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娟谭启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儿科河北保定071000)
【中图分类号】R47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5085(2009)29-0146-02
为提高标本采集成功率,减轻患者痛苦,保证血气分析结果的可靠性,现对血气分析标本采集的操作环节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综述如下。
1抗凝剂的选择
1.1肝素稀释液临床上抽取肝素钠1ml加入0.9%氯化钠注射液125ml稀释,抽取稀释液0.5ml润滑管壁至1.0-1.5ml刻度处,然后将稀释液全部排出,肝素稀释液虽然可以与标本迅速融合,快速抗凝,但是其中的液体成分会稀释血样、改变血气检测值;其次,普通肝素钠抗凝剂中的钠离子会导致电解质检测误差。
1.2固体抗凝剂经固体钙平衡肝素锂抗凝的动脉血同时进行血气分析和电解质测定,避免了液体抗凝剂对标本的稀释作用和血液中离子浓度的偏差,从而确保结果的准确性,有利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而且利用1个动脉血标本同时测得血气和电解质结果,可减少患者痛苦,节约人力资源。
2采血用具的选择
2.1注射器采血时使用2ml注射器为宜,因2ml注射器死腔量小,当采血至2ml时,肝素与血之比约为1∶20,且2ml注射器针芯重量较轻,当针刺入动脉后,血液进入针筒较快,无需抽拉注射器的针芯造成负压,气泡不易混入。
2.2一次性头皮针用一次性头皮针连接注射器乳头采集动脉血,头皮针规格71/2患者疼痛感轻,尤其是用于婴幼儿的血气分析标本采集,一次穿刺成功率高。
2.3一次性动脉血气针一次性动脉血气针采血可减轻患者疼痛程度,提高一次穿刺成功率,与注射器采血的主要血气分析结果比较,差异无显著性意义。
2.4动脉留置针动脉留置针采血做血气分析检测可用于在短时间内需多次采集血气分析标本的危重症患者,以减少动脉穿刺次数,减轻患者的痛苦。
2.5动脉测压管。
3采血部位的选择及穿刺方法
3.1桡动脉穿刺技术
3.1.1传统的取血部位以桡动脉搏动最强处作为定标点穿刺,患者手臂自然平放于床上,操作者以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沿桡骨骨头摸动脉,中指置搏动最明显处,抬起中指以食指及无名指固定皮肤进针。
3.1.2采用桡骨茎突为基点,向尺侧移动1.0cm,再向肘的方向上移0.5cm即为进针点,垂直快速进针0.5-1.5cm取血,此方法缩短了操作时间,所以定位误差在最低限度,一次穿刺成功率大大提高。
3.2股动脉穿刺术穿刺时患者取平卧位,操作者可于腹股沟韧带中点触及股动脉搏动。根据患者体型胖瘦选择足够长度的针头,中指指尖位于股动脉搏动最强处,其余两指稍用力固定皮肤后抬起中指,用肝素注射器于食指中指之间股动脉搏动最强处垂直进针,拔针同时左手中指准确按压穿刺点,右手将采有动脉血的注射器针头斜面刺入橡皮塞,以隔绝空气。
3.3肱动脉穿刺术穿刺时上指外展,掌心朝上,在肘窝部肱动脉位于肱二头肌肌腱的内侧可触及其搏动,选择搏动最强处为穿刺点,穿刺手法同桡动脉穿刺。
3.4头皮动脉穿刺术用肝素化的51/2号头皮针连接一次性2ml注射器,待动脉血流至注射器乳头时,立刻用小止血钳分别夹住头皮针塑料软管两端,然后拔出针头送检。
3.5足背动脉穿刺术穿刺时患者取卧位或坐位,穿刺点选择足背动脉搏动最强处,穿刺时应将针头与皮肤呈15°-20°角进针,见回血后即停止刺入,待采集足够量的动脉血后快速拔出穿刺针,同时左手中指准确按压穿刺点,右手将采有动脉血的注射器针头斜面刺入橡皮塞,以隔绝空气。
4采集血气分析标本的操作环节
4.1采血时患者的体位及心理状况操作时必须向患者进行必要的解释工作,穿刺部位要准确,速度要快,尽量减少患者痛苦,使之处于情绪稳定状态。
4.2采血部位的选择因为动脉和静脉血的氧分压相差甚远,临床均不采用静脉血,对于动脉血和“动脉化”毛细血管血,因两者的PO2、PCO2、pH十分接近,相关性好,所以两者均可采用。对婴儿或采取动脉血困难的患者,采取“动脉化”毛细血管血更为便捷。
4.3气泡混入在采集标本后,要立即排出注射器中的气泡,这样可避免误差发生。
4.4标本存放时间和温度标本存放时间越长温度越高,对结果影响越大,采血后最好立即送检,若不能立即送检,应将标本置4℃以下保存,但也不宜超过2小时,测定前要在室温中放置数分钟。
4.5仪器的使用要规范放置仪器的实验台要稳固,工作环境要清洁,要防潮、防阳光直射,室内稳定15-25℃,相对湿度<80%,仪器应有稳压器,并有良好的接地,同时要建立仪器使用工作记录,每天记录仪器的使用情况及故障的发生与排除。
5小结
综上所述,在操作过程中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血用具、采血部位,操作者应熟练掌握操作过程,在确保患者安全、舒适的前提下,如何快速准确无误地采集动脉血,并尽可能地减少该操作对患者所造成的疼痛及损害,以及标本不能及时送检时如何更好地保存而不影响检验的结果等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课题。
参考文献
[1]刘海燕.国内血气分析标本采集研究进展.2008,23(2):7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