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务论文-夏昊晗

保证债务论文-夏昊晗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证债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债务加入,保证,利益标准,履行顺位

保证债务论文文献综述

夏昊晗[1](2019)在《债务加入与保证之识别——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个案中判断第叁人承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构成保证抑或债务加入,原则上应依"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明确措辞进行相应的定性,除非存在承诺内容与措辞矛盾、措辞具有多义或歧义性等足以支持偏离文义进行解释的特别情事。在文义解释无果之情形,履行顺位之约定可以排除债务加入,不以债务人届期未履行作为第叁人履行债务的条件可以排除保证,第叁人自身对债务履行是否具有直接和实际的经济利益、第叁人履行债务是否具有确定性均不足以完全区分保证和债务加入,此时宜就个案全部情事进行综合判断。为增强法律适用的便利性和裁判结果的可预见性,同时避免具有保护保证人作用的保证法律规范被规避,加强对单方承诺负担义务之第叁人的保护,于存疑之际宜推定为保证,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债务加入推定规则缺乏正当性。(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6期)

陈树森[2](2019)在《保证期间起算点拟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之日为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5年3月,B公司向A公司承诺将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次月,A公司、B公司及B公司的股东薛某又签订了担保协议,约定由薛某为B公司的债务向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B公司全部付清A公司的货款为止。2(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4-25)

袁婉珺[3](2019)在《保证债务能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北京某银行诉称,2015年3月1日,王先生、李先生、陈先生向原告提交《小微联保申请书》,叁人自愿组成联保体向原告申请授信,同时,叁人的配偶林女士、赵女士、齐女士也一并签署了申请书,表明对王先生、李先生、陈先生向原告申请贷款完全知晓,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偿(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9-01-10)

张文湘,孟凡军[4](2019)在《为大股东违规担保被判无效 *ST信通免于承担5000万元债务保证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2019年1月2日,*ST信通发布公告称,公司此前遭遇一起涉案金额达5000万元的担保案,因公司未对该次提供担保的事项履行必要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法院最终判定,*ST信通不应当对控股股东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10月24日,北京市第叁中级(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9-01-04)

周丹,王玉珍[5](2018)在《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第叁人提供保证的性质与时效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第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但对于这类案件的裁判由于缺乏立法规定和清晰的判例指引,法院在裁判这类案件中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第叁人提供保证的性质究竟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时效该如何计算,在阐述分析当前各种裁判观点的基础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和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实现的基础上,完善《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裁判规则,实现定纷止争。(本文来源于《老区建设》期刊2018年22期)

刘干[6](2018)在《作为次债务的保证债务不包含利息》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继续追缴犯罪所得,退赔给集资参与人。嗣后出借人纷纷诉至法院,要求保证人冯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合同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本案保证(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7-19)

潘文思[7](2018)在《我国“债务履约保证保险”承保风险管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以来,内地财产保险业逐渐从追求保费规模增长的粗放式发展阶段进入调整业务结构、防控风险的理性发展阶段。非车险是当下财险行业的发展重点,防控风险是现在财险行业的主要任务。“侨兴债”事件中浙商财险出具的债务履约保证保险保单是内地单笔赔款最大的保证保险保单。浙商财险巨额赔付引起了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原保监会和行业对债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提出了更加谨慎、理性的指导意见和发展思路。债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如何防控风险是当前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在财险业务结构调整大背景下的热点和难点。本文基于承保风险管理理论,立足于财产保险公司的角度,采用约束条件比较分析法、定量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经营债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进行研究分析。以“侨兴债”事件为载体,结合债务履约保证保险不满足大数法则,精算困难、保额高等特点,以债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定价、核保、风险处置、风险预警等业务流程作为思考的逻辑顺序。通过分析得出浙商财险在各环节存在的,会使得承保风险朝着负面发展的具体风险点,如定价环节存在精算能力弱,核保环节存在不专业,风险处置环节存在风险转移途径单一且无效,风险识别能力弱等问题。然后通过约束条件比较的方法,分析得出这些风险点的存在的原因,如市场背景限制、人力资源缺失、产品本身的特殊属性影响、数据缺失等。进而针对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为了使得结构更加清晰,论文在写作过程中,对风险点按照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进行分类阐述。最后,从提高内部风险控制能力和提高外部风险识别能力两个方面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本文通过研究,得出财险公司针对债务履约保证保险进行承保风险管理是有必要的,且提出了具体的承保风险管控手段。本文研究得出的浙商财险在债务履约保证保险核保、定价、风险处置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是具有代表性,是值得财产保险公司引以为鉴的。论文在研究深度和研究领域上有一定的创新性,且与当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风险,促进稳定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8-06-30)

林肖[8](2018)在《主债务加重情形下保证责任范围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3年12月20日,姜某向杨某借款15万元,并由周某提供担保,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自2014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姜某按月利率1.5%的标准,合计向杨某支付利息61450元。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姜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周某对上述债(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5-17)

冷海波[9](2018)在《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可作为保证合同约定事项》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对于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内死亡,无论是主张继承人承担责任的"即时产生保证责任"观点,还是主张继承人免除责任的"待时转换保证责任"观点,均过分追求逻辑上的圆满而忽视实践中的运用,司法裁判不宜将其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基于风险管控和利益平衡,司法应侧重于保护保证人继承人的利(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1期)

杨维松[10](2018)在《约定保证期间能否超过主债务的诉讼时效3年?》一文中研究指出期间的确定有约定和法定两种方式,但无论哪种方式确定的保证期间,都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人向笔者咨询有关担保合同纠纷的问题,尤其是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相信这也是困惑很多人的一个"魔咒"。笔者就以下面这一案例为依托,具体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关担保的问题,期待能给读者朋友们一个理性的认识。【案情回放】2013年9月13日,包工头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柏(本文来源于《金融经济》期刊2018年07期)

保证债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本案情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5年3月,B公司向A公司承诺将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次月,A公司、B公司及B公司的股东薛某又签订了担保协议,约定由薛某为B公司的债务向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B公司全部付清A公司的货款为止。2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证债务论文参考文献

[1].夏昊晗.债务加入与保证之识别——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J].法学家.2019

[2].陈树森.保证期间起算点拟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之日为准[N].中国商报.2019

[3].袁婉珺.保证债务能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N].中国保险报.2019

[4].张文湘,孟凡军.为大股东违规担保被判无效*ST信通免于承担5000万元债务保证责任[N].证券日报.2019

[5].周丹,王玉珍.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第叁人提供保证的性质与时效问题[J].老区建设.2018

[6].刘干.作为次债务的保证债务不包含利息[N].中国商报.2018

[7].潘文思.我国“债务履约保证保险”承保风险管理研究[D].深圳大学.2018

[8].林肖.主债务加重情形下保证责任范围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8

[9].冷海波.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可作为保证合同约定事项[J].人民司法(案例).2018

[10].杨维松.约定保证期间能否超过主债务的诉讼时效3年?[J].金融经济.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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