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水权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法律制度
水权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孟存鸽[1](2019)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法律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现阶段,由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各地城市化发展建没加快,政府对土地的需求也逐渐增加。在现行的土地政策下,农民由土地而派生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所以引发了许多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构建可以有效解决这一现实矛盾,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概述了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并对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科学的分折,深入研究探讨了构建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法律制度的路径。(本文来源于《农业经济》期刊2019年10期)
陈雪[2](2019)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梳理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的司法案例,剖析其平等就业这一基础权利未能得到切实保护的深层,提出原因——我国目前对之的保护存在法律规范冲突、法律位阶较低、立法体系不完善、司法救济力度不足等问题,提出健全和优化相关法制体系、建立切实可行的问责机制,是消除该类就业歧视的重要制度供给和实现保护该项平等就业权的根本途径。(本文来源于《医学与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柯卫,冯海舒[3](2019)在《域外被遗忘权法律制度保护的比较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享有要求搜索引擎运营商删除互联网上损害其利益的过时信息的一种权利。目前我国立法尚未涉及有关个人数据的被遗忘问题,导致个人信息维权缺乏法律依据,数据主体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通过研究被遗忘权的确立与发展历程,比较分析欧盟和美国在被遗忘权法律保护方面的差异,根据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新特点,可获得对我国的立法启示: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它是被遗忘权建立的基础和依据;被遗忘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有必要被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被遗忘权应重点保护未成年人,其个人信息应获得被遗忘权更多的重视和特别保护;在开放数据的大潮中做到保护与利用的动态平衡,促进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利用的协同发展,使被遗忘权能够成为一项真实的法定权利而得到有效保护。(本文来源于《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邹冬晖[4](2019)在《我国消费者后悔权法律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让我国的消费模式发生了极大改变,即从过去线下向线上转移,由此也使得新型商业运作模式——电子商务,获得了巨大发展。为了与我国不断变化的消费市场更好的适应,让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得到维护,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纳入了其中。为此,本文对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意义进行了论述,并探讨了如何进一步完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1期)
李智[5](2019)在《我国持股行权法律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有序运行的关键,持股行权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已经经过了两年多的实践探索。实践证明,投服中心开展持股行权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开展,持股行权逐渐暴露出投服中心行使权利不充分、行权对象范围狭窄和持股行权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现阶段的持股行权缺乏法律支持,完备的持股行权法律制度尚未构建成型。因此,为解决当前持股行权面临的问题,为持股行权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持,持股行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势在必行。故本文从持股行权理论入手,通过分析我国持股行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投资者权益保护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持股行权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以期推进我国持股行权的深入开展。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进行论述。第一章为绪论,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关于持股行权机制以及相关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理论研究进行了简要说明,明确了本文的思路与主要研究内容。第二章对持股行权的基本理论进行简要论述。将持股行权置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整体框架之下进行了重新界定。分析了持股行权的基本特征和功能作用。阐述了开展持股行权的理论依据,为下文进行的持股行权提供理论支撑。第叁章首先对我国持股行权现状进行阐述,阐述了持股行权主体投服中心的角色定位和法律性质以及现阶段持股行权的持股样态、行权事由和不同类型的行权方式。然后从持股行权现状中总结提炼出现阶段持股行权面临的投服中心行使权利不充分、行权对象范围狭窄和持股行权缺乏有效监管等主要问题,并分析了出现问题的原因在于持股行权法律制度的缺失,为后文提出对策做准备。第四章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似投资者保护机制进行考察研究,分析了不同投资者保护模式的利弊,总结其成功经验为解决我国当前持股行权面临的诸多问题提供借鉴思路。第五章尝试构建持股行权法律制度来解决我国现阶段持股行权面临的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投资者权益保护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持股行权现状,认为持股行权法律制度的构建要对投服中心的特殊股东身份进行法律确认。要将持股行权对象范围扩展至新叁板挂牌公司。还要加强持股行权监管,完善规范持股行权具体程序。并对通过《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多层次法律体系构建持股行权制度和持股行权制度的主要内容设计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9-06-01)
王琼[6](2019)在《行业协会非法律惩罚权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政治经济改革,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大背景下,行业协会获得迅速发展的机遇,为维护协会成员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自己行业内部的自治规范,并根据此规范对协会成员的行为给予相应的约束和惩罚,这是维护行业协会利益和稳定协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行业协会对其行业内部拥有自治权,而行业协会的非法律惩罚权,是行业协会自治必不可少且至关重要的一部分,行业协会非法律惩罚权的行使有利于行业协会的自治章程的执行,有利于防止行业协会内部成员搭便车,还可以弥补法律惩罚的漏洞。但是我国行业协会的非法律惩罚权在起到一定作用的同时,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比如存在着行使主体不明确,惩罚内容不具体,内外部救济制度缺失以及程序规定不完善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活动中切实有效的发挥作用。由此本文对行业协会自治权中的非法律惩罚权这一法律问题进行论证,首先对行业协会非法律惩罚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介绍,说明其概念及其理论依据等内容,然后对我国行业协会在行使非法律惩罚权方面以及非法律惩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再阐述行使非法律惩罚权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而后根据考察国外先进经验,总结出对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的启示,最后根据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本文对行业协会非法律惩罚权的探讨不仅仅拘泥于国内的理论研究层面,还对域外行业协会的发展状况予以考察,以期借鉴其先进经验和我国实践相结合,为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几点不成熟的建议,如明确行业协会非法律惩罚权的行使主体,行使范围,行使程序,完善行业协会的救济机制等等。(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张莹[7](2019)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障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应用,人类社会传统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互联网的发展所产生的持续推动力已经渗透到金融市场的众多领域。从2013年开始,互联网金融行业兴起,首先是第叁方支付、接着众筹融资、P2P网络借贷等也发展起来。互联网金融凭借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使得金融服务更直接更便捷,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更为广泛。但是消费者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在接受更加便利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安全权权益保护的问题。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保护是迫切而又必要的。而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快,创新性强,已经制定好的法律不能及时更新和修改,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有所欠缺,因此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进行保护,必须从制度的研究角度入手,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提供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与保障。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制度设想。主要分成五部分:第一,主要研究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概念,分为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叁个层次并展开论述,明确了具体权益的定义和内容,为接下来的分析打好基础。第二,介绍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基础理论,以及保护安全权的必要性,表明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紧迫性。第叁,阐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现状,主要从侵害现状和制度现状两方面论证,详细分析了实践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制定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第四,对域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通过中外不同的情况比较分析,提出了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启示。第五,从四个方面提出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建议,即从确立保护原则、构建权利体系、完善纠纷处理体系和完善监管入手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吕森[8](2019)在《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水资源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因我国目前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导致我国社会发展与水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我们为了在有限的资源范围内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需要对水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在国外典型国家节水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水权交易对于改善水资源供需不平衡问题是一种有效途径。但是,目前我国的水权交易制度尚未建立,其中水权概念不明确、初始水权分配不科学等法律问题造成水权交易活动无法正常顺利进行,使水资源利用得不到有效提高。因此,通过法律规制的角度对水权交易制度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对尽快完善水权交易制度有着重大意义。本文以文献法、法律文本分析法、经验总结法、分析归纳法等为主要研究方法,对我国水权交易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分析以及总结,最后针对问题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本文正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以外的其他部分的撰写分以下四个部分:首先针对水权以及水权交易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通过总结各个学说对水权概念的界定,厘清水权的基本概念,同时表明自己的观点并说明理由。在明晰水权概念后分析水权交易的可行性,水资源归国家所有是国家对水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而且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相互独立造就了水权的商品属性。这为下文阐述水权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措施提供了理论基础。其次主要是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梳理了我国水权交易的立法现状。从水资源的权利归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方面进行分类,在梳理的过程中,总结目前水权交易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例如:水权概念不明确、初始水权分配方案不完善,水权交易市场的管理不健全等法律问题。然后是分析国外典型国家的水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总结有益经验,例如:建立水权交易制度要结合本国国情,对水权交易活动采取法律保障形式以及完善相关水权立法等,将国外典型国家的可借鉴的水权交易发展模式与我国水权交易试点地区的工作经验和成果相结合,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完善我国水权交易制度,推动水权交易的顺利进行有着重大意义。最后主要针对上文分析的我国面临水权交易制度的法律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法。分别以完善水权立法,明确水权概念,完善水权的初始分配、建立水权交易私法调整模式,以及从加强交易主体、交易数量、交易价格等方面完善国家监督机制等方式,为我国水权交易法律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以期望为以后完善我国水权交易制度提供一些思路。(本文来源于《东北农业大学》期刊2019-06-01)
倪红旭[9](2019)在《狩猎权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狩猎曾是人类主要的生计方式之一,狩猎活动在鄂伦春族等拥有浓厚狩猎文化的少数民族中也曾一度盛行。随着社会的发展,狩猎业逐渐兴起,狩猎形式不断丰富,对狩猎权的关注度也随之上升。早在2006年,国家林业局首次以拍卖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狩猎权进行转让,计划在成都举办的国际狩猎野生动物拍卖会活动,后因舆论的质疑和反对而被叫停。自此引发了对学术界对狩猎权的探讨,但对狩猎权的定性至今仍无定论。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在其草拟的《物权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包括取水权、捕捞权、狩猎权在内的六项准物权。但是,在最终通过的《物权法》中删除了狩猎权。当下,正在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第124条规定:“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至此,捕捞权被纳入物权编,狩猎权仍被摒除在外。我国物权立法虽然回避了狩猎权的定性问题,没有将狩猎权和捕捞权同等对待,但从狩猎权的权利属性和狩猎权与捕捞权的关系来看,应将狩猎权也纳入物权编,与捕捞权同等对待。本文意图通过对狩猎权内涵、特征、物权要素进行分析,以及捕捞权和狩猎权对比分析的基础上,从而确定狩猎权的物权属性,得出应将狩猎权与捕捞权一同纳入物权法体系的合理性结论。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现存狩猎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主体不规范、客体不明确、取得和转让规则笼统和单一等问题,提出具体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和完善建议。以期促进狩猎活动有序进行、狩猎业科学发展,更好的发挥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开展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狩猎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0)
王伟静[10](2019)在《我国纳税人保密权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纳税人保密权是在我国法律规范范围内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实现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和其他工作人员保护其合法纳税信息,主要指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纳税人可能使用的其他合法纳税信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经济全球化的加快,信息变得越来越重要,纳税人信息不再绝对属于个人,而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品,反而容易被他人非法窃取进而转售的方式以赚取巨额利润。我国关于纳税人保密权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仍然处于基础阶段,相对来说比较薄弱。在实践中,纳税人信息泄露事件层出不穷,而现行法律又没有具体规定如何保护纳税人保密权,这大大降低了纳税人索赔的可行性,纳税人保密权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立法完善纳税人保密权,有助于税收征管,减少征税阻力同时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保障纳税人权益。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四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纳税人保密权的基本理论。首先,对纳税人保密权进行了界定。着重介绍了纳税人保密权的概念、与隐私权、商业秘密权、知情权等相关权利的辨析以及纳税人保密权法定性、程序权、请求性等权利属性。其次,纳税人保密权保护之必要性。权利义务统一的内在要求、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加强我国与国际社会接轨的现实需要等。最后,纳税人保密权的理论依据。从人民主权论、个人信息权理论、政府信息公开理论以及行政平衡论等多个视角进行论证。第二部分对纳税人保密权保护现状进行了深刻剖析。首先是纳税人保密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立法上保护不完善,相关立法没有明确界定纳税人保密权具体内涵、除外规定以及征税机关保密责任;执法层面保护不到位,税收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不规范、执法监管机制失灵;司法救济机制不完善;就纳税人自身而言,纳税人信息保密意识淡薄,维权能力不足。其次从历史原因和现实根源两方面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叁部分是域外纳税人保密权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及经验借鉴。本文通过对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纳税人保密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措施的比较,总结了我国纳税人保密权保护与域外地区保护之异同以及异同产生的原因,由此得出了可供我国借鉴的纳税人保密权保护相关的有益经验。第四部分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总结了域外纳税人保密权保护的有益经验,提出了纳税人保密权保护的具体对策和建议。立法层面,首先从宪法上明确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地位;其次从明确客体范围、保密义务、强化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纳税人数字遗忘权等四个角度设立纳税人保密权保护专门条款;执法层面,强调税收执法过程中的服务性和合法性、完善涉税信息保护和执法监督机制。在司法救济方面,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纳税人自身层面,强化纳税人保密权法律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维权能力、建立和完善纳税人自我维权组织等等。(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01)
水权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通过梳理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的司法案例,剖析其平等就业这一基础权利未能得到切实保护的深层,提出原因——我国目前对之的保护存在法律规范冲突、法律位阶较低、立法体系不完善、司法救济力度不足等问题,提出健全和优化相关法制体系、建立切实可行的问责机制,是消除该类就业歧视的重要制度供给和实现保护该项平等就业权的根本途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水权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孟存鸽.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法律制度的构建[J].农业经济.2019
[2].陈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法律制度研究[J].医学与法学.2019
[3].柯卫,冯海舒.域外被遗忘权法律制度保护的比较及启示[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邹冬晖.我国消费者后悔权法律制度探析[J].法制博览.2019
[5].李智.我国持股行权法律制度的构建[D].河北大学.2019
[6].王琼.行业协会非法律惩罚权法律制度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9
[7].张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障制度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9
[8].吕森.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19
[9].倪红旭.狩猎权法律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10].王伟静.我国纳税人保密权法律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