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论文-李国海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论文-李国海

导读:本文包含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反垄断,执法机构,反不正当竞争,权威性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论文文献综述

李国海[1](2018)在《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有待进一步优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之际,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迎来了重大改革。2018年年初,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得以发布,在其第四部分"优化政府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中,提出了"加强和优化政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职能"的改革方向。随后,中共中央发布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其职责之一是"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为此,整合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职责,国家发展(本文来源于《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陈煜[2](2015)在《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其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而反垄断法发挥作用又依赖于权威有效率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但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面临着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不足的问题,使得执法机构难以承担实现该法立法目的的重任。要解决此问题,理论研究必须先行。本文首先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概念、性质和作用。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具体负责反垄断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实现上起着主导作用。它作为专门负责反垄断执法的行政机构,其应具备法定性、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的特征,与司法和私人等反垄断力量相比,在专业技术、组织结构和权力配置等方面具有很大优势,且主动性较强。主要通过行使广泛的反垄断行政权力、准立法权、准司法权来发挥其限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作用。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模式采用“二元多头式”,该模式中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两家机构为主导,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叁家机构负责具体执法事项,叁家机构还下设部门具体完成工作事项。此种设置模式看似严谨,但在执法实践中却不免出现许多的问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职权范围模糊、性质界定不清,不能发挥其协调作用;反垄断执法机构级别较低,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导致其在执法过程中易受到其他机构和组织影响,无法公正执法;反垄断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不高,难以把握执法方法;反垄断执法部门内部职权不清晰,执法过程中交叉执法、相互推诿和不作为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很难发挥应有作用。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改革中,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内部协调机制,德国以行业划分来内设的九个决议处,日韩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单一模式等域外经验都可以借鉴,专家执法、执法机构的高权威性和高独立性等成熟做法也会成为我国在改革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中值得借鉴并加以利用的地方。立足国情,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一是采用“一元式”设置模式,由国家反垄断执法局统一领导,并按地区划分设置分支机构,采用垂直管理,这样既保证了执法工作不受其他机构干涉,又有效避免因多头管理而产生的不良现象;二是国家反垄断执法局应该由中央直接垂直领导,提升机构行政级别,作为直属局隶属于国务院,保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叁是提高反垄断执法人员选用标准,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等方法,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模式、提高机构独立性和专家执法方面都提出了创新且具体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山西财经大学》期刊2015-01-10)

王璇[3](2014)在《讨论我国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想》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分析设置中,我们可以发现,它的职权范围、指导思想、法律依据的独立性和体制方面均存在缺陷。因此,要集中力量完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首先需要结合我国国情,确立指导原则,其次要从组织角度上进行合理安排,让执法机构具有独立的权限,完善反垄断制度的各项条款。(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5期)

孙丰田[4](2014)在《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一文中研究指出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我国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2008年8月,我国《反垄断法》颁布,目前已经实施5年多了,“反垄断”一词已经融入到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该法实施的头几年反垄断监管部门在行动上鲜有作为。我国最早的一个反垄断执法案件是于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给山东两药企开具的我国第一张反垄断罚单,这也是该法实施叁年后开出的唯一一张反垄断罚单。众所周知,仅仅靠《反垄断法》一部法律不可能创建一个公平、自由、开放的经济环境,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律贯彻实施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工作起步晚,其经验较之于西方发达国家也不丰富,不仅我国《反垄断法》本身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而且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在设置上也不尽合理,执法机构由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两块构成,具体执法机构由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发改委叁块组成。这些执法机构职能存在着交叉重迭,权力较为分散、执法能力不强等问题,不能有效规范制约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配置亦属反垄断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立法不完善必然影响到执法实践,执法权力分散、职能交叉重迭又会破坏法律效力,这样就不仅与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背道而驰,还不利于《反垄断法》的深入实施。笔者针对如上存在的问题构思此文,希望在分析研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历史沿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基础上,从发达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模式中找寻经验启示,完善提高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水平,提升我国反垄断法执法的水平。本文除了导论外共用叁个章节围绕题目进行了论述,各部分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文献综述和本文运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重点介绍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产生的历史、存在现状,以及现行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设置上存在的不足。第二章对具有代表性的叁个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模式进行分类分析,从而归纳总结出发达国家反垄断执法模式,找出提高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效能的一些启示。第叁章对如何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权力配置进行深入探讨,结合相关文献和理论阐明了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原则和构想。(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4-05-01)

肖顺武,蒋昌顺[5](2013)在《经济法执法机构的地位和设置研究——以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经济法执法机构的地位和类型二、美日经济法执法机构之考察——以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为例叁、我国经济法执法机构的运行困境分析四、独立的管制机构——经济法执法机构的另类可能性五、结语在经济法规范中,执法机构(或称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等)是一个高频词汇。例如,在《反垄断法》57个条文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出现了53次;《产品质量法》74个条文中,"部门"一词出现了51次;《商业银行法》95个条文中,"监督管理机构"出现了56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52个条文中,"监督管理机构"出现了77次;凡此等等。由此看来,经济法的执法机构在(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坛》期刊2013年02期)

葛庆敏,葛晓格[6](2013)在《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及完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但相比国外,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上仍存在着级别设置低、独立性不高等缺憾。因此,在借鉴美国、德国和日本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地位界定和职权健全等方面的一些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3年14期)

吴雷[7](2012)在《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各国保护竞争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石。有着“经济宪法”的美誉。2008年8月1日起,我国的《反垄断法》正式施行。该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的出台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要想达到反垄断法的法律效果,离不开反垄断执法机构。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格局可以总结为“二元多头式”,即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主导,以电信、金融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为辅助的设置模式。此种设置模式看似严谨,然而,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际的执法实践过程中却暴露出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性质界定不清、职权范围模糊。反垄断执法部门内部框架不成熟、执法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相关国家机关的职权发生冲突。反垄断执法人员的相关专业素质不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反垄断法的实施很难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徒法不足以自行,《反垄断法》虽然具有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的巨大作用,但它本身并不能创造一个公正、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要发挥出这部法律的重要作用还需要依赖于独立、权威、专业、高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建立与运作。没有这样的执法机构,反垄断法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否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设置,实属关系到《反垄断法》能否成功实施乃至其前途命运的核心环节,故很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此外,目前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叁部门共同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格局。此多元化的执法格局虽暂时填补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缺失,但存在着诸多弊端,很不利于《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和其重要作用的充分发挥,因而函需今后设置一个科学的、一元的反垄断专门执法机构,以从根本上克服其种种弊端,摆脱目前《反垄断法》执法不力的困境,促使该法成功实现其被赋予的重大立法使命。由是观之,本选题又有着迫切的现实性。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基本情况的分析和研究,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的一些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四个部分,概括如下:首先,论文的第一部分主要从理论上分析了反垄断的含义并介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以及历史意义。接下来介绍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相关概念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特征、作用。其次,在论文的第二部分中,主要介绍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目前的设置情况,在介绍了我国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论文的第叁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情况。并在总结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国外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情况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启示。最后,论文的第四部分主要在分析总结前叁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问题的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2-12-01)

吴爽[8](2012)在《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已经颁行,但是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规定仍存有缺陷。美、德、日叁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分析我国现阶段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其在指导思想、权责范围、法律依据和机构独立性等方面都存在着缺陷。因此要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首先需确立指导原则,结合我国国情;其次要从组织上和职权上合理设计,赋予执法机构独立的权力,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20期)

严孝珍[9](2012)在《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一文中研究指出介绍了美国和德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情况,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存在的不足。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应当着重强调反垄断委员会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避免反垄断工作分散于各部门,出现多元执法现象。(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3期)

邹晶竹,屈健,张贺明[10](2012)在《中美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890年,在美国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1903年美国设立司法部反托拉斯局,随着《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相继面世,美国又设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两个反垄断执法机构运行了近百年,积累了丰富经验,并被各国广泛借鉴。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存在较明显的漏洞和不足。本文通过对中美反垄断执法机制进行说明分析,阐述了美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01期)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其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而反垄断法发挥作用又依赖于权威有效率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但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面临着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不足的问题,使得执法机构难以承担实现该法立法目的的重任。要解决此问题,理论研究必须先行。本文首先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概念、性质和作用。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具体负责反垄断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实现上起着主导作用。它作为专门负责反垄断执法的行政机构,其应具备法定性、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的特征,与司法和私人等反垄断力量相比,在专业技术、组织结构和权力配置等方面具有很大优势,且主动性较强。主要通过行使广泛的反垄断行政权力、准立法权、准司法权来发挥其限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作用。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模式采用“二元多头式”,该模式中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两家机构为主导,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叁家机构负责具体执法事项,叁家机构还下设部门具体完成工作事项。此种设置模式看似严谨,但在执法实践中却不免出现许多的问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职权范围模糊、性质界定不清,不能发挥其协调作用;反垄断执法机构级别较低,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导致其在执法过程中易受到其他机构和组织影响,无法公正执法;反垄断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不高,难以把握执法方法;反垄断执法部门内部职权不清晰,执法过程中交叉执法、相互推诿和不作为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很难发挥应有作用。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改革中,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内部协调机制,德国以行业划分来内设的九个决议处,日韩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单一模式等域外经验都可以借鉴,专家执法、执法机构的高权威性和高独立性等成熟做法也会成为我国在改革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中值得借鉴并加以利用的地方。立足国情,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一是采用“一元式”设置模式,由国家反垄断执法局统一领导,并按地区划分设置分支机构,采用垂直管理,这样既保证了执法工作不受其他机构干涉,又有效避免因多头管理而产生的不良现象;二是国家反垄断执法局应该由中央直接垂直领导,提升机构行政级别,作为直属局隶属于国务院,保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叁是提高反垄断执法人员选用标准,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等方法,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模式、提高机构独立性和专家执法方面都提出了创新且具体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论文参考文献

[1].李国海.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有待进一步优化[J].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2018

[2].陈煜.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

[3].王璇.讨论我国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想[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4].孙丰田.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D].华中科技大学.2014

[5].肖顺武,蒋昌顺.经济法执法机构的地位和设置研究——以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为例[J].经济法论坛.2013

[6].葛庆敏,葛晓格.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及完善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3

[7].吴雷.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8].吴爽.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J].法制与社会.2012

[9].严孝珍.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10].邹晶竹,屈健,张贺明.中美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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