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非法采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矿产资源,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论文文献综述
王晓京,王昌昌[1](2019)在《矿产资源破坏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务探析——以湖北省黄石市两起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虽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法律条文形式加以明确,但却不能及时解决和满足于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出的新模式、新问题和新要求。以矿产资源破坏为切入点,结合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两起非法采矿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过程中遇到的诸如法律规定欠缺、线索来源不足、案件界限模糊、责任主体不明、起诉主体及参与诉讼身份无定论、判决及执行效果未知等困难与疑惑,进行分析思考,提出完善路径,以期助益于相关实务问题之解决。(本文来源于《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王齐斌[2](2019)在《池州特大长江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王齐斌)日前,贵池区人民法院对池州长江段非法采矿案件一审宣判,以施某某、周某某、方某某为首的3个盗采江砂犯罪团伙28名被告人获刑。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17年1月至5月、2018年2月至9月期间,涉案非法采矿团伙合作在池州长江段梅龙水(本文来源于《池州日报》期刊2019-11-04)
王桂萍[3](2019)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认定路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张某、李某共同非法采矿行为如何处理,我认为应该从以下路径进行考虑:一、张某、李某的共同行为应一体评价而不能分别评价在该案中,李某教唆张某非法采矿,张某实行了非法采矿的行为,二者之间存在非法采矿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构成了共同的非法采矿行为。按照共同犯罪理论,两人的行为是任意型共同关系,必须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一体评价,而不能分别评价。上文有观点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张某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本案中,关于张(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9年05期)
赵益奇[4](2019)在《被罚两次仍帮他人非法采矿如何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2017年,张某买了一台小型挖掘机,在当地承接一些挖掘业务,偶尔受雇于他人进行非法采矿,2017年3月、9月因分别帮人非法采矿而被国土部门行政处罚两次。2018年5月1日,建筑包工头李某得知附近某工地急需某种矿石,而附近山上盛产该种矿石,李某认为有利可图,便唆使张某等人一起在附近山上非法采矿,约定支付张某每日薪酬500元,且所有责任都由他一人来扛。5月5日,李某等人非法采矿被国土部门查获。经鉴定,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9年05期)
刘晓群,赵小雨,庞玥[5](2019)在《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出的非法采矿案》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占用农用地暗含重重疑问平阴县检察院检察官周长梅焦某福非法采矿案是我院在审查起诉其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时发现的线索。当时,公安机关以焦某福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查案卷材料时,周长梅发现,卷宗材料中(本文来源于《济南日报》期刊2019-10-25)
周瑞平,张雅婷[6](2019)在《安徽池州宣判一长江非法采矿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 周瑞平 通讯员 张雅婷)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是国家的重要战略部署。3个采砂团伙竟然在长江水域禁采期疯狂盗采江砂。近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施来兵为首的28名被告人在长江池州段非法采矿案,首犯施来(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0-23)
安海涛,杨郁,覃娟[7](2019)在《福建厦门六人因非法采矿获刑》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一非法采矿案进行公开宣判,主犯洪某因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主犯叶某因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对同案(本文来源于《中国自然资源报》期刊2019-10-21)
程勇,蔡蕾[8](2019)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执行最严入罪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 程 勇 蔡 蕾)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确定湖北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执行最严(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0-18)
郭晓颖[9](2019)在《非法采矿屡禁不止背后的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矿产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此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非法采矿罪是我国刑法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非法采矿罪进行了修改,为了更好地应用于实践,本文认为有必要加以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9期)
李轩甫,庄二华[10](2019)在《非法采矿: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2013年4月27日,海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与儋州市某镇一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50亩土地作为黑山羊繁育场地。该公司承包土地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擅自开采国家矿产玄武岩并向外出售,已开采矿产品价值达人民币1650168(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9-20)
非法采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王齐斌)日前,贵池区人民法院对池州长江段非法采矿案件一审宣判,以施某某、周某某、方某某为首的3个盗采江砂犯罪团伙28名被告人获刑。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17年1月至5月、2018年2月至9月期间,涉案非法采矿团伙合作在池州长江段梅龙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法采矿论文参考文献
[1].王晓京,王昌昌.矿产资源破坏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务探析——以湖北省黄石市两起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为视角[J].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王齐斌.池州特大长江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N].池州日报.2019
[3].王桂萍.非法采矿共同犯罪认定路径分析[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
[4].赵益奇.被罚两次仍帮他人非法采矿如何处理[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
[5].刘晓群,赵小雨,庞玥.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出的非法采矿案[N].济南日报.2019
[6].周瑞平,张雅婷.安徽池州宣判一长江非法采矿案[N].人民法院报.2019
[7].安海涛,杨郁,覃娟.福建厦门六人因非法采矿获刑[N].中国自然资源报.2019
[8].程勇,蔡蕾.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执行最严入罪标准[N].人民法院报.2019
[9].郭晓颖.非法采矿屡禁不止背后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9
[10].李轩甫,庄二华.非法采矿: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N].检察日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