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要素论文-左袖阳

明知要素论文-左袖阳

导读:本文包含了明知要素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客观超过要素,客观归属理论,明知

明知要素论文文献综述

左袖阳[1](2016)在《论刑法中客观超过要素的承认及其明知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立法技术缺陷的产物,刑法中个罪成立的结果超出主观方面存在,与构成行为之间缺乏刑法因果关系联系的现象罕见但是存在的,因此,客观超过要素可以被有限地承认,并仅限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不及时报告情形中。由于客观超过要素与罪过没有联系,其与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是截然不同的概念。行为人不需要对客观超过要素具有明知的故意。客观超过要素理论难以摆脱客观归罪的嫌疑,解决的根本途径是立法加以修订。(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刘洁[2](2015)在《国际刑法主观要件中的“明知”要素之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刑法中的主观要件一直为国际刑事立法和司法所重点关注,但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显不足。国际刑法中的主观要件涉及到许多深层次问题其尤为复杂,以“明知”要素为切入点,在探寻“明知”要素的理论的同时也解构和梳理了国际刑法中的主观要件。厘清国际刑法中的“明知”需要从规范样态、理论渊源、主观认定的妥适性上作以阐释,结合两大法系的罪过理论对“明知”进行深入剖析,把握国际刑法中的“明知”要素的独特之处。国际刑法中的“明知”是主观要件要素分析模式下中的独立的罪过形式,“明知”应当是国际刑法中是最为核心的罪过术语,在国际刑法主观要件体系中具有特殊的理论地位。对“明知”要素的理论分析需要从事实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两方面加以展开。在事实性认识上,国际刑法的“明知”是以行为、结果和情状为内容的,在认识程度上至少应达到“认识到极大可能性”的标准。在违法性认识上,由于国际刑法的特殊性造成违法性明知推定公共认知前提不够清楚,推定的内容不够确定和充分,使得国际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的明知推定应当是可辩护的,然而,在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实践在该问题上存在解释的偏差。最后,国际刑法中的“明知”探究应落脚到认定的问题上,进而需要厘清“推定知道”、“故意视而不见”和“应当知道”的关系及其证明。(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5-05-01)

[3](2011)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主观明知》一文中研究指出高巍在《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撰文认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蕴含价值关系或评价内容的构成要件要素,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知是成立故意的前提。对于规范的(本文来源于《公安研究》期刊2011年11期)

高巍[4](2011)在《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主观明知》一文中研究指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蕴含价值关系或评价内容的构成要件要素,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知是成立故意的前提。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知实质上是对其意义的认识,应当采用"外行的平行评价"标准。此外,对于具有类别关系和属种关系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也应该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知组成部分。(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1年03期)

付茜[5](2008)在《犯罪故意的明知要素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故意的明知要素问题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问题之一,它对于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都具有重要意义,历来为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关注。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犯罪故意的明知要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与探讨,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有所裨益。全文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明知”的内容。本部分将明知要素的内容分为构成事实要件的明知和行为性质的明知两大类,并分别进行阐述。首先是对“构成事实要件的明知”的论述。它涉及叁个有争议的问题:行为人对自身的特殊主体身份是否应当明知?行为人对犯罪客体是否应当明知?明知的内容是否仅限于对单一要素(如对行为性质或结果)的认识?本文认为:行为人对自身的特殊主体身份不应当明知,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可成立犯罪故意;行为人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保护客体(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应当明知,而将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纳入明知的范围是不合理的;明知的内容不应仅限于对单一要素的认识,而应当为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具体来讲,包括行为性质、行为结果、行为对象、因果关系以及某些犯罪所特别要求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其次是对“行为性质的明知”的分析。文中论证了对行为性质认识的必要性,进而将问题的焦点聚集在社会危害性认识和形式违法性认识这两个概念上。本文认为,社会危害性认识比形式违法性认识更适合作为故意的明知要素。理由如下:社会危害性认识是良好的刑法所应当具有的认识要素;社会危害性认识的主张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从人们行为规律、我国现有刑法理论和我国现阶段国情考虑,社会危害性认识更适宜作为故意的明知要素。第二部分:“明知”的标准和程度。首先是对“明知”的标准的论述。本部分简要介绍了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叁种学说,并认为它们都存在着一定缺陷,其根本症结就在于“明知”内容的判断模式即,以行为人意识中的“明知”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相比较得出结论。文中进一步从“明知”标准的存在目的、行为人主客观要件之间的辨证关系以及“明知”应有的大众认同性叁个方面出发,认为:“明知”的内容应以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为依据,以刑法分则规定的个罪构成要件为准绳,并应符合社会共通的情理观念。其次是对“明知”的程度的论述。本部分简要介绍了直接故意说、容忍型间接故意说和间接故意说叁种学说,并认同其中的间接故意说:如果行为人放任结果的发生,不论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必然或可能发生,都是间接故意犯罪。区分故意罪过的不同形式,只能以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为根据,而不能以明知程度“必然”或“可能”为转移。我国刑法把认识和意志两个因素作为认定犯罪故意不可缺少的条件,又以意志因素的不同来区分犯罪故意的不同形式,科学地反映了行为人在故意犯罪中不同罪过的人的心理本质。第叁部分:实践中的“明知”。本部分以“奸淫幼女罪中的‘明知'问题”引发的刑法学界的大讨论为切入点,对实践中存在的明知问题进行了归纳梳理,并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进行了探究。在立法方面,本文就两大问题进行了分析,一是在明知问题上,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应如何界定;二是对于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明知”二字的罪名,其犯罪主观方面是否就一概不以明知为要件。对于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刑法总则对分则具有统领作用,即便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明知”二字,对故意犯罪来说,对于其构成要件的明知要求也是必然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建议对于明知要素的规定,从立法上可以采用概括规定结合反向排除的方式,文中还对相关除外情况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对于第二个问题,本文具体列举分析了分则中有“明知”二字的条文,再根据条文和罪状相关理论,得出结论:不能用有无“明知”二字为标准来确定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结合总则的规定对分则条文进行补充理解。并针对此提出建议:在现有刑事法框架下,保留现有刑法分则中的“明知”规定,辅之以司法解释,在使法律行文流畅的同时,用司法解释对“明知”规定做统一的说明。在司法方面,本文结合各国立法实践,集中阐述了无论所谓的自然犯抑或是法定犯,只要刑法法规是以能够被众人知晓的方式加以公布,一般人也处于能够了解的状态,而且没有除外事由的话,原则上就可以由行为人对行为事实的明知推定出该行为人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明知。进而认为在该推定过程的现实运用中,还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推定所依赖的基础事实必须扎实可靠;基础事实与应证事实之间必须具备必然的常态联系;允许辩方举证反驳推定。(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蔡桂生[6](2007)在《国际刑法中“明知”要素之研究——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30条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罗马规约》的立法背景,作为犯罪要件中心理要素的"明知"在国际刑法中有着偏向于英美法系的意义.对于"明知"的研究,需通过借鉴两大法系的刑法理论来进行.国际刑法中的"明知"主要可以从两大法系关于"明知"的事实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两个层面加以详细的展开.当然,由于受到国际刑法本身渊源以及国际外交谈判等原因的影响,国际刑法中的"明知"突出了一些较为独特的特点,在事实性认识上,具有主观主义的色彩;在违法性认识的场合,由于条约制定以及习惯法律规则发展的现实影响,不能够绝对地贯彻"不知法不免责"的原则,但是其仍然作为一项政策而存在.(本文来源于《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5期)

明知要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刑法中的主观要件一直为国际刑事立法和司法所重点关注,但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显不足。国际刑法中的主观要件涉及到许多深层次问题其尤为复杂,以“明知”要素为切入点,在探寻“明知”要素的理论的同时也解构和梳理了国际刑法中的主观要件。厘清国际刑法中的“明知”需要从规范样态、理论渊源、主观认定的妥适性上作以阐释,结合两大法系的罪过理论对“明知”进行深入剖析,把握国际刑法中的“明知”要素的独特之处。国际刑法中的“明知”是主观要件要素分析模式下中的独立的罪过形式,“明知”应当是国际刑法中是最为核心的罪过术语,在国际刑法主观要件体系中具有特殊的理论地位。对“明知”要素的理论分析需要从事实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两方面加以展开。在事实性认识上,国际刑法的“明知”是以行为、结果和情状为内容的,在认识程度上至少应达到“认识到极大可能性”的标准。在违法性认识上,由于国际刑法的特殊性造成违法性明知推定公共认知前提不够清楚,推定的内容不够确定和充分,使得国际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的明知推定应当是可辩护的,然而,在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实践在该问题上存在解释的偏差。最后,国际刑法中的“明知”探究应落脚到认定的问题上,进而需要厘清“推定知道”、“故意视而不见”和“应当知道”的关系及其证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明知要素论文参考文献

[1].左袖阳.论刑法中客观超过要素的承认及其明知问题[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

[2].刘洁.国际刑法主观要件中的“明知”要素之考察[D].吉林大学.2015

[3]..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主观明知[J].公安研究.2011

[4].高巍.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主观明知[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

[5].付茜.犯罪故意的明知要素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6].蔡桂生.国际刑法中“明知”要素之研究——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30条为例[J].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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