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商事习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习惯,商事习惯,“双阶”法源,法律化
商事习惯论文文献综述
钟叁宇,林云[1](2019)在《商事习惯法律化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习惯法律化是商事习惯与法律的一种融合模式。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商事习惯识别、司法实务中商事习惯的适用、商事习惯法律化模式之争、筛选标准及适用等级等问题,给商事习惯法律化带来挑战。为更好贯彻《民法总则》确立的"法律多元主义",有必要从商事习惯法律化的规则基础、识别程序法律构建等方面构建商事习惯适用规则,以弥补"立法中心主义"背景下将商事习惯作为裁判依据之不足。(本文来源于《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宋阳[2](2019)在《论国际商事惯例(习惯)中的主观要素》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惯例(习惯)的构成要件是国际商法学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一般认为,若欲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惯例(习惯)必须满足客观要件即一致和反复的行为以及主观要件即"法律确信"这两方面要求。但目前国内外学界对于惯例(习惯)的主观要件认识不足、界定模糊,在惯例(习惯)的识别层面出现了"去主观化"的理论趋势。这种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国际商事惯例(习惯)与不具有约束力的通例之间的界限,赋予裁判者过多自由裁量权限,破坏法律规则适用的统一效果,进而破坏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减损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鉴此,应当继续坚持国际商事惯例(习惯)的主观要件理论。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以专家证言为切入点,引入基于批判反思态度的考虑因素,作为国际商事惯例(习惯)约束力的承认规则和判定标准,精准构建国际商事惯例(习惯)的新"法律确信"理论。(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2期)
高旭男,郭赫楠[3](2018)在《论商事习惯的效力确认——以《民法总则》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习惯既能作为商事主体的行为规范,亦能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裁判规范。从《民法总则》第十条切入,采取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得出商事习惯需满足合理性、可预见性、合法性与公序良俗要件的观点。从实体法与程序法视角指出借助法官自由裁量权、由主张适用商事习惯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及同时满足主客观要件等确认商事习惯效力的过程。经综合分析,认为当商事习惯起解释与补充作用时,不能否认当事人间的合同约定;只有商事习惯作为法律渊源时,才可以修正合同条款。(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曹兴权,卢迎[4](2018)在《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的体系阐释与因应》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在确立民法典基本框架及民事司法一般性规则的同时扩展了法源的涵摄范围,将习惯型塑为解决民事纠纷的裁判依据,这也被视为保持法典体系包容开放与弘扬优秀法律文化传统的重要举措。在立法技术秉持民商合一的路径导引下,司法实践容易从形式逻辑维度将商事习惯与民事(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1-14)
张文彬,杨梦珊[5](2018)在《市民社会中的自发秩序——中世纪商事习惯法形成的文化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商法是由欧洲中世纪的商事习惯法演进发展而来的,在11—17世纪的欧洲,中世纪的商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创造了一系列习惯与惯例,用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商事关系,这些习惯和惯例统称为中世纪商事习惯法,又称商人法。本文主要以法律的文化解释为方法,考察中世纪商人法形成的独特的文化背景,分析在当时的语境下商人法的创制主体即商人群体所具有的价值偏好与文化认同,剖析商事习惯法演变和形成的过程。(本文来源于《民间法》期刊2018年01期)
肖明明[6](2018)在《商事习惯违背公序良俗的类型化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相较于民事习惯而言,法院认定商事习惯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较少,且主要表现为对公共秩序的违反。司法裁判论证中,存在以"生活常理"等代替公序良俗判断或将公序良俗与诚信、公平、正义等价值原则相混用的逻辑误区。在商事习惯违背公序良俗的判断与认定上,应坚持类型化的方法,对商事习惯和公序良俗进行类型区分,并明确不同情形下的效力评价结果。商事习惯违背公共秩序的情形可区分为对契约自由保护之公共秩序的违反和对契约自由限制之公共秩序的违反两种主要类型,商事习惯违背善良风俗的情形则应限定于对商业道德、企业社会责任和其他一般性社会道德的违反。(本文来源于《民间法》期刊2018年01期)
艾围利[7](2018)在《民商事习惯在司法中的适用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民商事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学者们一般探讨的是民商事习惯作为裁判依据适用,即在叁段论推理中将民商事习惯作为大前提适用。实际上民商事习惯在叁段论推理的小前提和结论阶段均有适用的余地。民商事习惯在司法中具有重要的证据功能,即决定证据形式、作为证据使用和对证据证明力的增强或削弱;民商事习惯也可以作为纠纷解决的工具,即作为调解和判决的说服、说理工具;民商事习惯在案件执行中同样有适用的余地,如决定案件具体的责任形式、影响案件执行的难易度和执行程序等。(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8年04期)
王真真[8](2018)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习惯自治及其边界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了解决民商事纠纷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渊源,将习惯确定为次要的法律渊源,虽然并没有明确区分民事习惯与商事习惯,从该条的文义解释上看,其所指称的习惯应当包括商事习惯。从司法实践看,商事习惯效力经常处于被否定的地位,不利于商人的自治与商事领域的创新。《民法总则》业已确立商事习惯的法源地位,司法实践应当对商事习惯予以尊重,厘清商事习惯与法律、公共政策以及民法的关系有助于界定商事习惯的具体适用边界。(本文来源于《商业研究》期刊2018年07期)
施俊峰,张胜舜[9](2018)在《惯例、习惯在民商事审判中的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将惯例和习惯应用到解决民商事纠纷当中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然而,法院在适用的过程中,通常会面临无法给出适用理由的情况,甚至是存在理由不清晰的问题,最终导致法院判决缺乏公正性以及权威性,进一步影响到司法权威的。本文将讨论的内容即为惯例、习惯在民商事审判的司法实践的具体应用,包括两者的概念、特点、适用情况等等,然后全面的梳理了惯例和习惯的适用范围,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通常以法律规定为准,但是还需要适当的参考事实依据。同时,在合法之外,为了使司法审判更加合理,法官通常还应该参考不同地区的传统习俗,例如当地的社会习惯,人们的宗教信仰等。惯例、习惯在此即起到还原客观事实的作用。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民族多样化的国家,各地区之间因为历史遗留等各因素形成了多种多样的风俗习惯,历史原因影响着我国司法建设的现代化进程,所以虽然过多强调违法论会显得过于机械,但是也不能为了继承传统封建社会的司法模式而违背法制的理念。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辅助以惯例、习惯在司法实际中的积极作用,才可以做出符合事实与法律的判决,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步。(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9期)
许中缘,高振凯[10](2017)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商事习惯的实证研究——以《民法总则》第10条中“商事习惯”的适用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习惯在商事交往中天然地具备强大的说服力与执行力,故常出现在商事纠纷的裁判文书中以为司法适用之辅佐。质言之,商事习惯的具体运用表现为构成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以及作为行为的规范标准,但缘其此前不具法源地位致使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理念困局、证明困局与运用困局。《民法总则》第10条明定习惯为民法法源,此"习惯"应界定为习惯法,法官认可是事实之习惯与习惯法之本质差异。我国奉行民商合一立法例,故第10条中"习惯"自然地包括商事习惯法,同时亦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习惯法的认证应注入商事因素。商事习惯法作为裁判依据须满足具体条件,即制定法出现法律缺漏、商事习惯法不得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及制定法强行性规范以及当事人不排斥适用。为避免商事习惯法在诉讼程序中的任意性,要求其遵循启动、证明及确认程序后尚可作为裁判依据。基于商事习惯的商事习惯法经个案积累,以及通过对商事习惯的类型化研究、体系化汇编与案例指导,至条件成熟时可由立法机关采纳升格为制定法,此亦是对世界商事法的发展做出自足贡献。(本文来源于《民间法》期刊2017年02期)
商事习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商事惯例(习惯)的构成要件是国际商法学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一般认为,若欲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惯例(习惯)必须满足客观要件即一致和反复的行为以及主观要件即"法律确信"这两方面要求。但目前国内外学界对于惯例(习惯)的主观要件认识不足、界定模糊,在惯例(习惯)的识别层面出现了"去主观化"的理论趋势。这种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国际商事惯例(习惯)与不具有约束力的通例之间的界限,赋予裁判者过多自由裁量权限,破坏法律规则适用的统一效果,进而破坏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减损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鉴此,应当继续坚持国际商事惯例(习惯)的主观要件理论。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以专家证言为切入点,引入基于批判反思态度的考虑因素,作为国际商事惯例(习惯)约束力的承认规则和判定标准,精准构建国际商事惯例(习惯)的新"法律确信"理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事习惯论文参考文献
[1].钟叁宇,林云.商事习惯法律化之思考[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宋阳.论国际商事惯例(习惯)中的主观要素[J].环球法律评论.2019
[3].高旭男,郭赫楠.论商事习惯的效力确认——以《民法总则》切入[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8
[4].曹兴权,卢迎.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的体系阐释与因应[N].人民法院报.2018
[5].张文彬,杨梦珊.市民社会中的自发秩序——中世纪商事习惯法形成的文化解释[J].民间法.2018
[6].肖明明.商事习惯违背公序良俗的类型化判断[J].民间法.2018
[7].艾围利.民商事习惯在司法中的适用方式研究[J].政法学刊.2018
[8].王真真.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习惯自治及其边界问题探究[J].商业研究.2018
[9].施俊峰,张胜舜.惯例、习惯在民商事审判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8
[10].许中缘,高振凯.司法裁判文书中商事习惯的实证研究——以《民法总则》第10条中“商事习惯”的适用为视角[J].民间法.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