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物论文-童德华

网络虚拟物论文-童德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网络虚拟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财产罪法益,无形物,网络虚拟物,效用

网络虚拟物论文文献综述

童德华[1](2019)在《网络虚拟物作为财物的法益属性及其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财物是一个流变性的概念。受所有权观念的影响,刑法传统理论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所有权。这种理论是建立在物是有形物这一观念之上的,在以物易物的经济发展模式下,它具有刑法解释的效力。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财产权利分离,一种共享型经济发展模式也得以出现,所有权观念由此开始衰落,刑法中的所有权理论也开始动摇,根据技术发展与经济发展的新态势,刑法对财产的保护应着眼于财物的效用,但同时要坚持刑法对民法保障法性质,将效用作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实现刑法对于有形物和无形物乃至网络虚拟物的有效保护。(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9年01期)

孙凌[2](2013)在《网络虚拟物交易征税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与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逐步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全世界的人们都围绕着互联网世界开始一天的生活、工作、学习。网络虚拟物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在休闲、娱乐、工作方面对网络用户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网络虚拟物交易具有传统交易方式所不具备的影响力,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现行税收制度并不能完全适应网络虚拟物交易的发展,因为网络虚拟物交易相对于传统交易方式而言是一种极大的飞跃,它具有无形、流动的特点,为网络虚拟物交易的用户提供避税机会。我国目前关于网络虚拟物交易征税的法律规定非常不健全,在很多方面都存在问题,这容易导致征税困难、纳税人逃税避税等现象。我国当前对于网络虚拟物交易征税法律制度的研究不多且不够深入,本文试从多个角度分析,力争为完善我国的网络虚拟物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提出建设性措施。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网络虚拟物的基础概念入手对网络虚拟物进行全方位了解。全面论述了网络虚拟物的概念、特征,财产属性、法律属性,同时,分析网络虚拟物交易的现状,对网络虚拟物交易情况进行介绍。第二部分通过对权利本位、公共财政理论、税收公平原则、实质征税原则这四个方面基本含义的介绍,讨论网络虚拟物交易征税的理论支持依据。网络虚拟物交易征税是权利本位主义和税法私法化趋势的必然结果,更能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与实质征税原则。第叁部分是域外国家和地区网络虚拟物交易的理论与实践借鉴。该部分以经合组织与欧盟、美国、澳大利亚、韩国为研究对象,其中韩国为重点,细致分析以上国家地区的经验,并提出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网络虚拟物交易征税法律制度的建议。在分析网络虚拟物交易基本理论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目前网络虚拟物交易征税的现状,以及借鉴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经验,从而提出完善我国网络虚拟物交易征税法律制度的建议:首先明确网络虚拟物的法律属性,其次促进网络虚拟物交易合法化,第叁建立现代化的网络虚拟物交易税收征管制度,最后细化网络虚拟物交易征税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3-06-20)

葛洪涛[3](2012)在《论网络虚拟物的性质及其民法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服务业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一些关于网络虚拟物品的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通过适用法律解决这些纠纷,首先必须明确这些网络虚拟物品的性质,亦即在其上成立的权利的性质。物权的客体是指有体物,然而有体物的概念及特征并不明确,因而从纯粹法律概念角度出发,难以判断网络虚拟物品是否属于有体物。但是,法律是人们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概念是承载着特定的功能的,在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的时候不能不考虑法律的目的,把网络虚拟物视为物权的客体更有利于保护网络虚拟物品的使用及交易,因而网络虚拟物品是物权的客体,其上可以成立物权。网络虚拟物品不同于通常的有体物,在适用民法时要注意一些特殊的问题。(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2-04-01)

肖黎明[4](2011)在《我国网络虚拟物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关于网络虚拟物法律保护的问题。由于我国现有理论对于网络虚拟物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中,对于网络虚拟物保护存在一定缺陷,导致我国在实践中保护网络虚拟物面临窘境。本文将从网络虚拟物保护的逻辑起点——虚拟物的法律属性出发,运用结构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手段进行法律分析与论证,并采取与国外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关于我国网络虚拟物保护规定的比较法研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网络虚拟物保护的建议。本文将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展开,分为五个章节来进行论述。第一章将阐述关于我国网络虚拟物研究的动因和方法。阐明了研究网络虚拟物当下的现实意义及其研究的科学方法。第二章为本文的重点。通过就我国目前存在的有关网络虚拟物法律属性的学说的比较与分析,从而理清网络虚拟物保护的逻辑起点——虚拟物的法律属性,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的观点。第叁章为本文的重点。通过比较法研究,以国外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网络虚拟物保护的规定进行分析与比较,从宏观和微观领域对网络虚拟物保护制度进行相应的设计第四章在网络虚拟物保护制度制度设计的框架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阐述我国关于网络虚拟物保护的现状和司法实践中的缺陷。第五章将在网络虚拟物保护制度模板的框架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制度的角度来阐述如何完善我国关于网络虚拟物保护,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1-04-01)

魏志强[5](2011)在《网络虚拟物纠纷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虚拟物是伴随网络服务业的蓬勃发展而出现的,虽然只有短短的十几年的时间,它却已经悄悄的进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不论是休闲娱乐,还是日常消费都成为很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面对着网络产业的日益发展,有关网络虚拟物的各种纠纷也随之悄然而至。由于网络虚拟物存在形式的特殊性,使得虚拟物的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往往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时就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运用自身的专有权力对虚拟物纠纷的解决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现实情况却是,立法机关由于网络虚拟物的财产性质没有定性而迟迟不肯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而司法机关只能在司法实践中摸索前进,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司法活动中十分让人遗憾的事情。在我国,相对于网络虚拟物的实体性争议,表现在司法程序上的混乱显的更突出、问题更棘手。我国法学理论界的学者在认识网络虚拟物权利属性时,不论是支持网络虚拟物物权性,还是赞同网络虚拟物债权性,都至少承认网络虚拟物具有财产性,认为其上体现了法律应保护的社会关系。然而,一旦此种类型的纠纷进入到了司法程序后,由于没有专门性法律的规制,不同的司法机关在认定当事人、第叁人资格、管辖权范围界定等程序问题时,所做出的裁判结果往往差异性很大。随着网络虚拟物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加,案件的性质也随之日益复杂,为了更好的维护网络虚拟物权利的人合法权益,减少因立法滞后而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尽快统一有关的司法程序问题就显得刻不容缓。本文第一部分,以网络虚拟物的基本概念为基点,从财产性、权利属性等角度对其进行评述。着重论述了网络虚拟物应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性质及权利归属等问题。第二部分,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困境出发,针对网络虚拟物纠纷的占有、价值评估等实体问题进行说明,并对目前常见的纠纷类型进行了必要的阐述。第叁部分,着重论述了关于诉讼当事人、立案、管辖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程序问题,并对有关问题提出了笔者个人观点。第四部分,从立法、司法层面提出了一些关于网络虚拟物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想。(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1-04-01)

孙牧歌[6](2010)在《论网络虚拟物的性质及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互联网的影响已经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有关网络虚拟物的纠纷。从2003年的全国首例网络游戏虚拟物纠纷案起,人们开始正视网络虚拟物的相关问题。2003年2月,北极冰公司以李宏晨游戏帐号中的虚拟装备是复制品为由,对李宏晨所拥有的网络虚拟物品进行了删除操作,并且封掉了李宏晨的游戏帐号,李宏晨因此将北极冰公司告上法庭。李宏晨及北极冰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均对网络虚拟物的归属发表了各自的观点,法院经审理后并未明确网络虚拟物的法律性质,后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造成网络虚拟物纠纷大量涌现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网络虚拟物方面的相关法律,对网络虚拟物的保护处于一个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要保护网络虚拟物,先要从了解网络虚拟物入手,进而了解网络虚拟物的法律性质,从而将网络虚拟物在法律上定位;随后可以根据网络虚拟物纠纷的不同种类,针对各类纠纷的特点,寻求切实的解决方法。本文从网络虚拟物的概念、特征出发,通过对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网络虚拟物保护的发展过程的评析,得出网络虚拟物应该得到保护的结论。本文随后对网络虚拟物的属性进行分析,首先对民法的财产概念及特征进行分析,得出网络虚拟物具有财产属性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对网络虚拟物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通过对网络虚拟物的相关学说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债权凭证说综合分析,得出本文的结论:网络虚拟物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存在,具有财产属性的是网络虚拟物的载体电磁记录,对电磁记录应采物权的保护方法,并对电磁记录的物权属性进行了评析。本文最后部分从网络虚拟物的纠纷类型入手,着重对网络虚拟物纠纷中的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网络游戏玩家间的纠纷进行分析,由于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网络游戏玩家间有合同的存在,故对该合同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得出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网络游戏玩家间的合同兼具物权和债权双重性质的结论。通过对网络虚拟物纠纷类型特点的分析,针对不同网络虚拟物纠纷的特点,本文从侵权以及合同角度提出了解决方案。本文结尾部分还对国外的一种线上解决纠纷的方式(ODR)进行了简要的描述,线上解决纠纷的方式对解决网络虚拟物的纠纷而言不失为一种便捷、有效的方法。(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0-09-01)

张亚清[7](2009)在《网络虚拟物相关刑事案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明确了网络虚拟物的概念,并指出网络虚拟物所涵盖的范围。对最近几年发生的相关刑事案例进行了分析。总体上看,涉及网络虚拟物的刑事案件发案率是较高的,对行为人的处刑通常也比较重,而且引发的争议也最大。为便于研究,本文根据案件受害主体的不同,把这些案例分成叁类:受害人为网络运营商的案件、受害人为销售代理商的案件和受害人为网络用户的案件。在这叁类案件中,同类网络虚拟物针对不同的主体而言,实际上代表着不同性质的权益。文中结合具体案例,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识误区,特别是在受害人为网络运营商的案件中,根据虚拟物生成方式的不同,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途径。关于对网络虚拟物的刑法保护,只有当受害人为网络运营商时,才需要考虑是否设立单独的刑法罪名,其他情形则无需专门立法,根据现行刑法即可实现对网络虚拟物的充分保护。至于对网络虚拟物法律属性的争议,本文认为,物权说、债权说和知识产权说不一定是相对立的。(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09-12-01)

高未博[8](2009)在《网络虚拟物交易规则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21世纪后,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工具。而诸如网络游戏、即时通讯软件等互联网新生事物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喜爱。随着网络游戏等产业的蓬勃发展,人们渐渐发现除了现实生活外,还有一个五彩缤纷、无拘无束的虚拟世界。能吸引“眼球”就意味着存在市场,网络虚拟物交易就在众目睽睽之下如火如荼地展开了。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这种新型交易的认识,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司法实务领域,都处于真空状态,因此极具研究价值。本文首先从网络虚拟物的定义、特征、类型和法律属性四个基本问题入手,进而对网络虚拟物交易的若干基本法律要素逐一论述。通过比较论证,发现网络虚拟物之一的账号具有双重属性。在网络虚拟物法律属性为债权凭证的论点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立法,总结目前网络虚拟物交易纠纷的原因。最后,通过参照证券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则,构建一个全新的网络虚拟物交易规则。(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09-12-01)

黄晓亮[9](2009)在《网络虚拟物规范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网络经济有着不同于传统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特点,被誉为新经济。网络游戏产业是当前网络产业的代表。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人们除了在现实世界中拥有财产之外,同时在网络空间的虚拟世界中也拥有了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虚拟货币等),统称为“网络虚拟物”。网络虚拟物虽然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是在现实世界中却同样具有交换价值。面对规模巨大的网络虚拟物交易,大量因网络虚拟物而引起的纠纷,凸显了虚拟物法律保护研究的重要性。本文首先从我国网络虚拟物规范入手,以部门法的分类方法,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网络虚拟物保护的态度对我国相关规范经行梳理。其次,对国外及港台地区网络虚拟物规范的立法现状按国家和地区进行综述与总结。最后,在对国内外相关规范综述的基础之上,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和现状的网络虚拟物保护制度设计。(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09-12-01)

顾迪[10](2009)在《网络虚拟物相关民事案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随着公众接触网络成本的一再降低,网络已成为大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在这个过程中,网络虚拟物的概念悄然而生。但是,由于现阶段在理论上对于网络虚拟物的系属和范围都没有统一的说法,这就造成了在实务上涉及网络虚拟物的案件时难以处理。即使法院受理了,也往往会造成相似案件不同结果。正是这现实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素材,本文就是从这个角度入手,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进一步探究网络虚拟物的法律属性以及其对网络虚拟物交易的影响。文章将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将以对网络游戏的发展现状的简要介绍为逻辑起点,并从中引出网络虚拟物的定义。之后将从整体上分析近年来涉及网络虚拟物的民事案件的发案原因,为接下来的具体个案分析进行理论铺垫。文章的第二部分将选取四个典型且法院在认定民事关系上存在分歧的案件逐一进行评析。在分析的方法上,将不会拘泥于理论界的说法,而是更多关注具体案情。以期用实务的眼光找寻出个案差异的深层次原因,并为下一部分网络虚拟物法律属性的论述奠定基础。第叁部分是建立在前两部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网络虚拟物法律属性进行更进一步的厘清,希望能在现有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解决涉及网络虚拟物的纷争。(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09-12-01)

网络虚拟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互联网与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逐步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全世界的人们都围绕着互联网世界开始一天的生活、工作、学习。网络虚拟物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在休闲、娱乐、工作方面对网络用户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网络虚拟物交易具有传统交易方式所不具备的影响力,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现行税收制度并不能完全适应网络虚拟物交易的发展,因为网络虚拟物交易相对于传统交易方式而言是一种极大的飞跃,它具有无形、流动的特点,为网络虚拟物交易的用户提供避税机会。我国目前关于网络虚拟物交易征税的法律规定非常不健全,在很多方面都存在问题,这容易导致征税困难、纳税人逃税避税等现象。我国当前对于网络虚拟物交易征税法律制度的研究不多且不够深入,本文试从多个角度分析,力争为完善我国的网络虚拟物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提出建设性措施。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网络虚拟物的基础概念入手对网络虚拟物进行全方位了解。全面论述了网络虚拟物的概念、特征,财产属性、法律属性,同时,分析网络虚拟物交易的现状,对网络虚拟物交易情况进行介绍。第二部分通过对权利本位、公共财政理论、税收公平原则、实质征税原则这四个方面基本含义的介绍,讨论网络虚拟物交易征税的理论支持依据。网络虚拟物交易征税是权利本位主义和税法私法化趋势的必然结果,更能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与实质征税原则。第叁部分是域外国家和地区网络虚拟物交易的理论与实践借鉴。该部分以经合组织与欧盟、美国、澳大利亚、韩国为研究对象,其中韩国为重点,细致分析以上国家地区的经验,并提出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网络虚拟物交易征税法律制度的建议。在分析网络虚拟物交易基本理论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目前网络虚拟物交易征税的现状,以及借鉴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经验,从而提出完善我国网络虚拟物交易征税法律制度的建议:首先明确网络虚拟物的法律属性,其次促进网络虚拟物交易合法化,第叁建立现代化的网络虚拟物交易税收征管制度,最后细化网络虚拟物交易征税的规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网络虚拟物论文参考文献

[1].童德华.网络虚拟物作为财物的法益属性及其标准[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

[2].孙凌.网络虚拟物交易征税的法律制度研究[D].宁波大学.2013

[3].葛洪涛.论网络虚拟物的性质及其民法规则[D].苏州大学.2012

[4].肖黎明.我国网络虚拟物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1

[5].魏志强.网络虚拟物纠纷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1

[6].孙牧歌.论网络虚拟物的性质及民法保护[D].吉林大学.2010

[7].张亚清.网络虚拟物相关刑事案例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9

[8].高未博.网络虚拟物交易规则的构建[D].上海交通大学.2009

[9].黄晓亮.网络虚拟物规范综述[D].上海交通大学.2009

[10].顾迪.网络虚拟物相关民事案例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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