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诉辩交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辩交易制度,异同,正当性条件
诉辩交易论文文献综述
袁荃[1](2019)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条件及与美国诉辩交易的制度异同》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在新形势下的重要改革,既有滥觞于外国的部分,也有本国的传统参与其中,因而在我国既有播种的土壤,也存在着发芽的阻碍,更有着开花结果的光明未来。接下来笔者将以该制度的正当性条件及与美国诉辩交易的制度异同为一斑,一窥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全豹,为推进该制度在我国的生根发芽提供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3期)
李先宇[2](2019)在《论中国式诉辩交易制度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辩交易制度简易、快捷、灵活,有利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缓解司法系统压力,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重大、新型、疑难案件中,故基于该制度的合理内核有学习借鉴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7期)
陈界融[3](2018)在《诉辩交易制度的民商法学观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民商法学主体规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禁反言规则观察,诉辩交易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法律主体有尊严、协商过程有效率、协商结果有公平以及协商效力禁反言,应当建立诉辩交易中国模式:有公诉权的检察机关与有当事人资格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就罪、责、刑展开协商,以被告人认罪、放弃诸多诉讼权利为代价,足额赔偿被害人受损法益,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交换检察机关较轻检控。检察机关只能对损害私法益的、有自然人等私法主体被害人而非国家(法益)型被害人的案件进行协商,不能对损害国家法益等公法益的案件进行协商。法院不对诉辩交易进行事实审查,只进行法律审查,认定被告人自愿协商、真诚悔罪、足额赔偿被害人受损法益且协商内容合法,据此作出确认该诉辩交易协议合法有效的刑事裁判,从而快速终结案件。(本文来源于《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韩晗[4](2017)在《中国版“诉辩交易”若干理论问题之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被视为中国版的"诉辩交易"制度,从当前司法实践及域外经验出发,需要注意的理论问题是:该制度并不是脱胎于"坦白从宽"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坚持国家追诉主义的立场,坚持检察官的主导地位,理性对待被害人的谅解赔偿问题,切勿使其成为制度适用的决定性因素;明确制度启动所具有的自愿性与达到证明标准的二元属性;尽量消除"可能判处"对"庭审实质化"的冲击,使量刑建议权向从宽幅度建议权的方向发展。(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7年01期)
谢作幸,陈善超,郑永建[5](2016)在《跨越“诉辩交易”: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时期.刑事案件的数量持续增加,使得司法机关面临着巨大的办案压力。加快办案速度、节约司法资源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从而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作分流处理已势在必行。~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以保障被告人人权为具体目标的司法改革大举措,其在当前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与社会作用。2016年,最高院、最高检报告中均提出要进一步探索完善该制度,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难题仍需多角度、深层次讨论加以解决。(本文来源于《司法改革论评》期刊2016年02期)
郝薇[6](2016)在《我国引入诉辩交易制度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引入诉辩交易制度,有利于实现被害人权利保护、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随着国人对于诉讼交易观念的转变,辩护与代理制度的形成与完善、诉辩交易完善了自由裁量权,我国可以引人诉辩交易制度。策略是:明确规定诉辩交易的适用条件;确立诉辩交易的司法审查机制;确立不正当交易的救济机制。(本文来源于《云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汤先钰[7](2015)在《浅谈自由裁量权下的诉辩交易》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辩交易制度提高了诉讼的效率、降低了诉讼风险,有利于平衡办理案件的效率与公正间的价值。笔者认为,在自由裁量权下实施诉辩交易能够更好的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完善案件的处理结果;同时,为了诉辩交易的公正运用,要建立并完善相关制约机制,使得诉辩交易更合理的运用到实际案件中。(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41期)
郑小松[8](2014)在《受贿罪中的诉辩交易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据自侦实务统计,受贿犯罪的比率愈来愈高,加之信息传播的加剧,受贿人的反侦察能力愈来愈高,为了提高对受贿犯罪的实务打击力度,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受贿犯罪的侦查中适当引入诉辩交易。 侦查时间的紧迫性。现行法律规定传唤时间只有12小时,对于受贿次数较少及(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4-10-30)
吴建忠[9](2013)在《诉辩交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辩交易是由我国的刑事诉讼所引进来的,在开始于诉辩交易实际合理性和价值之外,还引入优良的司法环境、公众的一些基础观念以及心理观念,还有法律相关基础等一些本土司法的实际因素。在如今的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理性化发展诉辩交易,一定要坚持他人的一些合法利益、公共利益、不能够对国家利益有所损害。并且能够坚持合法性以及自愿原则。鉴于固定的人文环境和制度背景,中国诉辩的实际构建更应该制度化和规范化,要了解其在司法中适用案件的限制范围以及适用条件,限制其实际的交易内容,对其司法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从而进一步推进其刑事审判的实际改革进程,从而探求提高诉讼切实效率以及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33期)
马开轩[10](2013)在《论诉辩交易之不可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把诉辩交易引入刑事诉讼领域,在英美法系国家早已实现,但要在我国引进此制度似乎比较困难。目前,我国不仅缺乏诉辩交易成长的法律环境,而且诉辩交易所要求的"对抗式"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还一时难以建立,加之目前我国刑诉领域中最迫切需要树立的"疑罪从无"原则与诉辩交易理念存在内在冲突,因此我国目前不宜引入该制度。(本文来源于《学习论坛》期刊2013年09期)
诉辩交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诉辩交易制度简易、快捷、灵活,有利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缓解司法系统压力,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重大、新型、疑难案件中,故基于该制度的合理内核有学习借鉴的必要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辩交易论文参考文献
[1].袁荃.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条件及与美国诉辩交易的制度异同[J].法制博览.2019
[2].李先宇.论中国式诉辩交易制度的建构[J].法制博览.2019
[3].陈界融.诉辩交易制度的民商法学观察[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韩晗.中国版“诉辩交易”若干理论问题之反思[J].研究生法学.2017
[5].谢作幸,陈善超,郑永建.跨越“诉辩交易”: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与思考[J].司法改革论评.2016
[6].郝薇.我国引入诉辩交易制度构想[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6
[7].汤先钰.浅谈自由裁量权下的诉辩交易[J].商.2015
[8].郑小松.受贿罪中的诉辩交易浅析[N].江苏法制报.2014
[9].吴建忠.诉辩交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
[10].马开轩.论诉辩交易之不可行[J].学习论坛.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