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诉讼制度功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功能,行政机关,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国家安全机关,复议申请,利害关系人,议案建议
行政诉讼制度功能论文文献综述
邢东伟[1](2019)在《理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做好制度功能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1999年,我国颁布了行政复议法,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正式确立,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和应有功能没有充分发挥,亟须进行修改加以解决和完善。《法(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3-19)
钟瑞璟[2](2018)在《论行政诉讼制度的修复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法自从实施以来就取得了较为显着的成绩,但对于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的定位,依然较多的集中于权利救济或监督行政等传统功能上。当前,我国正处于各种社会矛盾多发的时期,这使得公民对政府的不满意度持续上升。加上公民政治权利和维权意识的增强,着眼于权利救济和保护的传统做法、或者以行政行为为调整对象作为核心而进行监督的功能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当前行政诉讼急速扩张的需求。因此,对于行政诉讼制度核心功能的再定位成为行政诉讼法的当务之急。行政诉讼制度的修复功能作为对行政诉讼传统功能定位缺失的空白补充,其旨在通过行政诉讼活动的开展以达到实质性解决官民纠纷和矛盾的效果。并在一定程度上试图化解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抗性矛盾。关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因受到损害而被打破平衡的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诉讼制度修复功能的重点所在,它通过对行政相对人的心理修复这一路径,最终达到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逐渐修复。现有的行政诉讼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和在行政判决中借鉴民事判决方式而引入赔礼道歉方式成为必要的且有益的信任修复手段。行政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应用科学的存在,只有完备的理论能指导现实才可以使其发挥出存在的价值。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是行政诉讼完整制度的构建的基本前提,并向每个人诠释规范我们生活的行政诉讼制度在不同情况下所展现出来的不同面貌。将行政诉讼的核心功能定位到何处,会使得行政诉讼原则、诉讼案件的具体管辖、和受案范围、乃至整个诉讼程序的设定、以及判决方式等方面发生巨大的变化。(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3)
张鲁萍[3](2018)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功能定位与制度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与旨在"维护私益"的主观诉讼不同的是,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在全国全面推行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环境公益、监督行政"。为了构建反映公益诉讼规律、具有可操作性的诉讼制度,应当在准确定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功能、合理划定检察监督权力界限的基础之上构建相配套的诉前程序,并进一步探索案件的审查深度、污染行为人的程序保障、判决类型、判决执行等诉讼规则。(本文来源于《学术界》期刊2018年01期)
邓刚宏[4](2017)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与制度构想——以行政诉讼功能模式为分析框架》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新《行政诉讼法》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本次修改明显带有"权宜之计"的嫌疑,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也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中如何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困惑。因此,以主观公权利与客观法秩序为两条基本路径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具有理论与现实基础。在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取决于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司法审查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实质上的关联程度。在客观法秩序模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就是假定一切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为原则,其最大化的结果就是被诉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无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所有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全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立法明确双层结构的受案范围标准,假定行政行为可以审查标准,立法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范围。(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7年05期)
王立新[5](2016)在《行政诉讼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功能与实现——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社会纠纷解决制度创新功能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行政诉讼是纠纷解决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诉讼作为纠纷解决制度具有解决纠纷功能,其在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具有终局性。行政诉讼解决纠纷功能内涵是由行政诉讼立体叁角形结构所决定的,包括最终解决纠纷、权威解决纠纷和兜底解决纠纷叁方面功能内涵。实现行政诉讼解决纠纷功能内涵的制度设计,为行政诉讼法新修内容所展现,主要包括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树立行政诉讼司法权威、确立调解制度、确立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确立共同被告制度、破解行政诉讼"执行难"。(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6年06期)
卢超[6](2015)在《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的功能衍化》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原本是一项裁判执行措施,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的变化,其发挥的事实功能被大大扩展。实践中,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在规范性文件修改中发挥着功能性审查的作用。从社会变迁的视角观察不难发现,维稳压力、协调和解政策与地方发展型政府的模式变迁,诱发了对于行政诉讼司法建议的制度性需求,从而迫使司法建议成为行政诉讼工具箱中的重要工具。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的功能衍化,为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极具价值的制度样本,亦为行政诉讼法的未来发展提供了背景材料。(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5年03期)
刘飞[7](2013)在《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中的诉讼类型如何设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确定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因此诉讼类型制度不具有拓展受案范围的功能。从完善诉权保护的角度来说,虽然可以考虑引入无效性确认之诉、继续确认之诉与预防性诉讼叁种诉讼类型,但不可高估其意义。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系以非明文规定方式建立了类型制度。是否明文规定诉讼类型仅具有形式意义上的区别,不会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构造形成实质影响。改良行政诉讼制度应着力推进实质意义上的诉讼要件制度的完善,不能寄希望于明文规定的类型制度的构建。(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3年05期)
宋坡[8](2011)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性质、功能及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在我国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学界关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性质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司法实践中,检法两家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不同理解,限制了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功能的发挥;立法者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也存在着缺陷,使得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作用被大大削弱。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过程中,首要的是厘清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性质:在现代司法观念中,司法是诉讼中的执法,结合检察机关在我国宪政中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我们认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性质是司法监督权,是司法权的本性和法律监督权的特性相结合的统一体。由此我们也推导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功能就是:法律监督功能、权力制衡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厘清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性质和功能,我们就能认识到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在于赋予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权力过少,检察机关不能有效地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因此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权力对行政诉讼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相关制度,使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多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1-04-01)
曹达全[9](2011)在《功能迥异的叁种行政诉讼制度历史类型——兼论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路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统治者管理工具的管理主义行政诉讼制度对公民权利保护相当不足,但其注重自身品质培养的经验值得汲取。形式主义的行政诉讼制度依附于立法权,只能保障公民的"法律权利",其功能有待进一步拓展。功能主义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了保护公民权利的范围,甚至成为各种利益的博弈场,但却遭遇自身能力限制等难题。对此,注重培养自身品质,转变功能定位是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来源于《江海学刊》期刊2011年02期)
杨茜,田舍郎[10](2010)在《我市行政诉讼制度功能逐渐显现》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从日前召开的嘉兴市纪念《行政诉讼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上获悉,自《行政诉讼法》确立“民告官”制度以来,我市法院系统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657件、审结1630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二审行政案件572件。 《行政诉讼法》颁布并实施的当(本文来源于《嘉兴日报》期刊2010-10-04)
行政诉讼制度功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诉讼法自从实施以来就取得了较为显着的成绩,但对于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的定位,依然较多的集中于权利救济或监督行政等传统功能上。当前,我国正处于各种社会矛盾多发的时期,这使得公民对政府的不满意度持续上升。加上公民政治权利和维权意识的增强,着眼于权利救济和保护的传统做法、或者以行政行为为调整对象作为核心而进行监督的功能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当前行政诉讼急速扩张的需求。因此,对于行政诉讼制度核心功能的再定位成为行政诉讼法的当务之急。行政诉讼制度的修复功能作为对行政诉讼传统功能定位缺失的空白补充,其旨在通过行政诉讼活动的开展以达到实质性解决官民纠纷和矛盾的效果。并在一定程度上试图化解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抗性矛盾。关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因受到损害而被打破平衡的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诉讼制度修复功能的重点所在,它通过对行政相对人的心理修复这一路径,最终达到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逐渐修复。现有的行政诉讼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和在行政判决中借鉴民事判决方式而引入赔礼道歉方式成为必要的且有益的信任修复手段。行政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应用科学的存在,只有完备的理论能指导现实才可以使其发挥出存在的价值。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是行政诉讼完整制度的构建的基本前提,并向每个人诠释规范我们生活的行政诉讼制度在不同情况下所展现出来的不同面貌。将行政诉讼的核心功能定位到何处,会使得行政诉讼原则、诉讼案件的具体管辖、和受案范围、乃至整个诉讼程序的设定、以及判决方式等方面发生巨大的变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诉讼制度功能论文参考文献
[1].邢东伟.理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做好制度功能衔接[N].法制日报.2019
[2].钟瑞璟.论行政诉讼制度的修复功能[D].西南政法大学.2018
[3].张鲁萍.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功能定位与制度建构[J].学术界.2018
[4].邓刚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与制度构想——以行政诉讼功能模式为分析框架[J].东方法学.2017
[5].王立新.行政诉讼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功能与实现——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社会纠纷解决制度创新功能为中心[J].河北法学.2016
[6].卢超.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的功能衍化[J].法学研究.2015
[7].刘飞.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功能[J].法学研究.2013
[8].宋坡.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性质、功能及制度完善[D].广西民族大学.2011
[9].曹达全.功能迥异的叁种行政诉讼制度历史类型——兼论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路径选择[J].江海学刊.2011
[10].杨茜,田舍郎.我市行政诉讼制度功能逐渐显现[N].嘉兴日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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