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分配与制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资监管,管资本,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权力分配
分配与制衡论文文献综述
李红娟[1](2019)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权力分配与制衡体系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我国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入了新一轮的改革和战略方向调整。2019年4月国务院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出资人代表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的权责边界界定清晰,授权放权机制运行有效。当前,我国国资监管主体之间权责不清,监(本文来源于《产权导刊》期刊2019年10期)
刘现伟[2](2018)在《加快完善国资监管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资产监管权力分配与制衡是完善国资国企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经济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国有资产监管的关键,在于对监管权力主体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与权责划分,明确国资监管权力主体职责权力边界范围(本文来源于《经济参考报》期刊2018-07-16)
刘明中[3](2017)在《“五路并进”深化财政内控》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刘明中报道 日前,财政部在京召开全国财政系统内部控制工作会议。财政部副部长、内部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刘伟在会上强调指出,要紧密围绕财税体制改革和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财政系统内控体系,狠抓内控执行与成果运用,坚定不移、稳中求进、重点突破(本文来源于《中国财经报》期刊2017-10-12)
本刊评论员[4](2014)在《优化财权配置 实现财政分配的监督制衡》一文中研究指出寻租之租主要来源于权力运行过程和财政、国有企业等公共部门,包括财政收支、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国资管理、各种政府性基金收支和营运等在内的广义财政领域寻租现象更易多发。近日媒体披露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总经理每月6800元车补的车改方案,可谓扭曲改革、谋取权力租金的具体案例。大量事实说明,财税领域的善治需要嵌入监督功能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又要避免一些人在改革中掺入私货,还要用监(本文来源于《财政监督》期刊2014年33期)
《地方财政管理机制创新的焦作实践》课题组,贾康,苏明,申相臣[5](2013)在《阳光分配 分权制衡 绩效导向 兴利除弊——地方财政管理机制创新的焦作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焦作市在我国地市级行政区公共财政管理机制创新方面锐意进取,积极推进,已引起各方高度重视。本报告基于焦作实践,梳理总结其创新内容、成效、基本经验,并试提出"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创新的思路与建议。(本文来源于《财政研究》期刊2013年06期)
孙正[6](2013)在《逮捕决定权的分配与制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逮捕作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它的适用不仅意味着一段较长时间羁押的程序已经启动,还标志着公权力已经介入到公民最基本的宪法性权利之中。逮捕决定的作出不仅是社会预防犯罪、惩治犯罪的重要对策,也是维护统治秩序、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我国逮捕决定权的行使主体是检察院和法院,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主要是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缉私侦查部门以及军队保卫部门等具有侦查权的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以及针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和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但需要逮捕的案件;法院可以行使逮捕决定权的案件主要是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需要予以逮捕的和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被告人而法院认为需要逮捕的两种情况。而我国的逮捕程序必然包括羁押的适用,所以实际上我国的羁押决定权主体是检察院和法院,这与两大法系中将羁押决定权只分配给法院来行使的模式有着鲜明的区别。这种司法权力“阶段分配”的配置模式,其实与我国“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是有着很深的关联的。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审前羁押率过高以及“以捕代侦”等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的背后,正是由于我国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导致这种司法权力的行使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以致造成在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被追诉者的基本人身权利往往受到恣意侵犯,而难以获得真正的有效保障。当然,随着目前刑事司法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对于完善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已经有了初步的成果,比如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具有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职权,等等。这些机制的设立对于逮捕决定权的制衡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不过囿于当前司法现状的困境,如何优化或改革逮捕决定权的分配模式,仍然是刑事司法改革中一项复杂和困难的工作。由此本文将对逮捕决定权概念、理论和历史沿革进行深入探索,而后通过对域外逮捕、羁押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总结出一些对我国有益的经验。然后再对我国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进行实证考察,找出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如何完善之思路。具体而言,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章,逮捕决定权的概述。本章首先是对逮捕决定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其范围可以包括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两种权力。随后,对逮捕决定权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逮捕决定权所应具有的叁种应然功能。最后,对逮捕决定权与检察权、审判权、法律监督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其他权力的辩证关系进行了分析,解释了逮捕决定权在行使过程中所折射出的具有多种权力属性的原因。第二章,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的行使原则。这一章通过对各国实证法律规定的梳理,以及对各国相关制度进行归纳,并从应然与实然相结合的角度,提出了关于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的行使原则,使之成为完善我国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的指导性准则。其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公正原则、司法审查原则、谦抑原则和有效救济原则。第叁章,域外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之比较法考察。本章首先是进行基础理论上的考察,探究分权理念的起源、发展以及近现代分权与制衡理论最终形成这一国家权力的进化过程;其次是对域外具体制度进行司法实践层面上的考察,主要是从以下叁个方面进行归类和总结:警察(申请)决定逮捕、羁押模式,检察官申请、决定逮捕模式和法官决定逮捕、羁押模式;最后是域外考察所带来的启示。第四章,我国现行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评析。本章首先总结了我国现行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存在的问题,即检察院模式下存在的问题包括自侦案件中检察机关的中立性难以保证;决定逮捕程序趋行政审批化,缺乏司法性建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力度不够,同级监督存在缺位;自侦案件权责难以统一;当事人相关救济程序缺乏公开性和有效性;人民监督员监督权利的虚化六个方面。法院模式下存在的问题包括审判权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影响刑事赔偿责任的落实;被捕者无法寻求司法救济叁个方面。然后就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探究,以期使我国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的改造更有针对性。第五章,完善我国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的构思。这一章先叙述了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完善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的不同设计思路,而后提出了本文所论证的完善思路,即取消法院对公诉案件的逮捕决定权,树立检察机关行使逮捕决定权的权威性;救济程序的两种维度设计;以及完善其它制衡机制的新构思——完善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机制,未决羁押场所的中立化改造和完善律师对侦查程序的制约机制。(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期刊2013-01-01)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7](2012)在《阳光分配 分权制衡 绩效导向 兴利除弊》一文中研究指出【前期回顾】3月28日、4月5日本报5版先后刊发“一、引言”、“二、焦作财政管理机制改革的动因和历程回顾”。4月12日、4月19日本报5版刊发“叁、焦作财政管理机制创新的主要内容与成效”。4月26日、5月3日本报5版刊发“四、焦作财政管理机制创新的主要经(本文来源于《焦作日报》期刊2012-05-31)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8](2012)在《阳光分配 分权制衡 绩效导向 兴利除弊》一文中研究指出【前期回顾】3月28日、4月5日本报5版先后刊发"一、引言"、"二、焦作财政管理机制改革的动因和历程回顾"。4月12日、4月19日本报5版刊发"叁、焦作财政管理机制创新的主要内容与成效"。4月26日、5月3日本报5版刊发"四、焦作财政管理机制创新的主要经(本文来源于《焦作日报》期刊2012-05-24)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9](2012)在《阳光分配 分权制衡 绩效导向 兴利除弊》一文中研究指出【前期回顾】3月28日、4月5日本报5版先后刊发“一、引言”、“二、焦作财政管理机制改革的动因和历程回顾”。4月12日、4月19日本报5版刊发“叁、焦作财政管理机制创新的主要内容与成效”。4月26日、5月3日本报5版刊发“四、焦作财政管理机制创新的主要经(本文来源于《焦作日报》期刊2012-05-17)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10](2012)在《阳光分配 分权制衡 绩效导向 兴利除弊》一文中研究指出【前期回顾】3月28日、4月5日本报5版先后刊发“一、引言”、“二、焦作财政管理机制改革的动因和历程回顾”。4月12日、4月19日本报5版刊发“叁、焦作财政管理机制创新的主要内容与成效”。4月26日、5月3日本报5版刊发“四、焦作财政管理机制创新的主要经(本文来源于《焦作日报》期刊2012-05-10)
分配与制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有资产监管权力分配与制衡是完善国资国企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经济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国有资产监管的关键,在于对监管权力主体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与权责划分,明确国资监管权力主体职责权力边界范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分配与制衡论文参考文献
[1].李红娟.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权力分配与制衡体系构建[J].产权导刊.2019
[2].刘现伟.加快完善国资监管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N].经济参考报.2018
[3].刘明中.“五路并进”深化财政内控[N].中国财经报.2017
[4].本刊评论员.优化财权配置实现财政分配的监督制衡[J].财政监督.2014
[5].《地方财政管理机制创新的焦作实践》课题组,贾康,苏明,申相臣.阳光分配分权制衡绩效导向兴利除弊——地方财政管理机制创新的焦作实践[J].财政研究.2013
[6].孙正.逮捕决定权的分配与制衡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3
[7].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阳光分配分权制衡绩效导向兴利除弊[N].焦作日报.2012
[8].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阳光分配分权制衡绩效导向兴利除弊[N].焦作日报.2012
[9].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阳光分配分权制衡绩效导向兴利除弊[N].焦作日报.2012
[10].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阳光分配分权制衡绩效导向兴利除弊[N].焦作日报.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