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经济特区立法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特区立法权,运行机制,公众参与,立法评估
经济特区立法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强强[1](2019)在《自贸区(港)建设背景下海南经济特区立法权运行的不足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特区立法权运行机制是经济特区立法权实施的技术装置,也是影响特区立法质量的关键因素。海南自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特区立法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特区建设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但与深圳等经济特区相比,海南特区立法权的运用并不理想。立足海南特区立法在启动、实施、审议等阶段的现状,海南特区立法亟需完善启动机制、实施机制和审议机制,以制度建设保障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本文来源于《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姚嘉莉[2](2019)在《支持深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深圳商报广州讯】(驻穗 姚嘉莉)9月24日,广东省十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挥人大职能作用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提出,我省各级人大以推动叁地规则衔接为重点,加强涉大湾区建设立法工作。其中,尤其提到(本文来源于《深圳商报》期刊2019-09-25)
林珊珊[3](2019)在《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指出,深圳特区要“率先营造彰显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环境”,“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本文来源于《学习时报》期刊2019-09-11)
阚珂[4](2019)在《授权厦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还是制定经济特区法规?——授予厦门市立法权的一段往事》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大都知道,地方性法规与经济特区法规是有区别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对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要求是,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这里区别的实质就是: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大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因(本文来源于《中国人大》期刊2019年12期)
王成义[5](2019)在《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历史、学理和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决定授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特区立法权。根据授权决定,深圳享有经济特区立法权。2000年《立法法》保留了国家专属立法事项,但仍规定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决定行使法规和规章立法权。文章从历史、性质、实践和适用空间四个方面来认识和评析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本文来源于《地方立法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李洪雷[6](2018)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特区立法权是我国地方立法权中一种特殊且重要的表现形式,其根本特征是立法变通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在大力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阶段,经济特区立法权的继续存在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各经济特区应当在法定界限内,用好用足国家赋予的变通立法权,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学术前沿》期刊2018年13期)
李倩,李世杰,赵婷茹[7](2018)在《特区立法权合理运用与海南经济特区体制机制改革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特区的发展经历了由特殊优惠政策至体制机制变革为主导的转变。如何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成为当前海南经济特区面临的关键问题。在运用实践中,既要把握尺度、明确重点,加快实现特区立法权的优先适用性;也要因地制宜、灵活变通,充分发挥特区立法在海南体制机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此外还应当大胆改革、先行先试,积极争当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田。(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何家华[8](2018)在《经济特区立法权继续存在的正当性论证》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自身特性、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实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变迁等因素使经济特区立法权不断遭受质疑,但这些质疑又都值得商榷。从理论上看,一是央地关系的纵向互动不仅催生了经济特区立法权,而且为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存在留下了制度空间,二是地地关系的横向比较凸显了经济特区独特的区位优势,是经济特区立法权存在的正当性之"根";从法律上看,《宪法》《立法法》和特区法规等为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存在提供了规范上的支撑,授权立法制度为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行使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撑;从实践上看,经济特区立法权具有的促进立法完善、特区发展、国家改革发展功能,表明经济特区立法权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尽管通过理论上、法律上和实践上的论证,我们很容易破除对经济特权立法权继续存在的正当性质疑,但由于经济特区立法权在很大程度上分享了中央立法权,给经济特区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制度优势,因此这些质疑声目前并不会止息。(本文来源于《地方立法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杨丽萍,李舒瑜[9](2017)在《不忘初心 继续前行》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昨天举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授权立法25周年座谈会上,深圳、海南、厦门、珠海、汕头5个经济特区的立法工作者纷纷发言,充分肯定深圳经济特区授权立法25年来在立法工作上取得的辉煌成就,并表示未来会“不忘特区授权立法之初衷,继续用好特区授权立法”。“用特(本文来源于《深圳特区报》期刊2017-07-13)
谢梦琪[10](2016)在《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92年至今,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已经走过二十多个春秋。二十多年来,深圳先行先试,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既为深圳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权限范围规定不甚明了,一些具体的立法备受争议,加之理论界对经济特区立法基础理论研究不足,随着社会转型的巨力,深圳经济特区立法不断面临着挑战。为了全面认识经济特区立法权和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实践,促使深圳规范行使经济特区立法权,本文全面检视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实践,对经济特区立法权的理论展开研讨,并展望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走向。全文分为叁章。第一章研究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基本理论,对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溯源、性质、权限范围、其与较大的市立法权的区别以及适用加以分析。第二章全面检视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实践,将突破上位法规定和填补法律空白的深圳经济特区立法逐一列举,探寻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创新和规律,梳理经济特区立法的存废和权限之争,进而指出经济特区立法存在的不足。第叁章对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加以展望,提出经济特区立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应当明确经济特区立法的权限范围,最后对完善经济特区立法的权力运行机制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6-06-30)
经济特区立法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深圳商报广州讯】(驻穗 姚嘉莉)9月24日,广东省十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挥人大职能作用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提出,我省各级人大以推动叁地规则衔接为重点,加强涉大湾区建设立法工作。其中,尤其提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经济特区立法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强强.自贸区(港)建设背景下海南经济特区立法权运行的不足与完善[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2].姚嘉莉.支持深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N].深圳商报.2019
[3].林珊珊.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N].学习时报.2019
[4].阚珂.授权厦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还是制定经济特区法规?——授予厦门市立法权的一段往事[J].中国人大.2019
[5].王成义.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历史、学理和实践[J].地方立法研究.2019
[6].李洪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8
[7].李倩,李世杰,赵婷茹.特区立法权合理运用与海南经济特区体制机制改革探索[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8].何家华.经济特区立法权继续存在的正当性论证[J].地方立法研究.2018
[9].杨丽萍,李舒瑜.不忘初心继续前行[N].深圳特区报.2017
[10].谢梦琪.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研究[D].深圳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