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冲突协调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票据,无因性原则,票据关系
冲突协调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徐建玮[1](2019)在《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没有清晰的定位,强制规定票据流转时的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真实有效。但该规定在理论上存在瑕疵,且在票据的实际使用上也存在一些不便,与现代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相违背。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该规定不符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且与《票据法》的个别条文相抵触,破坏了《票据法》的内部统一。本文拟从票据无因性的内涵与沿革出发,分析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在此基础上,探讨第十条第一款的合理性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9年10期)
曹明星[2](2019)在《BEPS背景下转让定价税制的冲突与协调——以特殊地域优势的利润分割原则与方法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转让定价税制自形成以来一直存在着独立交易原则与公式分配法的冲突。在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背景下,必须对传统国际税收理念进行改革和创新,以厘清以特殊地域优势为代表的利润分割新因素的本质及其依据,从而最终完善转让定价税制体系并促进跨境交易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窦冬辰[3](2018)在《一物一权原则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双重所有权作为英美信托法的基本理论,面临着与大陆法系财产法的协调问题。我国信托法中未能确定信托财产权利归属的原因之一就是在理论上无法解释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与大陆法系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通过对概念本身的考察可知,两种理论并无实质冲突,仅为因解释选择的不同而产生的一种误解。因此,当务之急是确定信托财产的归属,以满足一物一权的基本要求。为此,鉴于所有权概念的局限性,应当在突出完整权的前提下,明确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人。出于相同的原因,不宜在物权法或民法典物权编中对信托财产归属或受益权的性质作出规定。(本文来源于《南开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何佳瑜[4](2018)在《论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现代国际法律体系的不断演进,作为习惯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与保护人权的国际强行法规则的冲突日益显现。当国家豁免已经从绝对豁免走向限制豁免的今天,如果一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中的强行法,是否还能享有豁免权已成为学术界广泛讨论的问题。本文尝试以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冲突以及协调措施为切入点进行阐述,以期为缓解这两者之间的冲突提供一些参考的思路。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的产生过程。首先,国家豁免作为一个传统的国际法原则早已根深蒂固,在国际社会和各国国内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数百年之久的历史。其次,二战结束之后,国际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全新变化,作为维护世界秩序的法律手段,国际强行法就这样开始强势崛起。最后,随着人们对于人权的日益重视和保护,国家管辖豁免理论日趋发展,国际强行法的规则渐渐开始对国家豁免理论的权威地位发起了挑战,强行法与国家豁免原则开始出现相当大的矛盾。第二部分解读国家豁免原则和国际强行法冲突的原因以及本质。对二者之间的冲突进行理论解读后,发现冲突的原因主要来源于:第一,国际法特殊的造法方式和效力来源。国际法不像各国国内法那样有完备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执行机关,所以国际法对国家所具有的约束力和顺利实施靠的是各个作为国际中一份子的国家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第二,二战后自然法的复兴。自然法因为法西斯主义的暴政再次成为社会的焦点,自然法学派的忠实拥护者们得出了在国际法中是有强行法这样的内容存在的结论。第叁,国际人权法的出现和国际人权救济机制缺失。国际人权法作为近年来的新造物,对国家豁免原则发起挑战,人权保护的问题渐渐开始向国家豁免原则渗透,但目前国际组织、各个国家可以采用的救济方式仍很缺少甚至可以说是匮乏。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冲突归根究底体现的是现在日益受到全世界重视的人权问题与国家豁免原则的冲突,到底是人权保护还是国家主权何者优先的问题。第叁部分评析现有的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的协调思路。认为违反国际强行法不能构成国家豁免原则例外的观点主要见于各个司法实践案例中,较为典型和具有借鉴意义的主要有Princz诉德国案、Al-Adsani诉联合王国案、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以及德国诉意大利案等。国际法院将是否使用管辖豁免权和是否违反国际强行法划分为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但这种简单的一分为二的做法存在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如在需要运用到强行法的任一场合中,研究它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一些程序性的内容。而认为违反国际强行法可以构成国家豁免原则例外的观点主要有“规范等级论”、“共谋论”、“普遍管辖论”、“资格论”、“默示弃权论”等理论学说。但上述观点有的自身逻辑还存在不够完整之处,有的与现有的国际法理论存在冲突,有的还不具有充实的实践经验佐证,暂时还没有一个可以经得起充分考量的。第四部分提出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协调的新构想。在叙述必要性和可能性之后,提出在满足一定标准的条件之下,一国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可以构成国家豁免的例外。首先,必须满足排除国家豁免的国际不法性的事由达到足够的“必要性”,即满足“用尽最后救济”的条件。判断是否达到足够的必要性主要取决于行为国的国家行为是否严重侵犯了基本人权和受害者是否用尽最后救济。其次,还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选择适用豁免例外。当侵权行为国的侵权行为受害者可以具体落到某个特定的个人时,行为国不应再享有国家豁免。如果一国所作侵犯人权的行为针对的是“个人的集合体”,但倘若否定该国功能性主权权利可能会威胁到该国的国家安全甚至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此时的国际社会可以对该国的主要领导者进行司法审判。最后,考虑到国际法解释的特殊性,建议可以由起草委员会牵头在联合国的框架下敦促各缔约国积极展开对相关条文格式化公约的商讨,如《联合国公约》第12条中“侵权例外”的适用范围。(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刘巧[5](2017)在《大国特权与主权平等原则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全球化的深化改变了各国家间的力量对比,也加速了大国的崛起。在这种国际法背景下,国际法已有的大国特权与现有的大国特权分配状况遭到了来自多方的质疑,同时在现阶段论证大国特权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也显得尤为重要。分析大国特权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必然离不开对主权平等原则的探讨与分析。国家间的主权平等在形式上是否已然达到平等的状态,或者达至形式平等状态下的主权平等在实质上又受到哪些挑战?在这些疑问的引导下,从论述大国特权与主权平等原则冲突的角度出发,分析冲突产生的本质原因并找到破解此种冲突的协调方法。同时作为新兴大国的中国在国际法的浪潮中又该如何平衡国际法与国内法,这也是本文在最后一章结合我国实际分析得出的中国态度和中国立场。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关于国家主权原则、大国特权及两者的冲突,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横向与纵向的对比分析,从而引出了本文的主题——大国特权与主权平等原则的冲突。第二章顺势对冲突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从权力特性、历史因素和现实状况叁种层面出发,系统而概括地阐述了两者冲突产生的原因。第叁章在前文的基础上,延续着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主要分析了前述冲突的协调机制。采用历史论证的研究方法,利用新兴大国发挥弱化大国特权的实践分析协调冲突的方法;从内因出发,在主权平等的最低限度内发挥大国特权的优势地位;从外部因素上,在现行国际法中建立非国家行为体干预机制,从第叁方监督的角度协调冲突;最后,强调大国特权与大国责任的统一,在大国权力内部对大国权力进行规制。第四章从中国的国家实践出发,结合中国国家主权的历史沿革与发展,提出并重申了中国在全球化时代下新的国家主权观,最后用中国的国家实践又反过来论证了前述的中国态度与中国立场。全球化时代下,表面上看国家主权看似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削弱,实质上国家主权观念仍在增强。大国特权作为一种特殊时代背景下的历史性安排,一方面是对国家主权形式平等的有力保障,另一方面也与国家主权平等的实现形成了冲突。然而,现阶段如何实现大国特权时代背景下特权与主权平等的协调才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大国的双重身份也必然不能在这种冲突下独善其身,因而,在新的历史背景下,表明中国态度、坚定中国立场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7-06-01)
方柏兴[6](2016)在《论辩护冲突中的权利保留原则——一种协调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关系的新思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强调律师独立进行辩护,不受被告人意志左右的"独立辩护人"理论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并引发了实践上的消极后果。基于有效辩护和尊重被告人自我决定权的理念,在协调被告人与辩护律师的关系上,有必要提倡一种新的思路。此种思路可以在理论上概括为权利保留原则。其中,被告人作为辩护权的权利主体,对直接影响自身关键性权益和道德自由的保留性权利享有最终的决定权。一旦被告人在权利行使上与辩护律师发生冲突,根据权利性质的不同,可以分别适用被告人主导型和协商型的解决模式。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约定、被告人行为能力受限、被告人与辩护律师沟通不能以及权利行使违反律师法定义务则构成权利保留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形。(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6年06期)
柴思敏[7](2016)在《谨慎性原则与相关会计原则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谨慎性原则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八项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在会计核算工作中,谨慎性原则有时会与其他会计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本文研究谨慎性原则与其他相关会计原则冲突的表现以及如何协调可能发生的冲突。(本文来源于《企业导报》期刊2016年14期)
莫世健,陈石[8](2016)在《AIIB协定下国家豁免原则与中国法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亚投行作为首个由中国发起成立的国际金融组织,从意向创始成员国的积极态度和经济实力可以知其将如期在2015年年底前成立。亚投行的运作在受到国际法和中国法双重约束的同时,也给中国法和中国法院带来新的挑战。正如AIIB协定在国家豁免问题上采取的是限制豁免立场,但中国向来主张绝对豁免。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新发展,限制豁免立场被美国和欧洲各国的国内立法所采纳,同时也被国际公约等接受。国际实践从绝对豁免向限制豁免发展到当下,中国有必要适时改变立场,通过制定有关国家豁免的专门性法律来明确采纳限制豁免。在法律出台之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来弥补立法空白。(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6年01期)
张子昂[9](2015)在《国际投资条约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价值冲突与法律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跨国家、跨区域经济体之间发生的国际投资行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已经形成广泛共识,国际直接投资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核心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总量的提高,国际投资也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因为引进外资,东道国的自然环境遭到了破坏,人权、公众健康等公共利益无法保障。人们不再盲目崇拜“量”的增长,更关注增长同时“质”的提高。这里的“质”就是可持续发展。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国际投资的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是互为因果、对立统一的关系。国际直接投资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消除贫困、改善人民生活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投资,国际社会不会有这么快的发展。从这个层面来看,二者是统一的。反过来讲,投资带来的种种自然、社会问题需要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寻求一条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现行的国际投资条约仍将促进和保护投资作为其主要目的,没有对可持续发展表现出应有的关切,失之片面。从这个层面来看,二者又是对立的。自1987年布伦特兰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出现了对可持续发展的表述之后,涉及国际投资领域的各种国际组织在可持续发展问题上做出了很多新的尝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1992年联合国和环境发展会议的《里约宣言》扩展了可持续发展的范围,将发展中国家的减贫和经济发展以及所有国家的经济增长纳入在内。该宣言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解释体现了工业化国家和贫穷国家所关注问题的平衡。而2002年联合国的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则提出实施有计划地减少贫困,改变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环境政策评估报告会针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环境政策评估并提出相应建议,无疑也促进了可持续发展。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UNCTAD)长期重视跨国公司和投资政策的研究,它每年发布世界投资报告,关注国际投资的问题。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的标题就是“为可持续发展目标投资行动计划”。该报告的前言部分指出:“为实现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的作用,并加强私营部门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积极影响。”(1)用可持续发展的视角重新审视现行国际投资条约的规定以及仲裁实践,不难发现:在立法上以保护和促进投资为目的,其中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征收条款、非歧视性待遇等具体规定无不围绕这一目的进行,忽视了对环境保护和人权等公共利益的考虑。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对上述规则过于宽泛的解释使得对可持续原则的背离变本加厉。要利用国际投资法律框架保障可持续发展,就要对相关的国际投资条约以及其仲裁进行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的“顶层设计”,才能在投资保护和环境保护、人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从而确保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虽然经过各方的不懈努力,但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际投资条约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冲突之法律协调问题提出建议:首先,设立国际投资条约的目标需要从现在的投资者保护主义向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变。国际投资条约除了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来鼓励投资之外,还要为东道国的国内政策留下一定的余地和灵活性来确保可持续发展。其次,要明确投资者保护条款(公平公正待遇、间接征收等)的适用范围,防止投资者随意以违反投资者保护条款为由提起纠纷,也为仲裁庭解释条款内容提供了依据,不至于过度滥用自由裁量权。再次,条约中还应增加对投资者和投资母国的责任的划分及履行。在促使投资者在东道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可以让东道国追究投资者破坏环境的责任。最后,对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程序需要公开,引入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5-05-01)
韩超[10](2015)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民法的本源和性质进行了论述,对民法基本原则间的冲突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冲突加以协调的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4期)
冲突协调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转让定价税制自形成以来一直存在着独立交易原则与公式分配法的冲突。在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背景下,必须对传统国际税收理念进行改革和创新,以厘清以特殊地域优势为代表的利润分割新因素的本质及其依据,从而最终完善转让定价税制体系并促进跨境交易的健康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冲突协调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徐建玮.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J].河北企业.2019
[2].曹明星.BEPS背景下转让定价税制的冲突与协调——以特殊地域优势的利润分割原则与方法为中心[J].税务研究.2019
[3].窦冬辰.一物一权原则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与协调[J].南开法律评论.2018
[4].何佳瑜.论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冲突与协调[D].华中师范大学.2018
[5].刘巧.大国特权与主权平等原则的冲突与协调[D].福州大学.2017
[6].方柏兴.论辩护冲突中的权利保留原则——一种协调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关系的新思路[J].当代法学.2016
[7].柴思敏.谨慎性原则与相关会计原则的冲突与协调[J].企业导报.2016
[8].莫世健,陈石.AIIB协定下国家豁免原则与中国法的冲突与协调[J].政法论丛.2016
[9].张子昂.国际投资条约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价值冲突与法律协调[D].河南大学.2015
[10].韩超.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协调[J].法制博览.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