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学术自由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学术自由,宪法,基本权利,中国语境
学术自由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范奇[1](2017)在《查看学术自由权的宪法面孔——以基本权利为中心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学术自由权是一个世界性的宪法课题。德、美作为不同法系的代表呈现出不同的保护样态,德国将学术自由权纳入公法学基本权利研究视域,学术自由权的保护在权利的主、客观面向上有一个摆动的轨迹;美国不注重基本权利的释义,在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推进下,学术自由权渐获与言论自由权分庭抗礼的地位。而面对新公共行政运动的冲击两者作出了调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公、私交融。视线聚焦我国现状,基本权利缺乏直接有效的实施使得学术自由权保护"委曲求全",在各自领域"苦心经营":在宪法文本上它与47条的"科研自由"异词同义,在立法领域它呈现出"办学自主权"的中国话语,在司法审查领域表现为处理与它相关的"两对关系"等中国特色。因此,作为我国基本权利的学术自由权保护这项课题作业空间仍很大。(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7年06期)
胡甲刚[2](2016)在《行政给付与学术自由的权利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学术自由的权利保障不仅需要消极意义上的不干预和不侵犯,而且需要行政机关履行积极促进义务。行政机关的给付义务是伴随着"行政国家"的到来而产生的,亦与学术活动的发展特点及学术自由的价值彰显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对学术自由权利履行的给付义务,主要有积极发展学术活动的公共设施或组织机构,包括大学、研究机构、图书馆等,以及为学术活动提供资金资助、物质帮助和其他服务。(本文来源于《北京教育(高教)》期刊2016年04期)
胡甲刚[3](2015)在《如何抵御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学术自由权利的侵害——关于学术自由宪法规范私法效力的理论阐释》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情势的发展变化,不仅国家权力,而且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公民学术自由权利造成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基于基本权利保障的现实需要,基本权利宪法规范的效力理论不断发展,逐渐由传统的公法领域向私法领域延伸,即基本权利在遭受社会组织或个人的侵害时,在无法律救济的条件下,可援引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寻求宪法救济。当前,基本权利宪法规范私法效力有两大主流理论:一是德国的"第叁者效力"理论;二是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这两大理论资源为学术自由宪法规范在私法领域的运用奠定了正当性基础。(本文来源于《北京教育(高教)》期刊2015年11期)
伏创宇[4](2014)在《高校校规自治的边界——寻求学术自由与学生权利的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管窥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种种诉讼和纠纷,从具有开拓性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到近年引起热烈讨论的"甘露诉暨南大学案",校规的性质和自治边界始终成为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颇具争议的是,诸如禁止结婚、获得学位应当通过英语四级考试、重修科目不能过多、受记过处分或舞弊者不能获得学位、作弊一律予以开除等校规条款,是否具有正当性与法律效力?现有的理论资源与实(本文来源于《教师权利及其法律保障》期刊2014-05-10)
崔晓彪[5](2014)在《作为宪法权利的学术自由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学术自由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出现是近代之事。其作为一项宪法权利的确认经历了漫长时期。学术自由权的宪法渊源包主要是成文宪法和宪法判例。学术自由权的理解离不开对“学术”的界定。通过与言论自由权、受教育权等宪法权利相比较,进一步明确学术自由权的独特价值。学术自由权的宪法规范内涵丰富。在权利主体方面,主要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首先,学术自由权的主体是学者抑或是任何人?其次,大学能否作为学术自由权的主体。在权利内容方面,主要有研究自由、讲学自由、学习自由等内容。围绕各自内容都有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在义务主体方面,宪法上的学术自由权所针对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当然,教会、企业等其他非政府力量同样受学术自由权的约束。学术自由权的规范功能主要体现在主观权利功能和客观规范功能两个方面。作为主观权利的学术自由权具有防御权功能,要求国家不得侵害学术主体的学术自由权;作为主观权利的学术自由权同样具有受益功能,要求国家为学术自由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作为客观规范的学术自由权内涵丰富,一方面国家要为学术自由权的侵犯提供救济;另一方面国家负有提供适当的组织与程序义务,保障学术自由权的实现。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权的制度性保障。学术自由权宪法救济前提是有效的宪法诉讼制度。其救济过程是对侵犯学术自由权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学术自由并非宪法上的绝对价值,当与宪法上的其他价值产生冲突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衡量。(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4-04-10)
杨东升[6](2013)在《学术自由权利的法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学术自由思想源远流长,自由哲学思想和中世纪大学的出现,促进了学术自由伦理的空前繁荣。学术自由作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既独立又交叉。从学术自由权利的主体、客体及其内容等法律要素进行分析,学术自由权利的主体不应限于大学及其教师,还应包括有能力从事学术研究的组织和个人。与学术研究相关的都可以成为权利客体。学术自由权利的内容宜采取"宽泛主义",权利的内容可以教授(研究人员)、高校(研究机构)、学生叁种主体分别予以列举。学术自由权利在教授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上会受到克减。教授自由、学术自由权利不仅要通过硬法的保障,更重要的是要透过学术共同体的"软法"规则加以保护。(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3年04期)
朱玉苗[7](2013)在《学术自由权利的性质及其保障——兼评“2003年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制改革”的危害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由有两种含义,即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其中消极自由是指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是法律权利的同义语。学术自由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具有防御、请求和特免叁种效力。终身教职是教师学术自由的生命线,北京大学2003年教师聘任制改革,将摧毁我国大学教师学术自由保护的最后屏障。(本文来源于《嘉兴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李丽丽,唐琼一[8](2012)在《论美国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演进》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叁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美国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历经了缺位期、觉醒期、初步形成期、制度化时期及巩固期五个阶段。1915年,旨在保护学术自由的组织——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正式成立,在AAUP及相关组织机构的努力下,20世纪40年代美国高等教育系统终身教职制度得以建立。AAUP的建立及其确立的原则尤其是终身职位制度给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它成了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守护者,美国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在制度上得到了保障。(本文来源于《临沂大学学报》期刊2012年04期)
管瑜珍,陈林林[9](2011)在《作为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学术自由——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与法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学术自由是否是一个法律概念、一项法定权利,历来是一个问题。在美国法上,学术自由作为大学和教师管理核心学术事务的权利,是一项由最高法院创制的宪法未列举权利。美国早期的学术自由依附于契约权利,体现了一种大学内部政策,即大学管理者在规章制度范围内通过签订契约而赋予教师的自由权。在"学术自由第一案"——Sweezy案——中,最高法院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将学术自由提升为一项值得宪法保护的价值,并指出其基本内涵是自主决定"谁来教、教什么、怎么教、谁被教";在Keyishian判决中,法院进一步明确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殊关注",将其纳入了宪法权利话语体系之中。至Grutter判决,最高法院肯定了在高等教育领域,学术自由是一项独立的、未列举的宪法权利,并可先于其他宪法权利受到保护。相应地,对大学学术性事务的决定,法院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尊重;尊重的程度,取决于决定是由什么样的主体做出的、需多大程度的学术技能、意识形态中立与否以及是否危害到了别的权利。(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11年12期)
胡甲刚[10](2011)在《法治视野下的学术自由权利属性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种法定基本权利的学术自由兼具多种属性。从独立与否的标准来看,它是一项相对独立的法律权利;从国家作用方式来看,它既是一项消极权利,也是一项积极权利;从享有主体来看,既是一项个人性权利,也是一项制度性权利;从权利的边界来看,它不是一项绝对的自由权利,而是一项相对的自由权利。(本文来源于《清华大学教育研究》期刊2011年02期)
学术自由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学术自由的权利保障不仅需要消极意义上的不干预和不侵犯,而且需要行政机关履行积极促进义务。行政机关的给付义务是伴随着"行政国家"的到来而产生的,亦与学术活动的发展特点及学术自由的价值彰显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对学术自由权利履行的给付义务,主要有积极发展学术活动的公共设施或组织机构,包括大学、研究机构、图书馆等,以及为学术活动提供资金资助、物质帮助和其他服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学术自由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范奇.查看学术自由权的宪法面孔——以基本权利为中心的考察[J].西部法学评论.2017
[2].胡甲刚.行政给付与学术自由的权利保障[J].北京教育(高教).2016
[3].胡甲刚.如何抵御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学术自由权利的侵害——关于学术自由宪法规范私法效力的理论阐释[J].北京教育(高教).2015
[4].伏创宇.高校校规自治的边界——寻求学术自由与学生权利的平衡[C].教师权利及其法律保障.2014
[5].崔晓彪.作为宪法权利的学术自由权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4
[6].杨东升.学术自由权利的法理分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
[7].朱玉苗.学术自由权利的性质及其保障——兼评“2003年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制改革”的危害性[J].嘉兴学院学报.2013
[8].李丽丽,唐琼一.论美国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演进[J].临沂大学学报.2012
[9].管瑜珍,陈林林.作为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学术自由——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与法理[J].浙江社会科学.2011
[10].胡甲刚.法治视野下的学术自由权利属性探讨[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