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保障论文-江晨

诉权保障论文-江晨

导读:本文包含了诉权保障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婚生否认之诉,诉权,形成之诉,子女最佳利益

诉权保障论文文献综述

江晨[1](2019)在《婚生否认之诉中子女的诉权保障——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婚生否认之诉作为亲子关系确认诉讼的一种,从诉的分类角度,其并非确认之诉而属形成之诉,诉的利益以法律明确规定为限。目前立法只规定夫妻双方具有诉的利益,即否定了子女起诉的权利。亲子关系经历了家族权至父权、父权再至父母权,直至近代强调子女本位的演进,子女最佳利益成为各国家事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亲子关系的重要的利害主体,大陆法系国家均认可子女有权提起婚生之诉,并有深厚的法理分析作为支撑,尤其是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的家事制度有文化同根性,具有借鉴意义,应当从立法上保障子女的婚生否认诉权。(本文来源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2019年05期)

郭树理[2](2019)在《运动员诉权保障与《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院佩希施泰因案件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人权法院对德国运动员佩希施泰因案件的判决,确认了《欧洲人权公约》对强制性的体育仲裁必须进行适用,公约第6.1条要求国际体育仲裁院对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同时判决确认了国际体育仲裁院是独立和公正的审判机关。然而,从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人员组成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大名单上的人员构成来看,体育组织能够对国际体育仲裁院施加影响,使得具体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欧洲人权法院持异议意见的法官的裁决更有说服力。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也存在疑问。尽管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在的国家瑞士政府赢得了在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的基本胜利,但国际体育仲裁院必须坚持改革,才能成为真正的国际体育纠纷最高裁决机构。(本文来源于《武汉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9期)

杨荣宽[3](2019)在《商事诉讼诉权保障与级别管辖权基础分析(下)》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以下简称通知)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对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下限大幅提高至50亿元,同时该金额亦成为中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7-25)

杨荣宽[4](2019)在《商事诉讼诉权保障与级别管辖权基础分析(上)》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纵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涉及不同级别法院的职能分配,其并不涉及人民法院内部同一级别法院管辖的分工和权限。获得有管辖权法院的审判是诉权的应有之义,确定管辖权的规制是诉权保障的重要制度构成,不容规避和违反。我国划分级别管辖(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7-18)

余皓[5](2019)在《我国隐名股东诉权的程序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投资问题屡见不鲜,同时因为隐名股东投资造成的其他问题也时有发生。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叁)出台后,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隐名股东的诉讼权利也相应的得到了法律保障。但是,由于司法解释中对于隐名股东的具体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现行监管制度下,如何处理复杂的法律关系中的隐名股东纠纷案件,实体法如何在实践中解决隐名股东问题变成了一个大难题。因为实体规范的不完善导致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困难,对于如何去行使合法权利,也成为了现代司法领域所要攻克的难题。隐名股东的诉讼权利行使是离不开实体法对其的规范,但是隐名股东的权利诉求在实体法中又难以得到保障。基于此,本文立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叁)对隐名股东的相关规定,探讨了隐名股东诉讼权利如何在程序中得到完善,并希望本文的写作可以更好地规范这类问题。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我国隐名股东及其诉权的理论研究。首先阐述隐名股东及其诉权的基本理论;引出隐名股东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常见案件纠纷类型做出简要分析,然后分析隐名股东诉权在程序中的必要性。以及概述了国外法中对于隐名股东的规定,分析了国外法中隐名股东应当怎样获得股东资格从而享受诉讼权利,在权利受损时,能够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部分,我国隐名股东诉权的程序保障现状分析。分析问题,具体分析指出我国对于隐名股东诉权程序保障的现状,并具体分析我国对于隐名股东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中实体规范的缺陷以及程序规范的落后。第叁部分,问题研究,我国隐名股东诉权行使受限的案例思考。以叁个相关典型性案例指出我国在隐名股东诉权行使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并且予以回应。第四部分,关于我国对于隐名股东诉权的程序保障的完善的设想。本文提出了怎样完善我国隐名股东的相关诉讼制度,如何解决隐名股东所面临的问题,根据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思考对策,构建我国隐名股东诉讼权利的具体程序保障途径,同时也对民事案由、管辖权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程序问题的解决进行探究。(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袁钊[6](2019)在《房屋征收中承租人的行政诉权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将城市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范围明确限定为所有权人,排除了承租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补偿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承租人因房屋征收所遭受的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与该行政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其于中央征收立法中却缺乏权利保护的规范依据,承租人只能通过单一的民事途径向所有权人寻求损失补偿。受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常因租赁双方对征收补偿款项的分配问题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致使承租人向所有权人主张征收损失补偿缺乏直接的民事请求权基础,其征收利益最终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保障房屋征收承租人的行政诉权以救济其征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探讨了房屋征收承租人行政诉权保障的基本理论问题。将房屋征收涉及的承租人分类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市场承租人并分析各自特有的权利属性,同时简要分析现行中央和地方房屋征收立法对承租人征收利益与行政诉权的保护情况。接着以利害关系理论为基础深入阐述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并适当借鉴域外关于行政诉权界定的基本知识,为后续保障房屋征收承租人的行政诉权提供理论支撑。其次,分析论证了在现行征收工作与行政诉讼程序中保障房屋征收承租人以行政诉权的正当性。承租人因租赁房屋被征收致使其产生搬迁费用、遭受停产停业损失,并且其对房屋的装饰装修投入也难以及时收回,而单一的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却难以充分弥补承租人的上述经济损失。结合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对我国利害关系理论进行分析并借鉴域外诉的利益、保护规范等理论,证明了承租人行政诉权的保障具备深厚的法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部分裁判中肯定了房屋征收承租人的诉讼资格与征收利益,这些司法突破为进一步保障承租人的行政诉权提供了方向指引。再次,梳理了现阶段房屋征收承租人行政诉权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肯定承租人征收利益与行政诉权的地方征收立法与《征收条例》的规定相冲突,部分地区存在征收立法缺失或地方立法的法律位阶较低的情形,无法为房屋征收承租人行政诉权的保障提供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中央征收立法的规定阻碍司法裁判在承租人诉权保障领域的突破与发展,且对承租人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裁判要旨常以房屋租赁的事实论述作为诉权保障的直接理由,难以清晰界定承租人诉的利益范围。最后针对承租人行政诉权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一,应在修改中央征收立法的基础上,加紧地方征收立法的制定工作并提高其法律位阶,为承租人行政诉权的保障提供明确的规范依据。第二,明确房屋征收承租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肯定情形,在全面保障公房承租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要求市场承租人仅在特定情形下就其补偿利益方可提起行政诉讼。第叁,以不完全列举的形式明晰承租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否定情形。第四,加强房屋征收承租人行政诉权的司法保障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案例及房屋征收司法解释,同时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合理解释征收立法条文。第五,厘清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诉的利益范围,以提高司法审判的可操作性。(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羊裕川[7](2019)在《行政诉权行使的规范与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权给公民提供一个与行政机关平等对话的机会,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从我国《行政诉讼法》出台到修订,实践中行政诉权的现状如何?又存在哪些难题?在行政诉权如此重要的时代,因行政诉权行使和权利限度以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等因素,规范和保障行政诉权成为了迫不及待的任务。且长期以来,诉权一直被过度积极推进而导致忽视了滥用诉权的潜在风险。因此,从反向角度探寻行政诉权行使的合理限度,借以明确诉权行使的规范性。引言主要阐述了论文选题的背景、现状研究和意义,从立法层面上整理了行政诉权的现状研究情况。第一章是行政诉权的基本理论概述,主要涉及行政诉权的起源及发展情况,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行政诉权发展实践和启示,梳理了行政诉权对我国的意义。第二章分析行政诉权行使的依据。总结梳理了当前我国关于规范和保障行政诉权的相关依据,通过理论依据和规范依据了解诉权的来源和现状,之后分析了行政诉权在行使的过程中,现有依据对诉权行使的规范情况。第叁章是行政诉权非正当行使的现状分析与认定。首先,对行使诉权出现的不正当的行为表现进行归纳和概括。其次,对出现行政诉权不正当行使的现状进行原因分析。最后,通过实践案例,以法院对非正当行使诉权的认定为基础,研究和阐述当前对行政诉权行使的限度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分析法院对行政诉权行使的态度。第四章是规范行政诉权正当行使的保障。分析行使诉权正当行使的功能,明确诉权的目的和资源有限性,并在当下明确相关规定的立法概念和保障诉权的规定背景下,提出相应的惩戒制度,以期逐渐解决行政诉权非正当行使的问题。(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4-01)

梅锦,郑培炀[8](2019)在《虐待罪中老年人的诉权保障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被虐待的现象也愈发引起社会的重视。现行刑法将虐待罪由自诉案件转变为半公诉案件。这表明国家对于虐待罪采取了更严厉的打击立场,不足之处在于没有考虑到被虐待的老年主体是否还具有"公诉转自诉"的能力,也没有很好地考虑到"被害人的态度"这一酌定量刑情节在公诉案件定罪量刑中的影响程度。国家应当保障老年人在受到虐待时的诉讼主导权,同时社会应从法制宣传、社工帮扶等多个方面给予老年人更多的帮助,以确保虐待罪中老年人诉权得到真正地落实。(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丁艳梅[9](2019)在《论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增长,精神病人离婚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了当前人们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作为弱势群体,精神病人自我保护能力欠缺,其离婚诉讼也必然不同于普通的离婚诉讼。一是在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中,由于很难启动对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的鉴定,导致疑似精神病人一方行为能力难以认定。二是关于离婚诉讼中精神病人如何行使其离婚诉权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时,其他近亲属能否代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于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意义重大。叁是由于精神病人配偶具有法定代理人身份特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指定其代理人的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而在指定监护人或代理人时,法官的行为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四是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如何适用离婚标准的问题。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法院既要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如何适用离婚标准在实践中是个具有较大争议性的问题,需要认真探讨和研究。五是精神病人的实体权益难以受到保护。基于以上五点,本文以陆某与李某离婚案为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学界相关理论,对精神病人行使离婚诉权面临的困境展开全面讨论,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希望通过研究分析这些问题,有效促进对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保障,避免因离婚纠纷产生新的社会矛盾,从而维护家庭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3-01)

孙兵,粘青[10](2019)在《规范立案行为 依法保障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孙兵 粘青)2018年11月13日到2019年3月31日,省法院将开展为期5个月的全省法院规范立案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对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案件不及时立案、变相限制立案、拖延立案、拖延移送等不规范立案问题,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整治不规范立(本文来源于《吉林日报》期刊2019-01-13)

诉权保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欧洲人权法院对德国运动员佩希施泰因案件的判决,确认了《欧洲人权公约》对强制性的体育仲裁必须进行适用,公约第6.1条要求国际体育仲裁院对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同时判决确认了国际体育仲裁院是独立和公正的审判机关。然而,从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人员组成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大名单上的人员构成来看,体育组织能够对国际体育仲裁院施加影响,使得具体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欧洲人权法院持异议意见的法官的裁决更有说服力。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也存在疑问。尽管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在的国家瑞士政府赢得了在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的基本胜利,但国际体育仲裁院必须坚持改革,才能成为真正的国际体育纠纷最高裁决机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权保障论文参考文献

[1].江晨.婚生否认之诉中子女的诉权保障——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视角[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

[2].郭树理.运动员诉权保障与《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院佩希施泰因案件述评[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9

[3].杨荣宽.商事诉讼诉权保障与级别管辖权基础分析(下)[N].中国商报.2019

[4].杨荣宽.商事诉讼诉权保障与级别管辖权基础分析(上)[N].中国商报.2019

[5].余皓.我国隐名股东诉权的程序保障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9

[6].袁钊.房屋征收中承租人的行政诉权保障研究[D].安徽大学.2019

[7].羊裕川.行政诉权行使的规范与保障[D].甘肃政法学院.2019

[8].梅锦,郑培炀.虐待罪中老年人的诉权保障探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

[9].丁艳梅.论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保障[D].兰州大学.2019

[10].孙兵,粘青.规范立案行为依法保障诉权[N].吉林日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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