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合作社法论文-陈婉玲

民国合作社法论文-陈婉玲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国合作社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多元因素,合作社异化,民国《合作社法》,绩效偏离

民国合作社法论文文献综述

陈婉玲[1](2013)在《多元因素诱致下合作社的异化——民国《合作社法》绩效偏离的根源剖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国《合作社法》作为我国合作社发展史上的第一部综合性立法,在合作社立法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为以农民为代表的社会弱者通过组织化的合作互助获得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以土地私有制和农民主体认知缺失等本土资源为施法环境的民国《合作社法》,其施行并没有实现立法者所追求的民主、自愿、平等、互助合作精神,也没有完成改造农村社会、挽救农村经济的社会目标。民国合作社在多元因素诱致下演变为地富乡绅劫夺暴利的工具。(本文来源于《贵州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10期)

陈婉玲[2](2010)在《主体认知与合作社法律文化的构建——从民国时期《合作社法》的绩效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施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法的实施考量法的制定绩效。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中国于2006年12月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该法施行效果不尽如人意。民国政府也曾于1934年颁布《合作社法》,该法体例完整、结构严密、制度科学,却也未能在改良社会、改善民生的现实土壤中取得实效。本文从分析民国《合作社法》绩效不足的原因入手,结合中国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的现实困境,得出以下结论:合作社法的施行必须以正确的主体认知为前提;构建外国先进的合作社法律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个性"相结合的合作社法律文化,是合作社法有效实施的基础条件。(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0年07期)

陈婉玲[3](2008)在《民国《合作社法》的孕育与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初,西方合作社思想经由怀揣救国救亡大志的知识分子的传播传入中国,由此兴起的中国合作社运动最初为民间私人倡导,渐为救灾恤贫的工具,次始为党纲,终成为国策。以1927年国民党定都南京为界,1927年之前合作社运动为民间自发活动期,合作社被民间人士视为救灾恤贫的工具和社会改造的手段,合作社运动处于自生自灭状态;1927年之后,合作社原理以及民间合作社实践因与政府叁民主义治国理念发生契合,合作社运动进入政府合作政策发展期,并逐渐成为一种政府主导、政府与民间合力推进的自上而下社会运动。运动催生立法。为规范合作社运动的有序开展,民国政府于1934年以德、日合作社法为依据,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合作社法》,并紧锣密鼓地着手实施。但动荡的社会背景制约了《合作社法》的正常运行,而立法与本土资源的脱节又使得法的施行出现明显的绩效不足。本文以民国合作社运动的发展轨迹为基本线索,围绕民国《合作社法》产生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揭示其孕育的社会基础,并通过对《合作社法》在时间和空间上实施效力的考察,分析影响法的绩效的主要因素,试图以此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施行提供有益的警示。文章包括导论、正文、结语和附录四个部分,其主要内容为:导论,介绍了学位论文的研究对象以及写作的初衷,阐述了自己以绵薄之力试图推动经典合作社理念在我国的回归的写作目标和填补合作社立法史研究空白的研究价值。第一章,合作社源流考察。通过追根溯源,考察源于西方的合作社的发展轨迹以及制度内核,为研究民国合作社立法做好制度背景铺垫。本章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对合作社起源——欧洲产业革命的特质进行分析,指出经济上弱者的形成是合作社产生的社会基础,而合作社与工会组织是劳动反抗资本的两种异曲同工的抗争手段。第二,通过对合作社形态演变的考察,指出空想主义者所构想的合作社原始形态因其不合现实而止步,集体公社性质的合作社则是被彻底异化了的合作社形态,只有以罗虚戴尔为代表的经典合作社才是国际合作社运动的主流,经典合作社原则是各国合作社运动及立法的指导思想。第叁,详细介绍经典合作社的种类及功能,揭示其本质规定性。以此为基础,分析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社发展路径的差异性,指出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强力推行的合作社发展路径是由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民国合作社运动的发展也不例外。第四,集中讨论合作社的各种立法价值,改良主义赋予合作社较多的社会历史使命,合作社立法的社会价值追求在20世纪前后的欧洲盛极一时,并直接影响民国政府的立法价值选择;随着市场外部环境的日益复杂化,合作社思想开始从理想主义转向实用主义,合作社立法的经济价值在当代社会得以彰显,政治价值追求因其对合作社功能的扭曲而为时代所抛弃。第二章,民国合作社运动的发轫。合作社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和民间合作社运动的兴起是民国《合作社法》产生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本章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一切社会运动的兴起都必然地受到一定思想的影响或指导,一批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对西方合作社思想的传播为合作社理念的确立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论文详细地记录了这些合作先驱及其研究合作社的团体和文献。第二,介绍民国初期由热心合作事业的知识分子发起组织的一些较有影响的合作社。第叁,介绍华洋义赈会开创的合作事业。华洋义赈会首次将合作社制度运用到中国社会的最底层——灾民身上,其形成的巨大社会效果为民国政府大规模开展合作社运动提供了实践经验,其独创的合作社运行规则也为民国《合作社法》积累了丰富的制度资源,华洋义赈会由此被誉为中国合作社实践“第一个吃螃蟹”的组织。第四,以邹平实验区和定县实验区的合作社实践为典型,介绍乡村建设运动中的合作社实验。20世纪30年代,以梁漱溟、晏阳初等为代表的“乡村建设救国论”倡导者们,以合作社作为组织纽带,开始了合作社运动在农村的实践,为我国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第叁章,政府合作政策的确立与推行。民国政府以合作社为实现叁民主义的手段是《合作社法》产生的政策基础,政策指导下轰轰烈烈的农村合作社运动是《合作社法》的催生剂。本章内容分为叁个部分:首先论述了民国政府把合作社制度的运用上升为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以孙中山为首的国民党人巧妙地把合作社制度与叁民主义理想相结合,敏锐地捕捉到合作社在解决民生问题上的重要价值,坚定了民国政府确立合作政策的信心,而“合作大师”薛仙舟等党外人士的理论探讨为政府合作政策的厘定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制度设计。其次,详细解析民国合作社政策内容及其实施方案;第叁,分析民国政府选择农村作为推行合作政策重心的内、外在因素及直接原因,并对地方各省开展的农村合作事业做了细致的史料挖掘。第四章,合作社立法准备。新兴的合作社运动需要国家政权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给予强有力的扶助和全面细致的“保育”,而合作社政策只有被制定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够获得有力的实施保障。来自政府与社会对合作社立法的共同诉求开始了民国合作政策向立法转换的进程,并为合作社进入立法程序做了大量的准备。本章内容分为叁个部分:第一,构建独立的合作行政系统,强化行政力量对社会各领域的合作动员、指导、监督和控制,是合作政策向立法转换的必要制度准备。本章具体介绍了民国政府为推行合作政策,在合作行政、合作金融、合作指导等方面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为合作社立法提供了制度基础。第二,分析《合作社法》颁布前的立法状态,各种地方性立法、区域性立法和部门性规章交错并存,混乱繁杂、各自为政的立法状态对统一立法提出迫切的要求。第叁,立法离不开学者积极的讨论和建言献策,民国时期许多合作社倡导者对合作社立法原则、立法体例和立法内容的各抒己见为政府立法提供丰富的可资参考的资源,本文深入挖掘了这些立法建议并做了详尽摘录。第五章,《合作社法》的体例和内容。各国合作社法的立法体例可分为综合单行立法、分业单独立法、分散相关立法与民商附属立法,就立法典型性而言,可分为英国型、德国型(又称中欧型)和法国型等。民国政府以综合单独立法的德国型立法为模式,于1934年3月1日颁布《中华民国合作社法》。本章详细地介绍了各种立法模式和民国《合作社法》的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第六章,民国《合作社法》的实施。《合作社法》的颁行,使合作社运动进入统筹和调整阶段,即合作社运动的规范发展期。该法于1935年9月1日正式实施行,本章围绕《合作社法》的实施准备、合作社运动的整合和抗战时期《合作社法》的虚置问题展开分析和研讨。首先,为统一对《合作社法》立法精神的认识,清除与《合作社法》制度设计发生冲突的各种障碍,为《合作社法》的有效实施创造条件,民国政府召开全国性合作事业讨论会,会议作出的一系列决议案对政府在《合作社法》框架下整合全国合作社运动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本章根据挖掘到的第一手资料,详细记录了此次会议的过程及各种重要决议案,并对其产生的影响作了分析和归纳。其次,在合作事业讨论会的推定下,民国政府设立全国合作行政最高机关——合作司,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以《合作社法》为依据对合作社展开重新登记等一系列整顿活动,本章从质与量的比较分析肯定了民国政府对合作社运动依法整合所产生的积极效果。第叁,浓墨剖析民国《合作社法》在抗战时期的命运。民国合作社政策因战时统制经济政策的确立而发生重大调整,以“挽救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为核心的《合作社法》在战时经济建设热潮中表现出诸多不适应性,《县各级合作社大纲》的颁布使得《合作社法》的实施处于搁置状态。第七章,民国《合作社法》的影响。本章一方面对民国时期日本在台湾、伪满洲国殖民统治实施的合作社法制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根据地独立的合作社法制的特殊性分析,揭示了民国《合作社法》在空间上效力影响的局限性;另一方面详细介绍了台湾现行合作社立法的演进及对民国《合作社法》的传承,充分肯定了民国《合作社法》良好的制度设计在时间上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同时,运用翔实的资料分析民国《合作社法》作为制度设计堪称完美的法律在现实社会未能收到良效的原因。结论是民国《合作社法》是一部低效率的立法,混乱的外在性施法环境和复杂的内生性弊端共同交织,使得民国《合作社法》的理想与现实发生激烈冲突,留下绩效不足的诟病。本文的结语以“主体认知与合作社法律文化的构建”为主题,希望通过对民国《合作社法》施行中合作社主体——农民对合作社理念认识缺失的考察,说明合作社法律文化的构建对合作社法实施的重大影响,以期对我国正在施行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所警示。(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8-10-31)

孙少柳,孙中民[4](2007)在《民国合作社组织与近代乡村社会转型》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叁四十年代兴起的农村合作社组织打破了传统高利贷一统乡村的局面,促使乡村社会传统借贷关系向近代转型;合作社组织的日常运作推进了传统农事生产的变迁,给传统的乡村农业生产注入了现代化因子;在加强乡村与外界的联系等方面,农村合作社组织也起到了“开风气之先”的作用,对农村传统社会的近现代转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来源于《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2期)

蒋慕东,张芳[5](2005)在《民国合作社法之演进》一文中研究指出合作社经济是提高生产效率和增加社会公正这一双重目标的有效手段。民国时期,合作运动在民间、政党和政府的共同推动下不断发展,有关合作社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此是功不可没的。(本文来源于《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2期)

民国合作社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的实施考量法的制定绩效。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中国于2006年12月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该法施行效果不尽如人意。民国政府也曾于1934年颁布《合作社法》,该法体例完整、结构严密、制度科学,却也未能在改良社会、改善民生的现实土壤中取得实效。本文从分析民国《合作社法》绩效不足的原因入手,结合中国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的现实困境,得出以下结论:合作社法的施行必须以正确的主体认知为前提;构建外国先进的合作社法律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个性"相结合的合作社法律文化,是合作社法有效实施的基础条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国合作社法论文参考文献

[1].陈婉玲.多元因素诱致下合作社的异化——民国《合作社法》绩效偏离的根源剖析[J].贵州社会科学.2013

[2].陈婉玲.主体认知与合作社法律文化的构建——从民国时期《合作社法》的绩效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施行[J].江西社会科学.2010

[3].陈婉玲.民国《合作社法》的孕育与影响[D].华东政法大学.2008

[4].孙少柳,孙中民.民国合作社组织与近代乡村社会转型[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5].蒋慕东,张芳.民国合作社法之演进[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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