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但书出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危险驾驶,但书,风险社会,抽象危险犯
但书出罪论文文献综述
杨适应[1](2019)在《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排除但书出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理论界及实务界关于能否援引《刑法》总则但书的规定予以出罪一直争论不止。事实上,但书出罪的功能仅是提示性的,提示立法者及有解释权的司法机关,在设置或者解释构成要件时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予以出罪化。司法实践中绝不能直接援引但书将危险驾驶罪出罪。(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王馨跃[2](2018)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机制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刑法理论知识正处于转型时期,刑法学派分化林立,学术争鸣使得我国刑法学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刑法理论的窠臼。作为刑法学基本问题之一,犯罪概念更是成为各刑法学派“着作立说”的必争之地。作为犯罪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法条表述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起初,持不同观点的学者仅在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下尝试对“但书”条款出罪司法实践进行语境分析,主要侧重于“但书”条款的应然功能,并未将“但书”实践效果及刑法整体性结构进行探究。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作为一项特色立法条款,它既是立法者写给自己的“宣誓性条款”,也是间接指引司法活动的“指引性法律规则”。对于“但书”的理解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不可回避的话题,更是正确适用“但书”出罪机制的基本前提。随着我国刑罚轻缓化改革的推进,“但书”出罪机制再次成为学理界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有学者认为,“但书”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突破;也有学者认为,“但书”作为犯罪概念的组成部分,彰显着刑法的谦抑性,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的价值。在司法实务界,适用“但书”条款进行出罪的案例同样屡见不鲜,然而却存在着诸多不规范因素,包括对于“但书”适用前提与适用范围等,这些不规范现象甚至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结果的出现,不利于“但书”出罪在司法实践中开展。本文从“但书”的概念切入,分别对“但书”具体组成要素“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进行规范分析。同时,本文通过对102个样本案例判决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但书”条款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定位和规范标准不尽统一,适用情况较为混乱,存在法律上的援引错误,扩大适用乃至滥用的风险。究其根本,“但书”条款适用的误区存在于诸多方面,包括“但书”与犯罪构成关系的争议性、条款本身的模糊性、构成要素判断的主观性。鉴于此,文章对“但书”出罪机制提出了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重构:仍将“但书”作为犯罪概念的组成部分,阐述其立法定位、功能定位。同时,针对样本案例采用分析实证研究方法,对“但书”出罪实践中存在问题进行说明分析,对“但书”出罪机制进行重构,以期对“但书”规定作出回应,促进“但书”出罪机制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完善。(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8-05-31)
崔志伟[3](2018)在《“但书”出罪的学理争议、实证分析与教义学解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理上关于"但书"司法化的争议实际上可归结为规范化适用的路径以及如何避免说理的粗疏化问题,这种问题在司法中主要表现为适用上的"随性"、错用、滥用以及同案异判等。应当从总体上肯定"但书"司法化的妥当性以及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出罪指引上的统摄性。这种司法化的价值不在于"但书"规定本身的直接运用,而是激活其所含括的丰富教义学内涵。在构成要件层面,需要明确"危害"的法益指向并发挥其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方法论机能,否则无法精准把握"危害不大"的规范内涵;在违法性层面,需要以二元性违法理论来说明违法性是否达到刑事可罚的程度,尤其不能忽视行为脱逸社会相当与否及其程度;在有责性层面,需要实现功能责任论中的罪责评价、预防效果与"但书"的有效衔接。解构之后,在具体适用中,就需要以这些教义学规则作为佐证"但书"、深入说理的依据。(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8年02期)
陈缘缘[4](2017)在《抽象危险犯的“但书”适用问题——以反证与“但书”出罪机制的比较研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与结果犯相比,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能够通过扩展法益范畴实现法益保护。部分抽象危险犯是允许反证的,且可以通过法益论和规范论两种路径相结合进行规范限缩。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是在刑事违法性标准下设置的一种根据危害性程度判断危害行为是否具备应当以犯罪论处的实质解释方法与定量界定尺度。"但书"出罪与抽象危险犯允许反证是两种不同的出罪方式,在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上有所不同,且并不是所有抽象危险犯都能适用反证出罪,但所有抽象危险犯均有机会适用"但书"出罪。(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7年05期)
储陈城[5](2017)在《“但书”出罪法理依据与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如果说罪刑法定原则通过明确刑法规范、缩小犯罪圈而达到第一层出罪的护航功能的话,那么“但书”就是通过社会危害性的阙如来实现第二层出罪的保障功能。实际上,“但书”的存在和目前所发挥的作用,是给司法机关在驳回无罪辩护上设置了一道警示符,提示司法机关在(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10-09)
喻贵英,焦毅[6](2015)在《醉驾不能适用刑法“但书”出罪》一文中研究指出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情节犯,立法者认为,满足“醉酒”这个情节的危险驾驶行为就成立犯罪,而不能再去考虑是否存在“情节显着轻微”。 醉酒驾驶带来的危险的高低,是犯罪基准之上的危害程度的问题,影响的是量刑,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5-03-23)
刘艳红[7](2012)在《目的二阶层体系与“但书”出罪功能的自洽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犯罪概念"但书"规定,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尽管在出罪方式上存在分歧,但出罪功能得到了肯定。受制于四要件犯罪构成的独特结构,犯罪概念"但书"的出罪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地位极为尴尬。在目的论二阶层体系下,价值中立的构成要件被排斥,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但实务中微罪未前置化处理或前置化处理不力而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屡见不鲜,因此,在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意义上认可犯罪概念"但书",并继续赋予其出罪功能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在目的论二阶层体系下犯罪概念"但书"规定也能为可罚的责任理论提供清晰的体系性地位。因此,犯罪概念"但书"能够在可罚的违法性与可罚的责任意义上发挥出罪功能。(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2年06期)
陆旭[8](2012)在《刑法第十叁条但书出罪机制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始于问题并离不开概念,刑法学研究离不开对犯罪概念的分析。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与世界多数国家不同,我国犯罪概念采取的是实质概念与形式概念相结合的定义方式,并且具有鲜明的特色——既具有定性因素又具有定量因素,即“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学界称之为“但书”,而似乎一切争议也都集中于此。本文在对“但书”规定理性、客观地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但书的出罪功能。笔者认为,刑法第13条但书是我国刑法犯罪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上,作为定量因素的载体,起到了紧缩犯罪圈的作用,协调着我国法律制裁体系;在司法上,作为实质正义的表征,平衡了情与法的冲突,保证了个别正义的实现,从而形成了但书出罪“本体机制——立法机制——司法机制”叁位一体的出罪机制。本文包含以下内容:引言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刑事实体法中出罪的实践及学界对此的争议。第一章但书的出罪机制概述本部分笔者着重从概念入手,探讨了“但书的内容和由来”、“情节的涵义”、“显着轻微的涵义”、“危害不大的涵义”、“不认为是犯罪的涵义”,从而揭示了但书的内涵。另一方面,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界定刑法中的出罪,并且将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与国外进行比较研究。第二章但书出罪之本体机制本部分首先论述了但书与犯罪概念的关系,以及但书如何彰显刑法谦抑性理论;其次,论述了但书自身如何通过划定犯罪圈来实现出罪目的;最后,阐述了但书出罪的本体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第叁章但书出罪之立法机制该部分与第四部分“但书出罪之司法机制”为但书出罪的本体机制的延伸和衍化,可以看成是一体两翼的关系,是在一种更大的视角下的探讨。本部分,笔者从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辨证关系,法律部门之间分工合作的现实需求等方面来支撑立法上的出罪实践,进一步的,以刑法分则中大量存在的定量因素为切入点,探讨情节犯出罪模式、数额犯出罪模式、结果犯出罪模式等来充实、完善但书在立法上的出罪功能。第四章但书出罪之司法机制作为但书出罪机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上的出罪具有重大意义,也是人们所最为关注的。为什么要在司法上进行出罪呢?笔者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理法的博弈”等角度对但书出罪的司法机制进行理论支撑。而笔者认为司法上的出罪是由司法解释和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二者共同完成的。对前者,笔者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阐述司法解释出罪化的实践;而对后者,笔者运用了案例分析的方法探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当然,对二者也应当进行合理、必要的限制。第五章但书出罪机制的完善对于本文构建的出罪机制,笔者并不讳言:我国刑法中包括“但书”规定在内的,但书出罪机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此笔者提出了如下完善措施:明确但书及定量因素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明确化、统一化定量因素;减少司法解释,完善立法解释;确立直接援引但书判案的规则等。(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2-03-01)
但书出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我国刑法理论知识正处于转型时期,刑法学派分化林立,学术争鸣使得我国刑法学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刑法理论的窠臼。作为刑法学基本问题之一,犯罪概念更是成为各刑法学派“着作立说”的必争之地。作为犯罪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法条表述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起初,持不同观点的学者仅在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下尝试对“但书”条款出罪司法实践进行语境分析,主要侧重于“但书”条款的应然功能,并未将“但书”实践效果及刑法整体性结构进行探究。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作为一项特色立法条款,它既是立法者写给自己的“宣誓性条款”,也是间接指引司法活动的“指引性法律规则”。对于“但书”的理解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不可回避的话题,更是正确适用“但书”出罪机制的基本前提。随着我国刑罚轻缓化改革的推进,“但书”出罪机制再次成为学理界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有学者认为,“但书”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突破;也有学者认为,“但书”作为犯罪概念的组成部分,彰显着刑法的谦抑性,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的价值。在司法实务界,适用“但书”条款进行出罪的案例同样屡见不鲜,然而却存在着诸多不规范因素,包括对于“但书”适用前提与适用范围等,这些不规范现象甚至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结果的出现,不利于“但书”出罪在司法实践中开展。本文从“但书”的概念切入,分别对“但书”具体组成要素“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进行规范分析。同时,本文通过对102个样本案例判决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但书”条款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定位和规范标准不尽统一,适用情况较为混乱,存在法律上的援引错误,扩大适用乃至滥用的风险。究其根本,“但书”条款适用的误区存在于诸多方面,包括“但书”与犯罪构成关系的争议性、条款本身的模糊性、构成要素判断的主观性。鉴于此,文章对“但书”出罪机制提出了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重构:仍将“但书”作为犯罪概念的组成部分,阐述其立法定位、功能定位。同时,针对样本案例采用分析实证研究方法,对“但书”出罪实践中存在问题进行说明分析,对“但书”出罪机制进行重构,以期对“但书”规定作出回应,促进“但书”出罪机制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但书出罪论文参考文献
[1].杨适应.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排除但书出罪[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王馨跃.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机制的理解与适用[D].北京交通大学.2018
[3].崔志伟.“但书”出罪的学理争议、实证分析与教义学解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
[4].陈缘缘.抽象危险犯的“但书”适用问题——以反证与“但书”出罪机制的比较研究为视角[J].研究生法学.2017
[5].储陈城.“但书”出罪法理依据与司法适用[N].检察日报.2017
[6].喻贵英,焦毅.醉驾不能适用刑法“但书”出罪[N].检察日报.2015
[7].刘艳红.目的二阶层体系与“但书”出罪功能的自洽性[J].法学评论.2012
[8].陆旭.刑法第十叁条但书出罪机制探析[D].中国政法大学.2012