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论文-施展

行政复议调解论文-施展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复议调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复议调解,可诉性,行政协议

行政复议调解论文文献综述

施展[1](2019)在《行政复议调解的可诉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出台后,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得以确立,却未有规范对复议调解的可诉性予以明确。在立法方面,既有规范在适用于复议调解书可诉性时呈现出不自洽之处;在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复议调解书的可诉性亦存在争议。目前与复议调解可诉性相关的法条共有叁条,笔者逐条对其进行分析。第一,《复议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之内涵仅为确定力、公定力与执行力,与排除司法审查的终局效力无涉;第二,《行诉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调解行为仅即行政机关针对民事争议的行政调解,不得适用于复议调解;第叁,《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九十叁条规定的调解书仅指行政诉讼调解书,不包括复议调解书,依当然解释,复议调解书较诉讼调解书更具有错误可能性,故应认可其可诉性。在明确复议调解书的可诉性后,应当进一步明确复议调解书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管道。虽然存在将复议调解书解释为复议决定下位概念的空间,但复议调解书之达成系双务行为,属于“合意型”行政争议解决之结果,与复议决定的单方“决定型”行政争议解决理念不相符合。与之相对,复议调解书符合行政协议之定义,将其作为行政协议加以审查能够较好体现复议调解制度的合意型争议解决方式之本质,且方便司法审判时借鉴目前审查行政协议之经验,故本文认为应当以行政协议为管道将复议调解书纳入至行政诉讼之中。最后,本文将目光投射回张传义案,对叁级法院之正误进行判断。本文认为,案涉复议调解书是各方当事人对民事争议、行政争议两大争议所达成之协议,系属行政协议,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6-06)

吴明熠[2](2019)在《行政纠纷调解机制的优化调整——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协商行政理念发展、行政纠纷调解得到承认并逐步拓宽的现实语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作为当下行政纠纷调解的主要实践形式,有必要对其制度加以优化以促成多元化解行政纠纷机制体系的完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完善应主要面向合法、合理调解原则的细化、裁量行政纠纷调解情形的解释、围绕"调审分离"确立行政复议调解机构等方面。行政诉讼中调解的优化则应以调解原则的细化补充、调解范围的增设、调解效力的确定等内容为主要方面。(本文来源于《荆楚学刊》期刊2019年02期)

董倩倩[3](2018)在《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受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的影响,行政法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行政法的发展和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强化,使得行政法在管理方式上也出现相应变化,其中就包括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建立。该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国家权力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出现各种的权利冲突,矛盾激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本文通过介绍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并在这基础上就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针对性构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9期)

钱芳妍,戴毅偲[4](2018)在《论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正当性及其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07年5月由国务院颁布,在这时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才正式被纳入到行政复议程序当中,正式从立法上确立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并且对其原则、适用范围、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及其执行作出了规定。但是,该《实施条例》的出台也未能完全消解法律研究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对于该调解制度在整个行政复议程序中正当性的疑虑。全文从剖析该调解制度的正当性与效益性着手,梳理出该调解制度的四大原则,进而结合实例提出完善该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和设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4期)

刘大伟,王会宝[5](2018)在《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及时发现、调处各类纠纷和改革发展中的新矛盾。截至目前,我市90%以上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和一线得到妥善化解,为本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本文来源于《莱芜日报》期刊2018-08-16)

王一多[6](2018)在《论调解在我国教育行政复议中的适用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为国家的文化传承、经济发展、科技提升以及民族团结等方面都做出了巨大贡献,是一个国家得以长久持续发展的根本。所以,教育领域运行稳固,法律健全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随着我国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我国人民自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教育领域的纠纷也纷至沓来。作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面对各种各样的教育不公现象时可以通过我国的教育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其中,教育行政复议就成了一种非常关键的救助方式,但是面对教育行政相对人关于教育行政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时,即可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利益。然而,通过对各种教育行政复议的实践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教育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偏向于强调书面审查,致使行政相对人无法享受申辩、质证等权利,会对复议结果的权威性与公平性产生影响。按照依法行政规定,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同样要加入决策流程内,行政部门具有赋予特殊含义的行政行为。但是,在进行行政复议的同时,也需要许多资金、精力、人员作支撑。其结果可能还会让教育行政相对人不甚满意,提起二次复议。而调解可以作为中立的第叁方出面,从中进行劝说,让教育行政相对人参与其中,有更多的话语权,使双方都达到满意的结果。这种形式可以成为教育行政复议中快速有效的化解教育行政相对人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的手段,进而解决教育行政纠纷。因此,本文就调解在教育行政复议中的适用范围,以及在调解的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需要完善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办案原则与程序设置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述。做好教育行政纠纷中的调解工作,可以缓和行政主体与申请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更加高效的处理纠纷案件,使纠纷得以彻底解决,尤其符合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思想,有利于保持社会的良序运转,建设和谐稳定的现代社会。(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李金蔚[7](2018)在《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推出,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越来越受相关法律人士的关注。它作为一种调解结案的新方式,对于促使争议双方达成共同意见,成功解决争议问题,具有重大作用。本文在概述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价值,并指出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具体实施程序,以供相关人员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2期)

何鑫[8](2017)在《公安行政复议调解机制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作为一种传统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它的出现是新时期政府实现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需求。但由于法律仅为框架性的规定和指导,公安机关在具体适用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过程中依旧存在不少问题。文章从概念、范围、程序、监督的角度,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进行分析,提出对完善公安行政复议制度的初步构想。(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于宗玉[9](2017)在《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行政复议程序中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行政复议调解能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快捷、便利、低成本的权利救济,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进行有效地化解。本文结合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实例,从立法现状和实施现状两个角度剖析我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正文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国内外研究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综述,并对本文的写作思路、方法等进行陈述;第二部分从立法和实务两个角度对我国行政复议调解现状以及学界关于行政复议能否适用调解的争议进行介绍,并进一步阐述调解的实践价值;第叁部分研究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对自由裁量权的分析,探讨适当扩大行政复议调解范围等具体内容;第四部分着重研究我国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设计,提出按照时间顺序将行政复议调解分为启动程序、审查程序、协商程序、结束程序,并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探讨合理的调解期限和次数;第五部分重点研究复议调解的救济问题,在对我国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进行剖析的基础上,着重探究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程大学》期刊2017-04-01)

宿丹萍[10](2016)在《浅析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通过分析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缺陷,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完善展开探讨,旨在为相关人员基于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缺陷、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完善的推动行政复议制度有序、健康发展研究适用提供一些思路。(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3期)

行政复议调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于协商行政理念发展、行政纠纷调解得到承认并逐步拓宽的现实语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作为当下行政纠纷调解的主要实践形式,有必要对其制度加以优化以促成多元化解行政纠纷机制体系的完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完善应主要面向合法、合理调解原则的细化、裁量行政纠纷调解情形的解释、围绕"调审分离"确立行政复议调解机构等方面。行政诉讼中调解的优化则应以调解原则的细化补充、调解范围的增设、调解效力的确定等内容为主要方面。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复议调解论文参考文献

[1].施展.行政复议调解的可诉性研究[D].浙江大学.2019

[2].吴明熠.行政纠纷调解机制的优化调整——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对象[J].荆楚学刊.2019

[3].董倩倩.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8

[4].钱芳妍,戴毅偲.论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正当性及其制度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8

[5].刘大伟,王会宝.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N].莱芜日报.2018

[6].王一多.论调解在我国教育行政复议中的适用及完善[D].沈阳师范大学.2018

[7].李金蔚.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8

[8].何鑫.公安行政复议调解机制构建研究[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

[9].于宗玉.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7

[10].宿丹萍.浅析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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