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证券保荐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招商证券,保荐人,港元,证监会,中国金属,北京商报,新闻稿,再生资源,孟凡,供应商
证券保荐人论文文献综述
孟凡霞,马嫡[1](2019)在《未履保荐人尽调职责 招商证券香港被罚2700万港元》一文中研究指出北京商报讯( 孟凡霞 马嫡)5月27日晚间,香港证监会官网更新一则《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因保荐人缺失被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700万元》的新闻稿,内容显示,香港证监会对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香港”)做出谴责,并处以罚款2700万(本文来源于《北京商报》期刊2019-05-28)
王茜茜[2](2017)在《证券上市中保荐人的法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荐人对公司上市具有推荐、辅导、监管职责,作为证券上市的第一道滤网,它的存在,有效遴选优质企业上市,降低企业上市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行政、民事、刑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规定对保荐人法律责任作了相关规定,但是通过统计保荐人处罚形式,对保荐人的处罚全是行政处罚,且集中为没收非法收入、罚款、一定时期的市场禁入等形式,处罚力度较轻;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实践中从未出现,相关规定形同虚设。究其原因,除了行政处理是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的前置程序,增加了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的成本与难度外,还包括民事赔偿,难以区分保荐人与其他违法违规主体的行为,难以确定当事人身份,计算损失难度大等;行政追责体系分散,规定粗疏,执行性差,处罚滞后等;刑事追责,证券类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多元化,犯罪行为相互交织,难以界定罪名,难以准确定罪等。这些制度自身的设置问题,是难以追究保荐人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些问题,除了完善民事赔偿体制,行政处理要及时反应,还需要加大保荐人违法违规成本,多元主体合作,调和各方利益,加强诚信体制建设,规范保荐人行为,以稳定证券市场。(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7-03-20)
应千伟,张怡,刘劲松[3](2016)在《保荐人声誉的关联效应——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2004年2月至2013年12月证监会处罚的保荐人和保荐机构为研究对象,分析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违规行为对其声誉资本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保荐机构因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时会降低其声誉资本,从而给其曾经客户的市场表现带来显着的负面影响。相比而言,保荐代表人受到处罚对其曾经客户市场反应的影响较弱。这说明在中国证券市场中,保荐人制度的声誉关联效应机制主要体现在保荐机构层面,而保荐代表人的个人声誉关联效应较弱。本文同时检验了处罚程度、机构特征、客户特征、媒体关注度等因素对保荐机构声誉关联效应的影响。(本文来源于《经济与管理研究》期刊2016年11期)
章铁生,顾慧敏,徐春艳,徐德信[4](2016)在《证券市场环境、政治关系与保荐人信用监管的选择性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以2004-2014年受到证监会信用监管的保荐人为研究样本,从"信用监管"角度研究监管机构对保荐人违规惩罚力度的选择性执行行为。研究发现:(1)在证券市场低迷时,证监会唯恐打击市场信心而较少地重罚违规保荐人,但在证券市场比较活跃时为了提高证券发行的质量,证监会会选择加大惩戒力度;(2)有政治关系的保荐人相比没有政治关系的保荐人受到的处罚更轻且逃避处罚的时间更长。进一步研究发现,违规保荐人所在的保荐机构的未来市场份额与其处罚程度呈负相关关系,即所受处罚越重,其未来市场份额越小。(本文来源于《铜陵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马一,韩子慧[5](2016)在《我国保荐人制度:制度反思与变革探索——以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2004年保荐人制度首次登陆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项舶来品,保荐人制度在近十多年的时间内,既有过因失败的上市事例而饱受各界指责和批评,亦收获了我国证券市场上市成功的硕果。十几年来我国保荐人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仍存在众多问题亟待解决和变革:如保荐人任职标准偏低、保荐代表人资格授予制度不合理、惩罚机制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等,对当下的制度进行反思并寻求变革之道,迫在眉睫。(本文来源于《海南金融》期刊2016年07期)
陈遥越[6](2016)在《证券市场保荐人监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化进程中,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历经了从行政审批制至核准通道制,以及当下核准制下的保荐人制度并逐步向注册制推进的沿革。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防范系统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借鉴境外成熟创业板市场监管措施的基础上,我国于2004年2月1日起在内地主板市场施行保荐人制度,并适用于随后建立的创业板市场。纵观保荐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历史沿革,可以发现我国保荐人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已经与市场的发展不符,并且引发了不少经济丑闻。为了适应日新月异的证券市场法制需求,完善我国保荐人监管制度成为加强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大要务。保荐人是证券市场的“第一看门人”,在培育拟发行上市公司、提高上市企业质量、保障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保荐人制度目的的落实,关键在于完善保荐人的监管制度。完善保荐人保荐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之一,将为证券市场注册制夯实良好的市场氛围和法律环境。作为证券发行上市制度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保荐人监管制度的完善,应结合其他制度,动态地分析、考量我国证券发行上市制度,发现我国保荐人监管制度的不足以及出现问题的原因,借鉴域外成熟证券市场的监管措施,对我国保荐人监管制度进行科学、有益的重构。行业自律组织以及“投资者卫士”等新兴组织的建构将对证券市场监管产生重要的正面效应,在我国保荐人监管制度完善的路径上应拓充其他有益的监管形式,发挥各方监管合力。(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6-06-30)
林凡涛[7](2016)在《证券发行保荐人法律角色及监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证券发行市场存在着效率低下、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权力寻租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其市场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而市场化的发展要求证券发行市场各主体的归位,尤其是保荐人角色的转变,需要其真正担当起拟发行上市人的监督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辅助人、投资者的教育人的角色,全面履行辅导推荐职责、监督审核职责和担保职责。保荐人角色的转变需要配套制度的保障,并要求保荐人承担起更重要的责任。(本文来源于《西南金融》期刊2016年07期)
曹驰[8](2016)在《保荐人遭谴责 兴业证券合规敲警钟》一文中研究指出兴业证券(601377.SH)董事长兰荣宣布公司第二个五年规划余声绕梁之际,兴业证券的两位保荐人即被深交所进行公开谴责处分。5月18日,深交所发布公告称,兴业证券兰翔和伍文祥作为欣泰电气的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营报》期刊2016-05-30)
徐春艳[9](2016)在《证券市场环境、政治关系与保荐人信用监管的选择性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选择性执行是指监管机构对于被管理的客体,在时间、空间、程度上采取不同的标准,区别对待,有选择性地进行管理或者实施处罚。在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下,法律的执行强度是学者们更关注的重点。目前,我国学者对保荐人“信用监管”中证监会对违规保荐人的行政处罚进行的相关研究文献还比较少。本文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主要研究了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不同的证券市场环境下,证监会对保荐人的信用监管是否存在选择性执行;二是政治关系是否会影响证监会对保荐人“信用监管”的选择性执行;进一步,选择性执行作为转型经济中法律执行的一种常态,本文对其有效性加以检验,分析证监会管制的选择性执行的经济后果。本文以2004-2014年受到证监会信用监管的证券公司为样本,运用案例研究和大样本实证检验,从监管机构“信用监管”的角度对保荐人违规惩罚力度进行经验研究。结果发现:在证券市场低迷时,证监会唯恐打击市场信心而较少地重罚违规保荐人,但在证券市场比较活跃时为了提高证券发行的质量,证监会会选择加大惩戒力度,提高执法效率;有政治关系的保荐人相比没有政治关系的保荐人受到的处罚更轻并且逃避处罚的时间更长。进一步研究发现,违规保荐人所在的保荐机构的未来市场份额与其处罚程度呈负相关关系,即所受处罚越重,其未来市场份额越小。本文的结论有助于理解转型经济中我国政府管制选择性执行的状况和效果,进一步丰富和延伸了政府管制下保荐人信用监管选择性执行的相关文献。(本文来源于《安徽工业大学》期刊2016-05-26)
王蕾[10](2015)在《IPO公司产权性质、盈余质量与证券保荐人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扎根于中国转型经济的新兴市场,新兴加转轨的两重特点导致政府行为对市场资源分派具有重要影响。地方政府受自身利益的驱使,会通过减税免税、给予税收返还、财政补贴等方式帮助本地企业提高业绩,满足监管部门制定的对于获得上市、配股和增发资格的硬性指标要求。地方政府对辖区企业提供的支持不仅可减少当地资金外流,还可将其它区域的资金引入本地,从而形成了带有中国特色的盈余管理现象。我国保荐制度的实施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探索,其能否适应中国证券市场还要经历时间的考验。近年来,随着保荐制度在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的日渐发展,保荐机构之间对获取IPO客户的竞争异常激烈,保荐机构主要依凭与企业的关系去争取IPO保荐业务。而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机构的发展,时常会利用管制便利向IPO公司推荐本地的保荐机构,于是保荐业务中“父母包办”、“拉郎配”现象屡见不鲜。迄今,国内外关于保荐人的研究主要时声誉机制问题,对于保荐人“属地性”特征的研究还尚属少数。本文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基于政府管辖的视角研究IPO公司产权性质、盈余质量与保荐人选择的关系以及不同选择产生的经济后果,通过相关理论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同时借鉴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本文选取2004年1月到2011年10月之间在上交所和深交所A股市场上市的IPO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从不同产权性质IPO公司和不同盈余质量IPO公司对证券保荐人选择这两个角度入手揭示地方政府在IPO过程中对拟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的影响,然后分析不同选择的IPO公司上市后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表现,为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出现的IPO首日高抑价和长期弱势现象提供经验证据。具体分析表明:地方国有性质和盈余质量差的公司,在IPO时倾向于选择当地的证券公司任保荐人;而上市后,选择当地证券保荐人的公司比与选择异地证券保荐人的公司呈现更高的IPO首日抑价和更强的长期弱势。这表明IPO公司和证券保荐人在IPO过程中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会使新股的市场价值偏离其真实价值,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安徽工业大学》期刊2015-05-20)
证券保荐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保荐人对公司上市具有推荐、辅导、监管职责,作为证券上市的第一道滤网,它的存在,有效遴选优质企业上市,降低企业上市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行政、民事、刑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规定对保荐人法律责任作了相关规定,但是通过统计保荐人处罚形式,对保荐人的处罚全是行政处罚,且集中为没收非法收入、罚款、一定时期的市场禁入等形式,处罚力度较轻;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实践中从未出现,相关规定形同虚设。究其原因,除了行政处理是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的前置程序,增加了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的成本与难度外,还包括民事赔偿,难以区分保荐人与其他违法违规主体的行为,难以确定当事人身份,计算损失难度大等;行政追责体系分散,规定粗疏,执行性差,处罚滞后等;刑事追责,证券类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多元化,犯罪行为相互交织,难以界定罪名,难以准确定罪等。这些制度自身的设置问题,是难以追究保荐人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些问题,除了完善民事赔偿体制,行政处理要及时反应,还需要加大保荐人违法违规成本,多元主体合作,调和各方利益,加强诚信体制建设,规范保荐人行为,以稳定证券市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券保荐人论文参考文献
[1].孟凡霞,马嫡.未履保荐人尽调职责招商证券香港被罚2700万港元[N].北京商报.2019
[2].王茜茜.证券上市中保荐人的法律责任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7
[3].应千伟,张怡,刘劲松.保荐人声誉的关联效应——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
[4].章铁生,顾慧敏,徐春艳,徐德信.证券市场环境、政治关系与保荐人信用监管的选择性执行[J].铜陵学院学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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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遥越.证券市场保荐人监管制度研究[D].暨南大学.2016
[7].林凡涛.证券发行保荐人法律角色及监管研究[J].西南金融.2016
[8].曹驰.保荐人遭谴责兴业证券合规敲警钟[N].中国经营报.2016
[9].徐春艳.证券市场环境、政治关系与保荐人信用监管的选择性执行[D].安徽工业大学.2016
[10].王蕾.IPO公司产权性质、盈余质量与证券保荐人选择[D].安徽工业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