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家主权豁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家主权豁免,绝对豁免理论,限制豁免理论
国家主权豁免论文文献综述
杨坤[1](2018)在《浅析国家主权限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基于奥本海国际法中"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形成,并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当前,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现代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跨国经济纠纷增多,为保护私人和法人的利益,国家豁免呈现出由最初的绝对豁免向限制豁免发展的趋势,享有豁免权的国家行为的范围逐渐受到限制。限制豁免的理论依据和其所涉及的国家行为划分标准在国际法学术界还未有定论,但在实践中"国家双重行为论"和"混合标准"已经为大部分国家所接受。为适应国际社会新形势的发展,一些曾主张绝对豁免主义的国家在实践中也慢慢转向限制豁免主义立场。联合国大会2004年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首次确认了国家及其财产的限制豁免原则,为国家主权豁免的实践提供了一个统一且灵活的标准。本文简要介绍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基本情况,大致阐述限制豁免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并简单探讨各国限制豁免理论的实践和我国对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所持有的立场与态度。(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10期)
孙劼[2](2018)在《论国家主权豁免与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国家主权豁免案件。我国应摒弃既往实践中"从未处理"的做法,转而通过法院裁判的方式对国家主权豁免案件进行审查;在他国法院涉及我国主权豁免的案件中,我国也应通过参与诉讼的方式主张豁免,而不应单纯地依赖外交途径。在理论上,国家主权豁免是与主权派生出的司法裁判权相联系的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其通常与国际私法或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相结合,直接涉及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因此,在具体程序方面,国家主权豁免的审查可以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制度相结合。由于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和被动性,法院首先应当实行被动审查模式,国家主权豁免可作为管辖异议的理由被提出。不过,因为外国国家的特殊地位,法院也应当依职权采取主动审查模式。两种审查模式的分界时点应设在答辩期间届满,以便更好地与"应诉管辖"、"缺席判决"等制度衔接。(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8年04期)
成钊[3](2013)在《主权财富基金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主权财富基金从诞生起就和国家主权密不可分,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和其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我们必须评估主权财富基金对世界经济的影响。由于主权财富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国家所有资金,因此必须分析主权财富基金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之间的关系。(本文来源于《技术与市场》期刊2013年09期)
黄贺[4](2013)在《从中国政府在美被诉看国家主权豁免》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在调整国家行为和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国家主权豁免涉及一国的国家主权、司法管辖权、外交关系等重大问题,所以伴随这一问题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过,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两种理论是绝对豁免主义原则和限制豁免主义原则。绝对豁免主义原则认为未经一个国家的同意,不能以该国为被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绝对豁免主义原则就成为了国家在民事交往中保护自己、维护国家主权的强有力的武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大,国家越来越多的参与国际民商事交往,使得一国政府与外国国家的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国际民商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十九世纪末,开始有国家主张限制豁免主义原则,即把国家的行为进行划分,其中国家的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而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该行为的财产不享有豁免权。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都由绝对豁免主义原则过渡到了限制豁免主义原则。2004年,第59届联大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体现了限制豁免主义原则。从整个国际社会来看,国家豁免原则处在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尤其对中国而言,一方面,外国的国家豁免法在其管辖范围内作出了诸多豁免例外或限制,我国国家和个人不能得到绝对豁免,频频在外国法院遭到起诉,几十年来一直疲于用旧的绝对豁免理论抗辩,而且我国一贯采用对外国法院的诉讼文书不予理会的态度,延误时机,给之后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程序造成障碍;另一方面,国内仍然坚持对外国国家的绝对豁免,外国国家在我国管辖范围内得到的豁免没有任何例外或限制。由于缺乏自己的国家豁免法,实践中无法可依,无权司法,这不仅有违世界潮流趋势,而且造成境内私人利益受损,使国际民商经济交往不能顺利进行。我国及我国的自然人、法人显然遭受了不平等的待遇,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更无从体现。所以为何制定,怎样制定我国的国家主权豁免法是目前我国在对外关系中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因此,本文主要是在国际法学者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基础上,以我国政府在美国法院被诉的若干案例和我国遇到的实际问题为资料,运用历史、比较和理论联系实际等研究方法,试图总结我国应对此类诉讼的经验、教训,进而提出我国应对此类诉讼的对策和建议,并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我国制定《外国主权豁免法》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立法具体草案建议。希望本文对我国豁免立法的制度设计和构想的不成熟之见能推动我国豁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本文共分叁章:第一章主要阐述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定义、主要内容及范围,对产生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四种理论根据进行比较,指出主权平等理论作为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理论根据更合适。然后介绍了美国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从“绝对豁免主义”到“限制豁免主义”的转变过程和相关立法。第二章通过我国政府在美国法院被诉的叁个典型案例分析,找出我国在美国法院被诉时面对的主要问题,即地方政府主体资格的界定,国家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的区分,执行豁免中对国家财产和国有企业财产的区分等。第叁章着重分析我国应该采用限制豁免主义原则的原因;针对我国政府在美被诉时遇到的主要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针对我国目前缺乏相关立法的现状,着重对我国制定《外国主权豁免法》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并根据美国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相关立法,对我国制定《外国主权豁免法》提出具体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3-04-30)
于敏,王宁[5](2012)在《简论国家主权豁免》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及国际间交往的增多,跨国法律纠纷剧增,一国政府在另一国法院的地位就显得格外重要。虽然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上一个比较古老的原则,但各国家间对国家主权豁免持有的不同态度,即限制豁免主义和绝对豁免主义,成为有争论的问题。研究新时期的国家主权与豁免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来源于《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5期)
赵越[6](2012)在《对强行法规则的违反不能排除国家主权豁免——以“德国诉意大利”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国家平等原则"的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强行法规则是国际法的上位法规则,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即使诉讼中所涉及的国家行为违反了强行法规则,也应认为基于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是不受影响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10期)
尹雪萍[7](2011)在《一国两制视野下的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分歧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是一项国家习惯法,在实践中当今世界各国有绝对主权豁免和限制主权豁免两种做法。刚果(金)案是香港回归后香港法院首次受理的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该案引发了在一国两制背景下对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探讨。中国政府在司法实践和外交实践中一向坚持国家主权绝对豁免主义,即使在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之后,也不意味着中国政府必须或必然放弃绝对豁免而转向限制豁免。香港回归前在主权豁免方面适用英国《国家豁免权法令》,采用限制豁免的主张;回归后,有关国家主权豁免的制定法缺位,香港自由判例法中不存在合适的"先例"可被遵循,原英国判例也只能作为参考,而无法律拘束力。在此情形下,香港法院没有必要也没有充分的法律理由采用限制豁免的做法。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外交问题,因此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与法院间的关系。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香港和中央政府在处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上的分歧,还是需要尽快出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法》。(本文来源于《东岳论丛》期刊2011年11期)
徐晨馨[8](2011)在《国家主权豁免的最新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上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同时又是一个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问题。长期以来,在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可调和主张,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从19世纪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豁免经历了从绝对豁免主义的鼎盛时代到限制豁免主义的盛行时代,欧美国家的司法实践活动以及一系列体现限制豁免主义的国际条约的签订,虽然不能说该限制豁免主义已被确立为国际习惯法上的规则,但是限制豁免主义目前正在成为一种越来越有力的世界性趋势。2008年5月,中国香港法院遇到了一起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提起诉讼的案件,此是中国法院首次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案件,是中国国家主权豁免司法活动的一个新发展,同时此案也是在“一国两制”体系下,不同法域之间针对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首次交锋,此案尚未审结,引发学者们诸多讨论并猜测中国政府在未来是否会转变立场,趁此案转向限制豁免主义。本论文约两万字,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从学术角度对国家主权豁免的内涵、理论依据进行法律界定,其次介绍了有关国家主权豁免争执不休的两种学说——绝对豁免主义与相对豁免主义,最后对2005年中国签署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进行评述第二章主要从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以及司法实践案例中谈中国关于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立场。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中国一贯坚持的是绝对豁免主义,而在立法环节,近几年,中国的立场有所改变,签署和通过了体现限制豁免主义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第叁章介绍“中铁公司案”的具体案情,列出此案中涉及到的有关国家主权豁免的争议点,并就该争议点发表自身的看法,从而引出我国在国家主权豁免中遇到的新问题。第四章是写在“一国两制”下,如何解决不同法域间的国家主权豁免问题。首先从立法和司法角度介绍了香港与内地关于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不同规定,其次,预测“中铁公司”案的结局,并针对不同法域之间关于国家主权豁免的冲突规定提出两种解决方案,对这两种方案进行比较,得出中国应该转变立场,转为限制豁免主义。最后,笔者在结语部分对“中铁公司案”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我国在发展过程中保护自身利益的一些建议。目前,虽然国内学者建议中国转为限制豁免主义的论文很多,尤其是在2005年中国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后,许多学者都认为中国对于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立场已经转变。但是,从笔者掌握的现有资料来看,只有一篇论文1是从中国作为主审国的角度入手的。因此,本文以“中铁公司”案为视角来论述中国有关国家主权豁免的问题以及将来转为限制豁免主义的原因。(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16)
张静宜[9](2010)在《关于国家主权豁免两个基本理论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是当代国际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从各国的实践看,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为各国普遍承认,成为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包括绝对豁免原则和有限豁免原则两个理论。应利用此原则充分协调不同观点和立场,尽力平衡主张豁免国家和给予豁免国家之间的主权冲突,维护世界各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0年03期)
宋锡祥,高大力[10](2010)在《从“天宇案”透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中央及其地方政府经常作为被告在美国法院被诉。就在2006年,加拿大天宇网络有限公司对四川省政府和成都市青羊区政府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于2008年作出二审判决。此案涉及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中关于延期提请移送管辖期限的特别规定、国家豁免的适用、商业活动例外条款的适用和"直接影响"的认定等法律问题。深入研究这一案件,有助于为今后涉诉案件寻求相应的抗辩理由及应诉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0年01期)
国家主权豁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国家主权豁免案件。我国应摒弃既往实践中"从未处理"的做法,转而通过法院裁判的方式对国家主权豁免案件进行审查;在他国法院涉及我国主权豁免的案件中,我国也应通过参与诉讼的方式主张豁免,而不应单纯地依赖外交途径。在理论上,国家主权豁免是与主权派生出的司法裁判权相联系的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其通常与国际私法或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相结合,直接涉及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因此,在具体程序方面,国家主权豁免的审查可以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制度相结合。由于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和被动性,法院首先应当实行被动审查模式,国家主权豁免可作为管辖异议的理由被提出。不过,因为外国国家的特殊地位,法院也应当依职权采取主动审查模式。两种审查模式的分界时点应设在答辩期间届满,以便更好地与"应诉管辖"、"缺席判决"等制度衔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家主权豁免论文参考文献
[1].杨坤.浅析国家主权限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
[2].孙劼.论国家主权豁免与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衔接[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
[3].成钊.主权财富基金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关系[J].技术与市场.2013
[4].黄贺.从中国政府在美被诉看国家主权豁免[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3
[5].于敏,王宁.简论国家主权豁免[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6].赵越.对强行法规则的违反不能排除国家主权豁免——以“德国诉意大利”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2
[7].尹雪萍.一国两制视野下的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分歧与协调[J].东岳论丛.2011
[8].徐晨馨.国家主权豁免的最新发展[D].华东政法大学.2011
[9].张静宜.关于国家主权豁免两个基本理论的研究[J].现代交际.2010
[10].宋锡祥,高大力.从“天宇案”透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J].东方法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