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银行私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长臂管辖,证据开示制度,域外取证
银行私法论文文献综述
肖玉婷[1](2018)在《古驰与中国银行案的国际私法问题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全球高端投资目的地之一,美国拥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与先进的技术水平,并助力于中国企业在管理经验与技术进步的快速成长,赴美投资将成为今后中国企业“走出去”、“走上去”的关键一步,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赴美设立分支机构。然而近年来,美国经常以我国银行国外分支机构营业地为依据对国内银行总部主张长臂管辖,并利用证据开示程序对银行总部进行跨境取证,严重的侵犯了我国司法主权,也使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着巨额财务成本支出,在有关业务往来中面临更多法律风险。接受外国法院管辖并配合司法协助将面临我国法律制裁,如拒绝又将在域外被判巨额罚款,使银行在面临重重涉诉风险时在经营上举步维艰。鉴此,本文以古驰与中国银行案为切入口,在检索相关文献资源的基础上,结合法院的裁判文书,对案例进行深入研究,比较了中美两国在本案中基于不同的法律依据而产生的冲突并对相关冲突问题进行简要评析,最后总结了我国涉外立法需要重构与完善的地方,以便利更多企业赴美投资的顺利进行。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案情回顾,分为两小节,介绍了古驰与中国银行案的基本案情并归纳了本文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进行评析,从中美两国基于各自的法律制度对中国银行适用的不同管辖依据出发揭示了本案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接着对本案美国纽约南区法院的长臂管辖依据进行评析指出了其长臂管辖的不合理性,最后进一步提出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协调本案的管辖权冲突。第叁部分对本案的域外取证冲突问题进行评析,分别描述了中美两国依各自的域外取证制度在本案中的适用所产生的不同主张,然后结合本案案情对本案域外取证程序的逐个要件进行评析并提出笔者的看法。第四部分是对本案的反思,从立法层面对我国的涉外司法管辖制度和司法协助机制提出建议,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境外投资中能合理规避美国法院的管辖权,避免遭致美国的证据开示程序,降低引发制裁或其他贸易摩擦的可能性,从而减少涉诉法律风险。(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20)
景泓峰[2](2016)在《我国银行用户个人信息私法制度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银行用户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金融信息中的一类,而二者又不是完全相似。因为个人金融信息从本质上看通常伴随着财产权与人格权的权利属性。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国经济和金融行业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与银行之间也产生了更为广泛的联系,个人金融信息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个人金融信息的价值在这样一个信息时代中已经得到了几何倍数的放大,甚至被某些不法分子看成了可以牟利的工具。关于个人金融信息的权利属性在学界也有着很多的说法,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其一定带有人格权的权利属性和财产权的权利属性,一旦银行用户的个人金融信息被银行泄露就会给银行用户造成很大的困扰,甚至可能发生用户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而当下,银行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经常发生,比如非法出卖用户个人信息、擅自披露用户个人信息等。所以,有必要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性质及范围进行探讨,并研究银行泄露用户个人信息行为应当承担何种的责任。因为,银行用户个人信息具有双重权利属性,是十分值得私法制度对其进行保护的。所以,我国应该建立起一个有关于银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制度。(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6-05-01)
杨咏婕,陈逸新[3](2013)在《商业银行金融活动中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通常是指商业银行所开展的个人储蓄业务、融资业务、投资理财业务以及生活缴费收款等活动。商业银行的上述金融活动的开展必然会关涉客户的个人信息。对于金融活动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较少且多为原则、宣示性条款。然而,现实的金融活动中侵害个人信息的现象却频频发生,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提出了相应的私法保护策略。(本文来源于《中国商贸》期刊2013年28期)
徐子涵[4](2012)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私法救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内银行理财服务的逐步发展,理财产品逐渐成为国内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主要领域。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很少,随着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的发展逐渐繁荣起来,同时银行理财产品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上,出现法律空白,如何运用法律对广大投资者进行私法救济成为我国法律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当务之急。本文针对银行理财产品出现的问题,详细分析其成因,结合我国现存的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和民事赔偿责任理论,采取理论结合实践的实证分析方法,按照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型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范围进行界定,对银行理财产品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论证,并针对其具体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力图维护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文突破原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研究框架,突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私法救济,力图通过私法体系,来确认投资者享有的权利,维护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稳定和广大投资者对金融资本市场的信心。全文包括导论、正文和结语等叁部分,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概述,本章介绍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概念,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型,理财产品当事人关系,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以及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进行了界定,本部分的介绍为下面阐述银行理财产品侵权类型做了铺垫。第二部分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侵权责任类型进行界定和区分。特别是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内部侵权和外部侵权进行区分,针对银行理财产品侵权,既追究商业银行自身的侵权责任,同时也追究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资本市场参与主体的侵权责任。第叁部分探讨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保护机制问题。本部分在介绍银行理财产品法律规制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公法救济和私法救济现状,同时也介绍了外国在金融产品投资者保护方面的相关制度措施,为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借鉴。本章区分了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公法救济和私法救济,重点介绍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私法救济的优先性,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私法救济铺垫理论基础。第四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私法救济的现状。其次,从立法完善的角度来强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私法救济保护的重要性,本章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制度出发,对银行理财产品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进行区分,从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出发,加强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私法救济,维护广大社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加强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信心,维护金融资本市场的稳定。(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2-06-01)
柳松,林贤明[5](2011)在《软信息·核心竞争优势与私法关系型借贷——以村镇银行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村镇银行的发展问题,通过引入私法关系型借贷的理论概念,论证了软信息的作用、村镇银行搜集软信息的渠道以及在中国农村社区重情轻理的人文环境下村镇银行的私法关系型借贷机制。并根据核心竞争优势的识别标准,从理论上推导出村镇银行的核心竞争优势是私法关系型借贷:首先,村镇银行这类中小型社区银行开展私法关系型借贷具有比较优势;其次,村镇银行基于软信息的私法关系型借贷业务更受中小客户青睐;最后,村镇银行的私法关系型借贷实现了范围经济。进而剖析了村镇银行没有发挥出核心竞争优势的原因:一是村镇银行自身未能发现其核心竞争优势是私法关系型借贷;二是村镇银行建立私法关系型借贷的内在动力不足;叁是村镇银行发展私法关系型借贷业务的准备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转变理念,积极发展私法关系型借贷;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强化监管,防止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借鉴经验,完善村镇银行私法关系型借贷机制。(本文来源于《安徽农业科学》期刊2011年28期)
李瑾[6](2009)在《跨国银行破产国际私法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对于跨国银行破产问题的认识、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破产法律问题的研究相对落后。我国现行立法在跨国银行破产上的缺位,无法为法院提供一个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框架。本文从国际私法角度对跨国银行破产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希望能对我国构建跨国银行破产的具体法律框架、开展跨国银行破产的司法实践提出有益的建议。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对跨国银行破产的相关概念及其特殊性进行概述,从国际私法的冲突法角度出发,对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冲突进行了概述,作为下文的引语。第二章阐述跨国银行破产的管辖权冲突。论述了跨国银行破产中管辖权确定的重要意义、跨国银行破产中管辖权冲突产生原因、跨国银行破产管辖权冲突确定原则、跨国银行破产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与协调等方面的问题。并分析了管辖权冲突表现形式、确定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当事人意愿原则、长臂管辖、“适宜法院”与“充分联系”等理论。第叁章阐述跨国银行破产的法律适用问题。着重从破产财产、破产原因、破产撤销权、抵销权、别除权等方面分析跨国银行破产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阐述了破产财产中的单一实体原则与独立实体原则;破产标准中的流动性标准、资产负债表标准、监管性标准。并对《欧盟破产程序规则》有关规定进行了说明。第四章讨论跨国银行破产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论述了跨国银行破产宣告域外效力普遍性原则、地域性原则、新实用主义理论和跨国银行破产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及方式。第五章对完善我国跨国银行破产展开法律思考。在描述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形势的基础上,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跨国银行破产立法与司法现状、我国跨国银行破产相关法律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跨国银行法律建议:立法体例上采用制定法模式中的分散的附属立法。具体制度方面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构建以行政权为主导的我国银行破产权力结构;明晰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处理原则;在示范法、区域性和多边协定、双边协定等模式下加强国际协作。(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9-10-15)
虞瑾[7](2009)在《论我国银行法体系的演进》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研究我国银行法体系的演进过程及规律,并以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的体系分类为线索,对自清末随着银行的出现而产生了早期的银行法,到1949年之后我国现代银行法律体系正式建立之间的过程作了回顾。对百年间我国银行法的主要立法成果以及银行公法与银行私法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今银行业和银行法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提出完善银行法及相关体系的建议。本文使用史论结合的方法,以历史资料的分析为基础,总结我国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不同的构成内容与发展路径;以法学理论为基础,以金融学和经济学的理论为借鉴,分析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银行法体系的必要性。本文认为,作为金融法的一个分支,银行法和金融法一样,也是一门公法和私法相混合的法律部门。在银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既有公法关系,比如中央银行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银行监督部门与普通银行的关系等等;又有私法关系,比如商业银行与储户的关系、投资银行与投资者的关系、票据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等等。因此,在银行法领域讨论公法私法的划分,并总结其不同的特征和演变规律就有很大的现实意义。这样做,有利于更深入理解银行法调整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本质,有利于针对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设计不同的法律调整原则,从而为银行法的完善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本文的绪论部分首先介绍了文章的选题和研究意义,介绍了银行及银行法的一些基础知识,以及研究银行法体系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其次总结和归纳了学者对于我国银行立法和银行法体系的研究成果,梳理了当前各种理论流派。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即由于银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种类,我国银行法自产生起就是按照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的体系并行发展的,并且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的发展路径有所区别,银行公法是我国银行法律的主要部分,而银行私法也有符合法律本身发展规律的存在必然性。虽然受长期的公法文化的影响,我国银行私法一直受制于银行公法,发展相对缓慢,现代银行法律体系还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私法的重要性将逐渐被认识。在绪论的最后部分介绍了本文的写作思路和写作方法,强调了史论结合和学科交叉的方法在研究银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论文的第一章提纲挈领地介绍了我国银行业的分类和我国银行法律的体系分类。本章针对我国自清末自办银行出现以来形成并不断发展的特有的银行体系,以1949年为分界线,讨论了1949年之前以外国银行和中国人自办银行各分天下的银行体系和1949年之后形成的以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并行的现代银行体系,进而讨论了我国银行法律体系的分类,认为我国银行法律自产生以来就对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的不同体系有所区分,论证了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体系区分的意义。第二章到第五章是按照时间顺序,以银行法体系的发展脉络为主线,分析了百年来我国银行和银行法演变的过程。其中第二章介绍了清末银行法律的产生经过和主要立法成果,全面分析了影响银行法产生的各种政治和经济的因素,论证了清末货币市场的混乱对于银行立法的直接影响和清政府自办新式银行的财政目的。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由于清政府是以通过设立银行解决财政困境为其主要的驱动力,随之产生银行法在其降生之时就是以银行公法为主导的,而银行私法的发展仅仅作为商法的一个部分,主要是为了解决票据关系的法律纠纷,处于次要的发展地位。第叁章介绍了民国初期我国银行法的演进过程,通过分析北京政府在货币制度和财政金融制度中的各项政治措施和经济立法成果,结合社会各界特别是银行公会对于银行立法的影响作用,具体分析了民初以货币立法和银行组织法为核心的银行公法的各项立法成果和以票据立法为代表的银行私法的立法成果。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民国初期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体系不同的发展路径,即由于银行业的不断财政化,使得银行公法在银行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得到延续,而银行私法却得益于民间关于票据法基本理论的探讨,法律理论得到进一步成熟。第四章主要讨论了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银行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由于政府权力的不断加强,银行业日益成为政府利用金融手段控制经济的工具,使得以中央银行法为核心的银行公法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并且政府对于强化银行公法的目的性更加明确,即通过法律的形式保障其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绝对控制力,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由于西方法律思想和立法研究成果的引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各项银行立法都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既是对前期银行立法成果的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要求,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以票据法为代表的银行私法的发展,已渐趋成熟,形成了比较丰富的法律成果。第五章介绍了1949年之后我国银行法的发展成果。本文认为1949年之后银行法的发展阶段是完全不同于1949年之前的一个全新的法律发展阶段,独立的国家主权和统一的政党领导,使得我国具备了形成完备的银行法体系的客观条件。当然,由于特定历史事件的影响,我国银行法经历了“大一统”时期,这是银行立法的停滞期。随着改革开放时代的到来,我国银行业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银行法也得到了全面的发展。1995年之后,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一批主要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现代银行法体系正式确立。2003年之后,为了适应金融逐步开放的要求,修改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颁布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成立了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关——银监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现代银行法体系。论文最后叁章是对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法体系的理论探讨。其中第六章主要介绍了当前形势下我国银行法律和银行法律体系完善的必要性。本章首先结合金融自由化的大背景,讨论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压抑下我国银行法的选择问题,指出我国银行法律在完善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国金融的脆弱性,对于金融自由化下的利率制度和银行经营模式作出正确的应对。文章进而讨论了WTO的各项协议和《巴塞尔协议》体系对于我国银行法律的影响,认为我国银行法律的完善应该结合国际通行惯例和国际条约的相关要求,在银行法的完善中充分体现资本充足率等最新银行监管原则,保证国内银行法与国际银行法在必要情况下的一致性。本章还以相关法学理论为出发点,就我国银行法律的完善和经济建设的优先性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进而分析了我国金融法律完善的实质是法制改革问题,在肯定了我国政府主导型的金融体制的前提下,论证了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完善的必要性。第七章主要论述了以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为核心的银行公法完善的一系列问题。在全面回顾了世界上部分国家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发展沿革历史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并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和历史上中央银行制度的传统,认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应当充分考虑本国因素,考察本国传统,在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时始终坚持本土性。论文第八章主要讨论了银行私法的核心部分——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既涉及到银行公法关系,又涉及到银行私法关系,是我国银行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要结合金融创新的背景,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所带来的虚拟经济法律问题已经突破了传统金融法律制度的框架;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结合商业银行在虚拟经济下的新形势、新特点,特别是关注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共同调整的反洗钱和内控制度等法定义务问题,找到银行私法完善的正确路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9-05-08)
银行私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银行用户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金融信息中的一类,而二者又不是完全相似。因为个人金融信息从本质上看通常伴随着财产权与人格权的权利属性。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国经济和金融行业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与银行之间也产生了更为广泛的联系,个人金融信息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个人金融信息的价值在这样一个信息时代中已经得到了几何倍数的放大,甚至被某些不法分子看成了可以牟利的工具。关于个人金融信息的权利属性在学界也有着很多的说法,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其一定带有人格权的权利属性和财产权的权利属性,一旦银行用户的个人金融信息被银行泄露就会给银行用户造成很大的困扰,甚至可能发生用户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而当下,银行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经常发生,比如非法出卖用户个人信息、擅自披露用户个人信息等。所以,有必要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性质及范围进行探讨,并研究银行泄露用户个人信息行为应当承担何种的责任。因为,银行用户个人信息具有双重权利属性,是十分值得私法制度对其进行保护的。所以,我国应该建立起一个有关于银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银行私法论文参考文献
[1].肖玉婷.古驰与中国银行案的国际私法问题评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8
[2].景泓峰.我国银行用户个人信息私法制度保护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6
[3].杨咏婕,陈逸新.商业银行金融活动中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研究[J].中国商贸.2013
[4].徐子涵.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私法救济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2
[5].柳松,林贤明.软信息·核心竞争优势与私法关系型借贷——以村镇银行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11
[6].李瑾.跨国银行破产国际私法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09
[7].虞瑾.论我国银行法体系的演进[D].华东政法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