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行政问责制论文-申莹莹

煤矿安全行政问责制论文-申莹莹

导读:本文包含了煤矿安全行政问责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行政问责制

煤矿安全行政问责制论文文献综述

申莹莹[1](2015)在《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尤其是煤矿的安全生产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虽然现阶段我国煤矿安全形势有所好转,但是煤矿矿难责任事故依旧频发,煤矿领域依然是我国安全事故的重灾区,因此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责任,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领域推行行政问责制对于解决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问题,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效率,完善煤炭行业的治理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全国各地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领域推行行政问责制度的过程中成效显着,仍面临诸多困境,如:责任标准认定困惑、问责主体单一、问责范围狭窄、问责标准模糊、问责方实施方式单维等,这些制约因素严重削弱了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效果,因此有必要对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系统地剖析,并从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拓宽问责途径、明晰问责对象,扩大问责范围、创新问责方式、健全配套制度等多维度为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提供合理的建议和对策。笔者认为,加强煤矿矿难后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仅仅是发挥了行政问责制的惩戒作用,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的重点应是预防监管部门及其行政人员失责行为的发生,要发挥行政问责制事故前的预防、监督作用,这样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直至杜绝煤矿事故的发生。论文的正文部分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第一章,在行政问责制的理论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运行模式及特点,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这一特殊领域的行政问责制进行理论界定,对现行中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领域行政问责制产生的重要作用进行概括总结,进一步佐证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第二章,梳理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度运行中的现状,从制度建设和案例实践两个方面来审视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领域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第叁章,在前文研究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实施状况的前提下,深入剖析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领域行政问责制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制约因素。第四章,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的建议措施,通过行政问责制的良好运行来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政府监管不力的局面,为解决我国煤矿的安全问题提供一条可行路径。(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5-05-01)

王天舒[2](2013)在《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矿难事故不断发生的现状一直是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焦点,公法学界的诸多学者也在不断地寻找解决善策。笔者选择行政问责制这一独特的行政法概念,剖析行政问责制在煤炭生产领域特殊的涵义和运行机制,审视现行的行政问责规范所存在的不足及缺陷,并针对此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以期通过行政问责制的良好运行改善煤矿安全政府监管不力的局面,从而达到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目的。本文通过对几起重特大煤矿事故的分析,引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问题。作为中国基础产业的煤炭工业,每年都在发生事关矿工生命的矿难责任事故,矿难责任事故的行政问责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我国煤矿生产领域的行政问责制更多侧重于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对于并未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不够重视,似乎只有矿难才能引发行政问责制,同时,矿难责任事故的处理方式也较为单一,往往以事发地行政首长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引咎辞职或被撤职而收场,被撤职官员的复出机制也不够完善,可以说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问责制建设相当薄弱。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大多侧重于宏观层面的行政问责制,对于行政问责制在煤矿生产这一微观领域的运行状况研究极少,相关着作也很有限。本文通过对行政问责制与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分别进行界定,辨析了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特殊性及行政问责制在不同领域运行的差异,明确了构成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要素,包括问责主体和客体、问责的范围、问责程序规范以及问责的结果,介绍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及现行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借鉴国外煤矿治理状况较好国家的行政问责制实践和先进经验,包括美国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立法,澳大利亚独特的政府绩效评估行政问责模式以及英国完善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通过对几起重大矿难责任事故的分析及对以往相关着作文献的梳理,笔者提出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主要存在行政问责法律体系不健全、问责主体单一、问责客体范围狭窄、问责事由局限、问责程序不完善这几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剖析,填补了行政问责制在煤矿安全生产这一专业领域的研究空白。通过对国外先进治理经验的借鉴,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针对存在的问题,分别从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法律规范、完善行政问责主体、明确行政问责客体、扩大行政问责范围以及完善行政问责程序规范等方面,提出了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3-05-01)

张博[3](2011)在《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一直以来受到诸多公法学界学者的关注,不断探寻治理良策,笔者的初衷亦是如此。本文选取行政问责制这一行政法视角,分析该制度在煤矿安全监管领域独特的内涵以及运行机制,在现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反思其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期通过行政问责制的良好运行改善煤矿安全政府监管不力的局面,从而达到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目的。论文第一章煤矿安全监管中引入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第一节描述了当前我国不容乐观的煤矿安全现状,并分析了煤矿安全事故的主要特点;第二节在诸多学者关于煤矿安全事故频发之原因的现有观点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结合煤矿安全政府监管的现实功能,提出笔者的观点: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监管不力;第叁节首先对“官煤勾结”的现象进行分析,进而论证在煤矿安全监管中引入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论文第二章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概述。第一节笔者在行政问责制理论的基础上,对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节从主体、对象、范围、程序以及责任承担几个方面,结合现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对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的构成要素进行了分析。论文第叁章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的适用及完善建议。第一节从传统行政问责方式着手,分析其对当下行政问责制完善的有益启示;第二节在前文阐述的基础上分析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的适用现状及存在的诸多问题;第叁节从观念、规范以及配套制度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论文的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一个总结。笔者并不否认煤矿安全监管领域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体制的重要性,而是将政府监管与行政问责制结合起来,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去探索改善煤矿安全现状的路径。以行政问责制作为研究视角,对于煤矿安全现状的改善和治理有其现实意义,但限于笔者才疏学浅,本文的研究仍存在诸多不足,尚需更进一步的探讨。(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5-01)

煤矿安全行政问责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矿难事故不断发生的现状一直是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焦点,公法学界的诸多学者也在不断地寻找解决善策。笔者选择行政问责制这一独特的行政法概念,剖析行政问责制在煤炭生产领域特殊的涵义和运行机制,审视现行的行政问责规范所存在的不足及缺陷,并针对此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以期通过行政问责制的良好运行改善煤矿安全政府监管不力的局面,从而达到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目的。本文通过对几起重特大煤矿事故的分析,引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问题。作为中国基础产业的煤炭工业,每年都在发生事关矿工生命的矿难责任事故,矿难责任事故的行政问责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我国煤矿生产领域的行政问责制更多侧重于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对于并未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不够重视,似乎只有矿难才能引发行政问责制,同时,矿难责任事故的处理方式也较为单一,往往以事发地行政首长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引咎辞职或被撤职而收场,被撤职官员的复出机制也不够完善,可以说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问责制建设相当薄弱。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大多侧重于宏观层面的行政问责制,对于行政问责制在煤矿生产这一微观领域的运行状况研究极少,相关着作也很有限。本文通过对行政问责制与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分别进行界定,辨析了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特殊性及行政问责制在不同领域运行的差异,明确了构成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要素,包括问责主体和客体、问责的范围、问责程序规范以及问责的结果,介绍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及现行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借鉴国外煤矿治理状况较好国家的行政问责制实践和先进经验,包括美国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立法,澳大利亚独特的政府绩效评估行政问责模式以及英国完善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通过对几起重大矿难责任事故的分析及对以往相关着作文献的梳理,笔者提出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主要存在行政问责法律体系不健全、问责主体单一、问责客体范围狭窄、问责事由局限、问责程序不完善这几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剖析,填补了行政问责制在煤矿安全生产这一专业领域的研究空白。通过对国外先进治理经验的借鉴,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针对存在的问题,分别从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法律规范、完善行政问责主体、明确行政问责客体、扩大行政问责范围以及完善行政问责程序规范等方面,提出了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煤矿安全行政问责制论文参考文献

[1].申莹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研究[D].郑州大学.2015

[2].王天舒.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研究[D].辽宁大学.2013

[3].张博.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标签:;  ;  ;  

煤矿安全行政问责制论文-申莹莹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