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自创生理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自创生,自媒体,政法舆情
自创生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林森[1](2018)在《基于系统自创生理论的自媒体政法舆情治理的创新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媒体的发展与政法舆情有着密切关系。当前的自媒体政法舆情在治理上存在着治理行为受到质疑、治理成本高昂、治理模式滞后、治理过程僵化等不足。系统自创生理论认为,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在治理中重视社会子系统的自我规范功能。据此,自媒体可以通过自律规范来实现事前的自我约束,政法机关则减少强制性措施的运用,将工作重点放在监督和引导上。(本文来源于《创新科技》期刊2018年09期)
李晋,居方[2](2018)在《法的自创生理论视角下的立法文本模糊语翻译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文本作为执法依据,其文本语言应该清晰准确,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然而由于法律概念、人类认识、立法需求和语境差异等多方面的因素,立法文本中客观存在着许多模糊性语言。在立法文本翻译过程中,模糊性语言对于翻译准确传递信息提出了挑战。本研究从法的自创生理论视角研究立法文本中模糊性语言的产生机制,并以此为基础探讨模糊性语言翻译的可行应对措施。(本文来源于《语言教育》期刊2018年02期)
李恒威,肖云龙[3](2018)在《自创生理论40年:回顾和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解释生命的本质,马图拉纳和瓦雷拉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自创生理论。该理论认为,生命系统是一个空间上有界的物理系统,系统的边界由一个半透性膜构成,而边界膜以及膜内系统结构的构成成分都是由作为该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反应网络所生产和制造的。简言之,生命系统是自我生产和自我制造的系统。自创生理论提出后,关于自创生的计算建模和化学建模的研究也随之发展起来。20世纪80年代社会学家卢曼又提出了"社会自创生"的观念,试图将自创生理论从物理空间的生命系统扩展到非物理空间的社会系统。社会自创生的观念在学界引发了广泛争论,其中的核心问题是:作为生命个体层次之上的社会系统的存在形态和组织形式是怎样的?社会系统是存在论意义上的自创生系统吗?还是"社会自创生"不过是一种隐喻意义上的说法?与一阶细胞、二阶多细胞有机体相比,该如何理解叁阶社会系统的成分、边界和代谢?从分子、细胞到人再到社会系统,随着这些系统复杂性水平的增加,是否存在超出人类观察和理解的更高阶的系统,这样的系统是自创生的并且有生命吗?关于这些问题,学界目前主要持有叁种观点:其一,社会系统在存在论上是自创生的;其二,社会系统是组织闭合的,但非自创生的;其叁,社会系统在隐喻意义上是自创生的。围绕着这些问题,回顾了自创生理论过去40余年的主要进展,特别是聚焦社会自创生的主要争论,探讨了社会系统的存在形态和组织形式。(本文来源于《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于力恒[4](2017)在《论自创生理论在认知语言学中的应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该文首先回顾了认知科学的发展史,探讨了语言学和符号学的关系,指出符号学在认知语言学研究中的重要性。随后通过探讨生物体在认知过程中的重要意义,指出研究认知学和语言生物学的对象是活体生物,这与传统计算认知学的表征模式有着很大的区别,从而延伸出认知生物学的概念,文章还进一步说明了生物符号学的概念,最后该文将认知语言学、认知生物学和生物符号学相结合,强调了自创生理论的研究价值,认为:自创生理论应用到语言学、符号学、生物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将是个长期的、艰苦的过程,既然自创生理论能够弥补语言学、符号学以及生物学之间的鸿沟,这样的应用就是有价值的。(本文来源于《海外英语》期刊2017年14期)
黄远[5](2016)在《论狄尔泰的生命观及其在“自创生”理论下的新阐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西方哲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永远不乏对“生命”问题的讨论,无数哲学家试图描绘出生命的清晰面貌,但却又迷失在她千变万化的诸多面向之中。直到狄尔泰这里,“生命”终于能够以一种坦诚的姿态为我们所重新认识。由于狄尔泰思想体系自身所饱含着的实证主义的倾向以及浪漫主义的情怀兼具的矛盾性,实际上从侧面应征了生命自身的矛盾性。“生命”的观念在狄尔泰这里走向成熟,以历史性为背景,褪去了神圣与绝对,摒弃了解离与构造,生命不再是某种定论实在的体系化概念。而本文撰写的目的既是在对狄尔泰运思路程进行解读的同时尽力梳理出狄尔泰所要表述的生命观念.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自创生”理论,从最小生命的形式开始,揭示生命的“自创生”结构展现出诸多与狄尔泰的生命观念不谋而合之处,从而进一步证明狄尔泰的生命观念的创见性的价值。论文第一章在绪论中主要介绍文章写作的目的,意义以及结合文献资料简要介绍研究现状。在第二章则史论兼具的讨论从狄尔泰在心理学进路的发展和难题,进而运用诠释学思想作为突破口,成为生命观念更加完善的生命诠释学。第叁章,结合上一章的铺垫将狄尔泰所要表达的生命观念整理出来,并延伸的来看狄尔泰的生命观念对叁位重要的哲学家产生的影响以及变化。第四章则引入“自创生理论”的视角重新进入生命问题,并反思该理论下的生命观念特征以及与狄尔泰生命观的重合之处。进而在此基础上,尝试将这种生命观念应用于给出对当下 “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一些问题的回应。并在在区分与接纳之间帮助我们重新看到对狄尔泰生命观的反思的价值。(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6-05-01)
周光迅,郝好永[6](2013)在《论自创生理论视野下的国民生态道德教育》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创生理论最早出现于生物学界,是关于系统内部自我生产、自我创造活动的一种理论。国民的道德素质体现在国民社会这个大系统内部,不仅体现在国民个体身上,更体现在国民整体素质之上。通过分析自创生理论,探寻它与生态道德教育之间的共存属性,在生态道德教育中融入自创生理论的循环发展理念,从而促进我国国民生态道德教育的不断发展。(本文来源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1期)
周觅[7](2010)在《论行政体制与行政组织法的结构耦合——基于法律自创生理论对行政组织法完善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体制经历了数次改革,却未能走出"精简与膨胀"的怪圈。多数学者认为只要建立完善的行政组织法制,就能使改革走出怪圈。可事实上,我们不能简单地寄希望于构建完美的行政组织法制体系来解决所有的行政体制改革问题。因此,本文拟从法律的自创生理论出发,提出行政体制与行政组织法是结构耦合的观点,强调我们在完善行政组织法的时候,一方面要遵循自身的规律,对作为行政组织法制环境的压力进行选择,从自我观察的角度出发对环境做出回应。另一方面在对作为环境的政治、经济、科技等因素的回应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其运行规律,而不是强制性地、盲目地做出规定。(本文来源于《黄冈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5期)
冯健鹏[8](2006)在《论规范法学对法律自创生理论的影响——从卢曼到图依布纳》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自创生理论是针对现代社会的高度复杂性而产生的,作为主流法学理论的规范法学对其有着基础性的重要影响:法律自创生理论的提出者卢曼将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作为“法律的内在描述”;图依布纳则进一步将哈特的“新规范实证主义法学”进行整合,尤其在与卢曼有理论分歧之处,受哈特影响更甚。这种基础作用对于当下中国接受西方法律理论和法治建设也有所启迪。(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06年02期)
张骐[9](2003)在《直面生活,打破禁忌:一个反身法的思路——法律自创生理论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是自我关联的自创生系统 ,循环地自己生产自己。按照法律渊源理论的描述 ,内在于法律之中的先例或其它法律创制过程产生法律规范。法律的发展是一种盲目的演进 ,即内在的变化、选择和维持等力量之间的“盲目的”相互作用。法律的发展也是法律与社会及其他社会子系统之间的共同进化。通过法律的社会调整就是通过反身法的调整 ,即通过法律系统的自我调整来调整其他系统。法律系统对自己周围系统的现实建构与那些系统的运行现实之间的冲突可通过“诚信”等一般条款来协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03年01期)
自创生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立法文本作为执法依据,其文本语言应该清晰准确,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然而由于法律概念、人类认识、立法需求和语境差异等多方面的因素,立法文本中客观存在着许多模糊性语言。在立法文本翻译过程中,模糊性语言对于翻译准确传递信息提出了挑战。本研究从法的自创生理论视角研究立法文本中模糊性语言的产生机制,并以此为基础探讨模糊性语言翻译的可行应对措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创生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1].林森.基于系统自创生理论的自媒体政法舆情治理的创新思考[J].创新科技.2018
[2].李晋,居方.法的自创生理论视角下的立法文本模糊语翻译研究[J].语言教育.2018
[3].李恒威,肖云龙.自创生理论40年:回顾和思考[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于力恒.论自创生理论在认知语言学中的应用研究[J].海外英语.2017
[5].黄远.论狄尔泰的生命观及其在“自创生”理论下的新阐释[D].华东师范大学.2016
[6].周光迅,郝好永.论自创生理论视野下的国民生态道德教育[J].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7].周觅.论行政体制与行政组织法的结构耦合——基于法律自创生理论对行政组织法完善的思考[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0
[8].冯健鹏.论规范法学对法律自创生理论的影响——从卢曼到图依布纳[J].浙江社会科学.2006
[9].张骐.直面生活,打破禁忌:一个反身法的思路——法律自创生理论述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