李某先行离开,王某对包某讲“千万别动手打人”。在李某指认刘某后,包某联系隋某等人将刘某殴打致死。 分歧意见:对于王某行为的定性,(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4-03-09)
王群[3](2011)在《论教唆犯中止的成立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教唆犯中止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教唆犯中止既与单独犯罪的中止不同,又区别于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帮助犯的中止,情况可见复杂。教唆犯中止的成立条件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犯罪,与教唆犯的基础理论问题即教唆犯的性质密不可分。从刑法理论界探讨的情形来看,产生争论的缘由就是对教唆犯性质的不同理解。人们对教唆犯性质所持立场的不同导致对教唆犯中止的不同阐释。关于教唆犯性质的理论聚讼,主要有从属性说、独立性说、二重性说和独立罪名说。各学说所坚持的不同立场直接导致对教唆犯中止的概念和教唆犯中止成立条件的不同阐述。坚持从属性说的立场,并结合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教唆犯中止是指教唆犯在教唆他人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教唆并且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教唆犯中止的成立条件是既涉及教唆犯理论,又涉及犯罪中止形态理论两个层面的问题,是两个理论相互交叉和综合得出的。对于教唆犯中止成立条件的分析,主要从时空性、自动性和有效性这叁个构成特征着手,不同的学说对于教唆犯中止成立条件的分析得出不同的结论。立足于教唆犯从属性说,教唆犯中止的起点设定在被教唆者的预备阶段,自动性是从教唆者的意思、外部障碍和彻底性叁方面加以认定,有效性要求消除被教唆者的犯意,说服其放弃未实施的犯罪行为或挽回后果;也可以要求在被教唆人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通过教唆者自身的行为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1-05-03)
仝明霞[4](2009)在《教唆犯中止形态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教唆犯属于共犯的一种,由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教唆犯与其他类型的共犯相比更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教唆犯的理论也是共犯理论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甚至有人称之为“死亡之地”。在教唆犯的理论中,教唆犯的中止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教唆犯的中止将共同犯罪和犯罪的中止的理论结合在一起,而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在理论上本来就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因此导致理论上对教唆犯的中止形态众说纷纭。理论上的混乱给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造成了困惑,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教唆犯中止的理论基础。本部分通过对刑法学界关于教唆犯中止的不同认识的比较与分析,得出解决教唆犯的中止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正确认识教唆犯与实行犯的关系。在对教唆犯的性质的几种理论学说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教唆犯相对于实行犯而言具有从属性,本文赞同教唆犯的从属性说。第二部分:教唆犯中止的成立条件探究。这部分主要从叁个方面来研究教唆犯中止的成立条件。一是教唆犯中止时空性的科学界定,根据第一部分笔者支持教唆犯从属性说的观点,认为教唆犯中止成立的时空范围是被教唆者着手犯罪预备,至犯罪完成的整个过程,或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时止;二是教唆犯中止自动性的认定标准,在对教唆犯任意性的几种学说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赞同折衷说;叁是教唆犯中止有效性问题的讨论,在对教唆犯有效性的几种学说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原因力说的观点是合理的,教唆犯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的教唆行为对完成犯罪的原因力。第叁部分:几种特殊教唆犯中止形态的司法认定。这部分主要在对教唆犯作简单分类的基础上,对几种特殊教唆犯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做了论述。一是陷害教唆犯中止的认定。笔者认为,陷害教唆犯不是教唆犯的特殊类型,它不属于教唆犯的范畴,它与教唆犯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二者不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陷害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陷害教唆犯的中止应当按照单独犯罪中关于犯罪中止的标准来认定。二是共同教唆犯中止的认定。教唆者经过自己积极的努力消除了先前行为的原因力,该行为人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叁是概然性教唆犯与选择性教唆犯中止的认定,概然性教唆犯与选择性教唆犯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消除自己行为对犯罪的继续进行或犯罪结果的发生的原因力,劝说被教唆者放弃所教唆限度内的所有犯罪,或采取有效措施犯罪结果的发生。第四部分:立法建议。此部分主要从以下叁个方面提出完善现行刑法的建议:一是删除刑法第29条第2款的立法规定;二是陷害教唆罪的独立犯罪化;叁是增加共同犯罪中止的立法规定。(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09-05-01)
雷世斌[5](2008)在《论教唆犯的未遂及中止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所有教唆犯的相关问题的起点是教唆犯的性质,本文在对教唆犯的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对教唆犯的未遂及中止进行了讨论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34期)
冀莹[6](2008)在《概念、性质与中止形态:教唆犯再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教唆犯问题必须全面把握其概念,立足于教唆犯的性质来认识其中止形态。从实践操作的方法论层面理解二重性说:教唆犯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统一体,教唆犯行为的犯罪性体现于正犯,但其评价根据仍然是共犯自己的行为本身。教唆犯不是行为犯,教唆犯只有能够有效中止正犯的实行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产生,才可成立犯罪中止,否则只能根据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来定罪量刑。(本文来源于《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8年05期)
贾剑敏,王爱贤[7](2001)在《对教唆犯犯罪中止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1999年 3、4月间,被害人王电力先后两次向被告人周丰琴借款共计5万元,用于购买出租车。后周多次向其索要借款,王均推诿未还,周便雇请被告人张惠永帮忙杀害王电力,并答应事成之(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1-05-21)
教唆犯的中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王某与刘某有隙,将李某、包某叫到办公室,布置他们去教训刘某,并让李某带包某指认刘某,还让李某、包某互留电话。后李某先行离开,王某对包某讲“千万别动手打人”。在李某指认刘某后,包某联系隋某等人将刘某殴打致死。 分歧意见:对于王某行为的定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教唆犯的中止论文参考文献
[1].杨志刚.教唆犯中止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6
[2].孙晓蕾,孙丫雯.教唆犯中止的成立须有效防止犯罪发生[N].检察日报.2014
[3].王群.论教唆犯中止的成立条件[D].湘潭大学.2011
[4].仝明霞.教唆犯中止形态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09
[5].雷世斌.论教唆犯的未遂及中止形态[J].法制与社会.2008
[6].冀莹.概念、性质与中止形态:教唆犯再考察[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
[7].贾剑敏,王爱贤.对教唆犯犯罪中止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